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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世界碳汇市场的话语权及其提升策略

时间:2024-05-09

钟晓青 汪宜娟 廖立维 徐永成

[摘 要]本文在研究探讨全球碳排放交易的市场类型的基础上,对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交易(ETS)这三大碳排放交易机制进行了研究。在进一步分析全球碳排放交易额度及成交价格,中国CDM碳排放减量占全球的比例,全球碳排放交易的潜力及中国的份额和全球基于碳储量(碳汇)的碳交易份额的基础上,结合植被碳汇、碳排放、进出口贸易额度等指标对中国的碳排放定价权进行分析。进一步讨论了国家背景下的中国碳排放交易初始价格及定价权问题,分析了现有的国际上的几个减排方案,并结合国外碳排放交易的经验和中国碳交易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中国碳排放低价的原因和未来掌握碳排放交易定价权的重要性,最后对中国未来争夺碳排放交易定价权提出了短期和长期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汇市场;定价权;市场份额;碳交易

[中图分类号]F205;S757.4;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5)05-0048-12

[作者简介]钟晓青(1962— ),男,湖南永顺人,博士,中山大学园林及生态经济规划设计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兼任广州市建工设计院副院长、香港中文大学景观设计院副院长、广州新世纪艺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主要从事生态经济研究;汪宜娟(1985— ),女,河北邯郸人,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经济学与园林设计研究;廖立维(1988— ),男,广东博罗人,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经济学与园林设计研究;徐永成(1984— ),男,湖北荆州人,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研究(广州 51027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研究”(96AJB042)、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绿色空间研究”(20070401)、“低碳社区研究”(2010KB10)与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经济边缘效应研究”(974083)的阶段性成果。

Title: On Chinas Discourse Power and Corresponding Promotion Strategies in the Global Carbon Sequestration Market

By: Zhong Xiaoqing,Wang Yijuan,Liao Liwei & Xu Yongcheng

Abstract: Based on studying the market types of the global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three emission trading mechanisms which are respectively the Joint Implementation(JI),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and the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ETS). Furthermore, on the basis of the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quota and its transaction price, Chinas CDM emissions reduction share of the global scale, the potential of global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and Chinas share in the future, and the carbon trading shares based on the carbon storage of different countries, we analyze Chinas pricing right of carbon emission by referring to vegetation carbon sequestration, carbon emission and Chinas import and export trading quotas. Whats more, we discuss the issues of Chinas original price and pricing right of the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analyze several current international carbon reduction schemes, and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carbon trading examine the reason of Chinas low-cost carbon emission as well as the importance of holding the pricing right of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n the future. At last we put forward some short-term and long-term suggestions for Chinas fighting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Key words: low-carbon economy;carbon sequestration market;pricing right; market share;carbon trading

一、引言

在面对由碳排放引起的全球变暖,以及以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可燃冰等高碳能源支撑的现代经济社会体系的不可持续性(化石能源将于50—200年内耗竭)的现实情况下,低碳经济理念应运而生。节能减排、新能源替代及碳中和(碳源和碳汇的对接)成为低碳转型的三条必由之路①。

根据IEA(国际能源署)的研究报告显示, 2030年全球能源需求量与2006年相比将增加35%—50%。尽管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但2030年对其的耗费量不会超过能源消耗总量的20%。相反,供给比较容易的传统能源的使用量仍将增加,其中石油消耗稍有减少,煤炭和天然气的消费将还会增加②。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是人类整体协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举措,诞生于由节能减排、新能源替代及碳中和组成的向低碳转型的经济机制之中。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将气候变暖原因的90%归结于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特别是源于化石燃料的使用导致的人为的气体排放。报告还指出,如果人为排放温室气体的趋势照旧,预测21世纪内,温度可能会继续上升1.8℃—6℃,到21世纪末,世界上很多地区都将出现地表温度超过50℃的灾难性天气③。

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因此进一步减排的成本较高;而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低,减排空间较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碳排放量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差。因而,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成为发达国家主要的减排方式,并由此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碳排放量交易④。

