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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机制

时间:2024-04-23

袁明

[摘 要]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坚持法治为基、德治为本的双重维度。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保障,依法治国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德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旨向,以德治国必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加强和重视道德教育改革。德治与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机制,须坚持德法并举,促进德治与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结合,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治 德治 和谐社会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确立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1]p196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其中,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全面具体地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五大基本原则。其中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一条独立具体的原则凝练出来,这对于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法治为基、德治为本的双重维度。

一、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在国家中具有绝对权威,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不受侵犯是法的基本功能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分配不均、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鸿沟不断扩大等社会不和谐因素日益凸显,不断激化各阶层和社会成员间的矛盾。对此,为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制约作用。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套内容丰富的思想价值体系,主要涵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具体内涵。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2]p8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继续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服务,依法治国必然要防止国家权力成为官员的囊中私物。执法为民集中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充分保障人权,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做好本职工作。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主要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是指法律本身及其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的运行过程体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为我国的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明晰了目标与方向,它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全局观念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党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p14。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还存在部分欠缺。对此,应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使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意愿;实现科学立法,加强部门法等各种横向法律规章之间的协调性与一致性,防止法律规范部门化等倾向。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需完善宪法实施机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的实施到不到位,宪法具备相当的权威是前提,必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监督制度,不断提升宪法权威性。同时,注重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也至为重要。在法治监督体系的建设中,必须建立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的法治监督体系,形成一股合力,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在法治保障体系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建立科学的法治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共同构成其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运行保障。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要有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遵循“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原则,建成内容科学、配置合理、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政府工作人员是政府第一资源,是政府意志的委托者和执行者。政府工作人员行政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决定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因为公务员是直接接触公民,代表政府执行相关职能的行政主体。所以,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便集中到提高政府公务人员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能力上来。首先,公务员需树立“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政府公务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政府工作才能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应充分运用可利用的教育资源,通过开展法治教育讲座等方式对公务员进行系统的法治知识培训。其次,需提高公务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建立严格的公务员选拔机制,把法律法规知识考察纳入选拔标准体系中;改革公务员评价制度,将依法行政能力纳入考核范围;完善公务员监督制度,加强部门内部与社会舆论的双重监督,使政府公务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再次,推行人性化执法,强化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在遵循法律和履行正当执法程序的同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权益,做到为民、亲民、爱民。

二、德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旨向

现代意义的“德治”是指在对公民的思想建设中,推广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用良好的道德内容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宁和社会稳定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辉煌成就,但道德滑坡问题却非常明显,相当程度的道德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新瓶颈。因此,大力推进以德治国,发挥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调节、引导等作用刻不容缓。

(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体系,主要内容体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具体规定了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我国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诠释的生活化、大众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公民心中,最重要的是要使更多的人接受、理解其含义。报纸、网络媒体等舆论载体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此进行宣传、弘扬,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为接受。另一方面,应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们践行的个性化、有效化。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内化为公民的人生观、价值观,转化为公民道德、职业品德、家庭美德与个人品质,外化为社会群体和个人的行为准则与规范。

(二)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构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其主要内涵包括: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4]p225。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发挥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强大辐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人民服务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与普遍性,当下,必须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导干部、所有公务人员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只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手段谋取利益,奉献社会,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而集体主义主要集中体现为正确协调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首先,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整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增加,个人利益的扩大也相应地扩大了整体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应服从于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冲突时,整体利益是根本,应着眼于大局,顾全整体。再次,应重视个人利益的发展。整体利益的充分积累,可以推动个人利益的不断发展。

(三)加强和重视道德教育改革。当前我国面临经济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双重压力,道德教育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存在着些许需要完善的方面。首先,我们必须重视对传统价值观的挖掘与弘扬。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将其精华授之以大众,鼓励大众在生活中面临实际问题时,运用传统精神分析道德问题,明确道德评判标准,做出道德判断。其次,注重教育方式的改变。之前我们一直实施的都是一种灌输式的教育方式,这种方法在德育中无疑处于一种弱化的状态。善的宣传者唯一的方法是设法在其他人的身上唤起那些与他自己所感受到的同样的欲望,为了这个目的,他必须诉诸情感[5]p221。所以,关于道德教育,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体验式教育方式的运用,体现教育的参与性,通过开展更多的社会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明确自身责任与义务,明确道德目标与要求,从而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再次,注重道德教育环境的建设。道德不是教出来的,而是通过感染得到的。校园中的建筑、雕像、标语等等都可以让学生感受到各种道德文化,从而潜移默化地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价值与标准。所以必须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通过环境文化的熏陶来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感与道德情操。

