时间:2024-05-08
□梁卿
在日常的职业教育实践中,人们经常听到“这项评估很客观很公正”“那项评估不全面”“这项评估不合理”等表达。一般来说,职业教育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和合理性,本质上都是评估的质量问题。一项评估如果做到了客观公正、全面合理,就是高质量的评估,反之,则是一项低质量的评估。从功能的角度看,评估往往被认为是为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过程。但是,如果评估质量低劣,就不能为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从这个意义上看,质量是评估的生命线。因此,维持并不断提高评估的质量是职业教育领域所有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实践走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评估质量的保障上有着丰富的积累,也存在着现实的问题。总结这些经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保障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促进职业教育评估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评估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从文献来看,教育领域的学者们迄今未在“质量保障”这一概念上取得共识。概括起来,教育学者对质量保障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三种:一是将质量保障等同于质量保证。在管理学领域,质量保证有其特定含义,指的是提供质量证据,以使顾客或组织的管理者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的质量产生信任。在这一界定中,质量保证的关键和核心是提供关于质量的足够信任。由于“质量保障”和“ 质量保证” 对应的英文表达都是quality assurance,因此,一些学者将管理学对质量保证的界定迁移到教育领域。按照这种理解,质量保障指的是向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和学校管理者等提供质量证据,以获得对质量的信任的过程。如,辛越优就认为,质量保障就是为了维持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获得人们的信任而实施的各种行为[1]。二是将质量保障理解为质量监控、审查和评价活动。例如,樊增广和史万兵就认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就是为了维持和提升高等教育质量而实施的,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监控、审查和评估的过程[2]。按照这一认识,质量保障本质上是一种以改进为目的的评估活动。三是将质量保障等同于保障质量的管理活动。换而言之,质量保障就是管理学中的“质量管理”。例如,林健就将“卓越工程师培养质量保障”界定为卓越工程师培养单位“为确保既定的卓越工程师培养质量目标的实现而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一系列质量管理活动。”[3]
从理论上来看,对质量保障的这些界定都有自身的道理,无所谓对错。但从文献来看,近年来一系列关于教育质量保障的研究大多采取了第三种界定。苏永健认为,所谓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就是“国家和高校所采取的旨在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相关政策以及由此衍生的管理活动和具体行动。”[4]赵志群在论及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时,明确将质量保障理解为质量管理活动[5]。刘康宁认为,高等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就是“政府和高校以外的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走向进行主动干预,控制和保障高校的办学质量”[6]。从实用的角度看,为了保障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际工作所涉及的概念和术语不宜太多。否则,很容易给实践工作者带来思想上的混乱,从而影响实际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综上所述,本文采纳第三种观点,即将质量保障界定为:为了保障质量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管理学认为,质量保障(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规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四个方面[7]11。其中,质量规划指的是确定产品、服务的质量目标或标准,为后续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行为提供指南。质量控制指的是为了使产品、服务质量达到预定标准而对质量形成过程实施的检查、监控和有关活动。这种管理行为既可以是组织机构内部的行为,也可以是外部相关机构实施的管理行为。换而言之,质量控制既包括一个组织机构为维持和提高质量而实施的内部管理过程,也包括外部相关组织为引导组织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而进行的检查和审核等行为。质量保证则是指为建立对产品、服务和过程质量的信任而实施的向组织机构内部和外部相关主体提供质量证据的各种活动。在经济领域,顾客关于产品的信任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对产品的直接信任、对产品形成过程的信任和对产品制造者的信任[7]29。第一种信任的产生是由于顾客掌握了关于产品质量的直接证据。如标识在产品包装上的质量指标就能使顾客产生信任行为。第二种信任则是由于顾客熟悉产品的生产过程。如餐饮业的“透明厨房”行动因为能够让顾客全程看到食物的制作过程而使顾客对食品质量产生信任。第三种信任则是由于产品制造者的某种特质使顾客对其制造的产品质量产生了信任,如知名度大的企业往往会因为企业品牌和声誉而赢得顾客对其产品的信任。据此,不难发现,那些对产品质量直接进行检验或评估的活动、让相关主体熟悉产品生产过程的活动、产品生产者的品牌和声誉塑造活动都是比较典型的质量保证活动。质量改进指的是对产品、服务和过程等进行持续改进,以提高其质量的过程。
按照这样的理解,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障指的就是为了保障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而实施的各种活动,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质量标准、对评估质量的控制、评估的质量保证和对评估的持续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实践的发展,我国逐渐积累了丰富的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障经验。
在生态学上,生物群落与其所处环境构成的系统被称为生态系统。按照这样的思路,职业教育评估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由评估活动与评估环境构成的系统。其中,评估的活动系统包括评估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被评估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估工具、评估手段和方法等要素。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从评估活动系统入手,对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控制进行了有效探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质量控制方法。总结起来,常见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下述几种。
一是加强评估组织,强化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加强领导是从外部控制评估工作质量的有效举措。早在1991 年,原劳动部在组织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中,就要求劳动部门和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强化对评估工作的领导,确保评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8]。原国家教委在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中也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坚决杜绝评估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可能性,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9]。类似的规定在后续各类型各层次的职业教育评估实践中被反复提及。可以说,通过加强领导控制评估质量是我国职业教育评估质量保障的一项基本经验。