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低碳或无碳能源替代高碳性能源(石油、煤炭等)方面,与传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具有投资风险大、回收期长、市场情况不确定等风险,因此制定对高碳能源的碳排放费或税,对于新能源的政策杠杆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又一次催生了碳排放量交易⑤。

碳汇是森林及植被利用光合作用固定、转化二氧化碳的数量和作用。二氧化碳是植物光合作用不可或缺的原料,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利用本区域的森林及植被的生物量的生产过程。因此,低碳经济没有必要因为节能减排的思维而走进无碳的误区。现有的高碳能源仍然需要被经济合理地使用。有了碳汇的中和作用,节能减排的任务也会大大减轻。利用社会性地进行碳汇与碳源的对接或碳交易,将丰富经济的分配方式。按“汇”分配,将对社会性保护森林、山区脱贫和在我国主功能区规划的限制保护区中经营包括“碳汇”在内的生态效益(作为社会公共物品)起到低碳转型的新经济思维和制度的巨大作用。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及度过“免责期”后的发展中国家都有节能减排责任,这就导致了碳排放量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新一轮的国际竞争,很多发达国家都将把以“高能效、低排放”为核心的“低碳革命”作为刺激经济复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着力发展“低碳技术”,对产业、技术、能源、贸易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抢占产业制高点①。关于低碳经济的争夺战,已在全球悄然打响。而对于碳排放交易产品定价权的争夺,已经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

由于发展中国家还不能直接将碳交易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是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后,再进入欧洲市场②。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30欧元左右,而中国国内的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8—10欧元左右,国内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距甚远,导致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利益受损。

自从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举行以来,全球多边和双边谈判的焦点正在转向气候变暖以及碳减排、碳交易等问题。在2010年4月10—11日举行的中国低碳经济论坛(China Low Carbon Economy Forum,简称CLCEF)上,提出了积极开拓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低碳产业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沟通平台的议题。碳交易市场作为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被广泛重视。

在2010年10月18号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到,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这是中国首次在官方正式文件中提及“碳交易”。2010年10月21日,发改委发布的“决定”解读中再次提到,为贯彻落实“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应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早在2008年,我国就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大环境交易所,在中央部门的指导和各级政府的积极参与下,广州、武汉、杭州、大连、昆明、河北、新疆、安徽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此外,贵州、厦门、深圳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也在筹备之中。一些地区虽未设立专门的交易所,但也有环境权益交易平台。这些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供的节能环保的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正逐步完善,交易品种也逐渐丰富,这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价格信号,以市场机制来寻求碳排放交易定价权的开端。

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期间参与制定的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由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公布,这意味着中国逐渐认识到掌握碳排放交易定价的重要性,并且对碳排放交易的争夺已经开始延伸到产业的最前端。

从现有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标准、碳排放的核算方法以及减排流程等一系列的法规都是由国外制定的,因此国际上碳排放交易价格基本上都由国外掌握。“熊猫标准”这一自愿减排标准的设定,不仅在狭义上确定自愿减排的标准和原则,而且从广义上确定了减排的流程、评定机构等,这一标准的设立满足了中国国内和个人的减排需求。一些项目实现了减排或者清除;一些企业遵循熊猫标准,由合格的第三方机构核证并通过注册,可以获得相应数量的熊猫标准信用额,信用额可以买卖。熊猫标准标志着中国开始在全球碳交易中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但在国际碳交易市场规则的酝酿期中,我国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取得中国应有的话语权并使我们在新一轮的“低碳洗牌”中取得我们相当的机遇和权益?

