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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问题

时间:2024-05-09

韩帅

摘要:民国时期,针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机构主要有大学的学术评价机构、政府的学术评价机构、民间的学术评价机构。大学的评议会、教授会等发挥着学术评价方面的领导作用。北洋政府计划设立学术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审定会,但并没有具体实施;国民政府教育部成立的学术审议委员会成为全国最高的学术审议机关。民间的学术评价机构以中国科学社为代表,设立科学奖励基金,成立了评选组织。民国时期针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方法主要是同行评议,该方法在专家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方法、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上不断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可以在建立第三方评价组织、重视学术作品的原创性、注意评价结果的反馈、加强同行评议的管控等方面为当今提供启示。

关键词:民国;大学;教师;学术评价;评价机构;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K258;K26;G6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1)04-0092-06

民国时期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时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开创于此时,大学学术评价的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随之萌芽发展。本文主要从学术评价机构和学术评价方法的视角考察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问题。从学术评价机构上看,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大学的学术评价机构和民间学术社团为辅助的较为完整的评价体系;从学术评价方法上看,主要采用的是同行评议方法,该方法虽不断完善却也存在漏洞。考察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问题,对完善我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学术评价机构

(一)大学的学术评价机构

在全国性学术评价机构成立前,大学的教师聘任、论著评奖等,以各个学校的自评为主。民国前期,教育部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和1917年颁布的《修正大学令》都明确提到大学设评议会,前者还提到了设立教授会。大学的评议会和教授会虽然不是专门的学术评价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学术评价的方法与标准。如北京大学曾在1917年制定《评议会规则》,1920年通过了《评议会规则修正案》,后者规定评议会的职责有:“各学系之设立及变更;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各种规则;各行政委员之委任;本校预算;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总长者;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项。”[1]虽然其中未明确提及学术评价的相关规定,但作为北京大学最高权力机关,评议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学术评价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其他学校也效仿北京大学组建了评议会等,但成员组成和职权规定都有不同。

除评议会和教授会外,有的学校将评价事务分置于其他部门。如1926年的《修正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中提到“本大学设立聘任委员会,审查教职员资格及规定聘任条件”[2],大学教师的聘任中就包含着对教师的学术评价。国立东南大学改名为国立中央大学后,曾经设立研究院,其中研究教授会的权限是“审查入院者”“公议指导研究问题”“审查研究者之著述或报告”[3],其中也涉及学术评价问题。1941年11月,西南联合大学正式成立聘任委员会,规定各学院延聘教师时,要将拟聘教师的姓名、履历、著作成果、拟聘的职位等提交该会审核。聘任委员会按照《本校教师资格标准》进行学术评价,如副教授须具有三项资格之一:(1)三年研究院工作或具有博士学位;(2)于所任学科有重要学术贡献;(3)曾任大学或同等学校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或在研究机关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共四年,有特殊成绩。[4]391

另外,西南联合大学对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日考核和年功考核两种。平日考核由主管部门参考教师工作的勤奋程度、忠实程度、精细程度和出勤情况等进行考核,每半年开具评语,送交总务处汇总到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核,供年功考核参考。年功考核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平日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评价,使教师得到加薪或晋级的奖励,或告诫、减薪、停职的惩戒。[4]427-428

(二)政府的学术评价机构

1.设立学术评价机构的尝试

1914年7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决定成立学术评定委员会,这是民国成立后政府准备设立学术评价机构的开端。与学术评定委员会相关的法令主要有《学术评定委员会组织令》《学术评定委员会分科评定规程》《学术评定委员会受验毕业证书细则》《学术评定委员会特奖规程》《学术评定委员会除资及停资规程》等。学术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学术评价、奖励和毕业证书的验证等,这些职责已经比较制度化了。

1918年,教育部制定了《学术审定会条例》,3月29日由教育总长傅增湘签署发布。《学术审定会条例》规定学术审定会的职责为:“处理《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学术上著述及发明之审定事务。”可见,学术审定会是审定全国学术著述及发明的学术评价机构。

上述学术评定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由大总统选派,学术审定会则附设于教育部,相比学术评定委员会的地位有所下降。但学术审定会在评议范围上有所拓展、在规定上更为严密、在评议奖励对象上大为拓展,与后来抗战期间成立并真正运作的学术审议委员会已经非常接近。[5]

