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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内在逻辑、问题聚焦与对策思考

时间:2024-05-09

刘勇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现实逻辑与历史逻辑。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也面临诸多问题。在引领国家荣誉制度立法方面,立法能力存在不足、法律系统的封闭性以及法律实证主义影响构成主要障碍;在引领国家荣誉内容体系、管理体系与评选体系建设方面,不同层次的国家荣誉尚未充分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国家荣誉评选体系、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仍受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此外,大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缺乏相应意识,也是引领面临的重要难题。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有效引领,要充分体现根本价值导向,强化国家荣誉制度立法的人民取向;要深度融入基本价值理念,促进国家荣誉制度科学体系的有效形成;要坚定遵循核心建构原则,推动国家荣誉表达模式的系统创新;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引领氛围,增进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大众认同。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荣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1)03-0071-08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的根本保障。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家荣誉制度占据重要地位。当前学术界对国家荣誉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进行了广泛研究,但是两者相结合的研究,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引领研究相对不足。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现实逻辑以及历史逻辑。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逻辑生成,是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的基本前提。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理论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理论逻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首先,这是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从发生机制来看,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体,无数个体意志所形成的意志合力,对整个社会群体意志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的主流价值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当代中国群体意志在价值观领域的集中反映。它充分体现无数个体价值意志,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以及改革实践基础上个体价值观合力选择的结果,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既然是生成于合力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就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公约数。这种价值公约数需要通過有效维护以保障多数人的价值意志得以充分体现。国家荣誉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将核心价值资源有效运用于国家荣誉的制度设计与实施,通过国家荣誉制度建设来不断彰显和发挥核心价值观功能,能使多数人的价值需求得到更好满足,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应有之义。从实践路径来看,教育化与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两条基本路径。教育化路径主要包括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以及实践养成等具体形式。法治化路径是加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通过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增强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与话语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将核心价值观融入于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这是核心价值观法治化路径的重要体现与内在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发挥价值导向功能,为实现对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引领提供可能性。从功能定性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集价值观功能、核心价值观功能以及自我特殊功能等三方面功能为一体,具有显著的价值导向功能。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功能就在于社会依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以及行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着眼点以及价值旨归都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与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导向,引导社会成员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深入推进,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认同度、规范融合度、社会实现度逐步提升,为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充分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国家荣誉制度的有效建设,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本身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价值引领来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拥有显著的功能,并且这一功能具备有效发挥的条件,从而为实现对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有效引领提供了可能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现实逻辑

核心价值观体现的是一种“德”,它“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2]。要使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大关键点。早在2014年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曾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建设。2016年岁末,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强调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发挥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3]2018年5月,中共中央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进行了具体部署,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全过程。可以看出,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它并不是空洞的宣传话语,而是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安排,已纳入到了国家的发展规划之中。法治建设极具复杂性。法治一般都起始于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的创建,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稳定动态秩序系统、不断发展的法治体系。国家荣誉制度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比如,进一步推动荣誉立法,它就是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一大具体任务。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是完成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子任务,具有现实紧迫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历史逻辑

重视发挥价值观对于荣誉制度建设的引领,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极为注重“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公正”“独立富强”等革命价值理念,并重视将价值理念融入当时党与军队荣誉制度建设。这从当时颁授勋章与奖章的具体实践中就可以清晰看出。例如,1933年,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于每年的“八一”建军纪念日颁发“红星奖章”;抗战爆发后,各地、各部队自行颁发了各式各样的军功章,如晋察冀军区的“铁军前卫奖章”;在解放战争时期,颁发的勋章与奖章呈现进一步增多之势,如东北人民解放军的“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华东人民解放军的“一等功奖章”等。这些勋章、奖章的設置与颁授,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战士积极投身革命的热情,使他们对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革命价值观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并增强了自觉践行力。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发挥价值观对于荣誉制度建设的引领作用,并在如何实现有效引领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首先,更加注重“公正”价值理念融入荣誉制度建设的实践。比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荣誉奖励偏重于军事领域;新中国成立之后,荣誉奖励的授予对象兼顾军功奖励和建设奖励,并逐渐从军事领域向经济、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非军事领域拓展。又如,荣誉奖励评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主要以组织评选的方式评选,公众参与程度不高;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在评选方式方面不断优化完善,同时,不断强化民主参与和监督,使“公正”价值不断彰显。其次,注重国家荣誉奖励的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三大改造”完成之后,全党全社会极为重视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坚持国家与集体利益至上,强调奉献,不讲或少讲回报。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荣誉奖励突出集体主义价值观,奖励偏重于精神层面的奖励,“荣誉至上”“精神高尚”的观念深入人心,荣誉表彰以及精神激励长期是获奖人、获奖单位和组织以及全社会重要的精神财富。在当代中国,国家荣誉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但国家荣誉奖励在诸多方面坚持了集体主义价值导向。

