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钟鸣
贾瑞华原是深圳前海轨道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4年,他结识了时任伊春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李伟东。攀上这么一位高官,令贾瑞华风光一时,好不得意。
2019年,在退休三年之后,“执法犯法”的李伟东仍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随着李伟东的落马,其与贾瑞华联手犯下的一桩旧案也暴露在了阳光之下。不久,贾瑞华也因涉嫌受贿罪被黑龙江庆安县检察院逮捕。
2020年4月20日,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贾瑞华受贿罪名成立,获刑7年。
帮领导卖了一批木材
2019年8月1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外通报,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伊春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伟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伟东理想信念丧失,纪法观念全无,毫无人民警察的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身试法,政治上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找其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且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并为黑恶势力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经济上贪婪,大搞权钱交易,罔顾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和国家生态安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程承揽及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工作上妄为,为本单位项目建设搞乱摊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生活上放纵,搞钱色交易。
通报还指出,李伟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正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在调查李伟东过程中,一个叫贾瑞华的人进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视线。
经查,贾瑞华与李伟东发生交集是在2004年。彼时,李伟东官至伊春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为了讨好李伟东,贾瑞华在北京多次花钱招待李伟东,后又为李伟东装修房屋承担费用,为李伟东的女儿安排工作提供帮助,十分殷勤卖力。对此,李伟东也是心存感激。贾瑞华当然有自己的目的,他曾向李伟东提出“要整木材挣钱”。
2008年冬季,挣钱的机会来了。红星林业局因超计划采伐木材被伊春市公安局调查,李伟东趁机向红星区区长兼红星林业局局长郑宪忠提出索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他随后通知贾瑞华到伊春办理此事。
二人在伊春见面后,贾瑞华于2009年1月8日到伊春市红星林业局找到郑宪忠,郑宪忠将红星区财政局局长李春光(已故)叫到办公室,当着贾瑞华的面对李春光交代,李伟东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不收钱,让李春光给贾瑞华办理木材拨付手续。
红星林业局在实际没收到木材款的情况下,用贾瑞华的身份证办理了农行卡,将红星林业局账外资金400万元打入贾瑞华这张银行卡后,又将3992264.94元从卡中划入红星林业局的销售木材账户,以此为贾瑞华办理了价值3992264.94元的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的收款凭证,贾瑞华拿着该收款凭证办理了木材调拨单。
之后,贾瑞华让其朋友于某帮忙销售此木材,木材销售后,由于某的妻子陈某及其公司员工杨某以转账方式将木材款293万元转到贾瑞华的银行卡中。之后,贾瑞华告之李伟东事办完了,木材卖了300万元,李伟东让将此款放在贾瑞华处直至案发。
受贿罪名成立
李伟东受贿索贿案已另案处理,自不必言。那么,贾瑞华又该当何罪呢?2019年12月13日,庆安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黑12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瑞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赃款3992264.94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法院认为,贾瑞华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数额达3992264.9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贾瑞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贾瑞华及辩护人辩称,贾瑞华没有与李伟东形成受贿的犯罪故意,无共同犯罪的“同谋”,其不构成受贿罪,贾瑞华为李伟东销售并保管木材款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特征。
法院则认为,贾瑞华在明知李伟东索贿的情况下,由其出面办理、收受贿赂木材并销售,与李伟东共同完成了索贿全过程,并实际占有、使用了受贿款项,综上,二人对收受木材有共谋,有分工,达成了默契,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贾瑞华构成受贿犯罪的共犯,贾瑞华在共同犯罪中,与李伟东作用、地位相当,系主犯。
上述事实有李伟东、郑宪忠、于某的证言,并与被告人贾瑞华在监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受贿罪共犯的规定。
贾瑞华及其辩护人还提出,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向贾瑞华发出询问通知书后,贾瑞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而法院调查发现,郑宪忠于2019年4月2日交代了本案的事实,监委机关于同年4月18日对贾瑞华立案审查,同年4月24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到深圳找到贾瑞华,将其带至监察机关,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综上,被告人贾瑞华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并立案,办案机关在深圳将其带到监察机关,并非贾瑞华主动投案,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终审获刑7年
一审法院判决下达后,贾瑞华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有三条。其一,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诉人与李伟东没有共同受贿的合意,也不认识郑宪忠,没有为郑宪忠谋取非法利益;其二,应认定上诉人自首成立,上诉人在接到监察委的询问通知书后,随同工作人员来到办案中心的行为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到案后,上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三,上诉人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一审量刑过重,没有体现从轻处罚原则。
在二审期间,贾瑞华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对贾瑞华前两条上诉理由不予采納,法院认为,贾瑞华与李伟东在收受他人财物及为他人谋利方面均具有意思联络,二人的行为彼此联系,分工负责共同完成受贿行为并共同占有贿赂款,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且贾瑞华是在监察机关通过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并向其发出询问通知后,才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其间交代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贾瑞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贾瑞华在去红星林业局接收贿赂木材前,李伟东已与红星林业局局长郑宪忠达成权钱交易的意向,郑宪忠是基于李伟东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及以李伟东不查处红星林业局超计划采伐为交换条件才向贾瑞华交付贿赂木材。贾瑞华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顺利收受贿赂,主要是基于李伟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综上,贾瑞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贾瑞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受贿犯罪所得已全部上缴,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020年4月20日,二审法院裁判贾瑞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其惨痛的教训再次说明:官商交往一定要清清白白、讲究分寸,希望通过巴结领导、攀附权贵来走上发财的捷径,势必会走入歧途,跌下深渊,得到的只能是无尽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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