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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坐而论改”到“起而改之”

时间:2024-05-08

□庄西真

从“坐而论改”到“起而改之”

□庄西真

2010年7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并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文简称《规划纲要》)。为了贯彻和落实《规划纲要》的精神和理念,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 号)。经过各地申报,425 项教育改革项目完成备案程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如果说在这之前还是 “坐而论改”,现在应当是“起而改之”了。因为,再美好的蓝图都必须变成现实才行。可是,说易行难。要把《规划纲要》变成现实,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这里面还有很多共识需要凝聚,观念需要转变,目标需要明确,环节需要疏通,路径需要清晰。比如说我们对与教育改革有关的概念还没有弄明白(以我之见,目前对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是什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什么,我们就说不清楚),这直接影响了我们对改革目标的确定、路径的选择;比如广大的家长、教师、学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还没有真正参与到教育改革中去 (目前参与教改的只有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和部分专家),没有最大多数人民的参加,教育改革就不可能顺利推进;又比如在专项改革试点中,许多互相关联的项目被人为切割开来,分别由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数十个政府和学校承担,没有考虑到决定教育体制创新的区位因素。各省区所承担的任务,也分别是各个领域的某些局部,难以组织起有效的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各地教育改革的方案还十分笼统、操作性不强,同时,承担这些改革试点的省区,也没有被赋予放权搞活的特殊政策。再比如由一些高校试点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学校试图通过制定《大学章程》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分开。然而,我国大学的校长都是由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任命的,享受厅级或副部级待遇,其权力来源于相关法律的赋予,通过大学内部章程来限制校长的权力,且不说校长本身愿意与否,这也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大学的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更加不现实,很多行政领导(尤其是校长)都是学术领军人物,如何分得开?……,凡此种种,还有很多。这些问题不解决,改革将很难顺利进行。为此我建议:

首先,清理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消除障碍。法律应当能够增加教育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应当成为改革的掣肘。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的内容都是在多年以前制定的,目的是约束高度集权体制下的教育行为。现在我们想通过改革建立现代的、开放的、自主的、公平的教育制度,看来其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明显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形势不相适应,并已成为了现代教育制度、学校制度建立的障碍。我认为目前应当抓紧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剔除一些不利于教育改革进行、不利于调动学校改革和发展积极性的内容,为即将全面开展的教育改革扫清障碍,为改革保驾护航。也可考虑制定《教育改革法》,以此规范教育改革的行为。

其次,改革政府管理职能,设定教育管理部门权限,彻底下放有关权力。我以为,现在教育改革的关键内容就是放权,扭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什么都管的局面,扩大地方和学校的教育权限。回头看我国教育取得的成绩大都是来自赋予地方一定权限后,发挥地方政府和学校改革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的结果。此前包括上海、山东、重庆、江苏等地的教育改革已经显现了地方政府教育改革的活力就说明了这一点。中国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庞大的教育事业,教育部门能管得过来吗?不可能的。再说即使教育部门能管得过来,恐怕也没有这个能力管好。既如此,就应该充分放权,国家要赋予各地方政府和学校一系列权力和优惠政策,允许这些地区和学校在全面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试验中先行先试,率先向传统行政体制(包括教育行政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机制发起冲击,让其就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等方面开展试验创新。比如说,国家可以把管理高等学校的各类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政府或各高等院校,以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地方放权,凡属于地方政府教育权限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事情,原则上都下放给地方政府。

最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学校要尽快提高推行教育改革的能力,明晰教育改革的内容、步骤和路径。教育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再也不能走“摸着石头过河”的老路。这就需要改革的当事者对教育规律以及各种约束条件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系统地设计教育改革计划和方案,使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肖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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