二、数据及因素、模糊聚类模型

本文基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现阶段附件I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需要承担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需要承担减排任务的条件,假设未来各个国家均需要通过碳排放交易来完成减排任务。在分析生物质碳汇储量、累积碳排放量、人均排放量以及各个国家的进出口额度等指标后,建立了基于买方和卖方市场的碳排放价格指数模型:

卖方市场:P1=aX+bY+常数(a>0,b>0)(Ⅰ)

买方市场:P2=cZ+dS+eT+常数(c>0,d>0,e>0)(Ⅱ)

其中,X为标准化后的国家碳汇储存量;Y为标准化后的国家进出口额;Z为标准化后的国家出口量;S为标准化后的累积碳排放量;T为标准化后的人均碳排放量;P1为卖方市场碳排放交易定价权指数份额;P2为买方市场碳排放交易定价权指数份额,a、b、c、d、e均为常数

由于选取的指标的单位各不相同,为了统一标准,对生物质碳汇储存量、国家进出口额、累积碳排放量等变量采用极值法■(公式Ⅲ,其中D为任意假设变量),进行标准化后计算。

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定价的话语权方面,由于各个国家定价权界限不清晰,因此,本文选用模糊聚类方法进行分类计算。

(一)数据标准化

设样本集合X=(x1,x2,…,xn)的每一个样本xi由一组特征数据(xi1,xi2,…,xim)表示。为了使具有不同量纲的实际问题中的不同数据能够进行比较,通常对实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平移标准差变换和平移极差变换。由于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一致,本文采用平移极差变换。

平移极差变换公式如下:

■(1)

(二)建立模糊相似矩阵

本文采用数量积法求算相似系数rij(xi与xj的相似程度):

■(2)

模糊相似矩阵R转化成模糊等价矩阵R*。模糊相似矩阵通常不满足传递性,本文采用矩阵理论中的传递闭包法,运用“min-max”运算法则进行合成运算,将R改造成满足传递性的模糊等价矩阵R*。与普通矩阵的数量积相比,模糊矩阵数量积的运算过程一样,仅将普通加法改成∨(逻辑加,二者取较大者),将普通乘法改成∧(逻辑乘,二者取较小者)。其中矩阵R2中的元素rij(2)由下式确定:

■(3)

经过有限次运算后,当第k次生成的模糊相似矩阵与第k-1次相同时,模糊相似矩阵即为模糊等价矩阵R*。

(三)聚类分析

根据R*,利用“λ—水平截集法”从高到低取不同λ(λ∈[0,1])值,在适当的阀值λ处进行截取,每取一个λ值,对矩阵R*中的元素按下式进行一次代换。

■(4)

代换后的矩阵记为Rλ,为t(R)的λ截矩阵。Rλ的列向量对应样本集合X=(x1,x2,…,xn)中的元素。当且仅当矩阵Rλ的列值对应相等时,X中某些样本则为同一类。将样本集合X分为若干类,依次取不同的λ值,逐步实现由细分到粗分的聚类,再依据聚类结果进行分类。

三、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类型及交易机制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碳减排购买协议(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购买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排污权交易的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一)碳排放交易的市场类型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在“限量与贸易”(Cap-and-Trade)体制下,排放主体获得由管理者制定、无偿分配或拍卖的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配额不能够满足需求的买家可以向卖家购买多余的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以下简称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就是这种配额的两种类型;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因此在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中逐渐形成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上又存在着不同的交易机制。

(二)碳排放交易的三种机制

《京都议定书》不仅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而且提供了三种灵活的机制以帮助附件I国家实现减排任务,这三种灵活机制为: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交易机制(ETS)(《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

1.联合履行机制(JI):鼓励在发达国家的公司间通过项目合作达到减排,同时鼓励在合作的国家间进行技术和经验转让。JI主要针对“经济转型国家”(前苏联国家),鼓励西欧和北美国家对这些国家投资减排项目①。

2.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利用由此产生的经认证的减排额来部分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限制和减少的排放量。

3.国际排放交易机制(ETS):《京都议定书》附件B签署国之间可以进行排放交易,这种交易只能是各国为实现减排承诺所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现阶段不存在减排责任,附件I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机制与非附件I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行交易实现其减排任务。中国是承诺自愿减排的国家之一,现阶段的交易主要是通过CDM项目进行交易,并且由于国内现在较为缺乏专业的碳金融中介机构,因此进行的很多交易都是通过买卖双方自行议价,处于一级CDM交易市场。

