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王升平
摘 要:在中国的行政实践中,人情是一种重要的结构性因素,其对中国行政实践与价值选择的影响,主要基于互惠逻辑、面子逻辑和伦理逻辑而得以展开。中国式的人情结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行政體系内部形成的、以行政体系内部不同主体间的交往为基础的业缘型人情;另一类是由行政体系与行政体系外部的社会性主体基于业务往来等而形成的互动型人情。人情对本土行政实践的影响,既可以表现为正面的主体激励,也可以表现为负面的腐败催化。根据情理法的不同优先性排序及情理法作为三种要素在“利”“义”设定中的功能之不同,可将行政交往关系分为“情感型交往”“工具型交往”与“理法型交往”三种类型。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西方而言,构建理法型行政交往模式,都应是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人情;行政实践;情理法;行政交往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10-0006-07
人情是中国行政实践中一种重要的结构性因素,其塑造着中国的行政实践模式,影响着中国行政实践的价值选择与目标实现。在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中,人情作为一种理论已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关注,而在政治学、行政学等视域中,对于人情这一深嵌于中国行政实践、深刻影响着中国行政交往过程的概念仍关注不够,缺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本文尝试在考察人情的内涵、运行逻辑及其行政实践效应的基础上,对中西文化体系中的情理法结构及由这种结构异质性所导致的行政交往模式差异进行分析。这种分析或有助于厘清中西方治理结构的内在异同,并凸显中国治理结构的核心特质与基本逻辑。
一、人情的内涵及其运行逻辑
人情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行为倾向、交往模式与内心反应,“它既指行为,也指具体物件,更是一种观念”,其与“情感、关系、荣誉、礼仪与利益等有着紧密的联系”①。具体而言,人情的内涵可以从四个维度来理解。一是人的情感维度。在情感维度上,人情体现的是一定的主体对于他者或某种社会存在所表现出的偏好。一般来说,人际间情感从生成方式上看,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血缘等为基础而生成的自然性情感,另一种是以主体的相互交往与互动为基础而形成的建构性情感。自然性情感以自然性纽带为基础,其情感深度虽然与特定主体间的互动状态有着重要的关联,但更多的是由血缘等自然性条件所决定的;而互动性情感则以人际互动为前提,其情感的疏密程度主要由互动的频次与性质(如同事关系、同学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所决定。二是人之常情维度。这一维度主要呈现为基于人的习惯、本性等而生成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情绪与行为反应,体现的是一种共通的、“天然和自发”②的情感。《礼记》指出,所谓人情,即“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③。这表明,人情是人的一种构成性特质,具有一定的本能性色彩。三是资源维度。这里所说的资源是指某种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有形或无形资源”④,“这些资源可以是物化的,比如金钱、礼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表现为活动或过程,比如提供便利、帮助等”⑤。资源维度上的人情,本质上是维系人际关系的一种工具性存在,是人们维系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媒介与载体。四是规则维度。在这一维度上,人情是指人们在交往实践中形成的某种互动规则,其主要体现为行为层面的互动(如礼尚往来)、人际关照(如对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的帮助)及知恩图报等。
人情的功能发挥有其内在的逻辑。大体而言,人情主要经由以下三重逻辑而实现对主体行为、交往模式及社会文化特性的塑造。一是互惠逻辑。在人情体系中,人情的维持以利益上的相互给予为前提。在传统语境中,这种利益上的相互给予表现为“礼尚往来”。人情体系中的礼尚往来,彰显的是人情交往所带来的回报与施予的相对等价。这种等价并不必然是在每一次具体交往实践中的施予与回报的绝对等价,而是一种在长期交往实践中达成的大致平衡。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的人情交往体系中,多数情况下,“回报者的回报不能简单等同于施予者的施予,而是要适当多出,以便产生一种新的人情负债关系——中国式的人情,就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位置的轮番更替中得以维系”⑥。二是面子逻辑。面子体现的既是一种基于他者的积极评价与认同而生成的心理满足感,同时也体现着个体在主体间交往关系中所具有的话语权及要求人情交往的相对方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面子与人情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人情是获取面子的手段,面子是人情投资的结果。人情与面子存在着一定的对等关系,“人情越重,面子越大,面子越大,人情越难辞,隐含的期权回报就越多”⑦。