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韩静
一、中日法律翻译中的文化融合问题
(一)中日两国的文化背景
1.中日两国基本文化背景
翻译往往和语言背后的文化背景相关,这些文化背景包括社会历史、政治经济、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因素。文化差异可能会导致准确译文的缺失。如日语中的“刺身”,现在各大餐馆直接以“刺身”来称呼此类料理,实际上这个词的确切含义应为生鱼片、生虾、生马肉或其他类别的生吃肉。对于熟悉日本文化的中国人来说,理解“刺身”这个词没有问题,但对于一般中国人来说,则可能产生一定的理解困难,或者虽然基本理解了,但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再如日语中各类雨的说法,日文中的“五月雨”,指的是断断续续又连绵不绝的梅雨,一般发生在阴历五月左右。而这个词又派生出另一个词“五月雨式”,意为“梅雨式,马拉松式”,指像梅雨一样中途虽有间断但却一直持续的事物,也指这种做法。
2.两国近代法律背景
两国地缘相近,同属于东亚北部,一衣带水,同属于儒家法律文化圈。事实上,从古至今,儒家文化就对日本法律有着不断渗透。自日本应神天皇16年(公元405年)百济人王仁将《论语》携至日本,中国儒家思想即开始传入日本。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对于日本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文学艺术各领域均产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其影响力虽有强弱兴衰的变化,却一直不曾断绝,直至今日。王家骅就曾写过《儒家思想对日本古代律令的影响》①一文,指出儒家思想对日本法律的具体影响方面。
中国儒家思想对日本社会各方面各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些领域包括政治、法律、宗教,道德、文学艺术等。但是,日本的世俗法体系的产生并非日本社会自身的产物,而是中国法律的模拟。
谈到日本法律,主要包括原始法和成文法。但是,这并不意味日本的宗教与法律未分离的原始法的影响已荡然无存。
在古代日本,宗教和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边缘和界限,两者处于混沌未开化状态,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六世纪前后。这时候的法律就是原始法,此时宗教与法律尚未分离。而现世法律的“犯罪”和刑法的具体概念和内容,是受到了中国儒家法律的影响作用。根据王家骅对文献资料的考证,现世性处罚有死刑、流放、杖责、贬姓、黥面、没收财物等,其中的死、流、杖显然受到中国法律“五刑”(死、流、徒、杖、笞)的影响。日本往往在处刑的同时实行祓楔,这反映了当时仍处于宗教与法律未分化状态向世俗法过渡的过程中。
经过未开化期、过渡期之后,日本以“大化改新”为契机,全面开始学习中国律法。
日本法律经过了从原始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之后,原始法并未完全消失无踪。原始法的某些关键因素,依然在成文法中有所表现。比如和日本传统宗教相关的内容,如氏族神信仰,在养老律令中仍然有一定表现。例如养老令的《公式令》规定,在天皇发布诏令时可用五种形式,即“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诏旨”、“明神御宇天皇诏旨”、“明神御大八洲天皇诏旨”、“天皇诏旨”、“诏旨”。前三种天皇称号中,都有“明神”字样,“明神”是“现人神”,即以凡人身份降世的神。这表明养老律令不仅根据儒家理性精神把天皇规定为日本国土与人民的所有者与最高权力者,而且依然承认天皇是以太阳神为中心的创造日本国土的天神的直系子孙,仍带有宗教色彩。
与唐代法律类似,日本除了律、令以外,还制定了格、式,形成了包括“律令格式”的成文法典。如《养老律令》(养老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就是模仿唐律,无论是篇数、篇名还是内容,都与唐律大同小异。唐律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养老律也是12篇,篇名与顺序均与唐律同,只是条文较唐律为少。
