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赵小芹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逐步形成,非诉业务市场蓬勃兴起。非诉业务的特殊性使其对非诉法律人才在知识结构、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应着力加强法科学生的非诉法律职业技能培养,UGJ培养模式作为新时期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有益探索,要在优化课程设置、变革实践教学模式等方面不断改革突破,以期实现对法科学生非诉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UGJ;非诉法律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职业化的法律教育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既成模式,也是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向。发展职业化法律教育已成为学界的通识观点。法律职业是对全职从事法律实务为工作内容的职业的统称,主要包括基于诉讼法律实务形成的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基于非诉业务展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非诉业务已成为法律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
一、非诉业务与非诉法律职业技能概述
(一)非诉业务的概念
非诉业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与司法机关无司法意义上联系的法律事项。这其中包含两层含义:1.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无争议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文书等。2.虽具备诉讼要件但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如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事项等。
(二)非诉业务的主要内容
1.咨询。非诉业务中委托人往往通过咨询获得非诉业务提供者对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风险的阐释,并为其之后的业务选择及其他法律行为提供指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企业或者政府的法律顾问;此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党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也是法律咨询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2.文书服务。非诉业务文书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常规交易文本,如民商事合同;另一种是特定非诉文本,如法律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由于非诉业务的对抗性较低,非诉业务文书往往成为该业务的终局成果,便捷、高效的特点使其在非诉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3.协商谈判。非诉业务的协商谈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为谈判双方提出建议或代为协商谈判,第二种是利用非诉程序解决纠纷。后者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仲裁和调解中,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的谈判协商业务提供者,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
4.其他涉法事务
(1)公证证明。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国公证事业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不断加深了服务层次,扩大了法律服务领域,随着我国公证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对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且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公证人员需求量也在逐年递增。
(2)法制宣传。法制宣传对提高全社会整体法治化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制宣传。
(三)非诉法律职业技能基本要求
1.广博的复合知识结构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学科呈现融合趋势,新型的法律服务项目不断涌现。这种发展态势下,法律人才应当顺应时代进步及时调整思路,时刻保持强烈的进取意识和探索精神,不断增强自身的复合知识储备,在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上更多地知晓如哲学、经济、外语等社会科学的有关知识,这样才能在复杂的学科环境下游刃有余,顺利开展法律业务。
2.浓厚的服务意识
与诉讼业务相比,由于缺乏中立第三方对业务成败予以判断,当事人会更加注重业务的细节及其自身的服务体验。因此,非诉业务提供者必须树立起强烈的服务意识。首先,应当具备充沛的、饱含法治理性的人文情怀,在坚守法律公正的同时,时刻保持仁爱之心,用开阔的眼光与胸怀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此外,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提供合理高效、专注其需求的服务。将委托人的诉求作为工作的中心点,在法律框架内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这也是非诉业务存在和發展的根本所在。
3.良好的语言表达及交际能力
从一定程度上说,非诉法律人才是出色的演说家和社会活动家。一方面,诉讼业务受司法程序的规范节奏稳定,而非诉业务提供者必须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与委托人的思维同步,其工作节奏和业务内容变化更加灵活;另一方面,由于非诉业务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律师个人往往难以独立办理,需要律师团队的协作和配合,因此也需要非诉法律人才具有更强的团队意识和合作能力。
可见,由于非诉业务与普通诉讼业务在自身属性上的差异,使其对非诉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的高校法学教育,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难以锻炼自身的实践能力,毕业后较难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因此必须对高校法学教学进行改革,探索多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二、发挥UGJ合作模式在培养法科学生非诉法律职业技能上的平台优势
UGJ合作模式(U:University,大学;G:Govemment,政府;J:Justice,司法)系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法科学生培养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总结。该合作模式引入政府作为“高校一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模式外的第三方,通过与政府签订长期协议搭建三方合作关系,着力于高校法学教育中在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实践教学方式等方面的突破,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一)高校法学教育必须正视法治中国背景下对非诉职业技能培养的现实需求
国家的繁荣进步需要法治的支撑,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法治的保障。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因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具备任职所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外还需要充分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坚守行政法治原则,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责。此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在彰显法治力量的同时,也要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企业、社会组织乃至普通公民工作生活中面临决策、缔约、解决争议时,因其中的涉法因素均需要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整个社会对法律服务、特别是非诉法律服务的需求量逐步增大。在我国,一些中心城市非诉业务已成为法律业务的主要增长点。
可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高精尖的法律知识群体和复合型法律实践群体,将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因此,高校法学教育不仅要为传统法律行业储备人才资源,更要重视多层次、多类别的非诉法律实践人才的培养。