(三)全球碳排放交易额度及我国的比例

从2005—2009年国际碳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总量和交易额上看,配额型交易市场要比项目型交易市场活跃,且交易量和交易额逐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5—2006年间,交易总量增长了113.8%,交易额增长了181.8%;2006—2007年,交易量总增长达72.8%,交易额增长额102.2%;2007—2008年,交易总量增长了62.06%,交易额增长了114.3%;2008—2009年,交易量增长了79.9%,交易额增长了6.4%。

在2009年,全球碳市场交易8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比2004年增长了近68倍,年均增长达到1.3倍;交易额为1437.35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了近163倍,年均增长达到1.8倍。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GDP负增长0.6%,发达国家GDP负增长3.2%,但碳交易额仍增长了6.4%。

中国正处于CDM交易的一级市场,与国外配额型市场相比,主要的交易量和交易额相对较小,并且CDM项目一级市场的价格与EUETS平均价格和CDM二级市场的价格相差较大。

(四)中国CDM碳排放减量占全球的比例

2007年至2010年,中国从CDM执行理事会(EB)获得正式批准的项目由原来的55个增加到820个,占执行理事会(EB)总共批准项目的比例,也从9.24%上升至36%。从减排量来看,中国成功注册的项目有820个,占全球CDM成功注册项目的36%,但是减排量已经约占到全球CDM项目的60%。2007—2010年间,低成本使得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实施CDM项目的首选,中国在EB注册的CDM项目逐年递增。近年来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做出了极大努力。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中国是最有潜力、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市场,可以提供世界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亿—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CDM项目中的碳汇交易主要为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即发达固家对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以这部分造林产生的同碳能力(吨数)来增加其碳排放额度。换言之,甲方出资的对象是乙方将要种植的林木,而目的却是这些林木将要产生的固碳能力。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创始人、首行执行官查德·桑德尔曾认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将最终成长为超过10万亿美元的超大型市场,而碳汇交易将成为碳交易中的重要部分。随着低碳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国都会竭尽所能扩大碳汇储备以备国内需求,碳汇将成为一种新的资本①。

(五)全球碳排放交易的潜力

由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2007年提供的各国未来碳排放趋势的数据可知,各个国家未来要发展本国经济,就一定会有碳排放。根据附件I中各个国家承诺的减排目标以及发展中国家为全球环境而自发提出的减排目标,很多发达国家分配到的碳排放配额必然不足以完成自身的减排目标;而且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减排成本的不同,发达国家必然会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者联合履行机制(CDM)实现其减排目标。依照近年来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提供的减排量,未来碳排放交易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很大。

《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期间,根据附件Ⅰ中的38个国家的CO2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以上。世界银行估计,这些减排义务国在这5年内需减排50亿—55亿吨CO2,其中一半需通过碳交易机制实现。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1900亿美元,碳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②。2010年2月麦肯锡咨询公司预计2020年全球碳交易规模将达1.2万亿美元③。

(六)全球基于碳汇储量的碳交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碳源”的定义是经济主体(企业)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汇交易是一种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而创造出来的虚拟交易。为发展工业而制造了大量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以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该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标准的时候,可以采取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以增加碳汇、抵消碳排放,从而降低发达国家本身总的碳排量的目标,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①。简单地说,所谓碳汇交易,就是发达国家出钱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这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交易是一些国家通过减少碳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转卖给有需要的国家,以抵消这些国家的减排任务。

在碳汇储量排名前20的国家中,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联邦以及巴西、印度尼西亚国家外,其他国家的碳汇储量均低于本国的碳排放量。因此基于“碳源—碳汇均衡原则”,这些碳源小于碳汇的国家需要从别的国家购买碳汇或者通过植树造林亦或通过减排技术来弥补本身的碳均衡问题。