以上种种例证表明,日本的成文法体系是深受中国儒家法律意识影响的法律。从类型学角度看,日本成文法体系属于中国法体系,但它有日本原始法的影子,从中仍可窥视到日本传统宗教和法律不可分割的特性。整体来看,由于日本当时在自己法律基础极为薄弱的状态下接触到中国相对成熟的成文法,那么生搬硬套、依葫芦画瓢的现象则是无法避免的。这些从以上分析的各种成文法律的形式、内容上都可窥豹一斑。但是,日本和中国的情况毕竟不可能完全相同,这样的生搬硬套自然有可能会遇到现实情况和文化上的冲突。例如唐代律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可以纳妾,但妾没有妻的地位和相应福利),日本是一夫多妻制(各位妻子地位平等,福利一样),日本律法也有妻妾的称谓,这就不符合日本的实际国情和一般世俗了。实际上,日本法律中的妻妾分别对应前妻(第一位妻子)、后妻(第二位妻子),两位地位平等。像这种情况就是格外需要注意的,虽然成文法中援用了和唐律一样的说法,但由于日本的实际情况不同,这些术语的实际意思也不尽相同。
(二)具体翻译策略
法律日语词汇跟其他普通日语词汇一样,包括汉字词、假名字、汉字假名混合词及外来词(片假名)。含有假名的单词较容易辨识,但汉字词由于和中文的外形相似,常常容易让人混淆。下面就分析中日汉字词的异同。
第一,同形词,即中日文词汇的汉字形式完全一样。如“适用”、“规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相同的汉字,中日文的写法可能会有微小的差异,如中文的“实现”在日语中写成“実現”,这是在翻译和书写时都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在日本文化厅组织编写的《与中文对应的汉语词》一书中,将此类单词分为四类:S类(same)、O类(overlap)、D类(difference)、N类(nothing)。
第二,类形词,即字体存在小差异,但意义接近的词汇。如日语中的“関与”、“銃眼”、“血痕”、“騒音”,这几个词在中文中的意思分别为“参与”、“枪眼”、“血迹”、“噪音”。这一类词总体跟汉语比较接近,中国人一般可以通过字形大致猜出其含义。这类单词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顺序颠倒形单词,如日语中的“許容”、“結審”、“姦通”,分别是中文中的“容许”、“审结”、“通奸”。虽然单个汉字字形一样,但前后顺序颠倒,也是需要注意的。
第三,异形词,即日语和汉语的字形完全不同的单词。如“内縁”、“令状”、“拉致”,在中文里分别是“事实婚姻”、“搜查令”、“绑架”。这一部分词汇由于外形跟汉语完全不同,中国人很难通过字形来判断意思,因此常常造成迷惑、曲解。
二、中日法律翻译中的词汇问题
(一)中日两国近代法律移植问题
中日两国在近代都进行了从他国取经,进行法律移植的经验,但是在两国近代法律移植上,有着不同点。这些情况用下表列出:
综合来看,清末变法更多是当时政府在内外压力下迫不得已,被迫进行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变革活动。这些改革的本质是试图以新的法律来掩盖君主专制统治,缓和矛盾。日本虽然同样面对西方列强的压力,也曾被西方武力胁迫开关,但当时的明治政府一直坚持走西化道路,并走上欧美法制化的道路。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日本也经历了生搬硬套的过程,但不久便发现有些拿来主义的法律并不符合日本国情,便酝酿进行修改。
日本这样高效率借鉴西方法律,究其原因,除了当时明治维新后经济的迅速发展确实急需这样的法律之外,日本的语言文化中的“拿来主义”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日语这门语言在构成上有三大类,分别为汉字、假名和罗马字。日语单词又分为日语固有词汇和外来词。虽然其他的语言如中文也有外来词,但从来没有一门语言的外来词比例有日语那么大。这些外来词既有西方的,又有东方的,具体来说,某些特别领域的外来词比例都不相同,来源也不一样。例如哲学领域很多外来词来源于德国。尽管泛滥的外来词已经成为日本人担忧的问题,但不可否认,充分的拿来主义确实为日语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很多领域的文化和专有词汇都一下子融合到了日语这门语言中。
如果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的交流就更有趣,因为这是一种奇特的输入和逆向输入。也就是说,在唐代,主要以日本学习唐律为主。及至清朝,则一反其道,变成清朝学习日本的法律。
