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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0年代保钓人士除了进行游行示威等方式保卫中国神圣领土钓鱼岛以外,他们还进行“学术保钓”活动,如搜集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的证据、对钓鱼岛问题进行颇有学术水准的研究工作、召开钓鱼岛主题的座谈会等,从而扩大了保钓的内容和形式。
[关键词] 学术保钓;资料搜集;学术研究
[中图分类号]D823;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5-0063-07
一、引言
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固有领土,大量文献和史料表明,钓鱼岛为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至迟在明朝初年已列入中国版图。1970年美日妄图私相授受将琉球一并钓鱼岛归还给日本,这激起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当时以台湾留美学生为主体,在美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保钓运动,举行示威游行,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在全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场运动被周总理誉为“海外的五四运动”。
保钓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形式。自1969年中日钓鱼岛争端出现以来,中国政府领导人和外交部多次就钓鱼岛问题表明我们的立场,尤其是近年中国更是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来捍卫钓鱼岛主权。那么,从民间保钓来看,顾名思义,这不是官方性质的活动,是民间的行动,其形式除了最直接、也最具有轰动效应的民间人士登岛、举行各种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示威游行外,还召开有一定学术含量的座谈会、讨论会,进行保钓宣传活动,撰写专著、学术论文或做相关证据搜集工作,笔者认为这可以称作“学术保钓”。本文就针对1970年代海内外保钓人士进行的“学术保钓”情况做一论析。
1970年代保钓运动留下了许多珍贵的历史文献,包括文字资料(图书、刊物、报纸、手稿、信函、剪贴、海报、会议记录等)、影像资料(电影胶片、幻灯片、照片等)与实物资料(电影放映机、游行标语、徽章等),这些资料目前全球珍藏最集中的就是两岸的清华大学图书馆,本文资料来源主要是北京清华大学图书馆。该馆2010年成立了“保钓资料收藏研究中心”,截至2011年11月17日,北京清华大学图书馆已经接受了106人次、13000余件资料的捐赠,已经著录完毕的资料全部合计有:期刊340种4345件,报纸55种983件,文章1605件,图书27件,信札849件,其他资料3215件。①同时鉴于这批“老保钓”如今仍旧活跃于各行各业,北京清华大学图书馆也进行了口述史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共采访60余人,采访地点包括北京、云南、江西、香港以及美国等。
与此同时,海峡对岸的新竹清华大学也在进行着保钓资料的收藏工作。2005年叶芸芸女士不但提供其所收藏的1970年代留美学生保钓运动文献,亦促成李黎女士、陈治利先生等捐赠。2006年林孝信先生亦慨然将其保存30余年,由美国运回台湾的20多箱钓运刊物、手稿等资料捐赠给新竹清华大学。
两岸清华大学图书馆珍藏的保钓统运资料构成了全球保钓运动原始资料的主体,当然美国一些高校也有少量收藏,具体情况不得而知。这些珍贵的保钓资料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就有不少反映当时“学术保钓”情况的记录,这是中国民间力量集思广益,对钓鱼岛问题进行的资料上的“大搜查”,里面搜集到的有些文献资料是至今我们对外宣传钓鱼岛“主权在我”所没有提及的,因而不仅具有较强的学术意义,现实意义也十分重大。
二、1970年代海内外“学术保钓”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利用自办刊物对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进行资料搜集
香港《明报月刊》是较早对钓鱼岛问题进行关注的媒体,早在1970年10月第58期就以“明报月刊资料室”的名义发表了《钓鱼台列屿是我们的!》一文,1971年以后随着海外保钓运动的深入开展,《明报月刊》关于钓鱼岛问题方面的文章越来越多,在1979年5月还由该报著名记者孙淡宁主编了《钓鱼台群岛资料》一书,由明报出版社出版。这本书直到今天还经常为学者所引用。
中国留美学生除了进行游行示威外,编印保钓刊物进行宣传和进行资料上的搜集也是一个保钓方式。当时全美因保钓而兴办的刊物至少有几十种之多,里面有揭露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犀利评论,有对钓鱼岛史、地进行的资料整理,更有价值的是保存了一些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意义的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的证据。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10月
