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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学习法的政府权能研究——基于国际终身学习法的视野

时间:2024-05-08

□ 桑宁霞 刘珂彤

政府权能是指政府合乎规律地运作自身的权力与职能的水平[1]。体现政府的权力、职能与能力的综合、合理有序的实现状态以及政治体制优化的状态。政府权能的意蕴是政府规范运用自身的权利与职能,服务公民的权利,运用最大的能力或能量,和谐文明的建设社会[2]。步入新时代,我国政府权能具有新使命,促进政府系统优化,稳步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终身学习立法具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价值蕴藉,终身学习法律的制定助力于解决社会矛盾,克服官僚主义和资源浪费;助力于提高民众的整体素质;助力于实现2020年三大战略目标之一——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3]。国际上颁布终身学习法的国家,无论是美、日、韩还是英、法、德,各国关于终身学习的立法都体现了政府服务终身学习的高度和视野,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旨归,体现了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也体现了政府高效服务社会的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终身学习立法具有了超越一般教育立法的国家意义。

一、终身学习法的理念高度体现政府权能新理念

至今,国际上已经有美、日、韩等国颁布了终身学习法,这些法中所体现的服务学习的立法理念,表明了各国政府依法开展终身教育事业,依法推动终身学习事业,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决心。终身学习法的理念是政府治理公共事业宗旨的集中体现,遁循旨归,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无不承载着国家的治国大法,无不承载着政府的政策传承,也无不承载着国民之信仰根基。而这些也正是政府权能新理念的体现。

终身学习法的理念是政府施政方针的体现,所以,它必然依据治国大法所具有的根本性和引领性的特点,具有合宪性的特征。韩国《终身教育法》的颁布旨在具体践行其《宪法》对其的尊严承诺——政府应该大力发展终身教育事业。韩国于1980制订的《第五共和新宪法》中,初次涉及这一思想理念,并在后来修订的《宪法》中同样指出与学校教育、终身教育的相关制度等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定[4]。《宪法》作为政府的治国大法,对政府权能的运用有着不言而喻的引导作用。由此,终身教育具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所以,在韩国关于终身学习的立法文件中,开宗明义其相关原则,就是要保证全体的国民都获得终身学习的权利,并且指出要对于已完成一定学业的学习者给予相应的社会待遇。韩国政府力求从法律角度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学习权利。足以可见,基于《宪法》颁布的《终身教育法》法律条文规范非常详实,对经费、教育设施、惩罚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该法第四章中指出要挖掘学校教育、企业大学、事业单位和舆论机构等方面有关教育的资源[5],力求建立完备多样的终身教育机构,从而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的终身学习权利,努力营建“全员、全程、全时”的学习氛围。同时,韩国政府也一直积极地对终身学习事业做出努力。在1995年全国教育工作者会议韩国总统提出关于终身学习的主题;在后来的“1996年第二次教育改革”中提出要建立新的终身教育法案,都是根据《宪法》中提到的相关终身教育的法条修订的,具有极强的合宪性[4]。就这样,建立起原本上不相融合、难以沟通的社会教育资源的联系机制,减少了教育资源的浪费,促进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最终确立终身学习的体系。

终身学习法的理念是政府施政策略推进的自然表达,其理念的诞生也是政府施政策略演进的必然结果。日本有关此法提出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相互关系,也涉及文化对于促进此项事业的重要作用。它的实施利于发挥以文化人的作用,利于发挥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牵引力作用。其法律文件中要求支持社会教育的有关团体对终身学习的活动予以必要的支持,挖掘社会教育的特色文化馈赠的丰富文化遗产,塑造健康人格,安度精彩人生[5]。这个法的诞生与日本二战后的教育政策不无关系。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如《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这些法都试图对教育进行了改革,提出消除军国主义等极端思想,建立民主政府。同时也提出了科技立国的治国方略,积极引进国外的新技术,带动产业技术的革新,使日本大踏步地赶上了世界先进水平。在面临国际化、信息化的浪潮中,日本政府在亚洲再一次率先出台了《终身学习振兴法》,通过法律的方式将终身学习理念置于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促使每个国民拥有坚强的意志,拥有完善的人格,拥有应对变幻万千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升国民以及整个政府的品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日本的终身学习法承继了之前教育法的精神,又在一个新的高度开启了新的旅程。

