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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异域经验与借鉴

时间:2024-05-08

□ 谭 旭 张 磊

美国教育思想家罗伯·哈钦斯(Robert Hutchins)认为,“对于所有成年男女,仅仅为其提供成人教育远远不够,还应以学习成长及人格构建为目的建立相应的教育制度,并由此建立一个朝向价值的转换和成功的社会。”[1]他首次提出了学习社会的思想,这也可视为“学习型城市”的研究起点。当前,在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理念的背景下,学习型城市也已然成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由之路。从国际上看,学习型城市建设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发达国家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果。

世界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一份《终身学习的城市发展策略》研究报告中介绍了其成员国中爱丁堡、哥德堡、阿德莱德、匹兹堡等七个学习型城市概念的推动进程,并且指出这些城市都将教育置于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和政策前沿用以改善经济状况,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2]。韩国、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结合本国国情建设学习型城市,逐渐形成自身特色,并在经费支持、法律政策保障、实践项目推动、质量评估体系、主体参与等方面取得了成功。目前,一直困扰和阻碍我国学习型城市建设前进步伐的问题,主要包括:学习目标功利化、经费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举措缺乏保障、现代信息技术水平较低、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国际信息全球化的社会背景及国际学习型城市建设逐渐成熟的态势,我国应采取开放包容的理念,取其精华,将我国学习型城市建设与世界接轨。

一、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异域经验

(一)经费来源多元

“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参与各项建设及事业活动的基本财力”[3],而经费来源的多元化犹如人自身的“造血”功能,有助于完成各项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对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蕴。在学习型城市建设中,各国都努力探索出适应本国国情的经费投入机制。例如,韩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明确自身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经费资助,截至2015年,中央财政经费投入“种子支援资金”约达5182万美元,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的额度给予不少于100%的配套资金[4]。除此之外,各类社会基金为学习型城市建设提供经费支持,不断加大社会自主推进的力度并减少对政府经费的依赖,使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实践推进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5]。在德国,为实现学习型城市建设,在经费投入方面也采用在吸引政府大量投资的同时,还积极吸引社会基金投入的支持模式,强调公共基金的联合运行。英国也建立了由国家政府、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伙伴机构组成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以相对健全的经费保障体系持续推动学习型城市建设[5]。

世界各国在经费来源方面基本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融资为辅的经费投入机制。韩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在鼓励政府加大经费支持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将个体闲散资金有效整合运用至自我学习过程中,不仅能够减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类民间私营组织的积极性,形成丰富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从而持续不断地为学习型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二)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

法律具有确认权利与义务、树立道德标准等功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是学习型城市建设得以实施的前提,而相关法律条例的不断完善则为学习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5]。从立法的重视程度看,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并在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探索中开始从立法上保障人们的学习权利。1976年,美国《终身学习法案》(Lifelong Learning Act)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和场合都可以利用任何学习计划参加学习[6],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支持和帮助人们的学习权利。与此同时,《终身学习法案》还提出一套鼓励开设教育中介机构的措施,推动自主学习和各种形式的办学,为推动学习型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打造良好有序的运行机制。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关注终身教育,并启动相关立法进程。1990年,日本出台《关于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简称为《终身学习振兴法》),这是一部较为系统的终身教育领域内的专项法律,力图将终身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当中。2002年,日本国会对其进行修改,《终身学习振兴法》的颁行实施进一步保障了国民学习权利、提高国民的整体素养及提供公益性质的学习机会。

终身教育法是以终身学习及学习型城市建设为核心内容而制定的主干法律,这些国家通过制定终身教育相关法律,为学习型城市建设提供纲领性主干法律的保障。从立法宗旨上,保障人们的学习权,提供多种终身学习机会,全面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素养。从立法的内容与范围上,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终身教育体系。此外,终身教育的使命及任务、专职人才的培养、经费的来源、协调机构的设置等方面都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

(三)实践项目不断推动

“实践的概念不仅意味着做本身,而且指在一个为人们所做赋予结构和意义的历史的、社会的情境中的做”[7]。在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社会背景下,实践项目的不断推动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及学习能力,而且也是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和基础性条件。

实践的概念既包含显性的方面,也包括隐性的方面;既包括为了各种目的使得实践得到明确表达的语言、工具、文档、图像、符号以及明确的角色、特定标准、成文程序、管制与契约,也包括所有默会的关系、默会的约定、微妙的提示、未透露的经验法则、可识别的直觉、特定的感知、协调的敏感性、具身化的理解、潜在假设和共享的世界观[7]。21世纪初,德国积极响应“网络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号召,于2001年在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启动“学习型地区——为网络提供支持”(Learning Regions:Providing Support for Networks)项目[8]。 基于该项目的成果和经验,继而于2009年推出“地方学习”(Learning on Place)项目[9]。 英国斯旺西市的学习型城市建设则利用自身地理位置优势及发展特点,以经济发展与创业教育为核心展开实践项目,例如,“Alacrity项目”支持在校学生及毕业生的创业发展,“LEAD威尔士项目”注重发展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领导力、创业技能[10]。除此之外,斯旺西城市还开展“创业周末”等活动,使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在“全球创业周”和“威尔士创业活动”中开展非正式的学习活动。

