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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对“达官”的管理与优遇

时间:2024-05-09

朱丽霞 周松

摘 要:自永乐朝始,明廷对于来自境外的“归降者”有意识的封授武职,赐予汉姓,安插于军卫,从而形成了特殊的“达官”集团。为了安抚、拉拢“达官”,使之能真正融入明朝的制度体系之中,明廷在授职、支俸、承袭、生活待遇诸多方面给予了其超过汉官的待遇。明廷对“达官”的优遇措施增强了这一特殊群体的政治认同感。“达官”历经明代军制的多次调整,却保持不变,充分显示了明廷对这一群体的肯定与信任,也是明朝军事体系包容性的体现。

关键词:明代;达官;武职承袭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12-0132-05

关于降明“归附人”问题,近30年来,取得了丰富成果。①这些成果更多地关注了明代非汉族官兵在内地的生存状况,然而,对于“达官”在明朝军事制度框架内如何定位等一系列问题仍旧存在不同的看法,换言之,就是对于“达官”制度本身的探讨有待继续深化。由于明代史料中没有关于“达官”制度的系统完整记载,我们只有利用制度史的相关史料,在管理方式、优遇规定、俸粮支给、武职承袭以及“特恩”各方面提炼涉及“达官”的具体规定,借此勾勒较为完整的达官制度内容。

一、单独管理:另立军册,给赐汉姓

与洪武朝一样,永乐朝也将大批“归附人”编入军籍,不同之处在于开始将其从普通武职中分离出来,另册单独管理。明初管理武职“置军职黄簿,以便稽考”②。编写时,“或系达官,另行类出”③。可见,达官黄簿单独分类编写,由于“归附人”人名与汉名迥然不同,贯址也特别,很难照搬普通黄簿的分类编写方式,但参考“清理达官贴黄”条目的记载,“其编号用达字”。清黄时要注意“有姓、无姓。有姓者仍旧。无姓者类奏赐姓。依百家姓编排。其写黄、不类姓,止开某人下来归”,“写黄后,将各起达官亲供脚色编写勘合,与黄同进。兵部用印钤记,照例给散”。④为方便起见,编制达官黄簿的重要前提是须有汉式姓氏。

赐予无汉姓者汉姓始自洪武朝,“永乐元年令:各卫鞑靼人同名无姓者,照洪武年间例,赐以姓氏。仍编置勘合、以备稽考。中国人不得冒鞑靼名、以避管事,违者治罪”⑤。《实录》载永乐三年(1405)“赐山西等都司及金吾右卫指挥千百户脱火赤等百九十人姓”⑥。此例反映的集中赐姓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长,表明永乐初年军中少数民族武职的数量不容小觑。赐姓成为明朝对少数民族官员进行管理的定制之一。赐姓迅速消除了少数民族官员与汉族官员形式上的族类差异,推进了其汉化进程。

二、优遇制度化:安插优待“例”的形成

洪武时期对于“归附者”的相关待遇,从封授原则、居住地、物品赏赐诸方面都带有某种随意性,而到永乐朝则很快固定下来,成为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为后代所遵行。永乐朝“归附人”虽有在京和在边卫居住的不同,但是物质赏赐是一致的。钞币、袭衣、鞍马等物由朝廷赐予,房屋、日用品、粮食、牲畜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封授官职仍沿袭了洪武朝的做法,“食其禄而不任事”,也就是尽可能的限制“降官”对军政事务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将他们排斥在接触掌控军队的权利之外。所不同的是,永乐朝给降官授职,要比洪武朝略显宽松,换言之,新授官职的品秩更加接近于旧职。

相应的,自永乐朝伊始,明廷从各方面进一步提升了降人待遇,并且通过“例”形成制度,加以固定。如永乐六年三月,“喜乐温和、钦真河等卫女直野人千户喜省奇来朝,自陈愿居京师,赐袭衣彩币及牛羊、薪米、居宅”⑦。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回增添了食物和住宅,从而构成了完整的纳降赐予例。归附人能直接得到政府提供的现成住宅,宣德年间开始为更多的归附人建造居所。如宣德六年(1431)四月鞑官失都等300余人归降时,明宣宗对工部尚书吴中说:“虏人慕义来归,可择隙地造居室处之。仍如例赐器物。”⑧