终身学习法的理念体现政府意志,也自然具有鲜明的信仰根基,反应一个国家国民的精神意志。美国颁布《终身学习法》明确提出让美国人民获得生命的超越以及增进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理念就具有本国信仰的鲜明特征。《终身学习法》中提到终身学习有利于挖掘全体国民的潜能,包括提高个人福祉、工作技能,以及更好地参与市政、文化生活,通过终身学习来调整与适应整个社会与政治环境的变迁[5]。所以美国的《终身学习法》认为终身学习可以帮助公民获得生命的自觉和自主,获得生命的价值。美国是一个由清教徒建立的自治政府,和宗教有着天然的联系,自建立之初,就确立了独特的美国价值观,重视信仰教育。美国建国时期的《独立宣言》庄严宣告:“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言自喻,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6]。在《独立宣言》中还提到任何形式的政府,都要满足人们的这些权利。《终身学习法》中提到无论所有公民的教育和培训受到什么限制,无论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社会,种族背景或经济条件如何,公民的学习机会都会增加,促使他们进行有效地学习。政府制定法律通过自上而下的手段强制地让全体公民进入终身教育系统,让全体国民体验到了终身学习的幸福与快乐,感悟到生命的自由与舒适。《终身学习法》的立法理念体现了信仰文化作为民族的精神支柱,支配着一个民族的精神生活和社会活动,维系着对其精神家园的寻觅,照亮并指引着民族的价值生活。

纵览世界各国的终身学习法的理念无不酣畅淋漓地体现政府权能的新理念:国家的宪法提供了终身学习法立法的根本原则;政府的一脉相承的施政方略提供了终身学习法立法的价值指向;公民信仰则提供了终身学习法立法的根基和基础。这些都构成了成熟的终身学习法理念的重要基础,也构成了成熟的终身学习法理念的框架与内涵,体现了政府权能的新理念。

二、终身学习法的内容高度体现政府权能新定位

纵观各国终身学习法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主体内容皆着力打造政府的主体性与多元治理模式,同时限制和监控市场参与,规避市场参与造成的侵害,终身学习法主体内容所体现的这种政府权能新定位是建立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之间协调对话的新机制,它能最终实现自上而下的多部门力量整合与自下而上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有效发挥协同作用,解决政府供给单一、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

政府作为终身学习事业的总设计师是有责任与使命的,需要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作用,主动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建立和不断完善责任制约机制。日本在其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明文指出,中央政府有责任支持各道府县,整备相关地区进行终身学习的准则,同时设立全国性的终身学习审议会,充实各行政管理层次的终身学习机构。此后,主管教育的政府工作部门——文部省(2001年后称为文部科学省),不仅成为推进终身学习事业的重要引导者,还在推进终身学习事业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挥作用。通过制定国家标准和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彰显政策的指导性和保障性作用。如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把下设文部科学省的“终身学习局”改名,称为“终身学习政策局”[7]。此举通过补足政策短板,把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加以联系沟通,促进了三者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终身学习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韩国在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进程中,设立了推进终身教育的三级机构,致力于构建一个任何想要学习的人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得到学习机会的学习型社会。此后,当地的终身教育体系中形成了脉络清晰的三级结构框架[8]。在专责推动机构体系中,中央层级的终身教育振兴院主要是在国家层面推行、协调和落实终身教育的政策和战略,促进政府更加顺畅地对终身教育的活动进行规划与实施。市、道一级的终身教育振兴院主要是运营终身学习的信息网络,活跃各地方教育机构与学习型城市的联系以及结合各地方创造就业机会等开发项目,为本地居民提供终身学习服务;市、郡、区一级的终身学习馆主要是让公共设施“变废为宝”,把利用率较低的公共设施转变为终身学习中心,不仅避免了社会上资源的浪费,也为居民的修身养性提供便利的场所和机会。在韩国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机构职责明确,确保韩国的终身教育工作稳序进行。因而,终身学习法案体现了政府的参与力或主导力,在政府“放管服”改革进程中,政府在对终身学习事业发挥简政放权作用的同时充分履行政府职能,保留和强化政府在关键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其服务效率,树立高效便民的良好形象。

