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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学官”合作为代表的日本现代学徒制研究

时间:2024-05-08

沈雕 胡幻

摘 要:建立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战略选择,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自江户时期就存在一定规模和固定形式的学徒制教育,二战后,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日本学徒制发展成为以“产学官”合作为代表的现代学徒制教育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合作院校研究能力全面提升,学校办企业能力明显增强。日本现代学徒制的先进理念和实践探索,可以为当下我国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产学官;日本;现代学徒制

作者简介:沈雕(1981-),男,重庆开县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识教育与国际学院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职业教育;胡幻(1989-),女,重庆江津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通信信息技术。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09-0171-06

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自江户时期就存在一定规模和固定形式的学徒制教育,二战后,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日本学徒制发展成为以“产学官”合作为代表的现代学徒制教育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现有的学徒制教育模式与日本基本相同,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企业参与的运行模式,因此,对日本以“产学官”合作为代表的现代学徒制教育研究,可以为我国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一、日本现代学徒制产生的背景及历程

日本的学徒制教育来自古时父辈将农耕狩猎的生活技能授予子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这种方式逐渐变为师徒之间的技能传承。二战后,由于日本战败,大量产业特别是以制造业为主的企业陷入严重混乱的局面,资本解体、工厂关闭、生产力低下以及因为劳资费用不足而引发的劳动力短缺等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培养大量高素质产业工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传统的师徒技能传授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现代学徒制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如果以政策研究作为问题主线,可以将日本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放松管制阶段。自1945年战败后,日本通过制定一系列恢复经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在法律上对国立大学的管制,为产学合作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50年代中期,随着《禁止垄断法》的实施,日本政府正式放松产学合作相关政策。

二是政策制定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利用其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各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各地政府与企业愈加重视大学的研究成果,大学也开始尝试将其研究成果产业化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振兴地方经济[1]。由于战后日本的企业技术升级多以内部研发机构主导进行,且产学合作起步之初,社会对其认可度不高。因此这一时期的“产学官”合作主要是企业与学校作为主体,且进展较为缓慢[2]。

三是机制成熟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产学官”合作体制、机制逐步规范化。为了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搭建开放的研发合作平台,使大学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日本政府制定了以知识经济为支撑的新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将“产学官”合作作为技术创新、企业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法规、体制改革和组织保障等多个层面推进“产学官”合作体制、机制规范化[2]。

二、日本“产学官”合作现代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结构及合作形式

20世纪80年代前,“产学官”合作主要以产学合作为主,随着日本政府一系列规划和行政体制改革,以政府为主导的合作特点日益突出。围绕《科学技术基本法》的主要精神,日本政府逐步确立了以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为最高组织协调形式的“产学官”合作模式(如图1所示)。

所谓“产学官”合作,其中“产”代表的是包括各个行业协会和地方财团在内的产业界;“学”则是指以学校为代表公共研究机构;“官”是为“产学官”合作制定计划和给予指导意见的政府机构。其中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作为“产学官”合作的政府主体,负责召开合作会议、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各专业调查会议对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进行技术预见,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等;各政府相关省厅根据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具体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推进“产学官”合作,同时通过调查会议将实施中的问题和评价结果反馈给CSTP,为之后的政策和计划调整提供参考[3]。

该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大学、研究开发机构以及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学生在研究过程中接触企业工作,企业可从中选择优秀学生转化为企业员工,同时企业员工通过合作研究接触高新技术进行自我提升。

该模式将学校传统课堂教学和企业生产实践教学相结合,一方面利用学校将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另一方面从企业获取对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将理论知识用于生产实践。学校与企业以共同研究等形式在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革新方面双向交流。学校根据产业要求针对性开展研究、培养适应产业需求的人才;企业为学校研究提供资金、具有生产经验的人员和学生生产实践的岗位。

学校与企业间的主要的合作形式还有共同研究,也就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大学接受企业或民间机构的研究人员,由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师学生或研究人员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利用大学的设施等进行合作研究[4]。研究一般在大学或者研究机构中进行,合作所需经费、设施维护以及场地等费用,所取得的成果产生的经济价值,均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分享。

而委托研究由文部省于1958年创设,大学研究人员接受企业或地方公共团体等委托进行科学研究,通過签订合同约定,课题由委托企业或团体决定,研究经费由委托企业或团体承担。委托研究员则是大学接受民间企业派遣的委托研究员与学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其进行研究生水平的指导,代培费用由委托企业承担[4],研究成果属于学校。