尽管学术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审定会的相关文件在颁布时明令“自公布日施行”,但其仅停留在条例和规程层面上,未见付诸实施,其成效不得而知。本文将学术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审定会的各项情况进行对比,具体内容见表1。

2. 学术审议委员会

学术审议委员会成立之前,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于1935年设立了评议会,但评议会在学术评议方面成效甚微,主要集中于对学者学术成就的总体性評估(院士选举),在抗战时期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逐渐被国民政府教育部成立的学术审议委员会所取代。

1939年,教育部制定《学术审议委员会章程》,随后成立的学术审议委员会成为全国最高的学术审议机关。人员组成除教育部部长、次长及高等教育司司长外,另设聘任委员25人,其中教育部直接聘任12人,余下的13人从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院长)中选举产生,聘任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学术审议委员会章程》中提到,建立学术审议委员会的目的是“审议学术文化事业”“促进高等教育设施”,任务有审议全国各大学之学术研究事项、建议学术研究之促进与奖励事项等,[6]5其学术审查范围包括全国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

学术审议委员会的运作与大学教师评价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两点:首先,从大学教师的资格审查权上看,这一权利被收归中央,大学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在任命教授或副教授上有较大的自主权。自1940年至1947年10月,经过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大学教员,有教授2 563人,副教授1 205人,講师1 962人,助教2 497人。[7]514其次,从大学教师的学术成果评价上看,学术审议委员会依据《著作发明及美术奖励规则》等文件中的相关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先后组织了6届全国最高学术评奖,鼓励了抗战时期的学术研究。表2是对《修正著作发明及美术奖励规则》中内容的简要展示[8]62-65。学术审议委员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此规则进行了不断的修正和完善。

(三)民间的学术评价机构

除大学和政府的学术评价机构外,民间学术团体也进行过相当的努力,尤以中国科学社为代表。1915年成立的中国科学社是我国最早的民间学术团体,为激励科学研究者尤其是青年研究者设立了多种科学研究奖项。如“高君韦女士纪念奖金”奖给算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及地学五科,每年选一科轮流给奖,1929年开始第一届评奖,主要奖励高校学生,1939年8月中国科学社理事会将奖励对象从学生扩展到助教。[9]“何育杰物理学奖金”除奖励高校数理系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外,也涉及助教,1940年的“何育杰物理学奖金”颁发给了燕京大学物理学助教马振玉。[10]这些奖项由评价委员会主持征文及审稿事宜,专家予以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评奖机制。在中国科学社的带动下许多学术团体也纷纷效仿,成立评选组织,设立科学奖励基金,如中国地质学会设立“葛氏奖章”“丁文江先生纪念奖金”等。

民间学术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多局限于理工科,且长期面临资金紧张等困境,虽然影响力远不能同政府的学术评价机构相比,但民间学术团体在促进学术评价水平提高和学术评价体系完善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民国时期学术评价体系的建立作出了贡献,鼓励了学术研究人才的成长,促进了中国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学术评价方法

民国时期针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方法主要是同行评议,不论是大学还是政府组织和民间学会,各种评价机构依靠的大都是当时各个学科的专家学者。同行评议的方法历史悠久,是迄今为止最早的学术评价方式,它源自14世纪威尼斯共和国试行的专利审查制度。17世纪英国皇家学会在评议学者的入会申请和会员的学术论文时,就采取了同行评议方法。同行评议方法经过不断的完善沿用至今,可用于评价学术论文、研究项目、职称、学位、学术奖励等,成为国际学术界通用的学术评价方法之一。

前面提到的三类学术评价机构中,大学的学术评价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主要是大学内部同行专家进行的同行评议,政府的学术审议委员会和民间学术团体参与学术评价的专家不仅有单位内部的同行学者,还有从外部聘请的专家。以下聚焦国民政府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从同行专家的遴选标准、专家的遴选方法、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研究成果的评价流程四方面加以阐述。