实践是本土化与全球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既不是孤立的本地化活动,亦不是抽象的全球性活动。各学习型城市在卷入自身建设活动过程中,不仅根据本地需要,取得特色性实践项目成果,而且在推动全球实践活动中取得合作与交流。

(四)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

Rowley认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是多角度、多方向的,他们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学习型城市的建设是由各级各类终身教育机构所构成的支持协作系统,需要各个主体之间互动连接,尤其是动态的资源共享,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11]。一些国家不仅从国际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层面为各类学习资源的汇聚提供合作交流平台及学习项目,而且从国家内部层面由政府牵头、联合各方利益相关者探索学习型城市建设,为实践提供人、财、物等各类支持。例如,韩国政府联合相关利益攸关方支持各城市的“终身学习中心”建设,通过统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资源提供人力、设施等方面的支持,高效利用各类资源在机构及项目之间流通的协同效果,促进学习型城市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资本集聚的可持续发展[4]。在英国也是如此,例如在曼彻斯特、利物浦等学习型城市,不同工作机构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较大限度地挖掘潜在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联合打造各类学习活动[5]。格拉斯哥市汇聚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力量成立“格拉斯哥发展局”,与市民共同构建“终身学习社区,以支持学习型城市建设”[12]。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信息技术与战略主管安·玛莉·阿兰和俄勒冈大学的社会网络研究者丹尼斯·萨多(Dennis Sandow)认为,新的理念把知识、人类及组织机构看作生命系统,逐渐由注重局部到注重整体;注重分类到注重整合;注重个体到注重相互作用和关联[13]。利益相关者是生命系统的组成部分,注重相互作用和关联,广泛参与学习型城市的建设。在此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作为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实践共同体,具有相互卷入、合作事业、共享智库的特点,不仅发挥政府统筹资源的功能,而且调动社会保障机制、整合现有的终身教育体系。

(五)质量评估日臻完善

双循环学习理论认为,“对于教育和学习的基本假设和观念,都应从改善的视角出发,进行批判性的审视。”[2]确定学习型城市的建设是否在正确的道路上,需要一个科学并且完善的评估体制。

罗马尼亚、瑞士、德国、爱尔兰等八个国家实施“R3L+”(Regional Networks for Lifelong Learning)质量分析框架,这一质量标准体系从合作网络、学习文化、各方参与、合作进展等四个关键领域进行质量监控。从八个国家的具体实施情况及社会各界的反馈结果来看,“R3L+”质量评估框架的前景可观,而且在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推广中也令实践者充满信心。在加拿大,综合学习指数(Composite Learning Index,简称CLI)成为衡量学习型城市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它基于“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生存”的理念[14],对家庭、学校、工作及社区等学习维度进行测量后探讨学习与幸福的关系[15]。英国借助“三 P”(Partnership,Participation,Performance)评价指标体系以引领实践,为学习型城市的建设建立一个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行动框架[4]。具有针对性的质量评估体系对于学习型城市或地区的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使用这样的质量评估工具为学习型城市提供了一个批判性的视角,使人们不断地改进质量监控本身,从而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经验。

二、对我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启示

(一)经费投入:提供财力支持

2014年我国《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指出,“拓宽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经费投入渠道,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和学习者分担学习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16]。经费与投入问题是学习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财力保障。目前,虽然“由政府专项经费拨款”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习型城市建设的一大部分经费压力,但是随着学习型城市的数量不断增多、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程度不断加深,仅仅依靠政府单一的经费来源渠道,无法满足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经费缺口。资金投入比例失衡、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的资金链模式,既导致学习型城市建设经费筹集渠道不顺畅,又影响其建设的广度与深度,从而阻碍了学习型城市建设步伐[17]。为此,按照“中央宏观调控、省(市)统筹、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我国应继续依靠以“国家财政投入”为基本框架,使各市开展学习型城市建设获得基本的财政保障。设立国家经费投入统一标准,再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不同等级,根据自身实际条件申请不同等级的经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差异较大的现状,兼顾各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多元社会主体合理分担经费。努力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充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多方资源,探索多元、稳定的社会资金筹措渠道,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法律法规:提供立法保障

法律法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现行且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18],它具有保障、规范、协调和限制等功能。空间扩散的近邻效应认为,邻近的州之间由于存在类似的经济、社会问题以及政策环境,政策扩散发生的可能性更大[19]。关于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理论具有普适性,我国应借鉴他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重新加深本土化背景下完善学习型城市的相关法律政策。