(二)非诉实践教学缺失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是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但从本质来说法学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目前实践教学已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着力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非诉实践教学仍然是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迅猛发展,非诉业务成为法律人才需求的一大增长点。由于非诉业务的自身性质,使得业务市场需要的是具有过硬的法律知识,同时通晓其他专业知识能够服务于某一特殊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然而高校非诉实务技能培养的长期缺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往往“专攻”本专业知识,知识结构过于单一,无法与社会需求相衔接。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忽略法科生非诉职业技能的培养只会使其愈发难以适应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也不利于社会整体法律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UGJ合作模式在非诉职业技能培养方面优势显著
1.借力政府资源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政策目标
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长期以来主要采用依靠各专业自身力量相对独立运作的“专才教育”模式。这种培养模式使毕业生仅适合在对口单位工作,易导致学生知识面窄,综合素质欠缺。UGJ模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各自为战”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组织方式,努力构建“综合”的相互协作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在人才培养中的战略作用,扩展了以往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这一模式下,法科学生的专业素养、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符合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能够为国家、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
2.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增添助力
在课程教学改革方面,作为突破点的案例教学、任务教学、学生“实训”都离不开实务部门的协助。UGJ模式以政府作为合作方,将法律实务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者带入高校课堂,以兼职教师的身份参与到实践教学中,运用灵活的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职业认知,使学习的法律知识实用化。在专业实践方面,政府利用自身的辐射范围构建三方合作机制,充分扩展了企事业单位、司法、行政等多个法律工作领域,有效集中了实务部门资源,为法科学生的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拓展了多元的平台。
三、UGJ模式下非诉职业技能培养的改革内容
(一)课程设置
1.设置行业针对性更强的专业选修课程
结合非诉业务的主要类型,专业选修课应在充分把握专业要求与就业流向的基础上,对课程进行分类设计。如企业法律实务课程应以财务合同事务、税收、公司治理等类别课程为核心,仲裁法律实务课程应以劳动法、仲裁法、行政法等类别课程为核心,同时佐以谈判技巧、文书写作技巧、调解技巧等实务操作内容。这种课程设置下必须引入实务部门,为具有行业针对性的课程教学提供指导支持。UGJ合作模式将政府作为一方主体引入高校法学培养模式中,由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实践类指导教师,推动了高校生涯规划类课程的实务化开展。
2.增添涵盖多学科内容的发展方向课程
对于复合型法学人才,复合的基本指向是知识与能力的复合,其中必然包含着法律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叠加的多专业基础,因此双专业或多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是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UGJ模式下法学课程设置上增添了发展方向课,将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在非诉业务中与法学专业具有关联性、支撑性的学科作为大类平台课纳入学生的学科基础课程范围,力图建立法学专业学生的多学科知识背景,有利于学生在理解思考法律问题时不仅局限于法律层面,更可深入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层面。通过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有机课程群,帮助学生形成法律职业应有的宽口径知识结构。
(二)教学方法
在法学教学方法中,任务教学法的采用强调提供接近真实的“情景”,以接近真实来提高学生对案件与法律之间关系的认识。由于非诉业务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加之本科生的专业实习学时安排有限,部分非诉业务情景需要通过课程教学中的情景模拟来获得。选取任务教学的案例须以实现目的为指向,教师应当遵循以具有探索性和包容性的真实案例材料用于交际与互动为原则,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与设备模拟案件场景,同时加以必要的背景知识介绍,使任务教学真正实现提升学生非诉职业技能的目标。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任务教学的优势,可采用多师同堂的任务教学模式,在课堂师资配置上,由多位老师同时上课,高校老师从理论角度提供解决方案,实务老师指导具体实务技巧。多师同堂的任务教学,能够充分培养学生知识与技能的融通能力,训练多维思考的视界。
(三)专业实践
校外法学实践基地是培养法学本科生法律信仰、法治思维、法律文书制作、法律事实探知以及法律诠释、推理、论证等综合技能于一体的重要载体和平台。通过实践基地的建设,能够为法科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拓宽渠道,充分提升法科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1.实现法学实践基地的多元化设置
许多普通高校的法学院系由于建立晚、规模小和影响力弱往往难以自行寻求检法建立实习基地。UGJ模式下政府作为一方合作主體,既可发挥其协调能力,而且本身也是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及管理下的公证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等。此外也可以借力于农村乡镇政府、城市街道社区管委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开展普及性、公益性的实践内容。
2.充分提升法学实践基地的培养质量
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实践基地建设逐渐受到重视并成为法学教学评估、教改项目申报等的重要条件。在此情况下,一些法学院系为评估过关、教改项目获批,在实践基地设立上不顾自身实际、盲目设点,设立后又忽视基地建设,使一些实践基地形同虚设。因此,必须重视法学实践基地的内涵扩张,不断提升实践基地的档次和质量。
(1)固定共建双方权利义务,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法学实践基地建设重视程度的提高,一批“院企合作”“院所合作”的实践基地迅速涌现,然而基地建成后却发展缓慢,其实效性并不乐观。产生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学院系与实践基地之间缺少严格的协议,对共建双方的约束力极为有限。UGJ模式下引入政府作为共建双方的沟通媒介,通过协助组织共建双方的交流活动,为双方深入探讨合作内容搭建了平台,敦促共建双方固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使合作协议真正实现了对双方的有效约束。
(2)优化学生实习分配,提高实习培养的实效性
在实习生分配上,UGJ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推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实践基地建设体系,使高校能够在充分结合学生数量及具体实务部门的承载量后,实现实习分配的“多点多面、合理分流”,避免了过去学生在某一实务部门扎堆,无法有效参与实务工作的情况。此外高校能够照顾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学生参与实习中的交通、安全等问题,实现实习分配的“人性化”设计。
(3)加强实习监督机制建设,丰富实习成绩评定形式
加强实习监督机制建设要打破院系与实习基地的疏离状态,充分发挥共建双方的联动作用。在学生实习期间,实践基地方应结合实习学生的专业流向为其指定相应的指导老师,由实践基地指导老师安排每位学生实习期间的具体实务工作内容,学生将工作内容以周为单位填写在实习手册中,由指导老师核实签字。此外,高校的实习带队老师应定期了解学生的实习表现,通过组织定期的实习反馈、调研走访以及时解决学生实习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在学生实习成绩评定方面,院系可在学生实习期结束后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由学生提交实习总结、实习调研报告,或者结合实习中发现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检验学生实习成果,并综合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及小组同学评议结果,在全面评估学生专业实习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实习成绩评定。专业实习结束后,由院系召开,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指导教师及全体同学参加的专业实习总结大会,围绕当期实习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探索优化实践基地培养方式的路径,以充分实现提升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尤其是非诉法律职业技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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