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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我党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时间:2024-04-24

王跃飞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延安时期我党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王跃飞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风廉政法制建设。延安时期,党除在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中将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加以规定外,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对我们今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全面增进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仍具有借鉴意义。

延安时期;党风廉政;经验启示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总体布局的重要部分。延安时期,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党的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特别是在党风廉政法制建设方面,除了在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中将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加以规定外,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规定以及实施办法等兴廉肃贪的专门性法规与廉政制度和纪律。形成了具有内在协调性的整体,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延安时期,党成功地进行了廉政建设。当时的各级党组织,表现出了一丝不苟、克己奉公、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使它成为廉洁奉公、廉洁勤俭政治的模范。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当时的党风廉政法制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爱戴,而且赢得了国民党统治区与全世界进步人士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那么,延安时期我党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廉政建设的经验主要有三点:

一、坚持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法制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党的廉洁,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复兴事业的兴衰成败。腐败不除无以立党,有贪不肃无以立国。抗日战争爆发后,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作为特区,正式建立了共产党的政权。毛泽东分析了新的形势特点,强调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厉行廉洁政治、严肃党纪党风等一系列正确的思想理论,为边区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是由工人阶级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所决定的。陕甘宁边区成立之初,在民族存亡的危急关头,为了领导人民取得抗战胜利,中共中央对共产党员在政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1938 年10月,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修养》一文中指出:“共产党代表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党的利益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利益的集中体现。绝不能把共产党看作是图谋党员私利的行会主义的小团体。”在共产党内,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特权。因此,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为保持党的阶级性、先进性、防止腐化蜕变进行了不懈努力。

二、加强党员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延安时期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十分重视提高工作效能,采取了加强干部教育,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倡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精干机构、避免人浮于事等措施。延安时期,党中央总结了长期干部管理经验,于1943年4月25日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干部任免暂行条例》和《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这些行政法规,首先明确规定:边区各级政府所属干部,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这样,就第一次在全边区范围内把干部的登记审查、提拔培养、配备使用、任免调动、考绩奖惩、待遇保健统一管理起来。当然,统一管理并非无必要分工,而是对边区民政厅、专员公署和县(市)政府各级干部管理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其次,明确规定了任用干部的标准:“1.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2.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3.关心群众利益;4.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这些标准体现了德才兼备的原则。再次,具体规定了应予奖励的条件和奖励办法。奖励分为:提升、记功并公布、给予奖章奖状等、书面奖励(通令嘉奖、登报嘉奖)、物质奖励、口头奖励(当众宣扬等)、其他办法。最后,具体规定了应予惩戒的条件和惩戒种类:撤职查办或向法院提起公诉、撤职、撤职留任、记过、警告或申斥、其他办法。

三、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制度

对党员的监督,一般有上下两种制度。一是上级监督;二是人民群众对所有党员的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从中央到省、区、市普遍设立了纪检和监察机构。设立“控告局”,管理人民的控告事宜和工农通讯员的检查通讯等事。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由各级参议会、常驻会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或同级行政人员进行监督,遇有政府人员违法失职时,得检举或弹劾之。与此同时,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则有用无论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 “各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到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需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如有违背,“即认为违犯行政纪律,依其轻重的程度议处。”此外,陕甘宁边区还实行廉洁俸薪制度,避免官兵薪俸悬殊,缩小等级差别。陕甘宁边区政府继承和发扬了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政府的光荣传统,实行巴黎公社原则,从边区政府主席到乡长,除了津贴略有差别之外,其他衣食住行完全平等。边区的政治,是世界上最廉洁的政治。这里没有官僚制度,从基层到县长,到最高层的边区政府主席,各级领导人员都实行最低的津贴制度。这同国民党统治区的腐化政治形成了又一个鲜明的对照,这也是边区政权机关能够得到人民真诚拥护的一个重要原因。“俸以养廉”这在当时还只能是一个奋斗目标,因为尽管边区党组织和政府对于改善各种公职人员的生活做了努力,但在当时物质生活贫困的条件下,他们的廉洁奉公,主要是靠共产主义觉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来支持的,而不是靠俸禄养成的。

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特别注重廉政教育,及时提醒和告诫全党注意反腐败问题,明确提出反腐倡廉是关系到革命传统能否发扬,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否坚持的大问题。边区改制之初,党政负责同志时时提醒,报刊也大量载文,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公务人员继承和发扬苏维埃时期艰苦奋斗的传统和作风。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环境更加复杂,条件更加艰苦,倡廉反腐显得更加重要。毛泽东在这时发表了许多论述,进行艰苦奋斗、倡廉反腐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思想上筑起了反腐防变的堤坝,增强了为政清廉的自觉性。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今天,总结延安时期党风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对于我们搞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下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王跃飞,男,(1987—),河南安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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