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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行长钻进“钱眼”里

时间:2024-04-24

文_正裕

从现金、购物消费卡到名表、翡翠挂坠,甚至是房产,顾清良在浙商银行任职的12 年间,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达1242.34 万元。而庭审中顾清良却翻供了,只承认收受手表和翡翠。2020 年7 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顾清良有期徒刑1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 万元,同时扣押、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顾清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 年11 月20 日,宁波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受下属数百万贿赂

1963 年生于浙江绍兴诸暨市的顾清良,2004 年7 月入职浙商银行,任该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2007 年5 月,顾任浙商银行西安业务部总经理,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成立后,任西安分行行长。2010年5 月,顾清良回到浙商银行总部(杭州),任银行资金部总经理。2013 年8 月,顾清良成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主要负责人,随后出任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直至2018 年12 月。

起诉书显示,对顾清良的受贿指控多达13 条,其中有6 项来自下属的“进贡”。顾为下属提供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业务支持牟利。

2016 年至2018 年,顾清良先后三次收受上海分行机构信贷部(房地产金融部)总经理吴某所送现金,分别为3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根据吴某的证词,这是为了感恩顾清良的提拔及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使其职务和收入有大幅度提高。2015 年5 月,顾清良把吴某安排到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综合业务部担任总经理。2017年,上海分行金融同业业务转型,顾又把吴某安排到机构信贷部担任总经理,主要从事地产金融业务。

同样在上述三年的春节期间,顾清良又先后“笑纳”了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叶某所送人民币20 万元、30 万元、40万元的大额礼金。2015 年6 月份,顾清良对上海分行金融同业业务进行改革,把叶某提拔为金融同业部总经理,领导金融同业业务。2017 年11 月,由于上海分行金融同业业务的转型,顾把叶某安排到国际业务部担任总经理。

2017 年年底的一天,在上海静安区远中风华宿舍楼下,陆家嘴支行行长孟某把汽车停稳后,从车后备箱里拿出一个银白色的拉杆箱递给刚刚一起吃饭的顾清良,她说:“一点意思,请收下。”这个箱子里装着十捆现金,每捆10 万元,共100 万元。顾清良稍作推托就带回了宿舍。孟某表示,送钱主要是为了感谢顾行长对她的“提拔重用”。2015 年年初,顾清良提拔时任陆家嘴支行副行长孟某担任陆家嘴支行行长。2017 年年底,孟某担任陆家嘴支行行长快满三年,面临三年任职届满的任期审计,孟某希望得到顾清良的关照,使她能顺利通过分行审计并能继续留在陆家嘴支行担任行长,毕竟陆家嘴支行的收入能排在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所有支行的前两位。

还有3 项涉及顾清良在为下属提供工作调动、业务支持时非法收取财物。

于某先后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上海分行两地任职,他2 次“进贡”给顾共计现金80 万元和价值25 万元的购物卡。根据顾、于二人的供述,2012 年,顾清良推荐于某到宁波分行金融同业部担任副总经理,2012 年年底于某被任命为总经理。同时,顾清良对宁波分行金融同业业务工作很支持。2015 年,顾清良把于某调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并让他担任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还指定一些金融同业业务给于某做,帮助于某提高业务提成。

2014 年至2018 年,顾清良收受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李某所送购物卡30 万元、现金60万元。李某表示,送钱是为了能够让顾清良向总行推荐其担任上海分行党委委员,也为了获得其分管业务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2015 年9 月份,经顾清良推荐,李某被提拔担任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9 年3 月,顾清良收受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李某的贿赂款42 万元。

“外表斯文,一副黑边眼镜,绝无外人所想象的彪悍形象,乃浙商银行名副其实的一员儒将。”这是此前媒体笔下的顾清良。然而,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儒将”顾清良任职期间,用于向其行贿装钱的“塑料袋”字样被提及了45 次,而最后“塑料袋”的“归宿”多被行贿人置于顾清良的办公桌下面。

房子、翡翠、劳力士“统吃”

顾清良成了一个拜金主义者,不仅对内受贿,对外也大肆敛财。顾利用职权,在贷款方面为诸多公司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无论是翡翠挂坠、劳力士女表等奢侈品,还是人民币、美元、房产,顾清良都来者不拒,且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贿赂。案情表露,顾的行长办公室沦为了行贿场所。