综上可见,重视价值观对于荣誉制度建设的引领,使荣誉制度体现一定的价值理念、价值导向,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价值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必须重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这本身也是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问题聚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体现在引领国家荣誉制度立法、内容体系、管理体系、评选体系等多个方面,此外,大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缺乏相应意识也是重要问题。

(一)引领国家荣誉制度立法面临的问题

国家荣誉制度要想实现有效建设,立法是基础。要想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有效引领,必须重视核心价值观与荣誉制度立法的融通互动。然而,目前存在着以下困境:

第一,立法能力存在不足。从当前现状来看,我国的立法能力还存在不少不足。立法能力,它是立法主体根据国家与社会的立法需求,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行使立法权力,通过立改废释等途径提供立法阐释,以有效满足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立法需要的一种能力。立法能力不足的表现,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4]。这些问题,在国家荣誉制度立法领域也比较突出。由于荣誉立法能力不足,对荣誉立法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预判度不够,从而使荣誉立法的行为导向可能出现某种价值偏差,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甚至相背离。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能力的不足,显然构成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立法的重要障碍。

第二,法律系统的封闭性。核心价值观本身是一种德。无疑,道德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比如都属意识形态范畴,都由物质生产条件决定。尽管都同属意识形态范畴,但是二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调整范围方面,道德规范比法律规范要广,而法律主要对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关系以及重大关系进行调整。法律要想实现和维护自身的自治,就必须设置一套相对封闭的规范体系。如果在荣誉制度立法实践中,过于强调法律的独立性以及封闭性,自然就会容易排斥法外因素进入法律系统。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法外因素,法律封闭性构成其融入荣誉制度立法的重要阻碍。

第三,法律实证主义影响。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首先,重视使用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这种方法包含两层意涵:一是将整体划分为部分进行研究,力求分离法律与道德、宗教、政治、心理等因素;二是注重逻辑语言分析,认为要对实在的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进而弄清法律概念。其次,强调价值中立性。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进行法学研究,对观察者与被观察者进行严格区别,排除主观性评价。总体来说,法律实证主义推崇科学理性,而相对忽视价值追求。而法律实证主义作为法理理论的主流研究方法,长期影响着法律的创立与实践。由于其偏重基于法律事实、强调价值中立的立场,它显然是核心价值观融入荣誉制度立法的不利因素。

(二)引领国家荣誉内容体系、管理体系以及评选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第一,不同层次的国家荣誉尚未都充分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从我国现行宪法的维度来看,当前我国宪法对国家荣誉制度的实施作出过规定,体现在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对优秀劳动者的表彰、对军人军属的优抚等三个方面。《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从宪法的维度可以看出,国家极为重视对知识分子、劳动者、军人的荣誉设置。目前,我国现有的国家荣誉主要涉及这三个方面。国家荣誉具有层次性,如果根据荣誉奖励的领域与专业化程度来划分,现有的国家荣誉可以分为综合性国家荣誉与专业性国家荣誉两类。前者涵盖范围较广,评选对象没有专业、行业、领域、身份等明确要求,注重相关的品行表现及突出贡献,代表性的荣誉如“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后者涵盖范围较窄,主要表彰特定专业或行业领域中符合荣誉标准的个人或群体,对行业、技能或者成果等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如科技界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必须使核心价值观在各层次的国家荣誉中都充分体现,而从当前现状来看,我国不同层次的国家荣誉对于核心价值观尚未实现充分承载。我国现有国家荣誉主要偏重于表彰社会、公民层面价值,特别是敬业、爱国、诚信等基本价值。综合性国家级荣誉与专业性国家荣誉在这方面有类似之处。而对于国家政治层面如法治、正义、民主等基本价值的关注相对不足。这是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需要重视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