(一)专家的遴选标准

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聘任委员的资格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现任或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长或国立学院院长者;(2)现任或曾任公立研究院院长或研究所所长者;(3)曾任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教授七年以上著有成绩者;(4)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6]5在具体参加评审时,除了专门委员参与,自行申请者的作品还需两位专家填写介绍书。这两位专家要曾任或现任专科以上学校校长(院长)或担任有关该著作或发明的学科教授;或者为研究院所的研究员,原系研究该学科者;或者对于该学科确有研究,已有重要著作。[8]64

(二)专家的遴选方法

1939年12月,在选举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时,采用记名投票分科选举的方法:“聘任委员,由国立专科以上学校院校长用记名投票法分科选举之。文、理、法三科,每科选举二人;农、工、商、医、教育、艺术、军事及体育七科,每科选举一人。各科依定额得票最多者由教育部长聘任为委员。”如果得票数相同,则抽签决定。根据选举结果,产生了13名委员,其中文科由冯友兰和傅斯年当选,理科由竺可桢和吴有训当选,法科由周鲠生和王世杰当选,工科由茅以升当选,商科由马寅初当选,医科由颜福庆当选,艺术由滕固当选,教育由蒋梦麟当选,农科由邹树文当选,军事及体育由马约翰当选。[11]可见学术审议委员会聚集了当时国立大学各学科的著名学者。至于专门委员外另行聘请的专家的遴选方法,未有明文记载。

(三)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

经过不断总结,学术审议委员会通过了《补助学术研究及奖励著作发明》,审查著作或发明的标准有如下13项:(1)作者的观点或所代表的思想是否正确;(2)参考材料是否详赡;(3)结构是否完美;(4)有无特殊创见;(5)是否有独立体系或自成一家学说;(6)是否有系统的叙述或说明;(7)整理前人学说有无改进之点或特殊贡献;(8)是否适合国情或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及农工业各方面的影响如何;(9)是否有学理根据;(10)是否确系发明或创作;(11)发明程序是否明显,是否可以实验证明;(12)是否能普遍应用;(13)技术是否精巧。关于给奖的标准见表3,[7]867从中可见独创性或发明性的程度是重要的评判标准。

(四)研究成果的评价流程

学术审议委员会先后组织了6届学术评奖,规定研究成果须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相关研究专家三者之一推荐方可参评。首届作品收到后,学术审议委员会送2位审查专家分别进行初审、复审,排除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品,初审和复审均认为合格的作品再送全体大会审议。审议采用了评分的办法,由审查专家打分并加上评语。第二届作品变为须经3人以上审查,审查结果均为合格的作品再送大会审议,第二届增加了审查专家的人数。审议从比较简略的评分变为比较详细的评价,审查专家就上述13项详加评判并填注意见,最后于总评一栏说明应否给予奖励以及给奖的等级以作参考,[12]进一步严格了评审环节。对于审查专家均认为无奖励价值的作品,将作品和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节录函发还给申请人。但在评审的过程中,没有采取匿名评审原则,也没有遵循回避原则,比如有些申请人同时是审查专家,有些审查专家又同时担任介绍人。

三、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学术评价的启示

民国时期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从学术评价机构上看,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大学的学术评价机构和民间学术团体为辅助的较为完整的评价体系;从学术评价方法上看,同行评议方法虽不断完善却也存在一些漏洞。民國时期大学教师的学术评价问题对今天也有诸多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建立第三方评价组织

民国时期,虽然民间学术团体也曾有建立全国性学术评价组织的尝试,但政府的学术评价机构仍占主导地位。随着国民政府对大学控制的逐步加强,行政权力或多或少地干预了学术评价活动的正常运行。建立与大学没有统属关系、利益纠纷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如美国一直由民间非盈利中介机构对高校的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认证和引导,日本2002年成立的全国学位与大学评价协会发挥着第三方团体评价体系的作用,[13]这些机构是依据一定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实体,有助于在评估过程中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建立第三方学术评价组织,一要严格把控专业评价机构的资质标准,由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等资质条件好的评价机构来承担评价工作;二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制体系,赋予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真正独立的身份,使第三方评价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要加强对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的规范监督,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就提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二)重视学术作品的原创性

