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图_本刊记者 (发自北京海淀)
“赖健忠”学术研讨会的解析
文/图_本刊记者 (发自北京海淀)
学术研讨会现场
7月2日,在北京海淀区围绕“赖健忠”开展了学术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部分知名专家学者围绕“赖健忠”进行学术讨论。在此次学术研讨会上,赖健忠的代理人——广东登润律师所首席律师龙元富介绍了事情的经过(见后文)。
来自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法官学院的一些著名学者教授及知名律师,以现场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以“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为原则,进行了剖析。本刊记者赴北京全程旁听了此次学术研讨会。
“赖健忠”学术研讨会作为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为目标,以建设性建言为基本任务,最终以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为目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真分析了赖健忠的经历,认为涉及知识较多,在当下十分具有研究价值。
参加此次学术研讨会的专家和律师有:张泗汉,著名法学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北京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官学院教授;徐昕,著名法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高全喜,著名法学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胡忠义,著名律师,盈科律师所北京管委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联盟主席,大学客座教授;王发旭,著名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刑法部主任;梅德友,著名律师,中国律师法律服务联盟秘书长、金剑擎天法律事务所执行主任;何欣荣,著名律师,北京泰泽律师所主任;王常清,著名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等等。
此次学术研讨会还获得了部分知名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影响力》杂志、《人民法治》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法治中国》栏目、《法律与生活》杂志、《界面》杂志、《法制日报》及本刊等媒体记者旁听了此次学术研讨会,部分媒体记者在论坛上也发表了见解。
经过一个下午热烈而卓有成效的学术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律师认为,通过争论和观点碰撞,使得研讨具有了更高层次的现实价值,对未来类似的案例具有典型的借鉴价值和参考意义。整个学术研讨会都在浓郁的学术氛围中进行,与会的媒体代表也发表了真知灼见,并对于专家教授和律师能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和建设性原则进行学术交流给予认可和称赞。
据赖健忠的代理律师广东登润律师所首席律师龙元富提供的资料简介显示,2013年3月初,经做煤炭贸易的朋友介绍,赖健忠认识了刘、王两人。此后,经协商一致,赖与刘、王两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为方便操作,将一家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赖健忠,赖健忠占该煤业公司80%的股份,并负责煤炭销售渠道,利用承兑汇票解决资金周转,拿到承兑汇票之后由运作平台支付给赖500万元奖金(包括所有费用)。
按合作协议,将上述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赖健忠。经协商一致,赖与刘、王两人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之后,赖与刘、王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到北京办理承兑汇票总共1亿元。拿到承兑汇票之后,刘、王两人支付给赖500万元奖金(包括所有费用)。
但煤炭贸易只做了三笔,刘、王两人拿着那1亿元承兑汇票去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当此之时,有个别银行还答应放贷。贷款最终未果。之后,赖健忠与刘、王还有三宗合作,均因刘无充足资金投入,半途而废。但刘与赖健忠一直保持着友好往来。
此后,刘实际控制的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无法按时交楼等等原因,爆发社会事件,导致一些购房群众围堵地方政府大门,要求政府出面解决问题。事件涉及赖、刘、王三人的“合作体”。随着对事件的调查,此后,公安机关以“赖健忠用假承兑汇票骗取500万元”为由,对其立案。2015年2月8日,赖健忠被捕。
龙元富律师表示,从赖健忠的经历中,可以看出其本人总共涉及四个合作项目,这四个合作项目手续完整、有合作合同。不过,合作者的公司管理不规范,加之很多原因,致使赖健忠成为整个事件的“核心”。
龙元富律师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应该放人,或者确有需要继续审理查证的,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与会的专家学者根据现场提供的资料,发表了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北京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指出:“我感觉我们研究一些问题不要孤立地、表面地、零散地来看,你孤立地、零散地、表面地看这些问题,有些很明显的错误。不仅要指出这些错误,而且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错在哪?这个错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这是我们要解决的。”“不然的话,你孤立起来看这个,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没多大意思。还是要结合本案具体的事,对应来研究是还是不是,这样就会站得住,比较有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全喜认为:“假如案件是针对老百姓之间、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这个事情就应该按照正常民事纠纷来解决。”至于对涉案材料的真伪、造假辨识以及羁押程序上,应该以法律证据为基准,不能有偏袒,更不能有违法的现象。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徐昕认为,更应关注核心问题,而不是太多的细节,比如,同步录音录像涉及程序是否违法的一些问题,还有是否隐匿证据的问题,如果隐匿证据和伪造证据,都涉嫌犯罪。一起商业合作,主要是以提取佣金的方式来去运作的一个商业模式,这样的商业模式是很正常的。所以,赖健忠案应该是一种很典型的经济纠纷。
中国律师法律服务联盟秘书长、金剑擎天法律事务所执行主任梅德友说,处理该事件肯定要把握好尺度。案件归案件,有时候不能把案件当事件,如果把案件当成一个事件来对待,会很被动,这样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当事人。
此外,京师律师事务所刑法部主任,法学博士王发旭则着重从“证据体系是否坍塌”和“是否超期羁押”等方面进行了观点阐述。北京泰泽律师所主任何欣荣认为,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可依据法律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还有,若发现某一证据是错的,或者某一证据有问题,可以搞证据排除,申请不采纳证据,用合法的手段去辩护案子,对律师和当事人都是一种保护。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常清认为,案件在涉及到需要鉴定的时候,内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方面存在一个回避问题,应该申请其他专门鉴定机构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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