1990—2010年,虽然中国的碳汇储量不断增加,但是中国2007年的碳排放量为1783029百万吨,超过了2010年活立木当中的碳储量13255百万吨。由于目前中国不承担强制减排任务,因此中国现阶段还可以用此部分的碳汇进行交易。但是随着世界对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不断重视,在不远的将来各国势必都要进行强制减排任务,中国也不例外。若按照中国现在的碳均衡情况看,意味着中国将来需要从他国购买碳汇指标。

四、中国在全球碳排放交易中的定价权问题

由于进行碳排放交易,必然要根据各国储存的碳汇和各国的碳排放为基础。以《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I国家以及少数自愿减排的发展中国家为对象,从各个国家的生物质所能够储存的碳含量、各个国家2007年当年的碳排放量、1990-2007年的累积碳排放量以及各个国家人均碳排放量、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进出口贸易量等指标进行分析。由于涉及的国家数较多,本文对分析所得出的结果选取排名在前20位的国家进行排序,探讨中国碳排放交易的定价权。

(一)基于植被碳汇份额下的中国碳排放定价权分析

由于森林植被等在吸收二氧化碳的过程中,储存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根据200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的世界森林状况报告显示的各国生物量(仅指已经报告了活立木蓄积量,生物量系指地上和地下的生物量)碳汇储存量数据,对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承担减排的发展中国家碳储量及其占全球比例进行分析,本文选取排名前20的国家进行分析,得到以下的结果:在生物质碳储量中,碳储量最多的国家是巴西(81239百万吨),其次分别是美国(35118百万吨)和俄罗斯联邦(32210百万吨),中国以13255百万吨排名第四。在各国生物质占全球比例方面,巴西仍以20.51%处于第一位,其后分别是俄罗斯联邦13.40%,美国7.89%、澳大利亚3.47%,中国则以2.54%处于第五位。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11年公布的世界森林报告显示,中国通过实施几个旨在增加森林资源、保护流域、治理水土侵蚀和荒漠化、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大项目,对这一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印度和越南等国都制定了大规模造林目标并设立了鼓励小农户多种树的奖励项目。中国计划到2020年,人工林面积增长量达50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23%。如果按目前的造林速度发展,在2015年就可能实现这个目标,因此未来中国碳汇的储量必然将不断增加。

而碳排放权的交易主要是看未来各国的碳汇拥有量,并且由于各个国家的森林植被面积、减排技术等的不同,未来各个国家的碳汇储蓄量也是不尽相同的。未来的碳汇交易形成的市场可能就是寡头垄断市场,而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国家储存的碳汇越多,未来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就越大,处于卖方市场的国家就拥有更多的谈判议价权力。基于此,中国应该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拥有碳排放交易的定价权。

(二)基于碳排放下中国的碳排放定价权分析

根据IPCC第四次报告的内容,全球气候变化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煤、石油、天然气的燃烧和水泥的生产等经济活动以及人类代谢产生的CO2是大气中CO2排放量增加的主要来源。而各国开展碳排放交易的重要原因在于各个国家需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各自的减排任务。

因此,根据Carbon Dioxide Information Analysis Center提供的1990—2007年世界各国的化石燃料CO2排放数据(包括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水泥生产、废气燃烧产生的总排放量)以及2007年当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对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承担减排的发展中国家的碳排量进行分析后得到以下的结果:在1990—2007年累积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美国累积排放量(26730705百万吨)位居第一,中国(18780263百万吨)居第二,俄罗斯联邦(6801927百万吨)、日本(6011973百万吨)、印度(5412448百万吨)紧追其后;从2007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看,中国以1783029百万吨排名第一,其次是美国(1591756百万吨),印度(439695百万吨)、俄罗斯联邦(419241百万吨)和日本(342117百万吨)分列第三、四、五位。可见,近些年来,发展中国家在保持着较快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尤其是中国和印度。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方面,卢森堡人均排放6.16tC.a-1居于第一,列支敦士登为6tC.a-1居第二,美国为5.2 tC.a-1位居第三,中国的人均碳排放为1.35tC.a-1位于第四十位。