第30卷第5期刘玉山:1970年代海内外“学术保钓”活动述评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保钓委员会搜集了钓鱼岛的资料,将其分为地理环境、大陆礁层海底石油的发现、历史背景、国际动态及形势等几个方面加以介绍。②波士顿保钓会1971年4月出版了Tiaoyu Tai Islands——A Legal Analysis小册子,里面对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有详细的分析。笔者只是在《Boston简报》上看到了这段话,笔者也检索了目前查阅到的所有保钓统运资料,惜未发现这本小册子,但这本小册子发行过是确凿无疑的。
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的《归还冲绳协定》(即《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需美参议院2/3以上参议员通过才能生效。特拉华保钓会专门编印了钓鱼岛相关资料作为保钓人士游说的资料使用,资料包括钓鱼岛史实、中日美各政府之立场声明、《开罗宣言》、日本投降书、《旧金山和约》、待审之琉球地位条约及全球华人的强烈反应等。保钓人士访问30多位参议员时就带上了上述资料,匹兹堡大学保钓会还将这个资料小册子陈列在图书馆(Hillman Library)二楼东亚图书馆以供参阅。特拉华保钓会这种精神也让其他保钓会很感动,“他们奋斗到最后一分钟的决心以及到现今为止为着保卫钓鱼台所做的最有建设性之一的工作态度和成果是值得每一个关心钓鱼台主权的人们所借镜的。”③
日本富有正义感的历史学家井上清先生撰写的《钓鱼列岛的历史及其归属问题》一文(即现在被翻译成中文的《钓鱼岛的历史与主权》一书的前身)1972年在日本杂志《历史学研究》上发表,普渡大学《新天》编译小组的保钓学生将全文翻译出来并登载在《新天》上,这反映了保钓学生在钓鱼岛资料搜集方面开阔的视野,重视日本学界对钓鱼岛研究的动态。
日本外务省1972年3月8日发表了《关于钓鱼岛列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Boston简报》(以下简称《简报》)的编者们逐条进行了驳斥。(1)日本认为1886年以来政府曾三度前往钓鱼岛实地调查,确认该屿为无人岛,且无任何清国管辖的迹象。《简报》认为中国在1403年(《顺风相送图》)已将钓鱼岛列入史册。(2)日本认为《马关条约》不包括钓鱼岛,《简报》认为《马关条约》明文规定:所有属于台湾的岛屿及澎湖群岛割让给日本,前者已包括钓鱼岛。(3)日本认为钓鱼岛不包括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所放弃之领土之内,且属于西南群岛一部分。《简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再表示没有中国在场或签字的《旧金山和约》是完全不合法的,自然不必再对任何一条提出特别抗议。现在中国发表的言论乃针对日本之领土野心。(4)日本认为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对钓鱼岛提出的历史、地理及地质证据在国际法上都是无效的。《简报》认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中国比日本强得多。(5)日本认为台湾的教科书沿用了钓鱼岛列屿的日本名——“尖阁列岛”。《简报》认为地图上用任何名字并不涉及主权。不过无可否认中国在地理学上有很多值得改善的地方。④
芝加哥大学保钓会刊物《钓鱼台快讯》(1971年第14期)披露了有关钓鱼岛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文件——1885年日本外相井上馨致电内务卿山县有朋的文书,附有日文原文,并翻译成中文。⑤这是斯坦福大学的一群中国留学生不辞辛苦地从该学校图书馆里找到的文件,这份文书源自《日本外交文书》,现在学界对于钓鱼岛问题的研究,《日本外交文书》是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在论证钓鱼岛甲午战争前不是“无主地”时是必被引用的重要证据。这份文件现在大家已经耳熟能详了,但这份文件的发现还是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的。首先,这是43年前(1971年)中国留学生所发现的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的重要证据,也就是说,在1969年钓鱼岛争端开启不久,我们就发现了这个证据。就时效性来说,意义重大。其次,就这个证据内容来看,不是中国方面所做的自证,而是日本方面的行为反证了1885年以前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证据内容本身重要性自不待言。最后,我们不仅发现了这个证据,而且在1971年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钓鱼台快讯》上就披露了这个证据,虽不具有中国官方性质,但代表了中华民族对日本窃占钓鱼岛的据理力争与谴责,有理有据,这对从文献资料角度论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正如芝(加哥)大保卫钓鱼台行动委员会《钓鱼台快讯》第14期所评论的:“这个重要的证据的发现,是史丹福(斯坦福)同学‘读书不忘救国的结果。我们都要向他们学习。”⑥
