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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反腐历史上的若干个“第一”

时间:2024-04-23

■ 孟 红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一贯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始终不渝地开展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斗争,始终没有停止铲除腐败这一毒瘤的脚步,并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大力倡导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在反腐倡廉的道路上留下引人深思、发人深省的一项项“第一”。

第一次设立党内纪律检查机构: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席是王荷波。

第一次创立党内纪律检查制度:1927年6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该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或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执行。

第一个反腐控告箱在苏区设立: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政府下设各部门,工农检察部控告局便是其中之一。同年,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将一个小木箱挂在了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木箱体积为16cm×18cm×18.5cm,正面用毛笔工工整整地书写着3个大字“控告箱”。控告箱的右面、左面、上面分别用毛笔写满了小字。透过右面的几行字,可见政府设立控告箱的初衷:“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左面的几行字标注着举报的原则:“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的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控告事,一经查出,即递交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上面则写着举报办法:“各位工农群众们,一切事情都可来这里控告,所写的控告意见书必须盖好私章才能作效力,没有盖章的概作废纸,而且还要用信套密封好,并且要注明送某机关,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局长接收。”这个现存于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小木箱,与家用报箱相差无几,却是那些年中国共产党用于反腐倡廉的第一个控告箱。这个控告箱在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挂了3年多,直至1934年红军长征离开苏区。

打响党内惩治腐败分子第一枪:谢步升,中共党员,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出身贫苦,很有魄力和干劲,原本是棵好苗子,没料到竟然在背后欺男霸女,谋财害命,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腐化、多吃多拿,巧取豪夺,侵占苏区财物,还随意抢夺群众的家畜财产等。时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听到谢步升的犯罪事实后,马上表示:“谢步升案我听说一点。这样的人必须调查处理。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贪官——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以根本区别于旧政权的崭新姿态出现在人们面前。各级苏维埃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革命事业作出了出色的贡献。毋庸讳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也不是纯而又纯的,它不是建立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中,而是建立在四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处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侵蚀之中,因而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在一些苏维埃政府中时有出现。因此,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于1933年12月15日颁布了由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项英、张国焘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26号训令,规定了各类贪污犯的量刑定罪标准。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它的颁布,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向毛泽东直言反腐第一人:195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30周年前夕,湖南省民主人士、毛泽东的忘年交、后任全国政协委员和民革中央委员的仇鳌(1879—1970),给毛泽东写去一封洋洋数千言的长信。他在信中恳切直言:“将马恩列斯及你的著作深刻研究,大足以创造另一世界及另一国家之经济文化,这是无可置疑的。唯党一接近实际政治,最易停滞与腐朽。从来讲主义,谈政治,在宣传的革命时期,属于破坏方面,无所顾忌,易于成功;而革命胜利后,迄至掌握政权,进入主义的建设,千万头绪,学识不够,经验全无,不但难见成功,而且时有错误,遂不免自起怀疑,顿生停滞现象。在此期间,最宜鼓起勇气,克服此种困难,使既定政策能逐步实现。又,同志们在地下工作期间,正如孟子所谓‘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此皆能忍受。一旦革命成功,上述各种情况忽然消逝,取昔日敌人之所有者而尽有之,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皆达愉快,不免在有形与无形之间,使革命的伟大前途,因腐蚀而发生障碍。此则当前未可丝毫忽略之问题。好在你党有一革命武器,即批评与自我批评。但须时时把握这个武器,不仅自己党员,就是党外人士,亦应争取共同掌握,相互运用,则一切难艰皆可克服。”仇鳌这封信有两个特点:一是见事早。远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仇鳌就很有预见性地指出,共产党在执政后一定要注意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正确对待工作的失误。二是语言直。全信没有颂词,没有谀词,没有八面玲珑的话,只有苦口良药般的警戒良言。毛泽东看了这封信以后,慨叹颇多,感同身受,深为佩服和赞同,立即回信给仇鳌说:“共产党就是需要您老这样的诤友。”

第一部惩治贪污的法律: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准则: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一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第一次详尽地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这个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的出台: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明确提出要办几件让群众满意的事。同时,党的最高领导层也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以便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转变党的作风,密切党群关系。13年后,《党内监督条例》终于应运而生。这是我党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看起来只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签署第一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犯罪也在全球化。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外逃规避打击,在一段时间成为漏网之鱼。据有关方面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不少于4000人和不低于50亿资金已经逃到境外。猖獗的贪官外逃和资本外流现象,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2003年12月10日,在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郑重签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的建立,有利于更有组织、更有力地打击腐败。

颁布第一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的20年间,法治在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的地位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和“加快建设”法治国家,还提出了新颖的表述,那就是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2013年6月,习近平主持召开政治局专门会议,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进行党的作风建设,这意味着法治不仅是治国方略,也是治党方略。执政党的法治化成为中国法治的一个“新增长点”。2013年12月,中共历史上首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出台,“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目标是在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而最为民众所关注的是如何约束领导干部的特权,比如制定领导干部住房、公车的标准。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背景下,依法治党的更重要层面是党纪与国法相协调的问题。早在同年5月27日,中央公布了两部党内新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这两部“党内立法法”增设了党内法规审议和撤销程序,规定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党内法规应该进行修改乃至撤销,为衔接党纪与国法开设了制度通道。党的法治化,是中国法治突破的关键枢纽所在。从2013年起,党的法治化从理念更新进入到制度建设和实践落实的阶段。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转折性意义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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