第二,国家荣誉评选体系、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仍受传统“人治”思维影响。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过,社会意识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治”是一种与传统社会相对应的范畴,注重熟人关系的疏通。“人治”思维容易产生“圈子政治”“人情文化”,一个圈子形成一个联盟,一个圈子构成一个关系组,亲疏也由此而定,近的亲,远的薄,构成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和关系场域。[5]我国经济总量早已跃居世界第二位,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人治”这种意识形式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荣誉奖励的评审工作主要由政府机构来完成,评审过程较为复杂,候选人必须逐级推荐上报,行政部门往往既是管理者也是监督者,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人治”思维的影响下,评选工作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此外,“人治”思维方式也会影响到国家荣誉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国家荣誉管理体系主要涉及不同层次国家荣誉设立、申请、授予、撤销、监督和处罚等具体内容,规定国家荣誉的具体适用标准及执行程序。当前,我国国家荣誉在撤销、监督和处罚内容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在“人治”思维的影响下,荣誉管理体系容易出现问题。而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突出“法治”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三)大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缺乏相应意识

具体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来看:

第一,核心价值观的大众认同具有不均衡性特点,部分民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停留于宣传说教层面。大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具体是指大众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在实现充分认知的基础上的自觉遵循与践行,使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原则、价值理念、价值选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态度、行为以及倾向。设想,如果大众对核心价值观缺乏认同,那么,要想号召大众为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原则融入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建言献策,显然难以实现。即便民众积极建言献策,那么所提供的建议、意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从目前现状来看,大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不均衡性明显。比如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民眾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敬业、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越高,“高中及中专”教育程度的民众对富强、公正较为认同。[6]而处于相对较高受教育程度的群体,对于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也不尽相同。比如大学生群体,有近1/4的学生仅仅是大致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有近1/5的学生还不能准确说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感方面,只有48%的学生是源自内心积极主动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左右的学生表示是消极应付。[7]在目前大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参差不齐的现状下,要想调动广大民众参与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积极性,特别是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具有难度。

第二,大众对核心价值观与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关联以及前者对后者引领的重要性并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多种社会思潮并存,许多非主流社会思潮,如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普世价值”论、西方宪政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历史虚无主义、极端“新左派”等思潮[8],或自觉地或被动地进行本土化“包装”,形成“西汁中味”式的“中国”社会思潮,具有很大的蛊惑性。这些社会思潮纷纷抢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如果大众对核心价值观与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逻辑关联、核心价值观引领的重要性没有充分了解,在当前各种社会思潮并存的文化环境之下,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将会面临被非主流社会思潮攻击的风险,甚至会影响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引领实践进程。然而,从现状来看,当前社会主流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大众宣传相对不足,多数民众对核心价值观与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逻辑关联并未充分了解。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想有效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必须使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基本理念、核心原则在国家荣誉制度建设中充分体现。此外,针对大众对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缺乏相应意识的问题,有必要营造良好的引领氛围。