芝(加哥)大保卫钓鱼台行动委员会还披露了有关钓鱼岛法律地位的另一个重要文件,即二战结束后,钓鱼岛系由美国实行军事占领,台湾当局认为这是基于共同维护区域安全需要的措施,美台并曾就巡逻范围之划定取得协议,1969年钓鱼岛争端开始时美国显然准备根据这个协议把琉球附带钓鱼岛归还给日本。所以保钓会学生呼吁“究竟这协议的内容是什么?难道钓鱼台就是这样被‘协议丢掉?”⑦芝大学生所提出来的这个有关美台秘密协议究竟是否存在,至少目前学界还没有人提出过有关这则密约的事情,如果存在,就更平添了钓鱼岛争端的复杂性,笔者这里将这个问题抛出来,希望学界开展进一步研究。
1970年代构成全球保钓运动两大主体之一的台湾保钓运动中坚王晓波,1970年钓鱼岛争端慢慢发酵的时候他还是台湾大学哲学研究所的一名硕士生,
他跟政治研究所硕士生王顺合写了一篇《保卫钓鱼台!》发表在《中华杂志》1970年11月号上。这篇文章引发了美国台湾留学生的深刻思考,成为触发美国保钓运动的战斗檄文,里面引用“五四运动”罗家伦的话语“中国的土地可以征服,而不可以断送;中国的人民可以杀戮,而不可以低头”一时成为保钓的宣言。王晓波1991年创办《海峡评论》杂志和海峡学术出版社,20多年来该杂志始终关注保钓,杂志里经常会有钓鱼岛问题的评论,这么多年来,该杂志累计亏损1000万新台币,用王晓波的话来说这源于“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坚持,即使面对亏损,也很愿意做这样的事情”⑧。一个“老保钓”对国家民族的一腔赤诚跃然纸上。
(二)对钓鱼岛问题直接进行学术研究
除了1970年代保钓运动期间保钓人士对钓鱼岛问题搜集了很多资料以外,在当时及其以后的人生道路中他们也对钓鱼岛问题展开了富有建树的研究工作。很多1970年代保钓人士在保钓运动结束后走上了另外的生活道路,但仍旧有一些“老保钓”不管他从事学术研究,还是从事其他工作,都在关心着钓鱼岛问题,并对此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我们可以说这是“保钓惯性”,更是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驱使他们对钓鱼岛问题难以割舍。
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后,哥伦比亚大学台湾留学生黄养志等认真搜集了钓鱼岛相关资料,编印了《钓鱼台须知》小册子,并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展开了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非文科出身,而是多为理工科出身,而他们当时的研究在今天看来仍旧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黄养志的文章《钓鱼台千万丢不得》发表在香港《明报月刊》1971年5月号上,被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年3月出版的《钓鱼台问题资料选辑》转载。文章直指钓鱼岛问题国际法方面的核心——时效原则。文章认为,时效必须是“未曾中断,未受挑战的领属”。第一,依照美日和约,只规定以北纬29度为日本本土与琉球群岛的界线。对琉球群岛其他界线并无明文规定。事后美国曾片面地多次划定琉球界线,
这类片面的划界,虽具美国国内行政法效果,但在国际法上对他国并不构成约束力量。换言之,中国可以不承认此一片面的划界行为。第二,台湾基隆、苏澳的渔民,并不因钓鱼岛被划入琉球而中断前往该海面捕鱼,更重要的是,在石油发现以前(1968年),琉球的美国当局并未干涉我渔民前往作业,由于这种事实的存在,足以说明美国在钓鱼岛之主权行使决不能解释为“未曾中断,未受挑战的领属”。第三,1950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多次重申钓鱼岛是中国神圣领土,这是对美国对钓鱼岛“连续地、和平地主权行使”的否定。第四,在1928年美荷“帕尔马斯岛裁决案”中,对于“未曾中断”主权的行使和“默认”二原则并未说明孰先,我们可以假设二者不可偏倚,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中国从未有放弃的立场,足以构成挑战“未曾中断”的原则。第五,关于时效的期限,一般采50年。如1904年“英属圭亚那和委内瑞拉仲裁案”,仲裁人即解释50年为时效期限;1951年国际法院就英国挪威渔业案,也采用了同样原则。因此,即令美国误将钓鱼岛列入琉球范围解释成合于时效原则,自美日和约(1951年)至1968年中国政府正式要求归还钓鱼岛为止,不及20年,也不应据此达成时效的年限。文章最后重点指出,钓鱼岛争执,事实上就是联合国亚经会(UNECAEE)正式发表台海地区大陆礁层蕴藏大量石油之后才引起的,因此,此一案件之决定性日期当在1968年,之后日本唆使琉球当局在钓鱼岛树立界碑及驱逐我渔民等行为,从国际法看,都属幼稚,都无法据此要求对钓鱼岛主权之确立。[1]
这篇文章对钓鱼岛争端发生之时的1970年前后钓鱼岛不符合国际法“时效原则”做了全面的论述,至今也仍然适用,只不过文章论述的美国在琉球“未曾中断,未受挑战的领属”,换成了日本。正是文章的作者等爱国留学生发起的1970年代保钓运动开启了中国民间保钓的开端,延续至今。20世纪90年代台港掀起第二波保钓浪潮,2003年以后大陆民间保钓兴起,并且愈加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民间保钓扩大了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影响渠道和战略缓冲空间,有效配合了国家的对日总体战略,使得日本“未曾中断,未受挑战的领属”落空。总之,这篇文章有关时效的论述证据充足、论述全面,考虑到作者所处的年代就更为难得。这篇文章被当时很多保钓刊物转载,甚至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保钓委员会也在其刊物中引用了此文,只不过题目变成了《主权问题的分析》。⑨这篇文章也得到了现在一些学者的推崇。⑩