从古时候日本学习唐律,到晚清时候中国反而大规模模仿日本,这是一个悖论现象。也就是说,曾经大规模模仿学习中国法律的日本,成了瓦解清朝法律的源头。但是本成为这个瓦解者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的清政府经过考察论证后选择的。清朝官员对英法等国的法律体系都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最终发现那些法律体系都不适用于当时的中国,日本的法律是比较符合的。于是,清政府从两方面开始大举学习日本法律,一方面是直接模仿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是聘请了一些日本法律专家,直接帮助清政府撰写法律,直接参与中国立法。这些专家包括冈田朝太郎(起草刑法和法院编制法)、松冈正义(起草民法和诉讼法)、志田钾太郎(商法)和小河滋次郎(监狱法)。当时清政府聘请的外国法律专家几乎清一色为日本人,他们参与了各大法律制定过程。
在这输出和输入的往复过程中,两国的法律词汇用语产生了微妙的变化。那么在翻译中,主要需要从两点注意,一是词汇、短语层面,二是语法结构层面。本文主要从词汇、短语层面来探讨。
(二)词汇层面上的中日法律翻译
如果从语言文化的角度来看,不仅仅是法律领域,在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日语都逆向对汉语词汇有一定的输入作用。如“卡拉OK”、“量贩”、“黄金周”,这些词都是日语词汇,但现在汉语中也屡见不鲜。“卡拉OK”是日本人发明的,这个词其实原本是“KARA(日语,‘空的意思)”和“ORCHESTRA”(和管弦乐相关),意为乐队演奏的无声半场带,是专门给歌手练习用的。在七十年代进入日本各大娱乐场所,成为日本工薪族解压自我娱乐的方式,一时风靡。“量贩”也来自日语,意为批量销售,多指商家薄利多销、自助这一类的经营方式。对于“黄金周”,一般中国人很难想象这是一个日语词。日语当中有一种很奇特的日式外来词,就是来源于外语,但是又不是外语本身,而是日本人自己把几个外语单词拼凑重新组合,创作出一个新的意思。“黄金周”就是这样的一个单词,它是“golden-week”这两个词的组合,到日语里写成片假名,指的是日本四月底五月初的连休。和以上词汇类似的输入单词还有“过劳死”、“新干线”、“熟女”、“写真”、“便当”、“寿司”等。除了这些广为人知的日与外来词,其实汉语中还有很多一般看不出来的单词,也是来自于日语。这些单词包括服务、政策、方针、哲学、原则、科学、商业、干部、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美学、美术、抽象、证券、刺激、法人、概念、会谈、细胞、系统、目的、综合、克服,等等。这些词一般感觉不出来,但冯天瑜教授在《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中有所确认。根据《汉语外来语词典》(刘正谈,高名凯,麦永乾,史有为编纂,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出版)统计,现代汉语中日源外来词共772个。
反之,中国最近输出到日本的词汇,主要集中在吃喝玩乐的有限范围。如馄饨、饺子、青椒肉丝、麻婆豆腐、乌龙茶、功夫茶,等等,这些词汇都在日本被普遍接受,读音就是采用中文的音读。
回到法律词汇上来,道理也是一样的。法律翻译和一般翻译不同,其严谨性要求更高。法律翻译根据表达形式可以分为书面翻译和口译,根据权威度又可以分为权威翻译和非权威翻译。其中权威性翻译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此类法律翻译更是不容丝毫闪失。如果从词汇、短语的角度出发,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由于法律文件中常常涉及专业术语,中日两国的术语存在着一些异同。相同的部分可以直接照搬,但不对等的部分则需要慎重翻译。如果遇到法律术语不对等的情况,就一般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对待。
第一,按照中国的法律术语翻译。例如日语中的“要件”,可以翻译成“条件”,日语中的“公共的利益”,可以翻译成“公益”。这样根据中国法律术语翻译,比较方便理解,不容易产生歧义。
第二,根据日文原文进行直接套用。此类翻译一般可以用于专有机构名词,比如日本“外务省”、“法务省”,这一类词中文中虽然没有,但属于日本特有的机构,一般不会引起误解,直译无妨。若是翻译成中文的意译,虽然解释得很清楚,但有啰唆之嫌,不利于文书的简洁表达。
另外,有些日语词可能对应着中文中的多个意思,此时则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语境选择恰当的意思。例如日语中的“心中”一词,日文原文的释义可以达到五种之多,其中跟法律相关的主要有“殉情、情死”、“自杀”这样的含义,具体是何含义,还需要进一步根据上下文语境来判断。
三、中日法律翻译中的语法问题
