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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的农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探讨

时间:2024-05-09

张冬梅

摘 要: 随着时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婚姻引起的各种案件相对而言是较多的,在农村婚姻中,女性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男性婚姻的成本相对较高,对于早婚的现象层出不穷,婚姻登记难以有效落实。基于农村婚姻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做好农村婚姻问题的有效解决,做好农村婚姻法律的有效性保证,在新形势下的农村婚姻发展中构建和谐的婚姻环境。

关键词: 农村婚姻 法律援助 实施方法

21世纪,经济多元化发展,我国农村婚姻始终受传统思想的相关影响,并使得农村婚姻状况发生较大的改变,不仅仅早婚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婚姻登记的难以落实同样也有较大的困难。关于我国新形势下农村婚姻法律的基本援助工作实施,更要结合法律的层面,促进农村婚姻的正向积极发展。

一、我国农村婚姻中的各项问题

(一)婚姻成本分析

对于罗甸县而言,家庭尤其重视孩子的婚姻大事,同样也是父母的一种重要使命。一旦孩子出生之后,父母总会有较复杂的心理,虽然后继有人,但是更要做好未来孩子的娶妻准备。在孩子较小的时候,父母就开始艰难的劳作,并对孩子的婚事进行准备[1]。对于当前的罗甸县而言,在农村结婚时,女方基本上要求为楼房,并结合卧室、厨房和客厅,总价值大概为15万元,而对于家具而言,总体费用基本上为20万元作用。有的农村男女结婚,并在县城买房娶妻生子。装修家具的费用逐渐增加,基本上控制为35万元。对于相对贫困的农村家庭而言,结婚的支付相对而言较沉重。但是对女方而言,一般男方没有房子,女方家长并不同意女儿出嫁。

(二)择偶范围分析

在农村的择偶范围中,不仅存在等级通婚圈,而且存在地理通婚圈。对于等级通婚圈而言,主要是对和自己处于一种层级的另一方进行择偶。对于地理通婚圈,主要是在一定的通婚地域環境中进行的一种通婚过程。对于罗甸县的择偶而言,主要是选择一种地理通婚的形式,同时也存在农村外出小伙子,对外地的姑娘带回来并结婚,但是这种婚姻现象不常见。在农村中,同样也存在男性入赘外地的现象,但是这种情况更不常见。在经济发展中,当前通讯更是处于一种发达的状态,农村人们思想逐渐解放,并有越来越大的择偶范围。

(三)男性女性择偶困难度分析

对于农村而言,男性的数量明显多于女性,人们的思想处于较封建的阶段中,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婚姻市场中,女性往往存在较高的价值,在对自己的配偶选择中,有较好的出嫁优势[2]。但是在农村家庭的生育观逐渐改变中,更注重女儿的价值,并逐渐改变男女不良比例的情况。

二、我国农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农村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贯彻

对于农村的婚姻而言,在法律援助中,就要保证有相对完善性的工作,而男性婚姻的成本控制中,就要做好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融入。通过将传统封建观念思想进行纠正,并在择偶范围的不断拓宽中,做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男女平等权利的法律实施,在妇女权利利益的基础保障中,结合男女同工同酬的过程,将男女平等原则逐渐加大,基于现实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相关法律的基本援助。通过提高女性的地位,并显著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3]。在农村妇女的格外照顾中,做好双女家庭养老金支付额度的不断增加,实现农村女性经济地位的全面提高,注重农村妇女干部的综合培养和提拔,显著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地位。始终本着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有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在宣传墙上的基本宣传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

(二)对传统婚姻习俗尊重并规范

农村婚姻的结构中,难以做到婚姻的有效登记,同时也存在较多的早婚现象,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下,农业的生产往往更注重劳动力的获取,在国家军队的发展中,同样也重视男性劳动力的培养,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发展。但是在现代胡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更要注重现代化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将女性的主体地位全面凸显。在农村早婚的法律制度完善中,真正意义上得到落实。通过对传统婚姻习俗进行尊重,并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将法律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在法律的基础上保证公民有法律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后对婚姻家庭责任进行有效的承担。基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要做好结婚的基础登记,并提高婚姻登记的效力。

(三)做好农村妇女儿童权益的合法保障

农村离婚纠纷的产生,要增强女性法律观念意识,而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在财产的分割中同样难以得到根本有效的保障,这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发展中有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的利益有极其不利的影响。基于婚姻登记相关职责的履行中,更要对法律的严肃性进行全面的维护,注重正常社会秩序的根本维护过程,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对协议离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4]。在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愿中,要对子女抚养和实际财产分割进行书面协议的规定,并赋予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权利。

三、结语

农村婚姻现状不容乐观,在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更要做好调解机制的科学建设,并在法律援助案件的结合中做好制度的基础强化,注重法律援助经费的根本保障,在协调的配合中结合法律援助的业务形式,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注重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农村婚姻的法律援助中,同样也要将农村婚姻法的早婚和婚姻登记情况全面落实,将人们的婚姻法律意识全面增强,在现代化新形势下的婚姻格局中,保证有规范化的婚姻局面,实现农村婚姻的和谐建设和发展,进而推动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学平,王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J].行政论坛,2012,12(6):65-67.

[2]冯良,苏夏.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4,09(10):28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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