丘宏达不仅自己参与保钓,更是世界知名的国际法学专家,1971年台湾保钓运动期间已经是政治大学教授的他就受台湾“国家建议委员会”委托对钓鱼岛问题展开研究。所搜集到的资料编辑成了《钓鱼台列屿问题大事记》,于1971年12月以《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为题发表在《政大法学评论》第5期上,1972年6月以《中国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为题发表在《政大法学评论》第6期上。这两篇文章的质量也得到了著名钓鱼岛问题专家郑海麟的深许。B11最能集中反映丘先生对钓鱼岛问题全面论述的是《钓鱼台列屿主权争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研究》,整篇文章虽然搜集到的中日史料极其丰富,但显然作者的主旨在论,而不是进行史料的堆积。这篇文章对钓鱼岛问题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1)认为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实例显示,“发现”即代表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仅就这一点来说,中国就已经对钓鱼岛取得某种国际法上的权利。关于国际法“原始权利”的论述,郑海麟先生在其《钓鱼岛列屿历史与法理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论述,其是否吸收了丘先生的研究成果不得而知。稍嫌不足的是,丘先生对这一观点的论述似可以再具体一些,如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实例显示”具体是哪些国际法实例?这些实例究竟有多少代表性?如果这些实例并不具有压倒性多数的代表性我们还不能贸然得出“原始权利”的结论。“学术保钓”还是要讲究以理服人。(2)对二战后期国民政府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与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对话进行了披露,并认为国民政府对琉球问题的合理主张惜未列入《开罗宣言》,实是一大失策。(3)美国政府1971年5月26日对台湾当局就钓鱼岛问题进行了正式照会,1971年11月2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通过美日《归还冲绳协定》,前份文件提到“美国不能对日本在转让该列屿行政权时与美国以前原所持有之法律权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还其原自日本所获取者,而减少‘中华民国之权利。”B12后份文件提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日本,对这些岛屿提出了领土主张。国务院所持的立场是,关于此方面,和约(注:《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在和约下,美国仅取得行政权,而非主权。因此,美国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的主张(美国并无此种主权)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争论者的基本的领土主张。”B13两份文件都明确提到美国当前对钓鱼岛的行政权源自《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问题是该和约有意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从中方来看,这个和约本身就不具备国际法效力,进一步说,美国对琉球的占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国际法缺陷,那么1972年美国归还琉球附带钓鱼岛给日本就更不符合国际法了。总之,这些问题都有待学界展开进一步的探讨,丘先生所搜集到的这两份文件希望能够得到学界的重视。(4)对二战结束到1969年中国方面未对钓鱼岛提出异议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如台湾渔民这段时间去钓鱼岛作业未受干扰,美台存在协防条约亦未对台渔民进行阻扰等。
丘先生提倡“学术保钓”,认为要想保钓,先要扎实做好钓鱼岛学术研究,这影响了当时很多保钓人士,比如马英九。马英九曾经对钓鱼岛问题有过深入研究,他在哈佛大学的博士论文题目就是有关钓鱼岛问题的:《怒海油争:东海海床划界及外人投资之法律问题》(Trouble over oily waters:legal problems of seabed boundaries and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East China Sea),论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阐明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理依据,这也是由中国人自己撰写的研究钓鱼岛问题的学术专著,1984年在马里兰大学出版。