永乐朝早期给赐之物“钞币、衣服、布绢、鞍马、牛羊、米薪、居第、日用什器”的具体数量除了“牛羊例”之外实不得而知,参考明朝中后期的相关规定可在某种程度上加深理解。《会典》载:“凡投降夷人每名赏素纻丝衣一套,绵布十匹,钞一百锭,米三石,牛二只,羊五只,柴五百斤。随来妇人每口绵布三匹,钞十锭。”⑨万历“三十三年题准,投降夷人赏赐,男子每名素纻丝衣一套,绵布十匹,钞一百锭;妇女每口绵布三匹,钞十锭。男妇每名口米三石,牛二只,羊五只,柴五百斤,仍撥房屋、床榻、器皿等件居住,并应用钞布衣服”⑩。有理由相信,上述米、布、钞、柴的赐予数额与永乐之“例”当相去不远。

由于来自漠北的降人都是携带家属、牲畜入明,其所带马匹也有一部分以“贡”的形式给予明朝。明廷相应的也制订了马价予以收买。《实录》曾经追述:“兵部奏,旧例:迤西、迤北来归人口带到马匹,给军骑操。中等赏钞三千贯,下等赏钞二千五百贯,各绵布五匹、绵花三斤;无马者赏绢衣一袭,或钞二百贯,绵布四匹,折准绢衣。今辽东总兵等官右都督曹义等奏称,钞贯不敷,欲将带到马匹中等赏钞二千贯,下等赏钞一千五百贯,宜从所言。从之。”B11虽然史料的核心下调辽东降人马价,但是它所反映的马价旧例应该也是在永乐六年即已确定的标准。正统末年只是在辽东进行了调整,似乎并没有影响到其他地区。另外,还可与前段对比无马者的赏例,亦能证明明朝赏例的稳定性。

三、从优俸到趋同:俸粮优待的变迁

归附人除了在入明之际享受赏赐,在以后的带俸居住生活中还一直保持着俸粮领取方面的优遇。尽管明朝深受财政压力增大和物资储备不足的长期困扰,不断下调归附人俸粮的标准,可是同等条件下,优于汉官则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也成为汉人文官竭力攻击的借口之一。

早期史料中并没明确的达官俸粮支给的具体说法。洪熙元年“左军都督佥事金顺先任都指挥同知,其俸依达官例,米钞中半支。今升都督,宜如前例。从之”B12。这是史料中首次涉及的“达官俸粮例”,其俸粮额度应与官员品级一致,特别之处主要是本折色的比例。“米钞中半支”是该例的核心,大体相当于永乐初在京官员的三四品比例。宣德三年(1428)“令在京达官俸不拘品级月支米二石,余于南京仓支,其折钞照文武官例”B13。虽然调整了支取地点,但并未减少达官本色的支取比例,在本色粮的领取方面仍远远优于普通武职。

明英宗继位后,达官俸粮优待标准进一步降低,“更定在京鞑官月俸给米例”,“命全给者减半,半给者减十之三四,新降附者自指挥而下亦递减之”。B14在京达官的本色支给比例分别由100%、50%降至50%、30%,下调幅度还是非常明显。

《太仓考》载明代军卫中七级达官俸粮的具体构成原则是:第一,按照品级高低设定俸粮额度;第二,俸粮分为本色和折色两类,其中本色米占30%,折钞占35%,折银占35%。该书所载汉官与达官各级官俸总额一致,区别主要在于本色粮支取比例有明显差异。所有汉官官俸中本色粮一律以12石(1石/月)的定额支给。达官却随品级不同,每月本色粮的支给标准为“指挥使月支米十石五斗、指挥同知月支米七石八斗、指挥佥事户支米七石二斗、正千户月支米四石八斗、副千户月支米四石二斗、实授百户月支米四石、试百户月支米二石。达官自指挥使以上,俱照品级支本色米,并折布钞,无折银折绢事例。但实授百户以上,折布钞月加米一石五斗,试百户折布钞月加米一石”B15。此外,宣德五年,明朝就已规定“御马监勇士马并达官马每匹月支草三十束,内支本色草十五束,余折白绵布一匹”B16。

在南方,据《(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载“凡达官俸给俱同内地,惟本色多支一石”B17,优遇幅度大幅降低。神电卫达官B18、德庆所达官B19的具体记载印证了《广东通志初稿》对南方达官官俸记载的准确性。与《太仓考》记载相比较,南方达官俸额要略低于北方,但是仍旧保持了相对于汉官更为有利的俸给。然而,广西班军上班行粮的支给达官与汉官基本无异,《苍梧总督军门志》云:“一上班官军行粮。汉官、达官每员九斗,汉舍、达舍每名六斗,汉达旗军余丁与总兵府写字军及跟都指挥军伴每名四斗五升。达舍、达旗先曾有功,告准帮添月粮者,旗支六斗,舍支九斗,于梧州广备仓支给。”B20这就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明代后期南方达官的俸给优待措施执行力度渐渐降低,倾向于与汉官齐平。原因与迁居南方达官的民族特征快速消失,混同于汉人有关。

