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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乱象问题浅析及其矫治

时间:2024-04-23

李 楠

(杭州市数字城管信息处置中心 浙江杭州 310003)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为营造创先争优氛围、提高管理效能而设置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和制度资源。它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规定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行政行为。[1]毋庸讳言,科学、公平和适度的奖励,对激发受奖者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显著作用。遗憾的是,行政奖励当前正遭遇日益严重的信誉危机,个别单位的奖励过频、审批松弛、公正性缺失以及日益严重的为个人谋利的私人化倾向等,正使其正面效用流失殆尽,并对所在单位的作风、效能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科学设置并实施奖励,重建奖励的制度环境和行政生态,最终实现奖励效用的制度性回归,已成为净化行政风气、提高管理效率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奖励的类型及意义

一般说来,根据奖励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单位和对个人的奖励。根据行政奖励的不同方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物质性奖励。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二是精神性奖励。主要是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优秀个人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如授予“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三是职务方面的奖励。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四是综合性奖励。一般情况下,上述三种奖励,尤其是物质和精神性奖励没有截然分开的,在物质奖励时往往包含精神层面的奖励,而在精神奖励时也常常给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时甚至可以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科学而公正的行政奖励至少有三个方面意义:一是肯定受奖人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并激发其加倍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树立好的标杆,对其他人起到正面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从而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聚集更多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三是提高工作效能。当一个单位建立了公正的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机制,为此树立了权威性强的榜样并能持续发挥其强大的“示范效应”,单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必将得到增强,管理效能也一定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二、行政奖励的现存问题及其弊害

行政奖励作为一种制度资源本当发挥其独特的管理效用,但当前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在行政奖励上的随意、松沓和失管现象不仅使其权威性和激励性丧失,严重损坏了一个单位的风气,也给事业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其现存问题主要有“四不”:一是设置不科学。奖项设置随意性大,没有明确的奖励目的和计划,上、下级部门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奖项设置交叉、重叠,奖励的过多、过频、过滥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奖励不公正。个别单位行政奖励的授予不是看工作业绩,而是看私人关系的亲疏程度或者“轮流坐庄”,奖励导向存在严重偏差,“该奖的没有奖,不该奖的一大片”,导致奖励成为少数人专享的“名利场”。三是程序不透明。遴选程序没有做到全过程公开,更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本是十分严肃的奖励往往成了领导的“一言堂”,想给谁就给谁,公正的制度由此演变为领导的特权,为“搭便车”等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沃土”。四是制度不健全。遴选标准比较模糊,对奖励对象只要求例行填表,至于事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则没有严格的审批监管。尤其是一些重大级别、重大数额和重大影响的奖励,一旦缺少监管,将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上述 “四不”的行政奖励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具体包含五个方面的危机:一是暗箱交易,产生廉政危机。在某些部门,由于制度缺位,不在阳光下运行的重大奖励已成为权钱交易的新场所、“几马分肥”的游乐场和滋生腐败的 “重灾区”,引来漫天口水和广泛围观。二是和谐受损,引发信任危机。“奖励就只奖给特定的某些人”的做法,严重消解了单位内的机会均等和制度公平,使单位内的价值判断发生错乱,极大地挫伤了一大批同志辛勤工作的积极性,甚而对单位内的制度设计、资源分配机制乃至对党的事业产生消极、厌恨情绪,进而对单位所有的政策措施产生不信任和漠视态度,破坏单位的和谐稳定。三是悖离初衷,导致效用危机。缺少了公信度和权威性的奖励,不只使受奖者没有自豪感,未奖者极度看轻这一机制,也使奖励内在的激励性价值日益弱化,而功利性不断增强,久而久之便使奖励机制的效用彻底流失,产生 “奖与不奖一个样,奖比不奖更和谐”等不应有的心理状态。四是导向扭曲,出现价值观危机。在奖励导向扭曲甚至颠倒渐成常态的情况下,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精神品质遭到冷落、受到冲击,而作秀浮夸、投机取巧之风逐渐盛行。五是浪费资源,加剧作风危机。行政奖励资源由于没有 “用在刀口上”,其激励效用也远没有发挥出来,由此产生的大量浪费不可估量。