马英九在1986年由台北正中书局出版了《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张植荣教授研究过这本书,并给予高度评价:“马英九博士的东海研究突破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充分考虑钓鱼岛问题现状,从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海洋划界的国际实践出发,探讨了岛屿的划界地位及其在钓鱼岛的运用问题,提出了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与东海划界问题相分离的观点;这一严谨而有开拓性的研究,与我国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构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在策略上绕过了主权之争,为中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的框架,提供了法理依据、实现途径和有益补充。”[2]马英九后来在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任职期间还出版了多部与钓鱼岛有关的专著和很多论文,如1984年在巴尔的摩出版的Legal Problems of Seabed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East China Sea,1996年出版的《钓鱼台列屿主权争议回顾与展望》等。即使其在任职“研考会主委” 时,还曾委托庄文思完成《钓鱼台列屿附近海洋环境与资源之研究》。最近的一次在2003年由东吴大学主办的“钓鱼台列屿之历史发展与法律地位学术研讨会”上时任台北市长的马英九还以“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长”的身份撰写了《钓鱼台问题简析》一文。
保钓健将邵玉铭,主业修习国际关系,多年来一直关心钓鱼岛问题。1991年主编了《风云的年代——保钓运动及留学生涯之回忆》,选取了20余位“老保钓”的回忆录,里面涉及不少对钓鱼岛问题的思索。2013年他在退休之年又出版了《保钓风云录——一九七年代保卫钓鱼台运动知识分子之激情、分裂、抉择》,对1970年代的保钓运动进行再思考。他的儿子邵汉仪,受父亲影响,自幼便对钓鱼岛问题产生浓厚兴趣。他所著的《钓鱼台/尖阁列屿主权争议:争议之历史,以及对“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日本之论证之评析》在1999年由马里兰大学法学院出版,惜笔者手头目前没有这部著作,但其在2003年东吴大学研讨会上将这本书的目录及大意摘录了下来,这已经能够窥见一斑了。这部著作对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在论证方式上有新提法:(1)运用费正清“朝贡体系”理论来论证传统的东亚国际秩序是以中国为“天朝上国”而邻近诸国为朝贡国的主属体制,因而中国无须以宣示或立约方式与邻国划界,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中外之界”一向清楚,不是“无主地”,也不适用近代西方兴起的国际法原则去评判过去的国际秩序。(2)明清两代各种方志与《使琉球录》是经皇帝批准颁行的,具有官方性质,里面清楚记载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尤其是第二点,在国内钓鱼岛研究界还鲜有人提及,学界经常对方志与明清各种《使琉球录》里面的话语进行引用,但论述其“官方性质”在学界尚属首次,甲午战争以前中国对钓鱼岛的管辖方式有民间形式(渔民作业)、政府行为(至迟在明朝中叶纳入海防),现在政府行为又多了一个中国官方颁布的具有法令性质的《使琉球录》里面对中琉分界(即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的描述,这就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三)个人保存钓鱼岛主权证据
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在1971年11月初寄给时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钱致榕先生一份6页的《归还冲绳协定》审查报告。钱致榕先生保存的这份珍贵的白纸黑字文件,目前已捐赠给新竹清华大学图书馆特藏室。B14我们今天的钓鱼岛问题研究,往往忽视了美国的这份申明。1945年4月美军占领琉球,将钓鱼岛也纳入琉球托管范围,美国托管琉球的正式确立是在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三条。可问题是,从国际法来看,是谁赋予了美国托管琉球(含钓鱼岛)的权利?美国操纵下的《旧金山和约》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从中方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以不承认该条约,既然我们不承认该条约,对于秉承《旧金山和约》精神的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订的《归还冲绳协定》我们完全可以置之不理。退一万步说,就是1970年代保钓运动期间美国参议院发布的这个审查报告,也没有说将钓鱼岛主权归还给日本,而是将行政权交给日本(administration, not sovereignty),至于主权待由中日两国政府自行解决。