除以上三种主要形式之外,捐赠制度和设立共同研究中心也是“产学官”合作的重要形式。

(二)运行机制

在“产学官”合作中,政府对学校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进行指导,不同合作形式由政府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以保证“产学官”合作成果的社会化、经济化,以合作研究为例,从开始研究到获得成果再到成果产业化,可分为表1所示的几个阶段。

(三)保障机制

健全的法律保障是“产学官”合作的基础。早在工厂学徒制时期,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令和法规,以促进学徒制教育性质的职业学校的建立和发展,保障企业所需技工和职业人才的培养,为日本现代学徒制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1958年日本政府颁布《职业训练法》开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先后四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对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对象进行了限定,明确由谁来承担培养工作的具体实施。90年代以后,日本现代学徒制从学校与企业间的人才交流发展到科研、技术以及教育资源的共同发展,“产学官”合作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成为日本现代学徒制教育的主要形式。1996年至今,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4个科学技术5年发展基本计划,主要法律、政策如下(图2):

“协调官”机制为学校和企业搭建了有效沟通的纽带。2001年11月起,文部省在部分设有共同研究中心等产学合作机构的大学设置“协调官”一职,旨在促进大学产学合作的支援制度[5]。要求“协调官”在具备多方面专业知识和丰富阅历的基础上,还需掌握大学学术创新研究相关知识并了解所在地区企业的市场需求、运行规则及相关法律政策等,综合协调能力也是一名优秀“协调官”不可或缺的能力。文部省定期对“协调官”进行考核,每年定期组织召开2-3次会议,以便共享信息,交流产学合作经验,协调合作业务。由于“协调官”在政府、学校和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大学内部产学合作体系构建得到促进,产学合作计划的实施得到了合理的策划和实施。“协调官”制度在于大学相关的产学合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保障机制之一。

技术转移机构(TLO)是“产学官”合作中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有力保障。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LO)是指将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以许可的方式转移给企业使用,并收取相应的专利许可费的机构[6]。该机构将科技成果从学术界转移到产业界,实现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同时将获得的专利许可等费用重新投入到科学研究中。TLO主要分为“承认型”和“认定型”,其区别在于前者由文部科学省和通商产业省共同认可,负责国有独立行政法人持有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后者由文部科学省或其他各省大臣审批认可,可以进行公司机构和个人研究成果的转化,不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4]。TLO的运行机制如下图3所示:

日本借鉴美国经验,1998年颁布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鼓励大学等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进成果产业化,激励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科学研究。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对“承认型”TLO予资助,并在多个城市举行了专利流通展示会,为成果及成果产业化的推广提供了有力宣传。

各类相关会议和宣传的开展则为“产学官”合作提供了交流平台。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的规定,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作为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召开各种“产学官”合作会议,包括“产学官”合作峰会和“产学官”推进会议等。各主体负责人围绕强化、推进“产学官”合作交换意见,并最终形成反馈意见体现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上。此外,大学和研究机构还开展成果展览,举办大学和研究机构代表参与的演讲,对新技术以及“产学官”合作的相关政策进行介绍。

政府对开展了“产学官”合作的学校加大资金投入,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这是日本政府重要的财政支持。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合作形式,出台了相应的支援政策,以共同研究为例,产学双方在研究开发期间内,研发费用中超过规定的企业负担额上限的部分由政府进行支援。政府还制定了各种针对共同研究的税制措施,比如,企业与大学进行共同研究的经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企业税务中扣除。

三、日本“产学官”合作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效果

(一)产学官共同研究取得重大进步

在一系列促进法案的支持下,日本以“产学官”合作为典型的现代学徒制取得了持续、明显的进步。2010年—2015年,日本产学官合作中共同研究数量从18595件增加到24617件,共同研究的经费也从446亿日元增加到614亿日元;其中民间企业参与的共同研究比重最大,其次是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同2003年相比,2015年共同研究件数和经费均增加了两倍[7](表2)。

在“产学官”合作的大背景下,从2010年开始,委托研究的总数量一直稳中有增,纵观2007年到2015年委托研究数量从18525件增长到25763件,增幅高达39%,而委托研究的经费也从1607亿日元增长到2266亿日元,增涨49%,且独立行政人的委托研究业绩增幅显著。这些产学合作的成效主要得益于日本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以及学校与企业高度密切的配合(表3)。

(二)合作院校研究能力全面提升

日本“产学官”合作,不仅让政校企共同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而且也让合作院校的研究水平和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大学作为产学官合作中的研究主体,其研究实绩是日本产学官合作的重要指标之一,从表4可以看出自2012年来,大学受私营企业委托研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2007年至2015年,每年研究数量从6005件增长到7145件,增幅近19%,而研究经费也一直维持在110亿日元左右。这些数据表明,日本的大学已经成为日本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源泉。