二是高度重视评估工具(即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方案是职业教育评估的基本遵循。制定完善的评估方案是保障职业教育评估质量的重要手段。从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发展历程来看,评估的组织者越来越重视评估方案的制定,职业教育评估的方案日趋完善,为确保职业教育评估质量奠定了扎实基础。1991 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明确阐述了评估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评估的形式、评估的内容和依据、评估的程序和若干评估标准。同年,《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也阐述了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显而易见的是,在早期的评估实践中,评估方案不是独立成篇的。进入21 世纪之后,评估方案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各自分开,并独立成篇。这反映出评估组织者对评估方案的重要性有了更到位的认识。从内容上讲,早期的评估方案也不如后来的评估方案丰富和完整。例如,相比于以往的职业教育评估,2008 年教育部发布的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不仅详细规定了评估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范围、程序、指标体系,而且增加了对评估原则、纪律、评估者资质的阐述。
三是着力提升实施者(即评估主体)的评估能力。评估主体的能力建设不在早期职业教育评估实践的视野中。但随着职业教育评估的发展,评估主体的能力建设问题受到了高度关注。例如,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中,教育部就组织了对专家组成员的评前培训,帮助评估专家准确理解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政策,准确把握高职高专教育的基本规律和评估方案的精神。
四是重视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对评估的质量进行外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受到了高度重视。如,按照规定,在2008 启动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中,教育部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近些年来,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开展自我评估,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实践的一项重要趋势。其最为典型的表现之一就是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中高职院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校或本地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编制本校或本地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本质上就是职业院校和地方对自身职业教育工作一种自我评估。质量年度报告的文本就是评估结果。质量年度报告的公开,不仅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职业学校和政府的职业教育工作,也有助于他们对职业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自我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从而倒逼职业院校和政府部门做好自我评估工作,提高自我评估质量。
在职业教育评估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评估的质量保证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教育评估中的作用。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是提高质量以取得人们信任的重要举措。职业教育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由在职业教育及其评估工作等方面学有所成的专家具体执行评估工作,是职业教育评估质量保证的有效方法。这也是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基本做法。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类型是政府评估。但从实践来看,政府职业教育评估的具体实施一直由政府部门聘请的专家组承担。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对评估专家的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教育部明确要求参与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专家应熟悉高等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总的来说,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证工作的一项成熟经验。二是对元评估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元评估是对评估的评估。元评估的结果直接呈现了评估工作的质量。因此,元评估是评估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在职业教育评估的元评估上,我国也进行了尝试。2015年,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所谓“诊断”本质上就是诊断性评估。按照规定,职业院校在完成教学诊改工作之后,需要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诊改报告和相关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职业院校自我诊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不是对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进行评估,而是要对职业院校教学诊改的结论是否准确合理有效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复核”就是对教学诊断这种自我评估活动的再评估。虽然在职业院校教学诊改实践中,复核并不面向每一所学校,而是抽样复核。但是,对教学诊改的复核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在元评估上迈出了第一步。
质量改进是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和活动。在实践中,我国探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评估质量改进机制。从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实践来看,这种质量改进机制主要表现为建立了试点—推广的评估工作推进机制。早在20 世纪80 年代,我国不少地方和国家部委就开启了对中等专业学校的评估工作。截至20 世纪90 年代初,全国共有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 个部委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进行了评估。在这些评估的基础上,原国家教委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中等专业学校评估工作。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1999 年,教育部组织专家开始研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2003 年,教育部启动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并于当年完成了对26 所高职高专院校的试点评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2004 年,教育部全面铺开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2008年,基于对前几年评估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教育部研制并印发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对2004 年的评估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从2008 年开始正式实施。在自我评估上,2015 年,教育部办公厅在发布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通知之后,于2016 年选择了27 所中职学校和27 所高职院校进行了诊改试点。以此为基础,2017年,教育部才发文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总而言之,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各项评估活动,一般都经历了前期试点—监控和总结反思—正式评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这说明,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已经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质量改进机制。