从整体上看,发展中国家近些年来的碳排放量相对较大,但是对于整个工业化发展历程而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累积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量还是相对较低的。

但是未来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基于碳源碳汇均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的。因此,从各个国家目前的碳排放情况来看,未来很多国家都需要通过购买他国的碳汇指标或者通过减排技术等手段来完成减排任务。中国也不例外,而且对碳汇的需求很多,处于碳排放交易中较大的买方市场,因此未来的碳排放交易中也应该拥有较大的谈判议价的能力及定价权。

(三)基于进出口贸易额度下中国的碳排放定价权分析

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各个产业产品的生产不仅会直接导致最终生产部门的能源消耗,还会通过消费各种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进而间接引起其他部门的生产与能源的消耗,而能源的消耗量可以通过某些技术参数换算即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贸易出口中含有的二氧化碳量是不同的贸易商品从生产到出口,形成最终产品等环节累计产生的二氧化碳量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之和才是完全排放。进口产品隐含了别国为了出口而在其国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进口产品也包含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但是,进口产品是在国外生产,由于不同国家在生产技术、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其产品生产所消耗能源量也会不同。因此不能把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当作是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量,而必须从进口产品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角度来考虑,即假定在本国生产条件下,这些进口产品作为国内最终产品生产而产生的二氧化碳完全排放量。

从2007年各区域与中国进出口数据以及各区域与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度所占比例来看,当年中南美洲与中国进出口比例分别为9.47%、11.92%;中东地区与中国进出口比例分别为7.41%、8.99%;北美、欧洲、独联体以及非洲、亚洲等区域均需要从中国进口(即中国出口)。总体上看,中国每年从全球的进口额所占比例为8.16%,中国出口给全球的贸易额占全球比例为9.55%。中国虽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了部分经济利益,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际分工、产业结构、能源利用效率、技术条件以及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出现碳排放转移问题。由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我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生产和出口了大量的高耗能和高排放产品,承担了大量本应在进口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导致对外进出口贸易中出口二氧化碳耗能高于进口二氧化碳省能,因此未来这些国家由于国际贸易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

因此,这些国家在未来的碳排放交易中势必需要购买更多的碳汇指标进行中和,进一步表明这些国家在未来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处于买方市场。基于此,处于较大的买方市场的国家的碳交易的谈判议价能力应该更强,且拥有更多的定价权。

(四)基于模型分析的各国碳排放交易定价权份额的计算

根据《京都议定书》签订的目标,即通过各个国家实行节能减排的目标达到最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当国家处于碳交易的卖方市场中,即未来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哪个国家拥有的储存碳汇越多,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就应该拥有更强的谈判议价能力。因此,碳汇和进出口等指标对各个国家的碳排放定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基于每个国家现在的碳排放情况以及IEA对每个国家未来碳排放的趋势分析,由于碳排放量太大,需要通过购买碳汇指标来完成减排任务。在未来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当某国家处于买方地位时,该国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就需要购买更多的指标进行碳中和,因此,累积碳排放、人均碳排放、出口贸易等指标都对卖方市场的国家的定价权有一定的正相关。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建立的基于买方和卖方市场的碳排放价格指数模型(Ⅰ)和(Ⅱ),并利用公式Ⅲ进行标准化后计算。不妨假设a=b=c=d=e=1,可以计算出中国在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份额分别为P1=0.79(10.75%),P2=2.81(9.80%)。根据上述模型,对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承担减排任务的国家分别进行计算并且选取排名前20名的国家进行排序分析后得出,位于买方市场时,美国可以获得12.23%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一(占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减排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以9.79%份额位于第二,德国占5.44%居第三,日本占4.47%位于第四,俄罗斯联邦以4.07%居第五;当位于卖方市场时,美国以19.49%份额排名第一,巴西以14.74%居第二,中国以10.76%位于第三。

