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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次党章修订看党纪建设的发展

时间:2024-04-23

杨淼

[摘 要]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自诞生之日起就将其明确于具有最高权威的党章中。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党章历经多次修订与完善,其过程体现党纪建设的发展历程。新的历史时期,学习党章,特别是了解党纪建设的历史发展,对于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党章修订 党纪建设 发展

党的纪律,即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任务以及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而党章,则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和制定各项具体规范的基本依据。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党的纪律明确其中。

一、中国共产党党章修订的基本情况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党章建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对党章进行修订,使之更好地适应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需要。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先后制定通过7部党章(党纲、党章修正案)。1921年党成立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纲领》,虽不是正式章程,但实际上发挥了党章的作用。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的完成。之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都没有制定新党章,而是对二大党章作了三次修订。1928年党的六大在苏联召开,制定通过了新党章。这次制定的党章很大程度上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不少条文几乎照搬照抄,脱离了当时中国的实际。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并制定党章,党章首次出现总纲部分,奠定此后历次党章的结构基础;第一次将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标志着党在理论上走向成熟。

(二)执政以来,党至今已制定通过4部党章、7部党章修正案。1956年,八大制定党执政后第一部党章,对执政党建设的规律进行了初步探索。1969年,“文化大革命”发动三年后召开的九大,由于在错误理论指导下制定了新党章,竟然把“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1]p272写入其中,反映出九大党章在党的建设方面的倒退。1973年十大制定的党章继续了九大的错误,未能把党的建设引上正轨。1977年党的十一大对十大党章作了修改,但由于指导思想未实现拨乱反正,修订的党章呈现对错交织的状态。1982年十二大制定新的党章,纠正之前党章“左”的错误,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实现党章领域的拨乱反正,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得到全面恢复。此后,直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通过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30年间,中国共产党没有再重新制定新的章程,而是对十二大党章连续进行了6次修订,使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探索经验和理论创新成果及时在党章中得到体现,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的重要指导作用。这一时期,党的指导思想不断丰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先后被写入党章,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被不断推向前进。

二、历次党章修订对党纪建设的发展

通过对历次党章修订情况的回顾,不难发现,党章发展的最大特点就是与时俱进。而作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思想为指导创立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将严格的纪律体现在具有最高权威的党章中,使之与党章的发展一道丰富与完善。应该说,历次对党章进行修订的过程,总体上就是推动党纪建设发展的过程。

(一)一大纲领至七大党章:民主革命时期奠定党纪建设基础。1921年党成立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即确立了“纪律立党”原则。《纲领》指出,党员在入党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员从一个地区转到另一个地区时,必须有组织的介绍;被派到其他地区工作,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1]p50-51;等等。这些规定为新生的党组织在强权高压环境下得以生存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部正式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纪律”专章,突出强调党的纪律。指出:“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1]p55-56这里已隐含“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思想,为之后历次党章所沿用。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对党员违纪的处理:“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露本党秘密”[1]p56,违反其中一条即开除。这虽有助于规范党员行为,但显然不利于达到教育目的,更容易造成对它的滥用。总的来说,二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比一大有很大进步。

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进一步细化了组织程序,严格了入党标准。1925年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更强调对党员的日常监管,要求“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道”[1]p68。

1927年党的五大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指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针对当时所处的危急时刻,提出“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1]p79在这里,《决案》规定了对党组织的处分,同时改变了以往对违纪党员采取简单开除的办法,有利于保证处分的公正,防止对处分的滥用。“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决案》还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1]p78,并赋予其很高的地位。按照第八章“监察委员会”对其职权的界定,实际上相当于将监委置于与同级党委平等的地位上。这既保证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树立起监察机关应有的权威。但由于这是党首次设立监察机关,缺少经验,许多规定不够具体,加之五大后不久有多名监委牺牲,各级党组织忙于应对革命形势变化,选出的监察委员会未能开展实际有效的工作。

1928年六大制定的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做了一些调整。一是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代之以中央及省、市、县的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财政监督,不同于监察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当时国内革命形势倒退,迫切需要加强纪律建设,这一改动显然不符合实际。二是对纪律处分规定的调整,提出党委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有直接开除其党籍的权力,增加“指责”为最轻处分形式。三是对党员退出机制的调整,首次规定党员自愿退党制度,把以往党章中连续三个月无故不交党费即开除的规定改为自愿脱党,较简单的开除方式更进了一步,为此后历次党章(除九大、十大外)所沿袭。

1945年党的七大制定的党章在首次增设的总纲中专门论述党纪问题,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1]p98关于纪律处分,新党章专列“奖励与处分”一章,纠正了以往“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错误做法,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此外,七大党章还决定取消六大设立的审查委员会,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1]p110,由中央和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出,在同级党委指导下工作。这对后来的纪检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八大至十一大党章:执政后对党纪建设的曲折探索。1956年党的八大面对执政后的新形势,更加强调纪律建设,指出:“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绝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1]p208八大制定的党章在纪律方面形成了一些新规定。一是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首次将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是规范党纪处分的类别划分,取消“劝告”形式,确立了沿用至今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体系。三是重新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1955年3月的全国党代会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八大党章扩大了其职权范围,增加“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1]p225的内容。八大党章为执政党的纪律建设打下良好开端。

