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黄亮 王向东
2021 年末,全国有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 所,在校生12.93 万人;高职(专科)学校1486 所,在校生1590.10 万人;中等职业学校7294 所(不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在校生1311.81 万人[1]。另外全国还有技工院校2492 所,在校学生426.7 万人[2]。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已分别占所在教育阶段的学校数和学生数的半壁江山。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其人才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支撑资源、教育教学输出结果等均与普通教育存在巨大差异。在我国职业教育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后,鉴于职业教育的规模和类型特征,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 年10 月印发的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为充分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职业教育评价提出了“从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7 个方面对职业教育重点评价”[3]的具体要求。为贯彻《总体方案》对职业教育评价提出的要求,探索职业教育新型评价体系,摆脱普通教育评价体系烙印和依存,保证职教评估突显职教类型特色,建立和培育合格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就极为重要。那么,当前我国职教类型教育评估机构现状如何?职教类型教育评估机构发展壮大存在哪些障碍?如何为第三方职教类型教育评估机构创造培育条件?这些是本文将要具体讨论的问题。
适量的符合职业教育类型评价本质特征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是发挥职业教育评估引导、激励、鉴定、促进功能的前提,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第三方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已初具规模。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管理的格局都是“管、办、评”三位一体,教育评价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近年来,在国家“管、办、评”分离政策的带动下,依照“推进管办评分开、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的发展方向,国家及各地建立了一些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有三个与职业教育评估工作相关的工作机构:一个是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另一个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刚刚设立的内设机构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处;此外,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教质量保障与评估研究委员会也对职业教育评估工作做出过整体规划,开展了系列研究,进行了一些培训活动。从省(市)级层面来看,少数设有教育评估院的省(市)在教育评估院内部设立了职成教评估所(室),如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重庆市教育评估院、江苏省教育评估院,而其他评估机构大多只确定少量评估人员从事职成教评估工作而没有设立专门的职成教评估机构。当然,全国范围内还有部分职业院校设立了从事本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内部评估机构。近年来,上述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在职业教育评估宏观设计、评估工具开发、职业教育评估规则和标准建设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上述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受普通教育评价体系影响较大,类型特色被遮掩;主要从事政府选优型评估项目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经济上主要靠财政项目拨款,独立性不充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有限及技术积累不足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实力不足,评估的科学和专业性难以得到完全的保证。针对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存在机构数量少、力量弱且分散、职业教育类型特点不鲜明的不足和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政策还停留在一般号召、鼓励试点和积极探索阶段的现实,创设好适宜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环境,培育好合格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极为重要。
与政府行政机关及学校内部设立的评估机构相比,合格的第三方职教评估机构要具有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均需具有的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的特征。独立性是评估机构法定的一种地位和权利,也是赋予它的一种责任和义务。独立性要求评估者要依据既定的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教育评估活动,评估输出的信息依据评估的规则和程序,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者机构影响。专业性体现在以科学专业的理论为指导,依托专业队伍和专业方法开展评估[4],对评估活动进行严密设计,保证科学合理。公正性是指在开展教育评估的整个进程中,评估机构应该严格保持公正的第三方中间人立场,不得受任何其他各方的利益所左右,保证评估的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评估对象和整个社会的认可和信任。合格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除了要拥有一般教育评估机构均需具有的特性外,还要具有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所特有的多元性和职业性特征。职业教育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性离不开合理回应多元化的办学主体、利益需求主体、资源投入主体的利益诉求,这决定了职业教育办学评估主体的多元性,所以,职业教育在办学评估中需要多元主体参与评估[5],具有多元性。职业教育是直接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它的逻辑起点是职业和技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也对职业教育的评价重点明确规定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6],因而,职业性理应是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重要特性。合格的第三方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一定要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多元性、职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之间是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关系。其中,独立性是基础,它是评估机构保持其专业性、公正性的必备条件;专业性是评估机构立足于市场的前提,是评估质量的保证;公正性是评估机构的“社会声誉”,是社会对评估机构的要求;多元性是职业教育“跨界性”本质特征在评估机构特点上的反映;职业性是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是对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内在规定。
