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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以身试法”的“消法之父”

时间:2024-04-24

文/图_本刊记者 王义正 夏镇龙 特约撰稿人 黄开堂(发自北京东城))

河山:“以身试法”的“消法之父”

文/图_本刊记者 王义正 夏镇龙 特约撰稿人 黄开堂(发自北京东城))

河山的名片上有很多头衔:全国人大副调研员,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工商总局专家委员会委员、亚太消费者法研究联谊会主席等等,但河山最响亮的头衔并没有写在名片上——“消法”之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部影响了13亿中国人生活方式的法律,正是在二十多年前由以河山为主的老一辈法学专家们在无数个昼夜的辛勤工作中“横空出世”,这部法律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河山本人,亲历《消法》的修订、确立、宣传、普及的每一个环节,也在立法者、普法者、用法者、研究者的个个角色间不断转换,《消法》早已成为他人生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尚方宝剑”不应该被收走

2016年7月对于河山而言有些“不理想”,因为网传国家工商总局即将重新修订《消法》,知假买假可能不再受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可能不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便是两个月后谈及这件事,河山仍然表示对工商总局的这一做法持保留意见。

因为当年《消法》立法时,“惩罚性赔偿”正是河山力主写入的。在河山看来,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性、惩罚性、补偿性、鼓励市场交易性等社会功能,对于遏制经济生活的诈欺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消法》确立时正值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空前繁荣,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商业活动井喷式增长,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商人制假售假行为日渐嚣张。”河山告诉本刊记者,《消法》的确立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自然需求,时至今日,虽然社会的各项体制都在逐渐完善,但《消法》的地位和作用依然不可替代。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河山说,虽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主要还是依靠国家相关的政府机构,依靠公检法司等强力机关,但是由于商品经济的涉及范围巨大,经济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单纯依靠有关部门打假,其力量可能会“杯水车薪”,所以,河山认为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是一个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选择,“赔偿性惩罚”就是鼓励广大消费者参与到打假的行列中来。

然而,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除了房子、汽车、家用电器等少数耐用消费品,购买最多的还是生活消费品,从维权的成本和收益的现实来考虑,如果没有额外的赔偿,消费者一般很少会为生活消费品中的假冒伪劣问题选择维权。除了极个别“较真”的消费者,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河山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消费者维权率低的空白,可以让制假售假的不法商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失为一种矫正不规范商业行为的方式。

自1995年开始,当时22岁的王海便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后,董志慧、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等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然而,这次工商总局如果修改了《消法》,那就意味着收走了职业打假人的“尚方宝剑”,他们的行为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这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而言,无疑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河山说,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问题,要看他们是否对社会有益,不能只看他们的做法到底是为公还是为私,如果他们的做法对社会有益处的话,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止他们呢?

《消法》就是要培养一批“王海”

1992年夏天,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胡康生找到了当时在民法室工作的河山,让他领头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这对于河山而言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虽然毕业于北大法律系的河山已经参与过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多部法律的立法、修订工作,算得上是立法“老手”,但《消法》的起草对于当时的河山仍然是极大的挑战。

本刊记者采访河山(左)

河山在接下《消法》的立法任务时就意识到,这是部与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同的法律。“其他的法律多是一些原则性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概念,而《消法》必须是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否则就容易成为书本里的空洞法条。”

“可操作性”是河山多次提到的一个概念,因为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往往是很具体的事,那么法律的保护也应该是十分具体的,要有针对性。在反复思索后,河山从中国民间普遍流传的“假一罚十”的习俗中获得了启发,提出了在《消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河山为主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127票的满票获得了通过,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获得全票通过的法律。

然而,原《消法》通过后在长达一年时间里河山都在等待,他在等有人能使用《消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却始终没能得到消息。

1995年夏天,在吉林召开的《消法》贯彻座谈会上,河山没有顾虑其他与会者的“面子”,直言不讳地指出《消法》贯彻得不好,因为至今还没人因为买了假货维权。

会议结束后几个月,河山终于盼来了他最想听到的消息。一位山东小伙子在北京以知假买假的方式索赔成功了。这让河山十分激动,因为《消法》终于起作用了。而这个小伙子,正是后来著名的职业打假人王海。

河山回忆起当年的往事,仍然有些兴奋,因为王海的行为正是他一直期盼的。河山告诉本刊记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一是制裁造假售假者,维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动员消费者打假。”