三是伦理逻辑。所谓伦理逻辑,是指人情往往通过社会的伦理认同而产生作用,与社会的伦理结构紧密相关。一般来说,这种伦理结构主要可划分为血缘型伦理及社会交往型伦理两种类型。血缘型伦理形塑的是一种自然型的人情关系,其具有不可选择性。或者说,在血缘型伦理关系中,对于基于血缘的人情的不认同或漠视,可能会被血缘体系中的个体指责为不近人情甚至大逆不道,从而受到强大的外在压力。这种外在的道德评判机制,是迫使主体遵从人情逻辑的一种社会性强制。而基于地缘、业缘等而形成的社会交往型伦理,则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差序格局”。这种不同类型的差序格局,基于“信”“义”“诚”等伦理规则,形成了朋友、上下级等不同的角色期待与关系密度,也使人们在由伦理原则所赋予的角色义务中展现着人情化交往的基本特质。
二、人情体系中的行政关系类型及其实践效应
在行政体系中,依据交往主体的不同,人情大体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行政体系内部形成的,以行政体系内部不同主体间的交往为基础的业缘型人情;另一类是由行政体系内部的主体与行政体系外部的社会性主体基于业务往来等而形成的互动型人情。作为一种结构性力量,人情会对行政实践中的主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在现实层面上,它既可能成为行政交往的润滑剂,从而便利行政实践的运转,也可能成为行政交往的内在阻滞,从而使行政交往与行政实践偏离正常的方向。
1.行政交往中人情结构的类型
行政体系内部的业缘型人情,本质上是一种因职业的同质性及制度化交往的展开而形成的基于行政实践本身并超出行政实践的情感依赖,它主要表现为行政体系内部不同主体因职业上的互動而形成的人情交往关系。根据是否依托于行政权力而存在这一标准,业缘型人情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两种类型。其中,人情的横向结构是与行政体系中的权力等级差异无涉的交往关系,其主要基于工作中的互帮互助而得以建构和生成。从形态上看,人情的横向结构主要表现为一种以自我为核心的“差序格局”模式,也即,对于特定人情体系中的任一个体而言,都会依其与其他主体的互动频次等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情感密度与面子。与自我关系越亲密的主体,其人情联结相应就越紧密,在人情结构中的面子也就越大。而在纵向体系中,行政权力成为人情逻辑的核心要素之一。从形态上看,以行政权力的高低为中心,形成一种类似金字塔的人情结构。在这种金字塔结构中,不同主体依据权力的大小而实现关系上的层级节制与面子的分配,并根据情感的密度与交往频次等,形成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中心—边缘”式交往关系。一般来说,行政权力越大者,在特定人情体系中的面子也越大,其人情的施予和获取能力也就越强;而对于相对低层级的行政主体来说,要获取超出于其行政层级的面子,就必须不断进行人情的投入,或通过增强互动频次、增强自身在技能上的不可替代性等,以争取在人情体系中从边缘向中心的靠拢。
行政体系内部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人情关系,主要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在制度规范范围内展开的一般性人情。在这样的交往关系中,人情主要是基于正常的业务交往而生成的。对于行政体系或某一特定的行政主体而言,在依循自我的职责而为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与社会主体的交往,其一般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某种人情关系的建构。这种人情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基于不同主体的交往互动而生成的熟人关系或情感,也可以在相熟的基础上进一步表现为一种“付出—回报”式的主体间交往。与制度规范相一致的“付出—回报”式人情,在具体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当行政主体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个体给予了超出于一般职责要求的努力或付出,抑或是给予了超出于社会主体期待的资源给予等时,社会个体一般就会将之视为某种程度的人情赋予,并对组织或行政主体回报以某种程度的精神赞许或信任。二是基于先赋关系的疏密而形成的先赋型人情。对于行政体系中的不同主体而言,作为社会性个体,其必然要处于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网之中,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都要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先在性的私性人情,如亲情关系、朋友关系等。当私性人情在其与主体的职业不存在关联时,是纯私人性的;但当这些人情关系网中的主体与行政体系中的主体的职业或其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发生关联时,就可能对行政主体的职业行为产生影响。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在其职业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因而对于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言,具有明显的先赋性。任何行政主体的先赋型人情结构都是十分复杂的,存在着类型及关系疏密程度的复杂组合。三是基于利益交换而展开的“急功近利型”人情。在“急功近利型”人情中,主体间的情感带有明显的虚假性,在这一模式中,人情本身并不是目的,附着于人情背后的某种预期性回报,才是人情构建的基本目标。在这样的人情关系中,人情的构建一般要受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要受人情的被构建对象的能力的影响,能力越强、预期回报能力越大者,越容易受到关注,也越容易成为“急功近利型”人情的构建目标;二是要受人情的主动构建者的预期目标与受构建对象能力的适配性的影响,受构建对象愈能够满足主体的预期目标,就愈容易受到关注。
