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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英语的歧义现象

时间:2024-05-09

麦芷翎+程雨丝

【摘要】歧义广泛存在于日常口语和書面表达中,作为专业语言的一个分支法律英语也存在各种歧义,本文从语义、句法、语境的角度分析法律英语存在歧义的典型现象,并提出规避歧义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法律英语 歧义 规避歧义

歧义是一种内涵不确指,外延不固定的语言现象。荷兰语言学家科艾在《自然语言的歧义》认为:“歧义是句子的特征,即一个句子有多个释义,而句子有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其含义”。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语言的分支,服务于立法和司法活动。在翻译实践中,译者也同样遭遇歧义的困局。

一、法律英语中的歧义现象

1.一词多义。法律语言的用途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法规、条例、涉外合同、司法文书以及法庭的诉讼用语,而它关系着个人的切身权益,这就要求译者准确严谨,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不清。

例:you cant serve drinks to minors. you should know that a person, such as minor has a right under the authority of guardian.

译文:你不能买酒给儿童,你应该知道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受到监护人管辖的。

minor在《英美法律术语词典》解释为:较小的、轻微的、未成年人这里minor翻译成“儿童”和“未成年人”,显然是对词汇概念理解不清,前后不一致的表达往往很容易造成多种法律解释,让人钻空子。

2.逗号的不当使用。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对于明确句子结构,减少句法歧义举足轻重。在法律文书中,逗号的使用频率最高。然而翻译实践中逗号的作用往往没有得到正视,甚至出现误用的情况。

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译文:where the lease fail to pay or delay the payment of the rent without good reason, the lessor may require the lessee to pay the rent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咋一看译文完美无缺,但“without good reason”作为那个名词的修饰成分让人摸不着头脑,是修饰“fail to pay” 还是“delay the payment”

显然加上逗号意思就明了。译文应改成:where the lease, without good reason, fail to pay or delay the payment of the rent…则显得更加妥帖。

3.上下义歧义。上下义歧义是指上义词与下义词之间有不同的含义,一个是泛义词,另一个是特词。例如“law”充当上义词时,其含义包括treaty, constitution, statute, regulation, ordinance等。然而在具体的条款中,“law”有时充当下义词,应特指某部法律。但到底指代哪部法律呢?这也是起草法律文书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

例3:No money shall be drawn from the Treasury, but in Consequence of Appropriation made by law.

此时的“by law”应该指代的是特定行政法规而不是任何裁决、法令或条约都能适用。

二、规避歧义的翻译策略

法律语言自成体系,它要求用词准确、正规、鲜明并有相当多的专业用语,具有庄重性、权威性、严谨性、准确性和专业性特点。因此,如何规避翻译中的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歧义现象,符合法律语言的内在要求,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准确把握词义的内涵。由于两大法系的语言存在许多不对等,进而引起语义歧义。译者经常出现望文生义、词不达意、措辞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归根到底是没有抓住语义的真正内涵。以诉讼案件里“被告”为例,译者不能简单地译成“defendant”,译者的草率很可能使诉讼案件的性质被曲解。在刑事案件里的被告应译成“the accused”,“defendant”适用于民事或行政类诉讼。

2.使用简明的句子结构。在实践中,句法歧义经常是由于句子结构逻辑不清造成,搞不清一个修饰语应该与那个词搭配。因此译者应不能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例如“一种不收提前费用的贷款”可以译成“a loan that provides for an advance free of charge ”或者“a loan free of charge in advance”,但都不如直接译成“advance-free loan”简洁明了。

3.做适当地补充说明。法律文书所使用的普通词汇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增加了语义的不确定因素,同时读者也不理解文书起草的背景,所以产生了语境歧义。笔者认为适当地给不确定的概念做补充说明才能规避歧义。

例:As a general rule,Country Xs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law does not prohibit the use of sales representative.

“sales representative”即包括了“sales agent”和“sales personnel”,所以应做补充改为“…sales representative (hereafter collectively called sales agent)”

三、结语

法律语言是一种严谨规范的正式用语,但仍属于语言范畴之内,也呈现出各种义现象。因此,这就要求译者在语际转换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认识歧义的特征和规律,最大限度地规避歧义。

参考文献:

[1]Kooij,J.Ambiguity in Natural Language[M].Amsterdam:North Holland Publishing Co.,1977:7.

[2]英美法律术语词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4:267-268.

[3]陶博.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中的语义歧义[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4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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