四、袭职比试的特殊化与优养措施

其一,袭职免比。明朝对于武职承袭还有免于比试的规定,明中期,为缓解财政困难。武职承袭出现了“纳银免比”“纳米免比”“纳豆免比”“纳马免比”等诸多“免比”名目。在达官武职类别上,明朝一般也采用“免比”。梁志胜先生曾专门探讨过“达官不比”问题B21。“达官不比”应受“土官”“新官”免比的影响。“洪武二十七年令,云南土官袭替免比试。”B22永乐之后的“达官”视“土官”“新官”例,均享有免于比试的特权,是为“免比”特权的扩大化。

免于比试从制度上确保了武职在承袭时,不经考核程序介入,直接任职,从而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世袭武官。在袭职的具体环节上,《会典》载:“洪武、永乐间降附达官亡故者,子孙袭替降一级。”到明中期的“成化间,令达官袭替免降。新迁安插者许就卫所袭替,系流官者仍减袭”。嘉靖初年,明朝废除了新官不比的旧规后,令“凡来降夷人有职事者,与原旧职事子孙准袭。无职事者,量与做头目,子孙袭替之日收军。后能立军功升职者,照军人获功例准袭。其不由军功别项升者,子孙袭替革与头目差操”。B23新官在嘉靖八年以后取消了“免比”特权,但是土官、达官免比则一直保持到了明亡。显然,免于比试成为将达官从明朝武职系统中区分出来的标志之一。

其二,逾期袭职。在袭职方面,除了“达官免比”的长期优遇之外,明朝君主们还对超过正常期限达官的袭职网开一面。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指挥使以上的流职,承袭者只能按照原职,即世职(指挥使及其以下)承袭;如果承袭的时间间隔超过十年,则不允许承袭。在这两方面,我们都可以发现许多达官违制承袭的事例。

逾期要求袭职事例首现于宣德朝,《实录》载:“命故锦衣卫指挥使亦剌思子马哈麻袭职。亦剌思,本撒马儿罕人,洪武间归附。永乐间往亦里吉思导其王子暖答石等来朝,遂升是职。至是殁十余年,例不应袭。上念其父之劳,特命袭之。”B24虽然亦剌思归附明朝在洪武朝,理论上不属于“达官”,但是他原籍撒马儿罕人的特殊身份事实上也开启了达官逾期袭职的先例。如果追溯逾期袭职的法令,则要早到永乐朝,《兵部武选司条例》称:“永乐十五年令:土官告袭,虽出十年,亦准袭。”B25显然,馬政事例并不完全属于特例,而是通过援引土官例应用在非汉人武职身上的制度延伸。如都指挥佥事苦出纳男泼着父亲“苦出纳原系口外女直夷人”,“挈家来降。蒙照例填注广西都司桂林中卫带俸安插,病故”。泼着年五岁,“不知告封优给。嘉靖元年保送袭职。该本部看得伊父正德二年九月内病故,到今十年之外,不准承袭。但安插达官原无事例,比之各卫军职不同,况新安插达官?合无比照土官事例,准令泼着承袭伊父达官指挥使,于原卫所带俸”。B26可见,土官事例应用于达官已经成为明朝的政治传统。

其三,优养。

达官同样享有武职优养的待遇,史称:“凡达官病故,无应袭而有正妻者。天顺元年令月支米一石,优养终身。成化三年奏准达旗人等故绝,遗有母妻,亦如前例。”还规定了“凡来降夷目。景泰三年令殁于王事,儿男幼小者,准纪录,月给养赡米二石,候出幼著役。其在京病故者亦准纪录,月给米一石”。B27具体到实例,达官本人如“正德五年十二月,吴刚,年六十六岁,迤北人,系锦衣卫镇抚司年老达官指挥同知,已与男吴鉴替,故。本人告乞优养,照例支与全俸”B28。至于母、妻、女儿,如《南京锦衣卫选簿》载:“正德八年二月,赵氏,年五十五岁,山后人,系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带俸故达官指挥使把秃孛罗母,户无承袭之人,照例与俸伍石优养。”B29“嘉靖十七年十二月,爱女儿,年三岁,回回人,系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安插故带俸达官正千户以宿庶长亲女,户无承袭之人,照例与俸伍石优养,十四岁住支。”B30在“户无承袭之人”的前提下,一般按照本人、女儿、母亲、妻子的顺序给予优养。本人获得足额全俸,终身;女儿、母亲都是5石,区别在于女儿到14岁为止,母亲终身,妻子数额最低,为2石,也是终身。但是,对照《选簿》中的汉官,达官优养的条件和数额、年限并未与普通汉官有任何区别。

