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张桂春在《教育科学》2013年第5期中撰文指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制度和发展模式各具特色,但其教师专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却有着共同性和普遍性。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规范的教师资质标准和职业准入制度。法国的职业学校教师需要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且获得技术教学教师合格证后还需在教师培训学院中进行两年的学习和评估,通过国家主管机构的鉴定后,才被认定为有终身任教资格的教师。德国要求职业教育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品和专业资质,并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包括实际操作考试和理论考试),还颁布了相关法律条例来规定企业实训教师的资质要求。丹麦、日本也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录用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
发达国家重视教师的企业经历和实践经验,许多国家明确规定了对教师实践经验的具体要求。美国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证书既可通过接受大学或学院的教育获得,也可通过积累工作经验获得(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标准)。澳大利亚规定TAFE学院中的教师几乎都从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且规定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技术实践。日本、新加坡对教师的工作经历也十分重视。
发达国家强调教师入职后的适应性培训和发展性继续教育。英国要求必须对新教师进行入职辅导,并在每个学期末对其进行考察。美国虽然各州的教师入职教育有所差异,但大多数教师入职引导计划都包括辅导教师制、专题研习班、教师评价等具体实施策略。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也非常重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建立符合职业教育教师特点的专业发展制度,因此需要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一是国家要加快制定《职业学校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制度,严把入口关;二是地方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三是学校要建立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规划和强制措施,并开展校本培训,提升教师专业教学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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