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刘 跃(微山县璎轩实验学校初中部,山东微山 27760077600)
统编《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是初中阶段的法治教育专册。它以宪法精神为主要线索,以宪法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宪法意识为培养主旨,故有宪法专册之称。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民族复兴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因此,教师除了学习了解与本次宪法修改的相关会议和重要文献外,应重点学习掌握本次宪法修正案的有关内容,并及时地贯彻到法治教育专册教学中去,以增强课堂时效性,改变教材滞后性。
1.第一课第二框第一目“组织国家机构”
在讲述本目时,可以联系宪法修正案等资料。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2.第二课第一框第一目“根本的活动准则”
在讲述本目时,可以联系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等资料,明确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3.第二课第一框第二目“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讲述本目时,可以联系王晨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等资料,明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在规定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等方面有显著区别。
4.第二课第二框第二目“增强宪法意识”
在讲述本目时,可以联系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资料,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明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明确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
5.第五课第二框第二目“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讲述本目时,可以联系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王晨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等资料,明确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6.第五课第三框第一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讲述本目时,可以联系宪法修正案等资料。宪法修正案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7.第五课第三框第二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讲述本目时,可以联系宪法修正案等资料。宪法修正案将我国的民族关系表述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8.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
在讲述本课时,可以联系宪法修正案等资料。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宪法的修改,使现行教材的部分内容产生滞后性。教师必须根据宪法修改新内容对教材知识进行完善,具体来讲有以下十余处。
1.教材第8页第一自然段后面应添加一自然段,增加“监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建议内容如下:“监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2.教材第11页第一自然段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教材第11页最下方图示最右方框中的文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教材第18页最后一自然段中的“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修改为:“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增加了五条内容。
5.教材第64页第一自然段中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修改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6.教材第76页第六课引言中的“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统称,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修改为:“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统称,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7.教材第77页“探究与分享”右上方圈内文字“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8.教材第78页第一自然段中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9.教材第79页“探究与分享”左上方方框内文字“任免权就是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任免权就是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教材第80页第一自然段中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修改为:“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11.教材第83页第一自然段“根据宪法,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将其中“监察”删去,这项政府职权已改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12.教材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中应增加一框内容《国家监察机关》,列在《国家行政机关》后面作为本课第三框。建议内容如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主要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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