(一)根本价值导向充分体现:强化国家荣誉制度立法的人民取向

第一,夯实国家荣誉制度立法人民取向的实现基础。一是要增强立法能力,减少立法实践偏离人民导向的发生机率。国家荣誉制度立法,按照其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专门立法和相关规定。专门立法,法律位阶较低,是指专门针对某项荣誉的设立、授予、管理等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指宪法、法律、法规中涉及荣誉问题的相关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这是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进行国家荣誉制度立法最权威的上位法依据。[9]《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荣誉的主要设定和决定主体。前已论及,我国目前立法能力还存在不足的问题,因此,今后必须提升立法能力。一方面,要适当推进人大常委的专职化、专业化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10]推进人大常委的专职化、专业化建设,能够提升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另一方面,要推进立法助理制度,加强立法智库建设,为立法提供专业化建议。二是要有效改变过于强调法律系统封闭性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的惯有思维方式,促进德治与法治的有效融通。一方面,中央要持续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学术界、理论界要加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深度学理论证,发挥重要报纸、相关学科核心刊物的载体作用,刊登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加强宣传推介。

第二,加强和完善国家荣誉制度人民取向的立法体系建设。一是要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的荣誉立法审查程序机制,既包括立法前指导审查,也包括立法后备案审查。审查的重点要聚焦于荣誉价值内容是否“合核心价值观性”,对于不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荣誉项目坚决要求整改甚至撤销。二是要建立充分体现国家认同、社会认可与公民个人尊严彰显的国家荣誉法律体系。核心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具有统摄性,涉及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国家荣誉制度立法要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协调好三个层面关系,实现国家认同、社会认可、公民个人尊严三者的有机统一。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出台统一的国家荣誉法,重视立法“实施法”的具体导向,强化立法的实效性。另外,在国家荣誉法的基础上,构建分层、分类别的国家荣誉管理的实施细则与办法。而在具体制定、出台过程中,要重视吸纳社会组织、公众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三是要强化对模范人物等国家荣誉获得者的法律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重视对人民权益的维护。模范人物等国家荣誉获得者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理应受到充分尊重。但是受西方反华势力、历史虚无主义等思潮影响,近些年来,一些重要的国家荣誉获得者特别是英烈,名誉受到侵犯。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英烈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2019年8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出台,明确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为英烈的进一步保护和英烈精神的宣传与弘扬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国家荣誉获得者其实涉及诸多领域,如2019年9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就涉及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在当前复杂的意识形态格局之下,这些在军事领域之外的其他重要国家荣誉获得者的荣誉也可能面临被侵犯的风险,因此,必须强化对所有模范人物等国家荣誉获得者的法律保障,这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进行修法补充,也可以考虑在未来制定国家荣誉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基本价值理念深度融入:促进国家荣誉制度科学体系的有效形成

第一,要坚持平等、公正价值观,建立分层化的国家荣誉内容体系。可考虑建立两大层次的国家荣誉内容体系。第一层次的国家荣誉,要实行最严格的择优评选标准,授予贡献极为突出、表现卓越的社会成员。第二层次的国家荣誉,要与第一层次的国家荣誉形成差异。第一层次的国家荣誉注重“群体整体”标准,第二层次的国家荣誉要立足“行业领域”标准,充分体现国家荣誉的公平性。在各行业作出重要贡献的所有成员,都有获得国家荣誉的机会。在每一层次国家荣誉内部,也可以考虑细化荣誉级别(特别是第二层次),更大程度发挥国家荣誉的激励作用。具体如表1。

