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李兆敏
[摘要]新形势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关系,高校的学生已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不仅享有法定的一切公民权,而且理所当然地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学生是受教育的主体,高等学校仅仅是代表国家在行使义务,因此在学生工作中要特别尊重学生的各种权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学校应该作到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在学生工作中应倡导“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学生工作理念。
[关键词]以人为本;依法治校;高校管理;大学生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51(2004)03—00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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