1969年九大通过的党章,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指导下,废除了许多党纪建设的正确规定。监察委员会被取消,规定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处分,也并未指明到底是哪条纪律、该按何种程序执行。绝大多数党员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大批革命家被打倒,反而给投机分子篡党夺权以可乘之机。党纪建设遭遇严重挫折。

1973年十大制定的党章在纪律方面延续了九大党章的错误,甚至在一些问题上“左”的错误还有所发展,加剧了冤假错案的大量出现,造成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极度混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巨大损失。

粉碎“四人帮”后召开的十一大对十大党章进行了修改,在纪律方面纠正了许多错误。党章要求党员“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1]p287。并恢复设立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大修订的党章反映了结束“十年动乱”后全党加强纪律建设的迫切需要,但由于它是在从错误转向正确的过渡状态下产生,仍带有明显“左”的色彩。

(三)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党纪建设全面恢复与稳步发展。1982年党的十二大制定新党章全面恢复了党纪建设的优良传统。党章强调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党员遵守党纪的同时还要遵守国法,任何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鉴于“文革”的教训,党章规范了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提出“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1]p313。此外,十二大党章还提高了纪委地位,扩大了其职权范围,确立了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体制。

十二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改革开放新时期,历史环境的新变化对党纪建设提出新考验。1987年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提出要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首次明确规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1]p333,有助于增进权力的透明运作,预防以权力为中心的腐败。

1992年十四大修订的党章首次把“从严治党”写入总纲,提出党的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1]p368,标志着党正式将“从严治党”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为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委成员,此次修订的党章还增加追认制度,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可以先作决定,然后由全会追认。

1997年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强调“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就是真正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1]p401,坚持邓小平理论就是“大纪律”。

2002年十六大修订的党章增写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1]p431的内容,要求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政意识。党章提出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1]p409。同时对纪检机关的权责作了补充:一是在各级纪委主要任务中增加“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首次明确了党委在反腐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能;二是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1]p427的内容,有助于各级纪委实施更有效的监督。

2007年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提出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1]p452的十六字方针写入党章。在组织制度方面,增加了党代会任期制、巡视制度及党委常委会接受全委会监督等新规定,对于加强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2年十八大新修订的党章充分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章在总纲部分强调“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1]p8。在第六章“党的干部”中增加干部选拔“以德为先”的原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1]p25。十八大党章丰富了党纪建设的内容,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恪守党纪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三、新时期学习党章对加强党纪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成立95年来对党章进行了多次修订。而历次对党章的修订,也就是对纪律建设的规范与完善。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自第一部党章始,在每部党章中都专设纪律一章,彰显出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新时期,学习党章,整体把握党纪建设的发展脉络并对之进行理性的思考,对于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对党章的学习,是新形势下推进党纪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众多法规中处于核心和最高地位。党内的其他所有规章制度,都是党章的具体化,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党章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得以贯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深刻变化,我们党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只有把党章学习好、贯彻好,才能做到严格执行、主动遵守并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不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因此,加强对党章的学习,是新形势下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迫切需要。

第二,通过学习党章,了解党纪建设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和坚持党纪建设的正确方向。党章是一面指引我们前进方向的旗帜。在党内,党章具有最高权威,党章明确的方向,实际也就是党纪建设的发展方向。历史经验表明,党纪建设能够取得进步,得益于党章的正确指引。“文革”期间,九大、十大制定的党章由于在错误理论指导下出现了方向错误,造成党纪建设严重倒退,带来党内政治生活的极度混乱,直到党的十二大重新制定了党章,党纪建设的优良传统才得到全面恢复。通过对党章的学习,了解党纪建设发展中这段曲折的历史,反思我们之前所犯的错误,深化对坚持党纪建设正确方向重要性的认识,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工作中自觉以党章规定为指引,更好地把握和坚持党纪建设的正确方向。

第三,学习党章,有助于党员干部以党章为“标尺”对照自查,树立遵守党纪的意识自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2]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员干部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党的纪律等。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自入党的那天起,就应该把党章的各项规定牢记于心,时刻以党章的要求为“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章意识弱化,忘记了当初入党时的誓言和身为党员的宗旨,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最终沦为党和人民的罪人。其结局,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要重视和加强对党章的学习。在学习党章的过程中,把党章规定作为比对的“标尺”,将自己的思想与工作的实际摆进去,仔细对照,认真剖析,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并努力使这种对照自查成为常态。久而久之,就会使党员干部树立遵守党纪的意识自觉。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正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迈进,伟大的征程上要靠党章的正确指引。近期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开展的“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更是把学习党章摆在了第一位。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把党章学习好,使之“内化于心”,更要在实际工作中把党章践行好,做到“外化于行”。学习贯彻好党章,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纪律建设,必将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2)[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2]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N].人民日报,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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