2.人情对于行政实践的双重效应
在本土视域中,人情是一种植根于主体潜意识之中的行为形塑力量,对于行政实践有着重要的行为与价值构建功能。人情对于行政实践既可能产生正面效应,达到对主体的有效激励,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形成对腐败的催化。
其一,人情与主体激励。无论是在业缘型交往体系中,还是在行政体系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实践中,人情都具有明显的主体激励与意义构建功能。
首先,从行政体系内部主体交往的横向人情结构来看,基于制度规范的横向人情,有助于促进主体需求的满足,进而形成有效的内在激励。从本质上看,本土行政体系中的人情实践,是人的社会性、主体间性特质在行政实践领域的彰显。这种相对浓厚的人情特质,有助于打破西方式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特质,使行政实践被赋予人性化色彩,使人的交往需求与情感需求得以满足。这种交往需求与情感需求的满足,一方面有助于推动行政实践由一种机械式的、外在性的工作,转化成行政主体的一种意义性、内在性实践,使行政实践成为主体达致自我满足的根源。而这种自我实现与自我满足,能够有效形成对行政主体的工作激励,提升主体在行政实践中的能动性。另一方面,人的交往与情感需求的满足,也有助于提升行政主体之间的互信。人们在交往与人情实践中达成的互信,有助于减少人际摩擦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促进行政生活中的效率价值的实现。同时,以人情为基础的人际间良性交往,也有助于促成组织内部的和谐,推进行政组织的整体化和无缝隙化。
其次,从行政体系内部主体交往的纵向结构来看,人情有助于激发主体的回报意识,从而形成有效的行政激励。在人情的纵向结构中,人情的“付出—回报”逻辑,在内容上可以体现为上级对下级的提携和机会赋予,及下级在工作上的努力回报。这种以行政实践为核心而展开的“付出—回报”逻辑,一方面有助于强化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提升下级对领导权威的认同感,实现令行禁止;另一方面也能对下级形成有效的激励,推进其潜能的发挥,促进行政主体的能力与职位之间的匹配,最终实现行政效率的提升。
再次,在行政体系与社会的人情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先赋型人情关系,对于其职业生活也具有一定的正面激励功能。其主要表现在于,在官本位传统较为浓厚的中国文化环境中,主体进入行政体系及在行政体系中的晋升,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家族荣誉的构建及家族乃至朋友圈的面子的提升。这种荣誉和面子本身都会对行政主体构成一定的外在压力,激励其在行政体系中积极进取,以更好地满足家族和其他交往圈对行政主体的期待。而反过来,当行政主体在行政生活中无所作为或因腐败等负面行为而受到惩处成为负面典型时,则可能使自身在家族或朋友圈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使家族或朋友圈中的不同个体感觉颜面扫地。这种对自我及人情交际圈中的不同主体的面子的维护,有助于促使行政主体对自我的行为保持审慎,防止不良意图与负面行为的产生。在西方的行政体系与社会环境中,由于缺乏人情式的社会激励环境,使得其行政主体的动力供给主要是基于制度的强制和自我实现的个体欲望来实现的。社会性、关系性动力的缺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主体自我付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情理法的三维规范结构中,理主要指的是理路、道理,也即内在于事物的逻辑与规律或为人们所共同认可的道理与规范。在规律、理路层面上,理本质上指的是事物生成与发展的内在联系,体现的是事物发展进程中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从道理与规范的意义上来说,理指的是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某种逻辑起点或基本依据。这一意义上的理,不仅要强调理的客观性,还要强调人们对于理的内在认同样态,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换言之,道理意义上的理不仅要受事物本身的内在属性的影响,也与人们的习惯、文化环境等主观性、认同性因素紧密相关。如果说“理”是一种内在依据的话,“法”则往往是人们依据理的要求而制定出来的成文规范体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规定被规范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一种重要的工具性存在。