五、非常态优待:特恩

在以上优遇规定之外,还存在一些超出规定的所谓“特恩”。案例集中出现在洪宣两朝。“特恩”均出自皇帝的临时命令,因其违制,所以经常强调“不为例”,以此杜绝后人援引。特恩内容所及主要体现在非常规支俸和袭职等方面。

1.支俸

早在永乐朝的冬衣赏赐时,有官员提出“京卫官军俱赐棉花棉布为冬衣,各卫寄居鞑靼官军宜准此例赐之”。但是,朱棣却提高标准,他说:“‘待远人当厚。命赐都督、都指挥、指挥皆织金纻丝衣,千百户、卫所镇抚纻丝绫衣,舍人头目绢紬衣,旗军人等胖袄袴鞋。”B31俸粮首开特殊化先例也始自永乐朝,史载:“命都督吴允诚、柴秉义等月俸并全支米。时内外官俸俱米钞兼支,上以允诚等从征有功,故优之。”B32明仁宗继位后,“加忠勇王金忠太子太保,二俸俱支”B33,“命行在户部:忠勇王金忠所兼太子太保禄并支米”B34。一人食双禄,在明朝对待“归附人”的历史上也是空前之举。仁宗的命令受到户部质疑,宣宗时“行在户部奏:太子太保忠勇王金忠岁禄一千石,宜兼支米麦”B35,不料,宣宗肯定了其父的做法,更将支俸优遇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忠勇王部属。宣德三年,命“忠勇王金忠部属鞑官都指挥把罕等七十七员南京应支俸米,非其便。外夷来归者当优之,其米皆于北京支给,应折钞者亦于顺天府课程内支”B36。同年户部尚书夏原吉提出的“撙节预备之策”中,虽然要求将北京达官俸粮实支标准标准降低,余额在南京支取时,但仍特别强调“除忠勇王如旧外”B37。宣德四年,宣宗更“命行在户部:忠勇王金忠兼太保之俸以全米给之”B38。金忠待遇的特殊性由此可见一斑。

2.流职承袭

袭流职者首开先河的是明仁宗。史称:“命都指挥同知杨效诚致仕,以其子孟(猛)哥袭职。都指挥旧无承袭者,效诚原鞑靼人,小心不懈,盖特恩云。”B39宣德元年,忠勇王金忠原部属都指挥佥事末台子客薛袭为都指挥佥事,当时“兵部奏:故事,都指挥无袭。上曰:远人来归,不必拘定制。遂命之”B40。次年,金忠部属都指挥佥事帖木儿海牙子脱丹帖木儿同样袭父职B41。四年“命故都指挥同知纳哈出弟虎丹都,都指挥佥事脱卜子失连台,指挥同知剌哩子阿失别、孛罗叔马尼,指挥佥事孛罗子阿剌脱木儿、阿力不该弟伯颜察儿、土干帖木儿弟虎答鲁秃袭职,皆忠勇王金忠故部属也”B42。

另外,还有个别达官相继在宣德,甚至天顺朝继续获得支俸的“特恩”。洪熙元年“行在户部言:瓦剌归附人亦速不花等今授都指挥等官,请于锦衣卫月支俸粮。上曰:虏人来归,非藉俸赐,何以自养,如例给之。又曰:昨本雅失里妻及外母亦宜优赡,每月各与米五石”B43。再如金顺的就近支取事,宣德四年“行在户部奏:顺义伯金顺岁禄八百石,请令于南京仓米麦兼支。上命就北京仓给之,不为例”B44。再如阿讨剌等人的高比例支米事,天顺三年(1459)“命给山东住坐鞑官阿讨剌等俸禄:五品以上支米三分,六品以下支米四分,不为例。从阿讨剌等奏请也”B45。甚至一些为事官身份的达官也能获得俸粮上的特恩,如正统四年,达官“安朵儿只等任都指挥同知等官,犯罪谪戍广西。既而蒙宥,充为事官,取回原卫操备立功,隶三千营。至是,奏乞给俸养赡。行在户部以为例不应与。上命给与半俸,俾效劳行阵”B46。五年又出现类似事例,羽林前卫带俸达官指挥石“忠先被罪发戍广西,至是宥回,令教习鞑靼文书于四夷馆。忠援例乞俸养赡,故给之”B47。在这里甚至将特例加以援引奏求,竟然获得成功,不同寻常。天顺间“锦衣卫带俸千户奥骨等初来降时已给赐如例。至是,奥骨等复累陈艰窘,乞增所赐。上曰:远人来归,赏宜从厚。其增赐奥骨等四人钞一百锭、纻丝一匹、绵布十匹,百户并所镇抚卯歹等十三人纻丝一匹、钞布视奥骨半之”B48。明宣宗还“赐行在锦衣卫带管归附鞑靼都指挥阿老丁等三十二人田地草场于顺天府”B49。由此开达官奏讨赐地之滥觞B50。