截至目前,虽然福建省、上海市、太原市等地区都已对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有所尝试,但是就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地区尚未出台地方性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而且关于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专项法律还未制定。2015年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健全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20]。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应遵循保障学习权利、学习机会均等、自主学习制度、均衡学习资源等基本原则[21],制定专门具体的终身教育法律。各省市加快进行地方性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全覆盖,统一协调学校、社会教育资源,采取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机构及措施,切实推动学习型城市市民的终身学习活动。在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内容方面,不仅应明确终身教育有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对经费保障、工作指导、信息技术发展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等方面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不断制定衔接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农村教育、职业培训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有效覆盖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学习型城市建设贯穿人们生命阶段的始终,发生在家庭、学校、社区等各种环境中,其法律的制定应以政府为主体、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满足人们的实际利益为根本,整合多方力量,从而实现学习型城市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实践项目:增强多元驱动

“社会实践作为人们能动地探索、适应及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各种物质性活动的总体,乃是认识产生的基础,是推动思维和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22]。实践性是从根本上衡量学习型城市建设是否落到实处的基本特征,从终身教育理念到实践项目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平衡理论与现实的关系,并在不断创新实践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

我国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统筹开发社会学习资源,促进学习资源开放共享”[16]。实践项目是不断提高学习型城市服务质量的重要纽带,在推进实践项目的过程中,统筹协调区域内各类社会资源,能够促进实践项目的多元共生。开展“学习周”“学习节”等活动项目,一方面鼓励政府部门联合社区、行业、企业等成为学习型组织打造终身学习活动品牌,涉及职工教育、开放教育、公务员培训教育等多个领域,为学习型城市市民的终身学习提供便捷条件。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化公共设施的教育功能,有效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设施的社会资源免费开放。积极开展评选“优秀市民”等实践项目,调动市民学习的积极性,为其他市民树立宣传榜样,形成良好的社会学习氛围。重视知识与能力并重、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的“职业拓展”培养,将终身学习融入市民生活场所的“白领学堂”“乐龄讲座”“车厢课堂”“菜场书屋”“宅基课堂”等[23]。此外,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营造“教育无处不在,学习就在身边”的数字化服务氛围。积极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网络等传播媒体,构建以本市市民为主体的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联结周围辐射地区,提供多形式、低成本、高效性的数字化公共服务示范基地。通过实施“网络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项目,广泛吸收各类教育资源,建构开放、系统的网络化教育体系,为学习型城市的建设提供重要支柱。

(四)多方利益相关者:推动多元共生

2015年第二届学习型城市国际大会通过的《可持续学习型城市墨西哥城声明》指出,教育和终身学习已延伸到公共卫生、教育、艺术和文化、体育和娱乐、运输、社会福利、城市规划、住房和旅游等领域,因而有必要在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部门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推进教育和终身学习的发展[24]。

Sirgy(2002)将各方利益相关者分为远端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内部利益相关者三种类型。学习型城市的建设是“一个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复合型系统”,各个利益相关者不仅应将其自身已有的独特资源发挥出来,而且也应与其他利益攸关方相互协作,达成资源共享[15]。从远端利益相关者来看,聘请有耐心、爱心、责任心的离退休社区公益人员和在岗技术人员,使他们自愿将其技术与能力运用到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并通过自身的热情感染社区周围的人,为人们学习质量的提升树立榜样。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看,相关组织的协调与支持是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组织各级各类单位以“终身学习推进单位”等形式加入到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从内部利益相关者来看,家庭是影响人们终身学习理念的最直接动力,《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也提出“重振家庭学习活力”的承诺。家庭应成为推动学习型城市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通过家庭成员之间潜移默化的影响以激发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市的产生。学习型城市的建设不能局限于 “筒仓法”(各个元件单独工作),需要多方利益相关者调动自身内驱力,用充足的意识积极参与伙伴协作当中。

(五)质量评估:完善保障体系

《教育2030行动框架》倡导全球应更加行之有效地实施监测、报告和评价,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从战略、政策的实施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并且用来指导实践,强调研究和评价的不可或缺性[25]。一套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质量评估体系能够为学习型城市提供一个批判性的视角,使其能够更好地审视自身优劣,进而采取弥补缺陷、巩固优势的举措。关于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质量评估体系可谓各有千秋,例如,欧盟的R3L+、英国的3P、加拿大的CLI等。为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质量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关注质量评估指标的应用性。以UNESCO构建的“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指标特征”为基本框架,坚持过程性与阶段性、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各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总结当地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开发适合当地本土化发展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第二,注重评估方法多元化。一方面,质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学习型城市的质量评估不仅应有对事物特征的定量概括,也应参照相关事务,判断学习型城市发展的进度概况。而根据学习型城市的发展趋势及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找出相应的变化发展原因和对策制定离不开质性分析这一过程。另一方面,自评与考评相结合。各市领导小组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并联合社会媒体对本地区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质量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邀请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有代表性、权威性、专业性的评估机构,以保证评估质量的客观、公正。第三,关于评估内容丰富多样化。全面提高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参与率与质量,全面覆盖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社区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场所学习的学习质量,提供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内容,创造良好的终身学习文化。

不断推进质量评估的科学性,“以满足学习者的实际需求”为衡量学习型城市质量的实际目标,结合当地建设目标、实际情况、实施细则等,探讨出符合当地特色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制定好的指标体系应不断应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动态评估学习型城市建设的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发现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再进一步的数据搜集和监测中确保质量评估的整体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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