民国时期,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将独创性或发明性的程度作为给奖的标准,一等奖要具有独创性或发明性,对于学术确有特殊贡献。纵观历届获得学术审议委员会奖励的一等奖作品,如冯友兰的《新理学》、华罗庚的《堆垒素数论》、周培源的《激流论》、汤用彤的《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陈寅恪的《唐代政治史论稿》等,它们都是近代学术史上具有独创性、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原创性是学术研究的生命,注重原创是学术发展的必然需求,更是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关键一环。目前高校教师学术评价体系主要以学术期刊为依据,基本建立在文献计量学的技术方法之上,这提升了学术期刊在学术生态结构中的地位,但学术作品的原创性在评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尚未凸显,而且,“以刊评文”现象也易助长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14]。为此,应下大力气改革与之相关的人事制度、激励制度等,为科研人才的发展营造良好宽松的氛围,建立有利于发现原创成果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以创新的方法选出真正有原创性的成果并予以奖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要突出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价值。当前国内的一些学术评奖也作出了有益尝试,如为纪念现代著名史学大家吕思勉先生、鼓励当代人文领域学者产出更多的原创性成果而设立的“思勉原创奖”就倡导学者追求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和方法创新,促进学术成果产生应有价值。一些学术评价机构,如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研究中心等,也将学术创新程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

(三)注意评价结果的反馈

在民国时期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评奖过程中,对于审查专家均认为无奖励价值的作品,学术审议委员会也会将作品返还给申请人并将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节录函发给申请人。这不仅体现了对申请人的尊重,而且对提升其学术水平也会有所助益,可使申请人明白自己学术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方向。当前高校教师学术评价体系中的评价反馈是较为薄弱的环节,比如高校教师在申报某些项目时,仅知道申报结果成功与否,而不知道具体的评价意见;在相关考核、奖励中,也仅知道最后的等级成绩。为此,应建立健全申诉反馈机制,及时将评审的详细意见反馈给高校教师,并提供申诉途径,鼓励高校教师对评价中的不同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通过中介在与评审人的沟通交流中共同提高科研水平,完善科研成果。国外如剑桥大学、昆士兰大学在评价反馈中比较重视教师个人发展和高校整体水平的提高,会根据评议结果帮助教师认识个人的不足,并根据其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培训。[15]这些措施可加以借鉴,使评价双方在反馈交流中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从而更好地促进高校教师学术水平和高校科研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同行评议的管控

民国时期的同行评议有一整套比较完整的程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在进行学术评价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与修正相关规则,在评奖流程中设立了专家审查、小组审查、大会决选三道“防火墙”[16],但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比如,冯友兰作为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也参与了奖项的申请,虽然其著作确实有着较高学术质量,但就学术评价制度中的回避原则来说此举显然是不合适的。再如,由于民国时期学术专家数量有限,因此学术评价机构的组成人员变化幅度非常小。同行评议制度虽然本身存在着不公正性、主观性等局限性,但仍是迄今为止较为合理的评价方式,因此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当今在实践中要不断加强对同行评议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在同行专家遴选、评价活动规则限制等方面保证同行评议确实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强化小同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参评专家的专业契合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的考核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吐故纳新,并注意及时褒奖激励,以此来提高同行评议的准确度;再者,可通过恰当使用双盲评审、开放评议等方式提高同行评议的公正性,同时辅之以合理的定量方法,以提升整个同行评议流程的可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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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玲

Academic Evaluat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Centering on Academic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and

Academic Evaluation Methods

HAN Shuai

(Librar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cademic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for university teachers were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academic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of universities, academic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of the government and academic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of the people. University evaluation committees and professors associations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academic evaluation. Beiyang Government had a plan of setting up an Academic Assessment Committee and an Academic Approval Committee, but it had not been implemented. The Academic Review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had become the highest academic review organ in the country. The non-governmental academic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represented by the Chinese Science Society, set up a science award fund and an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The academic evaluation methods of university teachers were mainly peer reviews. The criteria and methods of electing experts, the criteria for evaluating research results and the specific evaluation process were constantly improved, but there were also many problems. These can provide many enlightenments in establishing third-party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originality of academic works, 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peer review,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feedback of evaluation results.

key words: the Republic of China; university; teachers; academic evaluation; academic evaluation institutions; academic evaluation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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