第二,要坚持民主、公正价值观,构建高效化的国家荣誉评选体系。首先,要坚持“公民本位”及“德业影响本位”原则。“公民本位”,是指在社会治理中以公民为根本,将公民需求作为社会治理的着眼点,将最大程度实现公民利益作为社会治理价值目标。国家荣誉评选语境中的“公民本位”,强调的是要充分保障评选对象权益,凡是对国家与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成员都有获得国家荣誉评选的机会。“德业影响本位”,强调的是在评选过程中要重视考察评选对象的品德、贡献以及影响这三大要素。坚持“公民本位”以及“德业影响本位”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使评选有效摆脱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它是“民主”“公正”价值观融入国家荣誉评选体系的重要体现。其次,要把握好凡人善举与英模壮举的关系。国家荣誉注重对先进典型的肯定,然而先进典型从其结构来看,它其实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的群体,各层次之间是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国家荣誉制度体系构建,必须把握这一特点。善举相对来说,具有易懂性、易学性以及易見性等特点,这一层次群体从人数构成来看,占大多数。而英模是民族的脊梁,承担着政治、军事、文化、经济等各领域模范诸多功能,正如毛泽东指出,他们起到了“带头作用”“骨干作用”“桥梁作用”[11],理应获得至高荣誉。所以,必须协调好这两大关系,使各层次群体的利益都得到实现与维护。再次,要把握好组织确认与群众公认的关系。组织确认与群众公认,构成先进典型确认的基本方式,具有一致的价值目标,但具体操作的价值尺度存在差异性。组织确认更注重全面视角,基于分配平衡性、社会影响力等重要价值尺度;而群众公认,则主要基于先进典型事迹的感动度。将组织确认与群众公认深度结合,是较为科学化的确认原则,能够有效解决先进典型确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观点冲突、利益冲突等问题,发挥合力作用。荣誉评选体系要对上述原则进行政策量化,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两大层次国家荣誉内容体系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选体系。特别是要构建多主体广泛参与的评选机制,可考虑给予有一定资质的个人、组织、团体以直接的评选推荐权。

第三,要坚持法治价值观,构建规范化的国家荣誉管理体系。法治的价值核心在于规则意识[12],而管理制度,则是规则意识的重要外显形式。国家荣誉管理,需要具备鲜明的规则意识,实现规范化。因此,国家荣誉管理制度体系构建,必须坚持法治价值观。这需要把握以下两大关键点:其一,针对“谁来管理”的问题,要构建有序的国家荣誉管理与评审组织架构,比如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典礼局负责国家荣誉项目的设立、审批与审核工作,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设立荣誉委员会,分别统管非军事领域、军事领域国家荣誉事务。其二,针对“如何管理”的问题,可由上述建议设立的典礼局负责所有国家荣誉项目的设立以及第一层次国家荣誉获得者的审查、评选与监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荣誉委员会分别负责第二层次国家荣誉获得者的审查、评选与监督。对于具体监督问题,有必要健全包括公示制(信息披露制)、异议制、回避制和处罚、撤销在内的监督机制。

(三)核心建构原则坚定遵循:推动国家荣誉表达模式的系统创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系统与要素系统是一个可扩展的理论体系,它可以在坚持一定的原则基础上实现自我完善与提升。传承性与开拓性的辩证统一、民族性与世界性的辩证统一是两大核心原则。核心价值观要想实现对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有效引领,它的重要价值原则显然也有必要在国家荣誉制度建设中推广。在国家荣誉表达模式的优化方面,特别需要坚持这两大核心原则,进而推动国家荣誉表达模式的系统创新。

第一,关于国家荣誉的名称和表达载体。荣誉的核心机制在于个人凭借其卓越的表现而获得社会、公众的尊重以及积极评价。荣誉是需要一定的名称、表达载体来加以确认的,因此,对于国家荣誉制度建设来说,如何使国家荣誉的名称和表达载体具有鲜明特色性极为重要。2019年9月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颁授的“共和国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友谊勋章”,将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元素有机融合,充分彰显了中华文化特色,受到广大民众广泛好评。而上述“勋章”“奖章”等,反映的是第一层次国家荣誉,而第二层次各个等级的国家荣誉奖章、勋章也要精心思考,可充分吸收古今中外的相关奖章勋章的设计经验,进行差异化设计。