职教类型特色鲜明的教育评估机构要在教育评估活动中体现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多元性、职业性就需要合适的环境及相应的条件,但当前孕育职教类型教育评估机构发展壮大的条件还有待提升。从笔者多年的观察和访谈来看,培育职教类型教育评估机构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在我国现有教育相关的立法中,还未对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法律角色进行严格的界定,有关评估机构的性质和功能职责的法律条例文件也较为模糊。至今尚无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具体标准”“评估的职责是什么”“哪些事项应该委托第三方实施”等事项,更没有明确管理、承办、评价三者分离的具体工作机制。在这种情况下,还没有习惯专业评估机构存在和自身权力被分散的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就会干涉评估与管理的过程,而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鉴于生存压力和利益驱动,为了能够从政府评估业务中“分得一杯羹”,在具体职教评估业务过程中也不得不听从委托行政部门的支配而丧失独立性,甚至以满足“领导”意愿为己任,与教育行政部门形成了事实上的依附关系,而无法根据职业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特色来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因此,这类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更像教育部门的“编外机构”,与应然中的“管、办、评”分离背离,谈不上独立性和专业性。
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需要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费使用和稳定可靠的建设经费来源才能保证其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展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估并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当前职业教育评估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现有职业教育评估市场主要由政府刺激形成。近年来,国家对评估检查事项和行政公用经费进行强力缩减,再加上行政部门和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关系暂未理顺,行政部门并不完全乐意委托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来实施职业教育评估。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拨款只能维持机构的日常运转,有些职教评估机构在财务的压力下甚至会在评估活动中为节减开支而不得不降低评估的标准和减少评估的程序,也就别提集中财力提升职教评估水平和体现职教评估类型特色了。再者,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作为一个新设机构,一定的业务量是其生存和提升业务水平的前提,没有一定的业务量其不可能发展壮大。因此,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如果缺少稳定的职业教育评估市场和评估拨款制度、评估收费机制就会影响其可持续健康发展,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评估技术已经成为政府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给予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独立地位的理由。职业教育评估既要遵从一般的教育规律,又要符合职业技能习成规律和企业的生产规律,其评估专家在质和量上比普通教育评估专家有更多的要求。一般而言,合格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至少要有5 人以上的既熟悉评估工作又具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水平的专职评估专业人员,并且60%以上的人员应当具备副高以上的职称,人员在专业分布上还需兼顾职业教育评估所涉及的层次和主要科类。因第三方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发展时间所限,前期储备的职业教育评估专业人才极为有限,现有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构成单一、评估能力有限、专业性不足,缺少对职业教育评估特性的深刻理解,还无法通过专业的、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评估方案设计去促进职业教育的改进,难以满足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另外,合格的职教评估专业人员的短缺也增加了职教类型教育评估机构成立的难度。相对于普通教育评估,职业教育专业门类和职业岗位众多、职业能力标准纷繁复杂、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多元化等原因使得职业教育评估活动极为复杂,但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因起步迟、建立晚、规模小、组织不稳定,加之在短期内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难有充足资金提升职业教育评估基础技术能力和教育评估信息化水平,这些都导致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专业底蕴不足、权威性较弱、评估工作的职业性特征不明显,如果它们脱离了政府与政府职能授权的干系,评估活动根本难以维系。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只能“依附式”发展,承担教育评估事务性的工作,职业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和职业性特征难以充分体现。
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采取相应的评估工具收集相关信息后经综合分析而进行的价值判断。有效的职业教育评估离不开职业教育评价标准和评价工具的辅助,以专家知识经验为基础的质性评估需要与基于证据和数据分析的量化评估完美结合。所以,职业教育评估只有具备系统、完备的职业教育评价标准和针对性的评价工具才能保证职教评估的科学性和评估结论的权威性。但是不同职业岗位的技能特点各不相同且存在变化性,职业教育各专业的课程结构、教育教学模式及实训管理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对职业教育不同专业进行评估时需根据它们各自行业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而不能用统一的指标体系来评估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岗位标准研发制定完备的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包括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专业建设标准、实践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等标准性文件),形成职业教育评估监测的价值标尺体系”[7]的任务艰巨,需要长期的积累,它需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行业企业、相关研究机构集体攻关。在信息化时代,职业教育评估专家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和先进的评估工具(包括测量工具、数据采集工具、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但因职业教育的 “跨界性”和职业技能的多样性,评价工具的开发和创造也需要多方力量联合攻关,需要职业教育评估研究人员不断地更新和试验。由于在职业教育评价过程中缺少符合要求的职业教育评价标准和评价工具,职业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多元性、职业性也难以在职业教育评估过程充分实现。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缺少自身的教育评价体系,运用的基本上是缩水版普通高等教育评价体系[8]和沿用的普通教育的评价理论和体系[9]。2022 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6]《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评价改革也提出了“确立德技并修的评价导向、推进科学系统的评价方式、完善彰显类型特征的评价机制”。但时至今日,国内少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研究学者集中精力系统研究体现职业教育类型评估的评价特色、评价方式、评价机制,职业教育“能力本位”“多元评价”的评价特色、“德技并修,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的评价导向、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广度和深度的评价方式在职业教育评估实践中缺少理论指导和具体实现途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也因人力所限而难以研究和系统化设计“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评估模式,行业企业参与评估并在评估中起重要作用也暂时没有成为职业教育评估最显著的特征。总之,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着重体现的多元性、职业性在评估实践中难以完全落地。