如果说词汇是法律语言的基本单位,是一颗颗珍珠般的存在的话,那么语法则是串起这些词汇珍珠的主线。对于一般性的翻译而言,有些语法的翻译要求并不那么精确,但法律翻译有其特殊性,涉及法律文本的翻译中,重要说法都不能有不精确之处,这就对语法翻译要求很高。具体来说,涉及法律文书的表达,常常会用到一些固定的语法表达,下面本文就一一列举一些常见表达,分别辨析其含义和常见用法。
第一组表达:「または」和「若しくは」
表达1和2翻译成中文都是“或者”的意思,在普通的日语当中,两者并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在法律文献中,两者虽然还是这个意思,但使用上需要注意有一定差异。一般来说,二选一或者三选一,这两个词都可以使用。在三选一的时候,我们可以表达成「A、BまたはC」,但是当AB属于同一种范畴,C属于另一范畴的时候,则应该表达成「A若しくはBまたはC」这样的形式。
例1:このように会社が騙して退職願を提出させた場合などは、強迫若しくは詐欺によるものとして、退職の取り消しを主張され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画线部分翻译:因强迫或欺诈。这句话就是单纯的二选一,所以就用了「若しくは」这个语法,这里如果换成「または」,句子也是成立的。
例2:会社が労働契約を解約したいというのであれば、会社から退職の申し込みを改めて行うか、若しくは解雇の意思表示を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
画线部分翻译:公司如果想接触劳动合同,必须由重新由公司发起辞退申请,或者表示解雇意愿。这句话和例1类似,也是单纯的二选一。
第二组表达:「及び」和「並びに」
这两个词翻译成中文意思也是一样的,即为“和”。但是在法律文献中,单纯表达两者并列,一般用「及び」。但表示三者并列的时候,就需要注意范畴的问题,属于同一范畴的两者之间用「及び」,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两者之间用「並びに」。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例1 廃棄物の処理及び清掃に関する法律の一部改正
画线部分翻译:废弃物的处理和打扫。这是两者之间的并列,直接使用「及び」即可。
例2 「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等の施行に伴う法人登記事務の取扱いについて(通達)」
画线部分翻译:关于一般社团法人和一般财团法人。用法同例1。
由以上例证可见,中日法律翻译中常见的语法问题不少,涉及的面也相当广。虽然几个语法表达含义近似,实际使用的语感却相差不少,这些问题需要为广大的中日法律翻译和学者所了解。知晓了两国法律翻译中词汇、语法上的差异,才能全面、确切地从事相关法律工作,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歧义。
综上所述,中日法律翻译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由于中日两国间复杂的法律文化流动,导致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文化交汇,增加了法律翻译的难度。但是,只要了解了这种复杂文化交融背后的历史背景,从适合的方法入手,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主要从文化融合、词汇、语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这个角度涉及面比较琐碎细微,涉及的内容很多,真正进行翻译操作的时候还会有很多琐碎的细节需要去查实,是一项巨大的课题。
注释:
①日本研究.1991(01).
参考文献:
[1]何勤华主编.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2.
[2]王家骅.儒家思想对日本古代律令的影响.日本研究,1991(01).
[3]周晓靓.日本影视剧翻译中文化差异问题的处理.电影文学,2011(8).
[4]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7,VOL24(4).
[5]任博慧.中日法律互译中的常见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日本土地法》为互译对象[D].东华大学,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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