因此,当假设所有的指标的权重都相同时,不管位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中国都拥有一定份量的定价权的话语权。当赋予各个指标不同权重时,各个国家的定价权的份额比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五)中国碳排放交易初始价格及定价权问题

中国主要是通过CDM机制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易,正处于以项目为基础的自愿性减排阶段(即是CDM一级市场)。目前国际上的碳排放交易价格主要是参照欧盟碳排放交易价格和美国碳排放交易所的价格,而中国现行的碳排放交易价格主要参考的是欧盟的价格。

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CERs)交易价格和以配额(EUAs)为基础的交易价格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价。2008年,一级市场CERs交易的平均价格为16.12美元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比二级市场的交易均价低8.39美元;2009年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该价差有所缩小,但仍有3.94美元的差距。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CERS价格在项目设计之初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并且中国碳排放交易的价格偏低,中国为保护CDM项目的发展,对部分CDM项目进行了政府限价。

结合中国碳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碳排放交易的价格与国际价格相差甚远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其一,CDM交易标准及法律规范等主要由欧洲国家制定,中国作为具有潜力的碳排放资源国家,进行CDM交易时也必须遵守国外的标准。

其二,中国现在缺乏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虽然自2008年起,中国陆续成立了多家环境交易所,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他们的服务范围主要是节能减排、环保技术以及资产类的交易,并没有真正从事碳排放交易。同时,现在各省市过多地成立环境交易所,造成市场过于分散,交易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市场对于碳排放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因此,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碳现货交易平台,也无法开发类似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产品,从而也导致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平台的空白,这些都使得我国在从事CDM交易的时候缺乏有效的CERs价格的参考体系。

其三,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中国国内的这些企业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减排任务,也缺乏减排或者碳交易意识,因而国内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中介机构也不多。因此,中国碳排放交易的现状是企业主要是通过作为CDM项目分散地参与碳排放交易。而CDM的特点是“捆绑销售”,即在项目运作之初就已确定CERs的买卖双方,导致CDM项目承接方只能定向与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基金或企业进行交易。由于中国未参与碳交易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且缺乏碳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单兵作战”的CDM项目承接企业在掌握碳减排标准与核定成本、碳交易付款范围与条件及适用法律、国际碳交易价格走势等一系列信息上的成本与难度巨大,在CDM运作之初的谈判上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碳交易定价权基本丧失,往往被迫接受对方缺乏竞争的低报价①。相反,境外买方则凭借其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专业能力,掌握定价优势,低价购买后,将碳资产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

其四,我国政府的限价政策虽然对国内价格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也对市场调整价格的方式产生了干预。

五、世界各国碳交易定价权因素的模糊聚类分析

以上主要从各个国家的碳源排放量和碳汇储量以及进出口方面探讨了每个国家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定价权问题,并且通过建立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模型分析了各国在未来碳排放市场的具体份额。由于类与类之间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分类本身就是一个模糊问题②,聚类分析的基本思想是用相似性尺度来衡量事物之间的亲疏程度,并以此来实现分类。在这一部分中,将主要通过模糊聚类的分析方法,根据研究对象本身的属性来构造模糊矩阵,然后再根据一定的隶属度来确定其分类关系。

本文采取的分析指标数据来源于《世界森林状况》中,摘抄了《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承担减排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生物质碳储存量,国土面积和森林面积数据,以及由Carbon Dioxide Information Analysis Center提供的1990—2007年世界各国的化石燃料CO2排放数据(包括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水泥生产、废气燃烧产生的总排放量)以及2007年当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的原始数据。

由于各个指标的单位和数量级各不相同,如果直接采用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就可能突出某些数量级特别大的特性指标对分类的作用,而降低甚至排斥某些数量级较小的指标的特性的作用,导致一个指标只要改变一下单位,也会改变分类结果①。因此,必须对进行模糊聚类分析的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使每一指标值统一于某种共同的数据特性范围。