政府在终身学习事业中扮演协调各种关系者的角色,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营造终身学习的文化氛围。首先,政府协调部门间的关系,激发相关组织的活力。日本《终身学习振兴法》第八条中提到,支持与鼓励终身学习事业的文部大臣、通商产业大臣、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以及有关的地方公共团体和有关事业者之间,要力求相互联系、相互合作,以促进认可基本构想的顺利实施[5]。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文部科学省积极寻求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与政府其他部门共同推出和实施终身学习政策,共同组织和开展终身学习的活动,提高了协调的统一性,加大了号召力;如厚生劳动省积极建设和完善终身教育设施。据统计,在2017年度厚生劳动省用于终身学习的设施中:老年福利中心2032处,老年休闲之家5293处,儿童馆4541处[9]。并且为了增进老年人的健康,为了展现老年人社会参与和生存的价值,创造一个有活力的长寿社会,开展了一系列的健康增进活动。特别是,厚生劳动省的形象标识是国民互相拉手,以幸福为目标的设计理念,这与终身学习让全体社会成员幸福的宗旨不谋而合。其次,政府加大整合企业组织,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善治。在韩国颁布的《终身教育法》中规定政府和地方自治团体有责任提供有助于开展终身教育的设施,不断地设计开发新的终身教育项目。在韩国的一些主要工业区,政府大力扶持开设类似初中及高中层级的夜校,而且这种形式的毕业生在学历的承认度上与同级正规学校的毕业生具有同样的地位,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学习积极性。在该法中还提及政府要积极兴办企业大学。在韩国企业大学已成为当地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之一,其突出特点是在保持与正规大学同等的入学要求的同时,引入企业家作为主要的投资人,该类学校学费较低,教学侧重实践,工作人员随工作地点改变允许转学;保障了在职人员在工作中受教育的机会。为了更好的沟通教育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二者之间的合作,韩国政府专门制定了一套有助于二者融合的终身教育体系。在企业大学里,学习者可以取得与传统大学相对应的学位与学历;通过利用企业的资源与力量,不仅为在职人员提供了岗位培训的机会,还满足了原来因受时间、财力限制以及不能接受教育的学习者的需要。再者,政府要聚合社会组织,实现共建共享。2007年韩国政府修订原有的《终身教育法》,提出建立“全国终身教育振兴院”,作为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管理机构,协调和落实国家的终身教育政策,开展和推进各种学习活动[10]。当地终身教育振兴院积极整合社会上的各类教育资源,不仅与韩国国家开放大学、韩国广播公司、首尔国立教育大学、韩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院、还与澳大利亚成人学习协会、越南教育科学研究院、丹麦奥胡斯大学的丹麦教育学院等国外机构积极寻求合作,建立广泛的合作机构,统筹丰富的学习资源;而且也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目前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志愿者组织以及各种公共教育文化设施,如:地方小区中心、文化中心、教堂、图书馆、博物馆、妇女中心、青年中心、老人及劳工中心、社会福利组织等。这些都为营建一个“人人、时时、处处”即可学习的社会奠定了基础。最后,动员各类基层组织参与。日本的《终身学习振兴法》中建立了市町村的联系协作体制,强化了市町村对发展终身教育事业的责任与义务。作为日本终身学习最基本的单位——公民馆,是在基层开展终身学习事业最主要的场所。2006年政府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实施对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的规制放宽,将权力下放到基层,使基层有权有物,有能力创新地展开工作,有能力结合实际解决新问题,完成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型。

市场具有营利性和功利性的特点,在发展终身学习事业中,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作用,提升终身学习的公共服务水平,保证各类教育在市场配置资源下公平、公正的竞争,提高监管市场能力,确保各类教育事业共同进步。日本借鉴英国私人融资的计划,充分高效地利用社会资本在管理能力和技术上展现出的优势,还通过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来建设、运营和管理终身学习的教育设施,充分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充分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活力,提高终身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通过日本的社会组织来帮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弥补市场的失灵[11]。日本《终身学习振兴法》中提到为了提高居民学习的能力,要有效的借用民间力量,商工团体及其会员也要对终身学习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随后,政府又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的法律框架,还帮助其拓宽了关注社会领域的视角。从而使社会组织的贡献越来越大。此外,日本政府还推进“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积极引导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这不仅推动了原有管理体制的革新,同时也促进了一些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11]。如今,社会组织已成为日本当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渗透到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民众关心的公共领域:养老、青少年教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内,提供专业化和技术性的服务。如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康复训练和日常生活陪伴等服务;设立社区“托老所”,为老人提供巡访护理和短托服务;设立社区育儿中心,提供图书借阅和育儿咨询服务;优化社区环境,开展再生循环利用活动;开展针对犯罪的警示宣传和防范活动;改造利用社区闲置场所;帮扶困难住户等。不仅解决了民众的日常生活问题,显示出民众的力量和社会广泛参与在终身学习进程中的重要性,还高效地展现社会组织专业化地帮助企业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能力,为企业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稳定市场秩序的面貌。代表日本民众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治意识提升的社会组织,组织一些公益性质的活动,以提高人力资本素质、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日本的社会和谐。此外,还通过结社行为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和平等,营造民众之间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日本社会组织激发了许多日本公民积极服务他人的思想意识,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由此,终身学习立法框架下的日本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仅提高了公民自身修养,推动日本公民自发地进行终身学习,还保障了日本民众的终身学习权益。政府通过社会组织高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重视群众的政治素养和民主参与意识,克服市场的营利心与功利心,推动终身学习事业成为社会的福利事业。从而,高度体现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新定位。