三、回归本位和重建效用:将行政奖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奖励的上述问题和弊害,究其实质,主要在于对行政奖励进行监管的制度缺失。因此,要让行政奖励回归“奖优罚劣,奖勤罚劣”的本质,就是要把“行政奖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恢复行政奖励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树立奖励资源意识。行政奖励不仅是行政部门掌握的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也要消费一定的物质资源,同时,由于它的实施是建立在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合法性等基础上的,其公正与否将影响员工群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制度的评价和信任。因此,各行政机关单位一定要树立行政奖励也是资源的意识,珍惜并用好行政奖励资源,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以 “宁缺毋滥、精简高效”为原则,严控奖项设置的数量和受奖人数,切实提高奖励的质量和档次,同时避免 “给谁都可以”“轮流坐庄”等随意性做法,不断增强行政奖励在员工群体中的纯正而崇高的地位,使其成为员工奋发向上的动力源泉之一。

2.优化监管制度设计。一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各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奖励设置以及受奖人员数量、层级等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本着 “应简尽简,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突出重要领域、重要人物、重要事项的奖励权重,确保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口上,同时防止奖励的过多、过频、过滥现象。二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对奖励设置的必要性、实施的规范性,受奖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所填报事迹的真实性以及奖励结果运用的合理性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把关,确保实现既定的奖励目的。如某些优秀科技项目评奖中,受奖人往往并不是项目的研究者,他们实际上都是项目开发单位对项目发包单位的 “投桃报李”而已,此时如再进一步给以特殊待遇和荣誉称号,不仅使行政奖励的含金量大打折扣,也无异于变相鼓励科技工作上的 “窃取”和 “搭便车”行为。三要建立严格的遴选公示制度。要改变受奖对象由领导或个别人说了算的做法,必须加大群众遴选频次和权重,不断完善和规范推选流程设计,推进全过程公开,通过打分、票选、考核、民主推荐等多种形式,建立拟表彰对象的层层遴选制度,经意见集中和讨论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四要建立严格的考核督查制度。有些行政奖励,如 “劳动模范”等,不能 “一奖了之”,对这类受奖对象不仅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确保其先进性和代表性,更要对其受奖后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上到下的跟踪管理档案和各阶段考核台账。在给其特殊待遇、为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同时,要勉励其再接再厉,不断为 “先进性”增彩添色,并及时制止其有损于先进形象的言行,严重时甚至要取消其荣誉,以保持 “先进模范”价值的一贯性、恒久性,神圣性。五要建立严格的奖励分配制度。要把各类奖励纳入单位的福利分配体系一揽子考虑,切实摒弃 “为了奖而奖”、制造 “获奖专业户”等现象。在 “突出业绩,兼顾全体”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行政奖励的受众面,如果每年奖励的都是 “老几个”,既不合事实,更不利于调动大多数的积极性,也有悖行政奖励的初衷。六要建立奖后的宣传学习制度。行政奖励是一种制度资源,而经民主公开程序遴选出的受奖对象就具备了宝贵的学习资源价值。要善于挖掘受奖对象的先进典型事例,拓宽宣传渠道,在本单位甚至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学习,以期引起更广泛的共鸣。

3.加大失范问责力度。要树立 “行政奖励无小事”的理念,认真、严肃地对待每一次行政奖励,强化全过程监管,力争把行政奖励中的不端、不严、不公等弊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以至于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要逐步建立行政奖励尤其是重大奖励实施情况的备案、抽查、民意调查、审计等制度,对行政奖励中出现的授受双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相关受奖人除取缔对其奖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法律处罚。对在行政奖励中尤其是重大行政奖励中因审批失位、把关不严、敷衍了事以致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落实领导责任,对相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如有利益关联的,要与相关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制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从根本上铲除行政奖励不净不洁的土壤,还行政奖励以朗朗乾坤。

[1]潘墨涛.行政奖励科学化:原则、机制和保障[J].理论探索,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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