从性质上讲,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障活动是一种广义的实践活动。在广义上,实践指的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的社会活动[10]。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障既包含有认识活动,如对职业教育评估进行元评估,也包含有改造活动,如对评估活动进行改进,以提高评估质量。实践活动的显著特征之一,就在于实践活动从来都是目标和标准指引下的活动。例如,在认识上,人们之所以认为一支粉笔是“粉笔”,那是因为现实中的粉笔与其大脑中保存的对粉笔的认识(如粉笔表象)是一致的。同理,一堂课之所以被认为是一堂“好”课,也是因为这堂课与人们心目中的“好课”标准相符合。改造活动也不例外。建造教学楼,工程师要绘制图纸,建筑工人要按照图纸施工,验收人员也要根据图纸对建好的教学楼进行验收。在这里,教学楼的图纸就是建筑活动的标准和指南。综上所述,作为既包含认识也包含改造活动的实践活动,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障同样需要标准引领。具体而言,要做好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障工作,就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职业教育评估是好的评估”,即确定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标准。
那么,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标准建设处于什么样的状况呢?从评估实践来看,如果认为我国完全没有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标准,那明显不符合实际。在某种意义上讲,各项具体职业教育评估的方案就是标准。例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就可以理解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质量标准。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性的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标准。这与职业教育领域的其他工作形成了鲜明对比。近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学校设置上,中职、高职专科和职业本科学校设置标准已经面世。在职教教师上,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在课程与教学层面,专业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也获准发布。从未来看,相关文件表明,职业教育评估质量标准的研制仍然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明确规定要“健全职业教育标准体系”[11],而从具体内容来看,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标准体系并不在其中。
二是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资本参与度低。一方面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过程漫长,从研发到工程化、产业化过程,少则几年,多则数十年,投资回报慢,金融投资本身具有趋利性和短视性,因此投资机构不愿花费大量资金在这方面;另一方面政府引导支持范围额度小,社会参与积极性不高,因而资本运作风险大,导致动能不足、效果不佳。大部分高校及科研机构也仅仅是设立知识产权行政性机构,缺乏知识产权转化运营资金投入,这需要国家进行统一筹划,长远布局。
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评估质量标准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人们无法依据评估的质量标准对评估活动进行系统设计、监控和改进,另一方面也使得职业教育评估的元评估工作缺乏可信的根据,严重限制了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障工作的开展。从这个角度讲,普适性标准的缺乏无疑是我国职业教育评估质量保障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在评估活动系统层面探索形成了多样化的质量控制方法。但是,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控制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漏洞。
第一,评估环境系统不健全。职业教育评估环境是影响评估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做好评估的质量控制,就有必要从评估环境建设的角度寻找评估质量的外部控制方法。在实践中,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环境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其主要表现就是评估道德规范体系不健全。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的职业教育评估完全没有注意到评估的道德性。随着职业教育评估的发展,评估活动的组织者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例如,1995 年,原国家教委在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时,就明确提出要“杜绝评估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9]。2008年,教育部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中列专章,对评估专家组和职业院校提出了纪律要求,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惩违纪者。但是,这些规定既不具体,也不系统,而且没有规定应该如何惩罚违纪者。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教育评估方面的专门的道德和纪律规范及相应的惩罚规则,这在客观上增加了评估实施者和被评估者在评估活动中出现失范行为的风险,从而对评估的质量保障造成了威胁。
第二,评估活动系统的质量控制有缺陷。在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控制实践中,采取了吸纳社会公众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的方法。应该承认,对评估结果的监督是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但是,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毕竟是事后之举。从控制和改进评估质量的角度看,事后对评估结果监督的效果远不如事中对评估过程的监督。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尚缺乏对评估的质量进行过程监督的尝试。另外,在职业教育评估实践中,我国虽然高度重视评估方案的研制,但对于评估方案是如何实施和落实的,缺乏有效监控。总之,尽管我国在评估活动层面开发并实施了诸多控制评估质量的有效方法,但对活动过程的控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质量保证指的是为获取组织内部和外部相关主体对产品、服务等质量的信任而提供有关质量之证据的活动。在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实践中,质量保证制度明显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元评估尚未制度化。尽管我国在少数职业教育评估实践中对元评估进行了探索,但对评估进行元评估还不是针对全部或绝大部分职业教育评估活动的一项普遍性要求,不是评估实践中一项必须完成的常态工作。简而言之,作为一项制度,我国的元评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元评估还没有作为职业教育评估活动的一部分被正式确立下来。二是评估的包容性不够。让职业教育评估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以评估主体或者评估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评估过程,是促使利益相关者认可评估质量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学生、家长、合作企业等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了职业教育评估实践之中,但其身份一般是评估信息的提供者而不是评估主体的一部分或评估监督者。这限制了利益相关者对评估活动的参与广度和深度,影响了其对评估质量的信任。三是评估主体饱受质疑。传统的职业教育外部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天然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权力对评估工作的不当干预以及政府缺乏足够的精力投入评估工作之中,导致人们对政府部门组织的评估质量缺乏充分信任。在内部评估上,由于各种原因,职业院校特别是中职学校的评估能力难以满足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同时,人们始终认为职业院校在自我评估中会给予自己以更有利的评估结果,从而不太信任职业院校的自我评估结果。事实证明,人们的不信任是有道理的。例如,从中职学校质量年报的文本来看,在少则20页,多则40、50 页的质量年报中,论及问题的篇幅往往只有半页。类似情况在高等职业院校的质量年报中也并不鲜见。概而言之,不论是在职业教育外部评估还是在内部评估上,评估主体都受到了人们有理有据的怀疑。
