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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的重要功能

时间:2024-05-09

侯学华

中共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励精图治,统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将协商民主制度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统一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之下,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理论创新,充分显示了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自信。

一、基层社会组织活力亟须制度释放

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体,又称为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是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在城市化过程中,基层社会组织在维持社会秩序,促进公民自治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如城市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各类合作社等,都已成为基层社会必不可少的自治组织。但现阶段,我国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像城市社区的“业主委员会”虽已有确定的法律地位,但其如何产生、能行使哪些权力,却受制于诸多地方法规,导致很多社区的业主委员会不仅难以成立,即使成立了也是形同虚设。如此一来,当社区居民因水、电、暖气等公共问题产生疑问时,就无法与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平等对话,矛盾一旦激化,就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因此,为了缓冲和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就要确立基层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激发和释放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与能量。同时,还要简化政府对诸如业主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及爱心协会、公益组织的审批程序,促进这些组织的自我壮大。基层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当它们能够自觉自愿地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的政治过程的时候,协商民主也就有了扎实的基础。

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全新论述。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步骤。

协商民主无疑是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大报告在论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对如何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做了清晰的描述:“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要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三、基层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纵观十八届三中全会文献,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是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要创新社会治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核心路径,是从制度上为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松绑,从政策上积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实现其自觉、自愿与广泛、多层次地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像浙江温岭地区存在的民主恳谈会、各地广泛采用的价格听证会、义工联盟等,实质上就是社会自治组织介入政府决策,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这种方式既是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推动了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民主协商和有效管理。一旦基层社会组织发挥有效的协调作用,社会矛盾便可以化解在基层,从而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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