终身学习法的立法内容高度体现政府在终身学习社会事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政府在担当责任主体角色的同时建立多元参与治理模式,并规避功利性的市场对公益性终身学习事业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政府权能新定位,势必最终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之间协调对话机制,以促进终身学习事业的发展。

三、终身学习法的实施高度体现政府权能新机制

终身学习法具有实施性,这些实施都从很多侧面体现了政府权能机制创新的新要求,即投入的机制、设施的机制、队伍机制和认证机制。政府通过财政的专项终身教育资金、职业化的队伍以及国家级的认证体系来保证终身学习法实施的权威、长效与有效,激发政府权能在运行中的正能量。

专项的教育资金为终身学习事业顺利开展提供动力源泉,为政府权能机制有序运行提供引擎。为了践行终身学习理念,政府需要对发展终身学习活动所需要的各项条件进行在财力上的支持。美国《终身学习法》的立法程序严谨,实施性强,立法通过三权制约与平衡的程序“议员提案、专家审议、国会审议通过、总统签署”才可以生效[12]。在一定程度上繁琐的立法程序恰恰保证了法的高质量与法绝对的权威性。终身教育专项资金的地位与价值随着相关法律的颁布逐步稳固,这也凸显出《终身学习法》在实施过程中无可置疑的神圣性。运用法律调整繁杂的教育资金链,为政府权能新机制的平稳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美国终身教育的三大法案中,可以看出终身教育在美国教育经费中占据的投入比较高,人均教育经费也较充足,经费来源多样化,有政府的教育拨款、企业的捐赠、地方的税收以及民间力量的支持等。《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提出要增加有关终身教育经费的专项投资,联邦政府设立“终身学习税收信贷计划”,专门为成年人予以经济上的支持,以便让他们继续学习。同时,在财政资助体系中设置各种奖学金,如:帕尔斯奖学金,传统黑人学院补助金等[5]。当然,还有各大财团的无偿支持与帮助。特别是终身学习的教育资金通常不直接分配给学校,而是通过科研和学生资助的活动直接分配给学生,让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学校的办学理念自由地选择适合的学校,进行有效地学习。美国政府通过合理地分配和规划教育经费,盘活各种资金,运用经济的牵引力作用来带动美国终身学习的发展,为终身学习活动的顺利开展极力做出了努力。

在终身教育理念引入之初,日本就加大了对此项教育经费的投入。充裕的专项经费是当地终身教育事业赢得成就的主要原因之一。终身学习局一直致力于终身教育政策的制定和终身学习体制的构建与完善,而这些都是以其背后强有力的经费作为支撑的。政府积极采取扩充终身学习局预算的形式来支持终身教育事业,另外,还把资助终身教育事业作为实施教育改革的重大决策之一。日本政府对于终身学习局的预算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是以往任何形式的资助所无法比拟的。此外,在税收上对于那些开展终身教育事业的企业团体还给予一定优惠。如通产省对工商会议所及一些中小企业从税制上给予支援,以振兴国民的终身学习事业;劳动省通过付给业主补助金的办法,资助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除以上优惠外,政府还免除关税、居民税、不动产税、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等税种。如当地政府制定了免去实行终身教育的组织及有关机构的所得税的政策,免除给终身教育团体和机构的捐赠、遗赠资金的相关税政策,并且对捐赠人给予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的优惠,还免除终身教育团体及其相关机构使用土地的地产税[13]。为了保证终身教育事业公平发展,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国库补助金,一般会用于指定的公共事业、社会保障和教育事业以及其他公共事业;为促进地方上终身学习事业的发展,开设“地方终身学习振兴费补助金”。《终身学习振兴法》中提出都道府县要无条件支持与满足该地区及其周边相当广泛区域的居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因而,按照法律规定,日本政府从拨款到税收政策等方方面面保障日本公民终身学习的需求,保障终身学习活动的有序展开,体现政府权能的新机制。

拥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推进终身学习事业规范成长的必然选择。设置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确保了政府权能运行管理过程中的专业化,激发了开展终身学习活动的活力,保证了终身学习活动的专业性。在韩国的法律文件提出了关于师资队伍建设具体化的建议,对于那些修满相关学分的学员,授予其“终身教育士”的资格[5]。同时对终身教育工作者的职务、职称、工资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终身教育的工作者们能够安身立命,为终身学习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在日本,终身教育工作者的制度十分严格,其任用和培训的体制也极其严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对于终身学习以及建设专业的人才队伍的重视,2008年修订完成的 《社会教育法》《图书馆法》和《博物馆法》都明文规定文部科学省和地方政府都必须提供长期且适宜的培训来保证日本终身教育的高质量。因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终身教育人才队伍利于政府权能的精准发挥。