总体来看,在中西方文化体系中,情理法对于行政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其对于情理法的理解及其优先性排序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中国社会及相应的治理体系对于情理法因素的排序,在一些情境中存在着理想状态与现实状态的二元分化。在以制度规范和社会期待为基础的理想层面上,其对于行政主体之价值选择的期待,是以“法—理—情”为优先性序列的。也即,其希求行政主体在遵从法的规范性的前提下,以理为根本依据,并适度关注情的因素。换言之,在理想层面上,法的规范是直接的、硬性的、非选择性的,而理则是内在的、间接性的、根本性的;相对而言,人情只是一种调剂性因素,是在不破坏法和理的优先性,承认其规范效应基础上的一种关系调剂,目的是润滑行政体系内部及行政体系与社会体系之间的人际交往。但在现实的行政实践逻辑中,由于人情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结构,成为一种深入到社会体系之中的行为习惯,使得一些行政主体在行政实践过程中,容易不自觉地使应然层面的“法—理—情”结构变成“情—理—法”结构或“情—法—理”结构,从而使私性因素掺杂于公共性因素之中。这种现实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本土的人情性腐败生成的社会原因。在西方的文化语境中,受理性主义传统及个体主义文化等的影响,其行政交往的优先性结构更倾向于“理—法—情”或“法—理—情”模式。就前者而言,柏拉图式的理想国就是一种以哲学王的理性构设为基础的治理模式,其中儿童的公有等,说明了血缘人情在其中处于较低的地位,而以法治为基础的城邦,则是在以哲学王为基础的理想城邦无法实现基础上的一种现实妥协。在西方的现代治理体系中,其基本的行为逻辑(或其理想类型)更偏向于“法—理—情”结构,以法为基础而展开的行政治理,是一种相对便捷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理为主导所带来的人治化风险。
在现实的行政交往实践中,由于情理法的优先性排序及个体在交往格局中的地位与关系密度不同,人们在行为选择与行政交往模式上也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黄光国将中国社会的交往关系分为“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混合性关系”三种类型,其中,“情感性关系”以家人、密友等为主体,其交往实践主要满足的是“关爱、温情、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工具性关系”以陌生人为主体,其交往实践主要满足的是个人所希求的某些物质目标;“混合性关系”以一般性熟人(即“交往双方彼此认识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情感关系”,如亲戚、邻居、师生、同学、同事等)为主体,其交往实践遵循人情法则,强调基于相应的交往关系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⑩沈毅则认为,在中国式差序格局中,人们交往关系的“情感”与“义务”常常相互交糅而难以区分,因此,他认为黄光国式的以情感—工具来区分的交往逻辑更适用于个人主义文化,而对本土交往逻辑的解释,则可从“情感”“工具”“义务”三维视角出发而展开。他指出,“在以儒家伦常为核心的‘差序格局中,利他之‘义在价值层面对于个体之‘情及‘利具有明显的优先性,在现实中人伦之‘情包容于‘义中处于从属地位,‘利与‘义相混合构成了差序关系由深至浅的各种‘人情实践”B11。
我们认为,具体到行政体系中的行政交往类型而言,根据情理法在“利”“义”设定中的功能的不同,可将人类的行政交往关系分为“情感型交往”“工具型交往”与“理法型交往”三种类型。其中,“情感型交往”主要以人情为基础而展开,其以情感深度为标尺而实现对个体义务的设定,情感深度越高,其关系体系中的义务逻辑就越深厚。这种深刻的义务关系,可能使行政主体将行政权力转化为满足这种义务关系的工具,也即,情感所赋予的义务本身,可能成为权力私利化的动力,在这种情感型交往中,义与利是捆绑性的,甚至其终极目的就在于实现个私化的利的获取。“工具型交往”则主要是以目的的达成为基础的,行政交往的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以一定的行政目的的实现为核心,而忽略了交往主体之间的情感性因素。从义务设定角度来说,在工具型交往模式中,情感对于交往各方的义务设定能力是相对较弱的,制度与利益成为义务设定的关键因素。但在实践中,对情感性因素的弃置对于社会性个体的关系处理及其目的达成来说,并不完全是正面性的。就行政实践而言,其可能导致行政成为一种冰冷的、没有温度的实践,这样的倾向,与现代服务型行政的精神内核存在着明显的背离。所谓“理法型交往”,则是一种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基础而展开的行政交往。这里所强调的合理,既是社会认同意义上的合理,也是“合规律”意义上的合理;其中,社會认同意义上的合理遵循的是多数逻辑,而所谓“合规律”,遵循的则是自然逻辑。在合法性维度上,其主要强调的是合法律性,即要符合法律的精神要义与程序。“理法型交往”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的交往模式,相对于“法制型交往”或“科层式交往”的过度程式化、机制化而言,“理法型交往”本质上强调的是道义的实现,由于道义实现的多样性和多渠道性,使得理法型行政交往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其既能摆脱情感型行政交往的个私性,也能摆脱工具型交往的非人格性。比如,在街头行政执法过程中,在实现对占道经营的清理的同时,在合适的地点设立流动摊贩临时疏散点,这样的行政交往既能实现执法的目的,又达成流动摊贩的摆摊诉求,从而达致合理、合法、合情的多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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