三、法治与德治并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德治注重价值观念,注重人的内心世界的改造,法治注重治理形式,注重人的外在行为的约束。德治与法治一个更注重内容,一个更注重形式,但其目的具有一致性。法治与德治因其差异性而相互补充,因为相互补充而又相互结合。法治与德治结合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上。具体体现为:以道德价值观为依据严格立法,以道德价值观为依据科学决策,以道德价值观为依据公正司法。从而使立法、执法、司法合乎道德之要求。

(一)德治与法治在立法中结合。德治与法治在立法中结合主要体现在制定合乎正义之良法。良法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而且有益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结构的优化重组。而良法之制定,民主程序是其前提和基础,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不断完善民主程序,最终才能达到善治的目的。为此,必然做到:一方面,增强利益表达机制。扩宽民主表达渠道,提高立法程序的参与度和代表的深厚度;增加表达时间,适当延长会期,使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表达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需要;丰富表达方式,可口头也可书面,同时通过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倾听更多声音。另一方面,保证新闻舆论的言论自由,以新闻媒介作为载体,驾起沟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通过新闻媒介将百姓的呼声和愿望传达给立法者,再将政府的立法活动反馈给广大人民群众。德法并举,是目的,也是手段,更是一种精神指导,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民主程序的不断完善,良法的最终制定,使法律体系具有伦理道德上的立足点,从而形成坚实的群众基础,最终实现德治与法治科学结合。

(二)德治与法治在执法中结合。治国的关键在于行政,维护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关键也在于行政,在行政执法中体现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必然路径。观念是源头,要在行政领域实现德治与法治结合,促进科学行政,最为重要的便是转变行政执法理念。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行政等同于管理,将国家与公民视为对立的两方,行政便是国家管理社会,国家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公民处于从属地位,执法便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进行行政检查、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权力。然而,新的时代背景下,旧的行政执法理念已然过时。对此,一方面,行政机关应转变消极执法的理念,树立积极服务的新理念。行政执法应包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内涵,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不单单只停留在维护社会秩序、进行行政处罚等强制性功能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从权力行政转变到权利行政上来。之前,政府奉行的是权力本位的行政理念,主张权力至上,权力大于权利,常常以剥夺牺牲公民权利以成就其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力,从而激化官民矛盾。如今,我们倡导权利行政,就是要将公民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将权力作为维护实现公民权益的手段。行政法的根本宗旨就在于适当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法人即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利。

(三)德治与法治在司法中结合。法院和法官是法律事件的最后仲裁者,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责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与法官必须依法行事,同时又必须考虑公众利益。所以他们既是法律的遵循者,又是道德的追随者。在司法领域,德治与法治结合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实现司法职业化。司法职业化如今被解释为司法应当由一群具有法律知识、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操守的人所统治,实现司法独立。司法人员必须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扎实自身专业性知识后,注重自身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防止司法职业化的过程中出现司法官僚化现象,从而导致司法腐败,阻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司法民主化。陪审制是在司法领域实现德法并举的重要方法,它将民意制度化地融入司法过程,实现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结合。陪审制的实质是让人民审理人民,从而打破司法官僚独揽国家审判权。民主在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司法独立、人民审判、审判公开等。司法职业化也不能拒斥民主的存在。陪审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确保了人民的主权,从而使司法得到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使得司法过程更具合法性。

法治与德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机制,德法并举对于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必须充分重视法治的基础性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同时,注重德治的根本性作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加强和重视道德教育改革。坚持德治与法治的双重维度,推进德治与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结合,实现德法并举,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

[3]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J].法学研究,2014(6).

[4]毛冰漪.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J].江西社会科学,2011(4).

[5]罗素.宗教与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责任编辑 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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