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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系统的“虎鲨”

时间:2024-04-24

文_常洪波、孙毅、汤嘉欣(山东烟台)

海事系统的“虎鲨”

文_常洪波、孙毅、汤嘉欣(山东烟台)

烟台三面环海,是著名的港口城市,由于其特殊的滨海优势,辖区内有救捞、打捞等多个海事系统单位。辽宁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正厅级)曾经在此拼搏多年。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侯景华从烟台荣升后再次回到烟台时,却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庄严审判。

2016年1月29日上午,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辽宁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受贿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侯景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扶持企业大肆敛财

侯景华是一名业务型领导干部,对待工作扎实认真。当兵出身的他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就到了青岛港务局工作,之后一直在海事系统就职。梳理他的工作历程,其中取得过不少成绩,他的几次工作调动,都是基于工作成绩突出。公诉人还提到这样一个细节,侯景华对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数家珍,只要涉及工作方面的事,他可以脱口而出。

但就是这样一名颇具工作能力的领导干部,却对刑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其利用职权便利大肆受贿。追溯侯景华的贪腐历程,应该从调任辽宁海事局局长前后开始。据烟台市检察院办案人介绍,2005年前后,正是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侯景华一家也想炒房,但资金缺口相当大。经不住妻子的耳边风,原本打算在辽宁平稳退休的侯景华将目光转向了捞钱。

但如何快速来钱,却不是个简单的事。最初,侯景华将目标锁定为当时辽宁最大的一家海事企业,但当时该公司因故无法开展大规模业务,时任该公司负责人的吴某某主动找到侯景华,并介绍了张某某给侯景华认识。之后,张某某和吴某某多次请侯景华吃饭、喝酒,送礼品,关系日渐熟悉后,张、吴二人向侯景华表达了想从事海事业务的意愿。

2007年年底,“申海一号”轮的沉没,随船所载的5000余吨钢材也沉没海底。张、吴二人抓住这个时机,临时成立一家汇通公司,在侯景华的帮助下,在没有打捞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取得钢材的打捞权,并转卖这些钢材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2008年上半年,二人送给侯景华200余万元。

侯景华受审

从此,侯景华与张、吴二人越走越近,侯多次利用手中职权给该公司大开绿灯。在侯景华的扶持下,这家注册时仅有30万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时间内,一跃成为辽宁最大的海事企业,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海事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二人也多次给予侯景华“好处费”多达数百万元。除了汇通公司,侯景华在任期间,利用手中职权,还与多个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并以此来收受贿赂。

离任审计查出海事系统“虎鲨”

2012年8月侯景华正式退休,离任审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财务方面有一些问题,部分事项的办理程序不符合规定,如一笔400余万元的清污费的支付,支付依据不充分;4艘公务船舶的变卖程序和价格均存在疑点。随后,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很快,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按照纪委部门以往通报的惯例,省部级高官才能算作“老虎”。而在海事系统,厅级干部已是高官了。海事系统相对独立、封闭,业务专业性强,加之此前山东省内没有查办过海事系统案件的先例,缺乏经验借鉴。为了办好此案,烟台市检察院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了逐一分析,深入研究,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业务环节结合线索进行重点调查。

通过对线索的核查,一家名为大连某工程公司的企业浮出水面。检察机关在移交的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多次与辽宁省海事局产生业务往来,且多笔业务在价格和程序上存在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合伙人张某某与侯景华关系极为密切。

同时,在初核中,纪检部门发现大连某技术公司总裁孙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一账户与侯景华家人、亲戚的资金来往频繁、异常,于是专案组断定该账户应该是侯景华家庭实际控制和使用的,并且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可疑。据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吴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审讯是突破贿赂犯罪的关键,能否拿下侯景华的口供关系到案件质量和进展,这也是突破侯景华案件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制定了详细缜密的审讯策略,一步步瓦解了几名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张某某、吴某某和孙某某三个主要涉嫌行贿人均告突破,在掌握了侯景华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后,烟台检察机关立即组织干警奔赴青岛,成功将居住在青岛的侯景华抓捕归案。2015年1月19日,对侯景华刑事拘留;2月2日,对侯景华依法逮捕。

经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被告人侯景华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某船舶公司经理黄某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工作调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丁某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

一度靠安眠药入睡,惶惶不可终日

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侯景华很清楚,这些非法所得一定要有个安全的藏匿之处。为此,他把受贿财产剥离开来,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

检察机关在核查侯景华家庭资产时,发现侯景华儿子名下的一辆车的购车款来自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但这个账户的所有者既非侯景华,也不是侯景华的儿子,而是一名叫孙某某的企业负责人。而通过梳理筛查这个账户,检方发现,该账户与侯景华及其多名亲属都有过资金流动。据此,办案人员判断,侯景华才是这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者。通过这个账户,办案人员顺藤摸瓜,发现了侯景华藏匿赃款的其他几个地点。

今年63岁的侯景华是在退休两年后被纪委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退休后被抓,又经历了长期的心理压力,侯景华一度认为一旦被抓就是死路一条,并曾产生过自杀的念头。心情郁闷时,侯景华的身心都曾受到一定的煎熬。

侯景华到案后供述,在得知被调查后,他曾多次找张某某、吴某某等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家中的赃款、赃物进行多次转移、匿藏,充分做好了被查拒供思想准备或选择自杀。而这也导致他在刚到案时情绪消极,并一度抵抗。

反贪干警开展了深入的说理教育,通过讲述自己所办案件的经历,引导侯景华尽早如实坦白,争取从轻处理。很快,侯景华的心理防线瓦解,不仅积极认罪悔罪,还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多笔受贿事实。

在检察机关讯问的过程中,侯景华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并主动坦白,积极退赃,关于这一点,他在悔过书中也做了充分表达。侯景华供述称,自己退休后,得知有人举报,纪检部门在调查自己后,惶惶不可终日,吃不好睡不好,郁郁寡欢,只好求助抗忧郁药品度日。因为无法与他人交流排解,只能与他养的狗说话解闷。

2015年8月31日,该案侦查终结,有关部门认定侯景华利用其担任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机关起诉。

2015年12月3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侯景华受贿一案。被告人侯景华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共87人旁听了庭审。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侯景华利用担任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被告人侯景华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在悔过书中,侯景华写道,“回顾过去全是悔恨和眼泪”。侯景华称自己也曾为国家和集体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也曾立过功受过奖,但自己没有珍惜这荣誉和信任,而是利用组织赋予自己的权力和职务谋取私利。辜负党的多年培养和教育,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委托,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希望。自己的落网,也再一次说明“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016年1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侯景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法院判决,侯景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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