以此同时,日本政府还借鉴美国TLO制度,激励日本大学科技成果向产业界转移,保证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数据显示,随着TLO的政策支持,认定性TLO实施的专利转移件数从1999年开始迅速增长,并在2008年達到稳态;这些技术转移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也稳中有增,并且从图4中能够看出,2011年—2014年认定型TLO实施的专利转移数量在1200件浮动,但由此带来的收入增加了一倍,说明专利转移到产生经济效益的效率有明显提高。

(三)学校办企业能力明显增强

学校办企业不仅可以为学校参与产学互动提供最便捷的路径,而且也充分展示了学校参与和服务产业经济发展的能力。日本除了通过TLO将研究成果向企业转化之外,大学也自己出资设立成果转化企业,将大学的研究成果转化为能够应用于市场且产生经济效应的技术。由于一系列政府扶持政策的出台,以及大学在“产学官”合作中的历练,大学办企业的能力也明显增强,我们可以从图5的一组数据看出这种能力的变化。首先是校办企业总数的变化,1994年日本校办企业可以说是零起步,还没有任何基础,然而到2015年,日本大学发起举办的企业累计总数就达到了2406家,可以说是惊人的发展速度。其次是年均数量的变化,1994年增长了47家,2005年校办企业的年增幅达到峰值为252家,而后逐渐下降,大概每年新增校办企业在80家左右。无论是校办企业总数的变化,还是年均增量的变化,都表明了日本大学在“产学官”合作中举办企业的能力得到强化,而且学校与企业的关系变得更加密不可分。

四、对我国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对传统的学徒制进行了全面改造,据统计,建国10年公共建筑等12个相关产业部门有90%的新技术工部连续5年将现代学徒制试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对学徒制的改革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壮大,原有学徒制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以“产学官”合作为代表的日本现代学徒制,对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企业生产效率具有明显的效果,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当前我国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提供如下几点的启示与借鉴:

(一)政府是现代学徒制教育的引导者

无论是欧美经验还是日本经验证明,现代学徒制的推行能否取得较好效果关键在政府,各级政府要从总体设计、宏观政策、相应举措等方面着力,主导现代学徒制改革各项工作进程。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较于日本制定的法律法规及保障机制,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比如,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的各主体责权利、共同研究的学术成果转化及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指导;各地方政府应当针对所在地情况,根据产业经济特点制定不同的产教融合政策、财税减免政策以及扶持鼓励政策;同时,政府作为学徒制教育的监督者,根据一定周期内的实施情况,要组织对学徒制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利用评估结果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发展方向的调整。

(二)因地制异进行学徒制改革

学校作为学徒制教育的参与者,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产业结构以及自身情况等因素,针对性地开展师资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改革。特别是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转化,积极开展企业咨询、工艺改造、技术革新,加强科研成果孵化和市场推广,把自己打造成企业愿意合作的“香馍馍”。对于一些有条件的学校,甚至可以独立或者参股的方式举办企业,如日本大学的校办企业,不仅可以为学生培养提供便捷的实践环境,而且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另外,而企业作为学徒制教育的另一重要主体,要主动履行企业的职责和使命,联合学校开展招工与招生、培养与培训、毕业与就业一体化工作,主动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为学校开展教师培训,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和实践场地,校企共同开展应用研究。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多种方式举办职业教育,让企业与职业教育以及现代学徒制成为真正的利益攸关方,从而推动深度的“产教融合”、“学教联动”、“工学交替”。

总之,以“产学官”合作为代表的日本现代学徒制,植根于东方文化的土壤之中,创新了现代学徒制的亚洲模式,为我国乃至亚洲国家学习借鉴西方现代学徒制经验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路径。

参考文献:

[1]刘家磊.日本产学合作模式、机制与绩效分析[J].学术交流,2012(5):115.

[2]刘家磊.日本产学合作模式、机制与绩效分析[J].学术交流,2012(5):116.

[3]曹勇,秦玉萍.日本政府主导型“产学官”合作模式的形成过程、推进机制与实施效果[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1,33(5):93.

[4]时临云,张宏武.日本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10,26(11):176.

[5]吴宏元,郑晓齐.日本产学合作中的“协调官”制度及其启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3):78.

[6]韩振海,李国平,陈路晗.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LO)的营建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4(5):54.

[7]産学官連携データ集は産学官連携の実態をわかりやすく図表などで示すデータ集です.[EB/OL][2017-11-19]https://sangakukan.jp/top/databook_contents/2016/2_statistical_data/4_science_

technology_foreign/pages/2016_kenkyuuhi/2016_kenkyuuhi.html.

責任编辑 吴学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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