2016 年至2017 年,顾清良为上海通盛公司解决贷款,并在业务方面予以关照谋取利益。此两年的中秋节期间,在办公室顾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潘某所送价值7.407万元劳力士女表一块及美金10 万元。潘某称,顾行长在贷款方面一直对公司予以支持,特别是在开发房产中能提供低息贷款,我们应该“意思意思”表示感谢。

2018 年上半年,上海绿杉置业公司准备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贷款,顾清良带领银行团队前往该公司考察,过程中结识了该公司的总经理施某。据施某称,上海绿杉置业公司在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支行申请12 亿元的贷款,最后浙商银行批准了10 亿元贷款。但是这笔贷款只发放了6.6 亿元,剩余的3.4 亿元被冻结了。2018 年9月份,施某想通过顾清良帮忙解决这个问题,便拿着装有50 万元现金的一只黑色塑料袋,来到顾清良的办公室放在茶几下面,“顾行长,我那东西放在了您桌底下,请收好。我们公司的事您多关照。”

2018 年10 月,顾清良在上海洲际大酒店包厢内,收受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送价值15.7 万元的翡翠挂坠一件。此前,顾清良曾在提供贷款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而在顾清良收受的赃物中,价值最高的则是一套房产。2016 年至2018 年,顾清良授意浙商银行员工通过信托通道业务渠道为宝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8 年前后收受公司董事长高某所送房屋一套,价值约479.24 万元。高某回忆道,有一次他和顾清良聊天,谈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比较高。顾清良表示,可以做一个通道业务,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避税,这样对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也有利,顾清良提供具体操作方法。

2017 年年底,顾清良说起他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了,想在上海买一套房子,问高某开发的房子能否给他推荐一套。“后来顾清良在购买我公司处于上海普陀区宝华城市之星小区18 弄12 号201 室时,就收受了我赠送给他的201室楼下建筑面积102.81 平方米的无产权证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479.24 万元。”

顾清良巨额受贿的钱财用在了哪些地方?到案后,据顾清良供述称,他的消费主要有这几块。一是在外边找情人的花费;二是借给朋友同学的钱;三是其两套房子三次装修花费;四是每年给儿子的学费、生活费及其父亲的赡养费等;五是平时招待朋友吃饭、娱乐等花费;六是自己买一些喜欢的东西,比如青铜器、唐卡等花费。“被留置前,我自己的银行卡里存款大约还有90 万元左右。”

庭审翻供只认收了手表和翡翠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长期以来,浙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金控”),浙江省财政厅持有浙江金控100%的股权;此外,浙江省国资委透过旗下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商银行6.99%的股份(包括H 股)。总行设在杭州,业务集中于华东长三角地区。因此,实际上,浙商银行为浙江省属控股企业。

2019 年年初,顾清良不再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等职务。同年7 月26 日,顾清良因涉嫌受贿被浙江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此后被拘留逮捕。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 年3 月31 日,由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 年5 月28 日,顾清良受贿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鄞州区检察院指控:在2004年7 月至2018 年12 月,顾清良在担任浙商银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资金部总经理、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送予的现金620万元、美金10 万元、购物消费卡55 万元、建筑面积102.81 平方米房屋一套(价值479.26 万元)、翡翠挂坠1 件(价值15.7 万元)、劳力士女表1 块(价值7.407 万元),上述贿赂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242.34 万元。

一审庭审时,顾清良翻供了。他只承认收了贷款客户的一块翡翠和一块劳力士女表,这是他被调查后,主动交代出来的;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一千多万元的贿赂款,顾清良是“坚决不认可的”。不过,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所有指控,并没有接受顾清良的这番辩解。

2020 年7 月14 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被告人顾清良做出一审判决。鄞州法院认为,顾清良系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领导、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一审判处顾清良有期徒刑1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 万元。同时,扣押顾清良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2 万元,翡翠挂件1 个、劳力士手表1 块、中银通支付卡310 个、衫德万道卡200 个、百联E 城卡350 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顾清良违法所得房产,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顾清良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顾清良在上诉中提出,一审法院对其主体身份认定错误,其应属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曾担任浙商银行总部(杭州)资金部总经理、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的顾清良究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宁波市中院经审理给出了权威答案。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经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审法院表示,经查,本案上诉人顾清良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虽顾清良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出台之前,但全案以受贿罪一罪论处,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原判定罪并无不当。

同时,经二审法院查清,顾清良收受于洋等十余人的现金及购物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顾清良本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并自书供认材料,且所供内容稳定一致,多起受贿事实属先供后证,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最终,宁波市中院认为,顾清良系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领导、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0年11 月20 日,宁波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二审判决,顾清良长叹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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