元评估没有完全制度化、评估活动不够包容、评估主体遭遇合理质疑,都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实践没能向相关主体提供有关评估质量的充分证据。这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保证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不小的改进余地。
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职业教育评估将呈现两大发展趋势。一方面,职业教育外部评估从政府主导的评估逐步走向第三方评估,外部评估的职责从政府部门逐渐转移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机构身上。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历史经验和现存问题,我国应做好评估的质量标准建设,完善评估的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探索评估的质量保证制度,以促进评估的质量保障工作。
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建立评估的质量标准,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已经有国家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评估的质量标准体系。1975 年,美国教育研究协会、美国心理协会等12 个关心教育评估质量的组织成立了教育评估标准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JCSEE)。联合委员会于1981 年、1988 年和2003 年分别推出了《教育方案、计划和教材评估标准》(后于1994 年更名为《方案评估标准》)、《人员评估标准》和《学生评估标准》[12]。这些标准在美国和加拿大教育评估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教育评估质量提供了最为基础的保障。我国应该借鉴这一成功经验,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权威机构,将教育评估的质量标准建设纳入政策议程,尽快建立并逐步健全职业教育领域各类评估的质量标准,引导评估活动的开展,保障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
从职业教育评估的发展趋势看,要建立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职业院校自我评估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一,以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体系建设为抓手,建设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的质量控制体系。当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在我国方兴未艾。从职业教育评估实践来看,大致存在三种形态的第三方评估。一是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在这种形态中,政府部门不直接组织开展职业教育评估,而将评估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评估机构。二是职业教育机构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在实践中,不少职业教育机构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自身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估。三是第三方机构自行开展的职业教育评估。其典型代表是部分第三方机构发布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的排行榜。在前两种第三方评估活动中,政府部门、职业教育机构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构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选聘的评估人员、政府部门和作为评估对象的职业教育机构都有出于维护一己之私而歪曲或干预评估活动的可能。在第三种评估活动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职业院校也有出于改善学校排名的目的而做出某种不恰当行为的可能。为了保证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有序开展,需要加强职业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各方在评估活动中的责权利关系、各自应遵守的道德要求和违规行为的惩罚细则,以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的过程控制,
第二,通过外部方式加强职业院校自我评估的质量控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从内部加强职业院校自我评估的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对职业院校自我评估的质量控制可以从外部着手。在这方面,普通高等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做了有益尝试。按照要求,参评高校要实施自我评估并提交自评报告。为了推动高校做好自评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对存在问题的分析要透彻并达到《自评报告》三分之一的篇幅[13]。这一规定对于本科高校做好自我评估,提高评估质量具有直接的意义。在职业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工作中,也可以借鉴这一规定,以督促职业院校加强对自我评估的质量控制。
借鉴经济领域分三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评估质量保证体系
第一,建立元评估制度,开展对职业教育评估的再评估工作。通过元评估,向利益相关者直接呈现职业教育评估的质量,并以元评估结果为依据,持续改进评估质量。第二,增强评估活动的包容性,将利益相关者作为评估主体、评估活动的监督者或评估活动的观察员纳入评估过程,以使利益相关者通过了解评估的具体实施过程而对评估质量产生信任。事实上,这也是一些国家职业教育评估中的通行做法。例如,在德国巴登-符腾堡州职业学校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职业学校需要聘任一名专家作为“诤友”进入评估小组,发挥监督作用[14]。在荷兰高等职业院校审计和专业认证过程中,到高职院校进行现场评估的专家小组至少由四人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学生[15]。第三,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准入制度。职业教育评估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其承担者应满足专业性的要求。因此,在未来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的质量保障制度中,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准入制度,以确保进入职业教育评估领域的第三方机构都具备足够的资质,保证评估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具有相应的素质要求。事实上,这些也是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遵循法律的要求,获得美国教育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USDE)或者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CHEA)的认可,才能获得职业教育评估的资格,其评估结果才能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第四,建立优秀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评选和表彰制度。面向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并向社会公开评选结果,打造知名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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