第二,关于国家荣誉的颁授仪式。国家荣誉具有显著的国家属性以及意识形态宣教功能,颁授仪式是彰显这一属性以及功能的重要途径。构建特色化的国家荣誉颁授仪式,精选颁授时间是基本前提。颁授时间要注重选择能够充分唤起政治记忆、文化记忆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9条规定,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从第9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授予日期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笔者认为,对于第一层次的国家荣誉授予,可选择国庆日。对于第二层次的国家荣誉授予,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荣誉,可以选择“八一”建军节;对于非军事领域的国家荣誉,可以选择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或国庆节。构建特色化的国家荣誉颁授仪式,要重视颁授情境的有效营造与颁授程序的创新。一场有效的仪式活动,必须重视仪式情境的营造,对此,需要重视多符号艺术熏染手段的合理运用,深入挖掘象征符号的隐喻价值,具体涉及场景布置、场景音乐、出席者服饰等诸多方面。对于国家荣誉授予来说,场地背景设计、色彩搭配等要进行精心构思,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对于颁授程序,可充分总结中国古代传统荣誉授予程序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荣誉授予程序经验,进行颁授程序创新。

(四)良好引領氛围积极营造:增进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大众认同

前文论及,当前大众对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缺乏相应意识,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引领氛围,增进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大众认同。

第一,构建引领必要性、重要性的传播媒体综合宣传机制。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良好氛围的营造,属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范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然而时代在不断发展,传播技术作为划分时代的重要标志,它的不断更新,特别是网络传播技术的升级换代,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微信及其公众号、微博、移动短视频等作为新传播技术发展的产物,传播价值以及能量难以估量。因此,我们在借助传统媒体进行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建设必要性、重要性宣传的同时,也要重视运用这些新载体。[13]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的深度推进机制。由于当前核心价值观的大众认同具有不均衡性,部分民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仅停留在宣传说教层面,要想营造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荣誉制度的良好氛围,必须使民众对核心价值观有充分认知并自觉践行。要想实现上述目标,有必要深度推进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建构相应机制。一是要加强核心价值观软法化建设。软法形式复杂多样,包括习俗、惯例、乡规民约、自律规范、组织章程等。就核心价值观有效落实而言,硬法化建设对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理念落实较为有效,而对于其他层面,尤其是公民层面价值观落实,软法更具有优势。因此,要有效强化各种公约、民约、章程等软法形式对核心价值观的承载。二是要加强对大众利益诉求的实现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要使大众有效接受,并成为自觉的行为习惯,必须让大众充分了解核心价值观对于大众利益的深切关注。因此,党和政府要始终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工作重点,把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具体民生政策中。三是要抓好新社会阶层群体。这一群体拥有较为庞大的规模①,其成分较为复杂、思想较为开放、价值观较为多元。从当前核心价值观大众认同现状来看,这一群体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相对较低。要想全面有效推进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必须抓好这一群体。对此,可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政治参与机制、说服教育等路径来增进这一群体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提升其自觉践行力。

注释:

① 中共中央统战部2017年1月的调研数据显示,我国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总体规模约为7200万人。其中党外人士占比为95. 5%,约6900万人。具体可参见《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约7200万人》,http://www. chinanews. com /gn /2017 /01-04 /8113847. sht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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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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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江必新.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34.

[13] 周良发,唐冰冰,陈元晴.人工智能助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6):61-67.

责任编辑:陈可阔

Research o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Lea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Honor System: Internal Logic, Problem

Focus and Countermeasures

LIU Yong

(School of Marxism and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Anhui University,Hefei,Anhui 230601,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profound theoretical logic, realistic logic and historical logic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honor system led by socialist core values. However,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In the aspect of leading the legislation of national honor system, the main obstacles are the deficiency of legislation ability, the closeness of legal system and the influence of legal positivism. In the aspect of lea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honor content system, management system and evaluation system, different levels of national honor have not fully reflected the basic value of core values; and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honor evaluation system and management system are still affected by the traditional thinking of "rule of man". In addition, the public s lack of corresponding awaren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al honor system led by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is also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al honor system, firstly, the core values need to fully reflect the fundamental value orient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people s ori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national honor system; secondly, it needs to deeply integrate the basic values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formation of the scientific system of the national honor system; thirdly, it needs to firmly follow the core construction principles and promote the national honor expression mode system innovation; finally, we need to actively create a good leading atmosphere and enhance the public recognition that core values lead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honor system.

Key words:socialist core values;national honor system;people-cent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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