然而,王海的行为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部分舆论认为王海知假买假并不属于消费者,不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河山为了声援王海,于1995年12月8日在媒体发表了《王海讨“说法”》一文,回应社会舆论的质疑。河山在文中指出,《消法》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消费者”,让“王海们”由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成为主动出击的打假者,如果大多数消费者都能像王海一样,假货就会成为“过街老鼠”,市场就能净化,消费者的权益也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

为支持打假“以身试法”

王海在北京打假索赔成功后南下广州,然而在广州王海却遭遇了“滑铁卢”。目睹王海受挫,河山有些坐不住了。河山说,当时的心情就跟得知“孩子”生了病一样,十分着急。一盘棋才开始布局就被“劫财”,所以河山决定要为打假事业“紧气”。王海在广州知假买假索赔受挫,河山冒出了一个念头,他也要疑假买假然后索赔,来个“以身试法”。

离河山工作单位不远有一家商行,专门出售各种“名人”字画。1996年4月24日和5月10日,河山分两次在该商行以700元和2200元价格购买了两幅“徐悲鸿”的画,销售人员在发票上根据画的落款分别填写了“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和“悲鸿群马图”字样。

随后,河山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买的画作为仿冒品,要求售卖商家赔偿。并要求依据原《消法》第49条加倍赔偿购画款。

最终,法院判决河山胜诉,认定商行存在欺诈行为。乐万达商行除了向河山退换购画款2900元外,还额外增加赔偿2900元。

“我当时这么做事前是向组织上报批了的,而且这件事中获得赔偿并不是我的目的,而是手段,我的目的是要试试《消法》到底好不好用,并通过这件事来宣传《消法》,普及《消法》,要让大家知道《消法》第49条是有用的。”河山说,他这么做是想学“徙木立信”的典故,让消费者相信,只要敢于起诉,就可以通过法庭的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索赔成功后,河山将万乐达商行额外赔偿部分捐赠给了打假基金,此举再次显示出他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心。

“河山打假”的事迹一经媒体报道,迅速广为人知,加上之前王海的成功经历,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消法》中有“惩罚性赔偿”这一款,这也让更多的消费者在与假冒伪劣作斗争时更有底气,人们已经知道了有一部《消法》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中消协以及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联合发起“消费维权十佳”评选活动,河山当选为“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称号,并获得了中国消费者协会颁发的“3·15金质奖章”。

在谈及自己与《消法》的关系时,河山说:“我既是立法者,也是普法者,更是用法者,现在还是一个研究者。”河山疑假买假,然后运用《消法》打赢了一场官司,在一些人看来,可能仅仅是一个维权案例,但对于河山而言却是一场角色转换的戏码。“我用法维权,是为了普法,在这个过程中,我既是用法者也是普法者,而普法又是每一个立法者的天然职责。”河山笑着告诉本刊记者。

退休后并没闲下来

河山说,《消法》与老百姓的方方面面都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消法》却也正面临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要适应经济发展节奏的问题。

河山自己也曾遇到过《消法》也难以维权的尴尬。一次河山的手机上出现了一个软件“斗地主”,他以为是解放前的斗地主的一些资料,没曾想是一款手机游戏,结果被白白地扣了流量费5元。“这让河山很生气,什么都没做就被扣了5元钱,这不是强盗吗?”于是河山前往法院起诉,要求运营商退还5元钱。法院虽然立案,但却要求他提供相应证据。而提供证据则需要再次下载该软件,并截屏打印纸质材料。

“下载不知道又要扣多少钱,我这原本只损失了5元,如果再下载一次估计还得5元,我光往返的地铁费也不止5元。”最终河山选择了放弃。河山说,这也让他认识到《消法》如果不“与时俱进”,可能会出现一些很难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盲点,至少是维权将变得更加艰难。

在智能手机“一统天下”的今天,手机流量被流氓软件“偷走”的现象日益严重。这种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却因维权成本高,维权程序复杂而让大家深感无奈和无力。对此,河山表示,他也一直在关注这种现象,想找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维权方法。

河山虽然早已退休,但仍然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消法》的每一次修订和面对新环境的普及和应用问题。退休后,河山并没有闲下来,他组建并加入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继续开展《消法》研究工作,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2012年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变更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河山当选为会长。担任会长后,河山更多的是对《消法》进行研究。河山告诉本刊记者:“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消法》只有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我参与过《消法》的立法,用《消法》维过权,也为普及《消法》做过工作,现在的工作就是研究《消法》,我的人生大部分时间都与《消法》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回顾《消法》普及的二十多年,河山认为《消法》最大的成就不是维护了多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是惩罚了多少黑心商人,而是让13亿中国人通过这样一部贴近生活的法律,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权利意识和提高了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让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在生活琐碎中一点一滴地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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