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承认钓鱼岛主权归属是存在争议的,美国政府仅仅是将钓鱼岛的行政权交给日本,不涉及主权,中国也可以对钓鱼岛主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换言之,中日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是站在同一平等地位,现在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控制的仅仅是行政权,除了行政权,钓鱼岛的领空、领海权利肯定不属于行政权,日本凭什么在钓鱼岛周围划定12海里领海区域,1971年美国归还给日本的协定中没有这项规定啊!现在给全世界的假象仿佛钓鱼岛主权就是日本的,我们学界有这个责任去对钓鱼岛从古至今的每一个细节“打破沙锅问到底”,也希望学界将1971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这份申明重视起来,这是我们拥有钓鱼岛主权、跟日本打赢这场国际官司的重要证据和筹码,而保钓人士在资料搜集方面功不可没。
(四)举办钓鱼岛座谈会、学术会议
美国大部分有中国留学生的高校都成立了保钓会,这些保钓会各自内部举办了很多保钓主题的座谈会,除此以外,大片区如美东、美中西南部、美西都举办了区域性质的保钓座谈会,举不胜举。比如1971年6月初的麦迪逊野营讨论会、6月19至20日的萨克拉门托北加州野营会、8月14至15日在堪萨斯州劳伦斯举行的中部钓鱼台大会、8月20至23日的美东讨论会、8月28日在路易斯安那州举行的包括德州和奥克拉荷马州等10余校参加的西南保钓大会、9月初的安娜堡国事大会等。值得一提的是,安娜堡国事大会是全美性质的大会,范围和参与人数更广。在座谈会中大家就钓鱼岛问题展开了讨论,有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做的客观分析报告,也有根据个人经历痛斥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行径。当然,在座谈会中也会就下一步保钓行动做出规划。
1970年代保钓运动中还在哥伦比亚大学物理系攻博的刘源俊,他自认为属于保钓自由派或者中间派,回到台湾后,两度出任东吴大学校长(1996—2004),在校长任内组织了两次极具影响力的钓鱼岛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一次是1997年5月24至25日举行的“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研讨会,另一次是2003年9月27至28日举行的“钓鱼台列屿之历史发展与法律地位”研讨会,这两次研讨会可以说是新老保钓人士的聚会,所提交的会议论文都由东吴大学结集出版。会议邀请的都是国际上对钓鱼岛问题研究卓有建树的学人,如丘宏达、马英九、邵汉仪、郑海麟,也有大陆的鞠德源、吴天颖、张植荣,还包括一些日本专家等。两次会议提交的论文学术质量非常高,毫不夸张地说,直到今天,这两本书仍然代表了华人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研究的最高水准,需要每一个钓鱼岛研究后进去细细品读。
进入到21世纪,随着钓鱼岛问题再度升温,在一批1970年代“老保钓”的推动下,2009年5月,新竹清华大学图书馆举办了“一九七○年代保钓运动文献之编印与解读”国际论坛,会议论文编撰成《启蒙 狂飙 反思——保钓运动四十年》,由新竹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里面有很多老保钓人士40余年对钓鱼岛问题的一些思索。在最近几年,台湾世新大学、师范大学等也举办了不少钓鱼岛问题座谈会,着力对年轻一代利用“老保钓”的经历现身说法,进行保钓宣传教育,这项工作现在在台湾也一直在开展。
三、对1970年代海内外“学术保钓”活动的评价
钓鱼岛从历史文献证据和国际法来看主权属于中国是毫无争议的定论,日方“外务省”网站所列举出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所谓寥寥几个“证据”根本就不值得中国学界一驳。中国政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破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
如划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和公布标准名称、中国海监船对钓鱼岛开展常态化执法、中央气象台将钓鱼岛周边海域纳入国内天气预报等。钓鱼岛问题是关乎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大事,现在回首1970年代“老保钓”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所做的实实在在的事情以及今天他们仍旧为此而贡献心智,我们由衷地佩服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钓鱼岛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正是因为很棘手,所以也更需要学界乃至学界之外的人加大研究力度,贡献出自己的智慧。
从总体上说,1970年代海内外“学术保钓”有以下特点:
首先,“学术保钓”扩大了民间保钓的范畴。保钓不仅是出海登岛和游行示威,还可以利用学术研究为保钓做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而且效果显著。同时,“学术保钓”也更加能够在一个平和的氛围中理性地看待钓鱼岛争端,从而寻找出解决的办法,这要比单纯的激情式的游行示威又多了一些理性的成分。