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职业教育评价体系保驾护航,实现传统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向“类型特色”“综合评价”“能力本位”“多元评价”的职业教育评价转变。为此,营造适合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培育好突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职教评估机构就极为重要。
当前,教育治理现代化所倡导的教育管、办、评分离还远没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教育评估机构在评估实践中获得“评”的权力支持与资源保障还远远不够。因此,规范、健全的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尚处于摸索阶段的职业教育评估事业和蹒跚学步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极为重要。为此,政府应当制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明确地、精细化地规定教育行政机构、评估机构、被评估方的责、权、利以及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这是“管、办、评”分离政策落地的关键,也是解决当前职教评估机构独立性不足等关键问题的根本所在。除此之外,制定的暂行办法还要确保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中的不可或缺性,使第三方评估成为教育督导评估的必要环节,给教育评估组织合法介入、依法评估保留空间,形成评估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另外法规要防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抑制职教评估机构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利己的非法行为[10]。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评估的管理应由垄断评估权力逐步转向通过创设环境氛围、搭建政策框架、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转变,要尊重职业教育评估组织开展评估活动的合法权利与地位,保障评估自主权,减少在职业教育评估活动中的行政掣肘,理解和容忍初创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不足。在制定法规防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越权管理和过度干预的基础上,为促使教育行政部门与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间“保持距离型”友好合作关系的形成,还应当通过刚性制度对教育评估的监管方式进行明确。如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评估方面的职能主要限于:通过立法建章,规范各类教育评估行为,使评估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对评估项目的统筹和评估活动的监督;负责建立各类评估机构的认证制度,规范鉴定职业教育评估主体的资质,协调各评估主体之间相互关系,使政府—职业学校—职教评估机构三者之间在结构上既能相互制衡,在功能发挥上又能相互补充,从制度上维护评估行为客观性和科学性[11]。只有这样,职业教育评估组织才有可能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独立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自主化和多样化的经费来源,这样才能独立地开展评估活动而不被干扰,并保证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有充足的发展资金支撑,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开拓职业教育评估市场离不开政府、评估机构、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用心培育并支持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赋予社会评估机构独立评估的业务权力,这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12]。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把职业教育评估结果作为教育奖补经费划拨数额、分配招生名额和申办新专业的依据,以此扩大职业教育评估的市场。除此之外,教育和人社部门还可以加强合作,把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等事权委托给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为职业教育评估开拓出足够的市场。当然,职教评估机构也要苦练“内功”,通过自己的评估更好地服务政府、社会、学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效扩大自己的业务市场。社会各类用人机构要学会识别、选择对自己有用的职业教育机构评价结果,个人也要善于利用各类鉴定和评价为自己的学业和职业选择提供可靠依据,不断扩展职业教育评价结果的应用面。除努力扩展市场外,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应当争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实现职业教育评估按成本收费的制度化。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还可通过会费收入、服务收费、收取资助等不同形式来筹措评估经费。总之,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有充裕的经济支撑才有可能坚守职业教育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为突显职业教育评估的多元性和职业性特色,各地要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链条出发,“让更多社会主体愿意投身到职业教育的评估中,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和企业能够灵活地通过多种渠道参与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估的全过程,吸引有条件的社会主体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并能从中获得相应的权益”[13],形成多元评价格局。此外,必须从制度上尽快确立行业、企业的评价主体地位,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对学生各项职业技能的评价与认证,为行业、企业的评价主体地位提供便利性政策。
各类分散设置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数量少、力量弱,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各类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使用的指标体系各不相同,评估程序和评估规范也各行其是,难以保证各个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都能体现职业教育评估的职业性和多元性特征,它们的影响力和专业水平也难以独撑门面。为规范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当牵头支持和鼓励成立全国范围内的职业教育评估协会,负责谋划、制定、实施全国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和协调,如统一制定和发布职业教育评估行业规章制度,进行行业规制,对职业教育评估组织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运作规范、收费标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等进行深入研究,对职业教育评估行业服务标准和专业标准体系逐渐完善。总之,培育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协会可以有效保证职业教育评估工作的职业性和多元性特征。