完善公平的结果认定机制,即对学习成果进行公平有效地评价、鉴定和识别。不仅有利于激发本国公民参与终身学习的积极性,为终身教育活动提供行之有效的制衡,还有助于吸引专项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的有序参与,最终推动终身学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而,推动学习型社会的建设。韩国在其相关法令中提出了“学分银行”这一行之有效的学习结果认定制度[5]。其规定学员可以“因地制宜”的挑选适合自己的学习时间,在完成所修课程后,给予其相应学分,并规定由此获得的学分长期有效,政府任何时候都对其认可。这一制度的规范实行实则利于整个终身学习机制的完善。在提高法案有效性的同时,打破教育的壁垒,激发全民学习的热情,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到终身学习的事业活动中,无条件地参与服务,加快学习型社会的构建。韩国政府通过公平的结果认定条例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展现政府治理中的制衡理念。与韩国不同,日本在学习结果的认定上,改变传统唯 “有名”是瞻,没有远见的做法,把学习成果自身设为评判的依据,通过联合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的方式,提升全社会对成果证书的认可度与接受度,为劳动力就业市场提供了一种以劳动力实际素质能力为评判标准的成果评价方法[14]。此举,不仅可以调动了全社会参与终身学习活动的主动与热情,而且还架起终身学习教育过程与社会实践过程之间的桥梁,促进二者的联系,保证此项活动展开进程中的高质量。日本政府通过改变传统的唯“名”评价方式,缓和社会矛盾,保障政府管理中能公平施政。

搭建终身学习活动平台,是此项事业顺利展开的重要基础。设置专门的终身教育机构,利于确保公民的学习权利,不遗余力地为公民提供了广泛便捷的学习机会。首先,政府建立完备健全的终身教育机构。美国政府认为现代教育形式不能只集中于学校教育,要扩大学习的范围和形式。在其所出台的法案中,规定了终身学习活动的具体形式,提出了有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方式,有公立、私立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自学形式等[15]。如:公立中小学为扫除文盲、提高民众素质和移民的英语能力作出了巨大贡献;社区学院是当地开展终身学习活动的特色机构,它以社区中的所有成员为对象,填补传统教育发展的不足。除在正规的学校教育机构开展终身学习活动以外,还设立了一些独立机构开展终身学习的活动。其次,政府重组和改造高等教育资源。美国政府认为高等教育学校中蕴藏着丰富的教育资源,需要积极合理地规划高等教育院校的资源。《中学后继续教育法》中要求各大高等院校要同校外社会的各个机构组织之间加强合作,共享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社会学习网络,将大学资源向社会开放。愿意参加中学后教育的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院校和选择专业以适应他们的需要和能力。此外,一些大学和学院也主动走出校园,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美国政府充分挖掘和利用高端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提高了高等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让全体社会成员尽可能地享受“全面、全程”的终身教育。最后,打造教育信息化的网络工程。《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中提出政府有责任为全体国民提供形式多样的进修机会,为他们在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方面提供便利,引导他们走向美好的未来。同时美国政府还通过网络技术开展信息技术教育与学校教学的整合,从而有效减少投入。此外当地政府还积极推动高等教育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普及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打造各种学习平台,网罗各种课程,为国民提供便捷的学习机会。为有效分析、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美国不断加强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颁布一系列有关教育信息化的法律法规[15]。政府积极构建了覆盖全体国民的网络学习平台,提高网络质量,促使每一个国民终身学习的基本要求都得到满足。这就为人民的美好的生活与国家的繁荣强盛提供了道路、指明了方向。

政府通过财政上专项的终身教育资金、职业化的精尖人才团队,国家级的认证体系以及完善专门的终身教育设施来保障终身学习法实施的权威性、长效性与有效性,高度体现政府权能机制创新的新要求。

纵览世界终身学习法的诞生,我们不难发现它是一种必然,是一种契机。说它必然在于它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它必然维系于政府权能的实现状态。说它是一种契机,在于它作为一项公共治理的综合改革,它必然促成了政府体制的优化,使政府更好地盘活社会资源,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促进更加和谐文明社会的建立。步入新时代,我们有地方性立法的经验,我们有国际终身学习立法的借鉴。我们相信,作为国家层面的终身学习立法,也将在政府体制改革的行进征程中华丽诞生,为推进终身教育事业树起一座新的历史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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