其次,1970年代“学术保钓”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比如在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寻找到《日本外交文书》中日本窃据钓鱼岛的证据,这是在钓鱼岛争端刚刚发生的1970年,因而政治意义非常重大。又比如保钓留学生撰写的钓鱼岛属于中国的证据论析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代表了中华民族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据理力争,配合了中国政府的对日总体战略,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民意。
最后,正如邓小平所说:“这个运动(保钓)还要继续下去,不过以后可能高一阵、低一阵。前一个时候日本提出要霸占这块地方,‘保钓就高一阵;现在暂时不谈这个问题,‘保钓就低一阵,这个运动是长期的波浪式的。”[3]也就是说保钓不可能总是登岛、示威游行,“学术保钓”却可以在钓鱼岛争端解决前长期存在,不受次数限制。总之,“学术保钓”是今后值得提倡的一种保钓方式,当然具体的形式、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 见北京清华大学图书馆“保钓、统运”资料特藏宣传册,“资料的征集与整理”2010年8月。
② 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保钓委员会刊物《一寸山河千寸血,十万青年百万军》,第7-22页,文件编号:04-000-228。以下凡有“文件编号”字样的都来源于北京清华大学图书馆保钓资料收藏研究中心,以下略。
③ 见《匹兹堡钓鱼台月报》1971年10月第1页,无文件编号。
④ 见《Boston简报》第6页,文件编号:04-003-002。
⑤ 翻译如下:散布在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之无人岛屿久米赤岛外二岛屿,业经冲绳县府实地勘查竣事,并有建立国标之议,经本月九日以附文第38号转请研议。嗣查上述岛屿,实接近清国国境,前经勘查,其周围非仅小于大东岛,且清国已就各该岛给予命名,尤其最近清国报纸曾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已抱猜疑。若于此时,遽尔公然在岛上设置国标将招致清国更大之疑惑。此时应仅从事实地勘查,以明了其港湾情形及土地开发之可能,详细具报。至于国标之建立,应俟他日。前此对大东岛及此诸岛之勘查,俱在官报揭载,每致各方注意。是否之处,仍请裁夺,仅具拙意如上。
⑥ 见芝(加哥)大保卫钓鱼台行动委员会《钓鱼台快讯》第14期,第1页。文件编号:42-000-055。
⑦ 见芝(加哥)大保卫钓鱼台行动委员会《钓鱼台快讯》第14期,第2页。文件编号:42-000-055。
⑧ 来源于凤凰网视频《风雨中的坚守:探秘台左翼杂志〈海峡评论〉》,王晓波被凤凰卫视主持人杨锦麟采访时语。见http://v.ifeng.com/news/taiwan/201007/0111e5a8-8a3d-4af3-9fdc-32619339169e.shtml。
⑨ 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保钓委员会刊物《一寸山河千寸血,十万青年百万军》,第23页,文件编号:04-000-228。
B10 如谢善骁《珍贵的保钓文章——钓鱼台千万丢不得!》,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1dac890100l2fl.html。
B11 见郑海麟《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最新增订本)》,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相关内容。
B12 见程家瑞主编《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东吴大学2004年版,第156157页。
B13 见程家瑞主编《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东吴大学2004年版,第157页。
B14 其中申明:在条约第一条的记录中,双方同意定义条约涵盖的疆域的坐标。这些坐标说明尖阁群岛(钓鱼台列屿)是美国管理疆域的一部分。同时,美国保留的军事设备中的两个也在尖阁群岛中。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日本,都声明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美国国务院认为美国在这方面的权力完全来自对日和约,从这和约美国只接到管理权,没有主权。所以当美国把管理权转交给日本时,并不表示主权的转移(美国没有主权),也不影响任一方主权的主张。
[参考文献]
[1] 黄养志.钓鱼台千万丢不得[G]//钓鱼台问题资料选辑.香港:香港友联研究所,1972:2932.
[2] 张植荣.《马英九博士及其东海研究》“摘要”[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1.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文集(一九四九—一九七四):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85.
[责任编辑: 陈可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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