职业教育是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教育类型,政府、教育专家、学校师生、行业企业等多元化评价者应当共同评价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评估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评估人员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但即使在浙江省这种经济发达地区具有职业教育评估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也十分短缺,在各类评估中聘请的职教评估专家主要为已退休的职教行政人员、名校长、特级和正高级教师,即使是职教系统内部专家,他们也因是兼职从事评估工作而不会投入大量的精力去钻研职教评估业务工作,所以更不用说来自政府和行业企业的专家会投入多少精力来钻研职教评估,因而职业教育评估专家的评估操作水平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与此同时,评估机构内部专家可能因评估机构无法及时提供编制和有竞争力的待遇而导致机构自身的职教评估管理专家数量不足,满足不了职教评估事业发展的需求。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应当注意通过优厚待遇和创立平台吸引职业教育评估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以此推进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跨越式发展;其次,各类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家培训班,加强对各类职业教育评估专家特别是行业企业专家对评估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实行专家执证上岗的制度,促使职业教育评估专家提高自身评估水平;再次,面对评估人才稀缺的困境,加强教育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评估机构和有条件的高校合作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是解决职业教育评估人才匮乏的有效途径;最后,在评估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吸引来源多样性的评估专家,从方案的设计、指标的确定到评估的实施,都要广泛吸收社会、行业专家的参与[15]。只有这样,职业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和多元性的实现才有人才保障。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和“数字化”工程的推进,职业教育评估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与方法。为准确快速把握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基本状态、绩效水平及发展趋势,提升教育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及工作效率,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要通过共建共享的机制建立职业教育数据管理体系和运行工作机制,建成职业教育评估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大数据信息平台不但要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数、职业学校分专业教师队伍结构及双师型比例、各专业学生数及实训设备数量、各专业学生的毕业率及“双证”率等基本信息,还要能实现对这些信息的动态追踪、监测、分析和预警。这样,职业教育评估结论就可以基于“证据和数据分析”,而不是仅依据专家的经验和直觉而得出,有效增加了职业教育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开发利用职业教育评估应用系统促进当地政府和社区、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学生家长及学生、经济发展及职业教育发展的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评估模式,推进职业教育评估从行政主导向多元主体分权治理的转型。一方面,通过信息系统这种高效和低成本的方式可以收集职业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协同发展、当地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可以采集职业技能型人才供需的数量和类型等关键信息;可以调查用人单位和职校毕业生的双向满意度。另一方面,平台可以提供当地政府、行业企业、学生家长及学生关心的数据资源,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和倒逼方式来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的发展及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
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作为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手段,职业教育评估的核心要求是服务学生职业能力成长、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就业能力。职业教育评估过程要着眼于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导职业院校专业结构与当地产业结构、企业技术改造相适应,突出学生在真实的工作情境中表现出来的综合性职业能力,以学生的就业能力作为主要标准衡量人才培养质量。要实现上述目标,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就必须树立与普通教育相区别的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为此,国家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全国的职教评估机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发挥实践经验优势、人才智力优势、研究积累优势为实现现职教类型特征的职业教育评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打造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的模板。在国家层面和各省范围内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大做强一个高水平职业教育评估机构,使之成为各市、各县(区)、各校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学习和模仿的样板,带领众多刚刚起步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按照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来开展评估,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此外,国家和省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还需要负责开发建设好供全国职业教育评估机构统一使用的评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评估系统、数据库、专家库等)、业务管理规范制度体系,实施好定期化、规范化的专家培养制度,实现评估组织管理一条线、协调监控一盘棋、数据采用一张网。二是负责研发制定职业教育的评估监测平台。开发的职业教育跟踪监测的平台要能通过信息服务引导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确保职业教育的资源配置、经费保障与之相匹配;要跟踪监测行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深度和广度,精准衡量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生实习和就业、教师培养和员工培训、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参与程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符合行业、企业的要求;要跟踪毕业生就业质量,综合判断各专业毕业生适销对路情况并及时反馈给职业院校。三是组织研发职业教育评估的标准体系。示范性职业教育评估机构要组织职业教育各个专业专家学者、行业企业代表、职业院校教师联合制定开发职业教育各个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教学标准、实习实训标准、技术技能标准等,早日完成职业教育评估标准体系的初创工作,为职业教育评估奠定标准基础。四是创新职业教育评估测量工具,探索突显职教类型特征的评估模式。职业教育评估机构在评估的实践过程中应积极开发针对学生和教师职业能力测评的测量工具,并探索吸引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职业教育评价且能在评价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职业教育评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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