3.居住特例

另一些在京居住的达官还请求将前来归附的亲属与其一同居住,也得到了准许。如天顺二年“后军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有亲家那来参政下家人阿力、猛该、马木三人,因迤北艰难来降,乞存留在京同住。从之”;“锦衣卫带俸指挥使撒儿讨奏:瓦剌来降鞑子瓦剌歹、把秃剌奄克、脱脱、朵儿只、朵罗台五人系亲戚,脱脱系亲弟,乞留在京同住。从之”。B51宪宗朝“建州右卫指挥佥事宋升吉巴等来降,奏乞于廣宁随亲居住。事下礼部,援兵部旧议言,各夷牵引归附,固可俯顺。若使阖族积聚,难保无虞。上以夷情恳切,特允之”B52。

总的来看,明朝对于附明各少数民族人士在“达官”名目下,给予其相应的身份和全面的优遇政策,有利于他们快速适应和融入内地的体制之中,并为国家所用,收到双赢的效果。明代“达官”制度的优遇措施尽管不断遭到汉人文官的质疑、否定,但是在整个明朝的中前期则未加动摇的执行下来。甚至在嘉靖初年,废除了“新官免比”的规定之后,“达官免比”依然得到尊重和保留,直至明朝灭亡。

注释

①相关研究的专著有:奇文瑛:《明代卫所归附人研究——以辽东和京畿地区卫所达官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年;张鸿翔:《明代各族人士入仕中原考》,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梁志胜:《明代卫所武官世袭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此外,宝日吉根、邸富生、奇文瑛、王雄、柳素平、吴云廷、高寿仙、彭勇、刘景纯、周松、司律思、David M. Robinson(鲁大维)等人也有相关专题论文发表。

②③④⑤⑨⑩B13B22B23B27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第1749、1750、1751、1752、1664、1874、724、1743、1745、1749页。

⑥⑦B31B32《明太宗实录》,“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726、1042、1539、1435页。

⑧B12B24B35B36B37B38B40B42B43B44B49《明宣宗实录》,“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1816、134、427、334、987、1110、1283、448、1412、118—119、1352、381页。

B11B14B45B46B47B48B51《明英宗实录》,“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3070、86、6417—6418、1171、1232、6294—6295、6150—6152页。

B15B16刘斯洁:《太仓考》,“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6册,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767、777页。

B17戴璟、张岳等纂修: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四,《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9册,齐鲁书社,1995年影印本,第566—567页。

B18欧阳保撰:万历《雷州府志》卷一二《兵防志一》载,达官指挥使月俸米八石,试百户二石,另有柴薪靴帽银,建屋、修理等支出。《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1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339—340页。

B19陆舜臣撰:嘉靖《德庆州志》卷一三《达舍》载,达官指挥月俸米三十五石,百户十石,头目二石,达小旗一石八斗,达舍一石六斗(或一石)。此外尚有柴薪银、衣靴银、稻谷银,死亡有棺木银。《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5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995—996页。

B20应槚编辑、刘尧诲重修:《苍梧总督军门志》卷十四《经费》,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1991年影印本,第153页。

B21梁志胜:《明代卫所武官世袭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317—319页。

B25B26《兵部武选司条例》,《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454、406—407页。

B28《锦衣卫选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館、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15页。注:该达官指挥同知先辈名哈昝赤。

B29B30《南京锦衣卫选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7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45页。

B33B34《明仁宗实录》,“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85、300页。

B39《明仁宗实录》,“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79页。注:杨效诚原名保住,永乐初随把都帖木儿(吴允诚)降明,为陕西行都司都指挥佥事,赐姓名杨效诚。

B41《明宣宗实录》,“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795—796页。

B50注:北直隶达官土地占有的论述可参见司律思:《1400—1460年明朝蒙古人赐地考》(Henry Serruys. Landgrants to the Mongols in China, 1400-1460),《华裔学志》(Monumenta Serica Journal of Oriental Studies)第25辑,1968年,第394—405页;周松:《明朝北直隶“达官军”的土地占有及其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

B52《明宪宗实录》,“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4618页。

责任编辑:王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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