对实测数据进行平移标准差变换和平移极差变换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步骤如下:

(1)设样本集合X=(x1,x2,…,xn)的每一个样本xi由一组特征数据(xi1,xi2,…,xim)表示。

(2)根据下列公式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平移,标准差变换公式:

■(5)

■(6)

式中:XK为n个样本对象中第k个特征值的平均值;SK为n个样本对象中第k个特征值的标准差。

然后按极差变换公式(1)对模糊相似矩阵R采用数量积法[公式(2)]求算相似系数rij(xi与xj的相似程度。模糊相似矩阵R转化成模糊等价矩阵R*。与普通矩阵的数量积相比,模糊矩阵数量积的运算过程一样,仅将普通加法改成∨(逻辑加,二者取较大者),将普通乘法改成∧(逻辑乘,二者取较小者)。其中矩阵R2中的元素rij(2)由公式(3)确定。数据经过3次代换,得到模糊等价矩阵R*。

从SPSS聚类分析的树状图中可以得出按“最近邻体”划分的层级组别。按照不同的划分可以将这些国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具体分析过程见表1。

从累积碳排放量、当年碳排放量、国土面积、森林面积、人均GDP以及生物质碳储量聚类分析的结果来看,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承担减排的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较为一致,如美国、中国、俄罗斯联邦、巴西等国家是世界上占有森林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他们几乎占了世界森林面积的一半以上(2011年世界森林状况),并且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在快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由于受国家本身能源结构、生产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也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量。尽管发展中国家暂时不需要承担减排责任,但是随着国际竞争的压力,未来参与减排的趋势在所难免,因此未来很有可能需要向其他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

综合上述分析,单列出来的那些类别的国家,如中国、美国等(见表1),在未来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应该具有较大的定价话语权,其他分至一类的国家的定价话语权一般,这个分析也较符合各国的实际发展情况。

六、小结与讨论

(一)本文通过国际通用的“碳源—碳汇”均衡规则,对《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承担减排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分析,在排名前20的国家中,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联邦以及巴西、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外,其他国家的碳储量均低于本国的碳排放量,中国也不例外。按照现在各国发展的趋势以及全球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视,未来中国必然要承担起强制减排任务,且未来需要从其他国家购买碳汇指标,因此中国需要掌握更多的碳排放交易定价权。

(二)未来当各个国家处于碳交易的卖方市场时,即未来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哪个国家拥有的储存碳汇的越多,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就应该有更强的谈判议价能力;同时国家的碳排放量越多,未来若要完成减排任务,则需要通过购买碳汇指标完成减排任务。因此,在未来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处于买方地位时,本国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就需要购买更多的指标进行中和,处于买方市场的国家也应该在碳排放交易中有较强的谈判议价能力。

(三)利用模糊聚类分析的方法将附件I国家和少数自愿承担减排的发展中国家在生物质碳储量、累积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以及人均GDP、森林面积等指标下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值可以得出不同类的分类结果。第一类:中国;第二类:美国;第三类:俄罗斯联邦;第四类:巴西;第五类:卢森堡;第六类:加拿大、澳大利亚;第七类:德国;第八类:印度;第九类:日本;第十类:其他。前面单列的九类都具有较大的碳排放交易定价权的话语权,其他类则为定价权一般的国家。

(四)在分析中国碳排放交易中现行价格与国际碳市场价格的巨大差异后,结合中国碳排放交易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的经验,提出增强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定价权的短期和长期建议。

从短期来看,在政府层面上,政府应在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构建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将发展理念普及到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让参与减排的企业意识到,他们不是在增加生产成本,而是在进行“一种有价值的资产管理”,让金融服务者深刻认识到碳金融的市场潜力,让企业和个人能够关注环境保护的市场交易。

从长期来看,中国必须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同时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以及运转等方面,其中包括碳排放总量的确定、初始碳配额的分配、核证注册的机制、交易所功能的完善,以及与金融机构、国际碳金融的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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