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_方工 邢杰(北京海淀)
重视制度也勿轻视自律
文_方工 邢杰(北京海淀)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因为制度适应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以强制性地追究责任、选优汰劣,使违反者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为威慑,所以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是标本兼治遏制腐败的保障。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对遏制腐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能削弱制度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且要有效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随着社会发展,人的观念也在进步,当前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已经达成社会共识,但是,还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即以为制度可以决定一切,忽视甚至否认个人自律的作用,认为廉政教育无用。有观点认为,人性必然追求满足私欲私利,想让人在道德上抵制权力和财色诱惑,是让人改变人性,根本不可能做到,廉政教育就是想改变人性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这种认识,对自律意义、自律与制度关系缺乏全面、客观、准确性,不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此应该引起重视。
制度是防止腐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自律也一样,与制度没有矛盾,不会相互排斥,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和因果关系。
制度具有塑造人、改造人的作用,良好的制度可以教育人,巩固有利于社会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引导人们抑恶扬善,提高自律能力。但“徒善不能为政,徒法不能自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和执行,人的自主行为,可以决定制度的制定和运行,影响制度的活力和成败,离开人的积极活动,良好制度就既难以产生,也不易落实。
何况,世上没有尽善尽美一劳永逸的制度,制度常常存在缺陷,会落后于社会实践,需要不断加以健全完善。即使再良好的制度,也难免有漏洞或薄弱环节。如果官员没有廉洁意识和自律能力,克服不了人性贪婪,那么即使受到制度约束,依然可能钻制度的空子,甚至直接破坏、颠覆制度,走向腐败。一些法治发达、制度严格的国家,也会有腐败发生的现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承认制度与自律缺一不可,制度可以约束和改变人的行为及习惯,人的自律可以决定和保证制度的质量效率,从而倾心于制度建设的同时,重视和抓紧廉洁自律的教育、学习和实践,努力使二者互相作用,各尽其能,兴利除弊,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客观需要的正确认识和必要行动。
重视制度而轻视自律,往往是因为认识不到或不相信人有自律能力,可以做到自律,而由于腐败分子数量惊人、滥用权力行为普遍的现象,又会强化这种认识。不过应该说,这种认识是一种误识。
固然,就人类整体而言,谋取个人私利是一种本能,人有贪婪的一面,面对权力的诱惑时人性本能很容易导致选择腐败,必须用制度加以约束、防范、矫治。但是,事物往往不是绝对的,认识也不能机械。人之为人,可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就在于人性有服从良知乐于向善的意志和有尊严地生活的需要和追求。人有趋利的本能并不等于人人都必然克服不了私欲膨胀,都患有自律不能症,就与不等于人人都不能自觉拒绝偷盗、诈骗一样。
古今中外也存在这种客观事实,即为了理想和信仰,可以超越追逐个人利益的局限,甚至舍生取义,不惜牺牲一切乃至宝贵的生命者大有人在。身为官员在同样制度条件下,既有无视法纪以权谋私者,也有奉公守法廉洁自律者。在腐败盛行的封建社会中是如此,依然有包拯、海瑞、于谦、于成龙等清官;在重视私人权利的当代社会也是如此,官员队伍中虽有王宝森,却也有孔繁森;而且坚定实践执政为民宗旨和廉洁从政准则,成功抵制权力腐蚀财色诱惑的官员不在少数。正因为从中央到地方有了这种官员与民众共同匡时救弊的努力,所以社会得以正常运转。
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中,有人能够洁身自好远离腐败的事实,证明了人的理性可以掌握正确的价值观,能够判断真正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可以摒弃高风险的非法利益,选择有利的长久利益、根本利益。不承认人性弱点当然不科学,但否认人具有自律能力,认为既然制度不健全,那么就没有人可以廉洁自律,也不客观。
古往今来清廉自守的官员并不少,说明“出淤泥而不染”“君子慎独”“洁身自好”等道德操守,都不是欺世空言,而是真实存在着的道德境界和事实。对官员而言,廉洁自律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做不做的问题,没有做不到的道理和不可逾越的障碍。人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把个人腐败的责任,推诿给客观条件,为个人因放松学习、掌握并实践正确思想、良好道德因而腐败的行为开脱。
人能够自律的一个重要主观因素是,相对于经济利益,人生还有维护尊严的强烈需求,这也是人性的欲望内容。高标准恪守道德要求坚持自律行为正是满足需求的有效途径,所以正常人会有乐于做好事、做好人的意识,这就使自律行为又有一层心理基础。
实施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必然行为龌龊,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口是心非是其思维和行为常态,因此既是背离执政宗旨的政治问题,也是品质低下的道德问题,会为社会所不齿,会有来自民众的舆论压力。所以,官员必然面临是坚持自律还是不顾羞耻的选择。
官员在权力和私利诱惑的面前,如果只是被动地接受利益驱动,勉强服从法纪压力,因没有机会才不能实施腐败,那么心理一定会处于既向往通过权力寻租谋取私利,又恐惧东窗事发受到惩罚的纠结中,无法享受到自信、尊严、安定和愉悦的心境,这不是一个正常人乐于接受的状态。于是,理性、正派的官员,不会仅是被动地接受制度管束,稍有机会就放纵私欲,更不会寻找机会以权谋私;而会自觉按照政治要求和道德标准约束自己,不断巩固超功利的文明理念、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这样不用刻意追求廉政,但廉政成为常态,自己也因此能够内心安详,得到社会信任,并由此获得尊严。
毋庸讳言,尽管多年来始终在强调廉政教育,但效果并不理想,腐败现象始终很严重,腐败的“苍蝇”“老虎”层出不穷,这样的现实在凸显了制度重要性的同时,也强化了廉政教育无用、廉洁自律不能的误识。但是廉政教育效果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方法不得当,存在形式主义、内容虚假、说教空洞的弊病,不能因此就认定廉政教育无用,否则,所有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道德修养等措施就都应该取消。这就像不能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从读书中获益,就认为读书无用一样。
在明确了廉洁自律与制度建设同样有意义、有作用、有可能的前提后,就需认真研究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如何与制度建设同步的问题,既要通过克服形式主义和说教化、空洞化、口号化的教育,有效地促进廉洁自律。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该持之以恒,不能掉以轻心。
(作者方工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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