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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洛克财产理论的自然法渊源

时间:2024-05-09

李文静 朱晖

摘要:约翰·洛克的著作《政府论》和其早期的自然法哲学著作中即包含了自然法的萌芽,主要体现在天赋人权的思想。洛克认为财产权的起源是上帝和自然法,对某一特定物的财产权来源于上帝所赋予全人类的共有财产权。一方面,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是理性生活下人类所具有的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另一方面,个人通过劳动获得自然物品的私人所有权。

关键词:洛克财产权;自然法;自然权利;《政府论》

一、洛克的财产理论简述

(一)洛克财产理论的提出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是光荣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近代古典主义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其是天赋人权的倡导者,财产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概念。洛克认为财产的起源源于上帝和自然法,其中个人对某物的特定的私有财产则来源于共有物。洛克财产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当时的时代发展的潮流,进入14世纪,地中海沿岸的经济贸易日益兴盛,这促使了一个新兴阶级的出现,在长期重农抑商的封建神权统治中,对新兴阶级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去思考,事物的转变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发生质变,然后事物从新质的基础上展开新的量变。当西欧原始资本主义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场社会革命正在经济的发展中悄然展开。在这场经济引发的变革中诞生了为新兴力量辩护的思想家,洛克便是其中一位。当时西方在神权的禁欲的黑暗统治下,人们开始觉醒。认识到自我的重要性从神性开始向人性(理性)去转变。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一系列复兴古罗马古希腊的人文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财产理论便是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作辩护的。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财产是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个人劳动可以获得私有财产可以使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的财产相区别。

(二)洛克的财产理论

第一,人类理性下的生存维持,即:财产权是个人的自然权利。首先,洛克认为财产来源于上帝和自然法。洛克认为自然理性赋予每一个自然状态下的公民,人在一出生的时候就拥有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这是理性在人类天性中的体现。洛克在《政府论》财产权中论述,“人类的财产是上帝赐予人类所共有的同时,上帝也把理性赐给了人类,以便于人们可以生存下去及更好地生活。”

第二,个人财产权是由个人劳动所创造,对某一特定物的财产权取决于人类对于财产的共有状态。如何取得私有的财产呢?洛克认为个人通过劳动可以使原本自然的东西变成具有社会属性的个人的财产。首先,洛克在《政府论》下篇论财产中论述到:“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人的双手所做的工作应该属于他自己。”洛克通过论证劳动的价值是属于劳动者本身的,因此劳动的衍生產品即劳动成果也应属于劳动者,它使得特定的物在原始的共有状态中脱离出来变成了个人的私有的财产,这就是劳动的结果。洛克认为个人通过劳动获得原本属于人类所共有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这也就是著名的劳动价值论“把人类劳动的价值加入自然的物品之中从而增加了物品的价值而改变了自然物品的纯粹自然的属性,自然的物品就兼具了社会属性。即包含了商品的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纯粹的自然物品具有使用价值,从而可以交换,但是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对物品的私人占有,即此物品在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后变成了用此劳动加工他的人所有,变成了他人的私有财产。交换和商品的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洛克的财产理论也是顺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最后,它肯定了个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并且突出强调了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明确了政府的权利界限,为人民保留了对抗政府的“抵抗权”和“革命权。这是洛克财产理论深远且伟大的意义之所在。

二、以霍布斯对比简述洛克财产理论的自然法基本立场

(一)同意的本质概念及其政府权威和合法化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社会契约论家。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人类的自然状态是有几乎一致的认识的,他们都认为所有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下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一切权利,因此政府的建立需要建立在同意之上。即统治者的存在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在具体的政府的性质和形式上,二者所存在的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财产理论上有很重要的影响。粗略来说,霍布斯是想要建立专制君主制,洛克则是倾向于议会制的民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度。它们在同意的本质和政府权利的合法化的内容是有很大差异的。

在同意的本质概念上。霍布斯认为,单个人的生存力量是有限的,在人们的同意之上建立一个共同的联合体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的权利的安全。人民要想在这种保护中生活得更好更舒适的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利都赋予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让这一个人或者这一个集体的意志代表全部同意的人的意志。这个时候他们同意在一个人格之中。这种状态是每一个人同意以后一起制定的契约。这就是霍布斯所同意的内容,执行这个人格的人就是君主。所有订立契约的人都必须要依据先前的同意而必须服从于这个人或这一部分强人。这就是他所说的绝对主义。他认为君主的统治也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的合法化的政府的形式之一。这样的政府下,君主即享有和高于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故而霍布斯的人格论中君主是高于契约之上的法律的。而洛克却不是这么认为的。洛克认为人的私有权利是合法且平等的享有,并不认为多数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的财产而建立的契约是对某一个人的绝对的服从。而是基于保护自己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权利)的需要,因此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财产尤其是私有的财产。统治者是绝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有权利来制定法律,但是在国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为自己获得国民财产的。洛克在这一程度上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实质的内涵,洛克当时被认为是一个辩护者,为17世纪英国的早期拥有财产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作辩护。只有脱离了君主专制下的财产自由制度才是近代资本主义制度民主的开端。

(二)反抗的权利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29章中引用了许多学说来反对人民享有对政府的反抗的权利和政治义务。他批判当时的以下观点:第一,民众有能力判断是否服从于法律。第二,民众有权利并且有正当的理由拒绝遵守法律。第三,君主本身应该服从于法律。第四,民众的私有财产应该免受国家的干预。而在实质上,洛克含蓄地支持以上所有的观点。相对于霍布斯的绝对主义洛克则是主张相对主义。尤其是私有财产免于国家的干预。洛克给政府支配公民的权利加上了明确的限制。政府的权利不能凌驾于个人的自然权利之上。因此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所平等地享有的,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是为了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全人类的自我的保存。而不是因为之前的契约就绝对服从于君主的统治。

洛克同样认为这是基于此权利基础,当政府一旦越权或者说滥用人民对其的信任。那么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基于授权而合法的政府了,这与之前人民的意愿是相互背离的。人民有权去抵抗甚至是推翻这样的政府。回归到原始的自然状态当中去。这种手段是正当的。因为一开始世界就是基于上帝而是全人类所共有的。洛克的论述表明了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就是平等自由博爱的状态下的财产自由不受干预的正当性。

最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肯定了个人私有财产和合法性并且突出强调了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来源。明确了政府的权利界限。为人民保留了对抗政府的“抵抗权”和“革命权。这是洛克财产理论的深远并且伟大的意义之所在。

三、洛克的财产理论的起源及其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一)在财产问题上对菲尔默的反驳

洛克的财产理论主要是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来论述的,洛克的著作《政府论》主要是针对当时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反对君主专制出于神权。洛克全面否定了其学说的合理性。认为财产权处于人的自然权利。

第一,反对菲尔默关于在以父亲为类推的家庭模式里面,父亲对整个家庭成员以至于君主对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然的、专断的权利。菲尔默在其著作《先祖論》为君主专制做了合法性的辩护。他把上帝,君主,家庭,君主国家联系在一起。在君主专政的国家里,政府其实就是一个人的政府,它就好比家庭里的父亲一样,在这里我们简称它为父权。家庭是一样的,所有都必须服从一家之长(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父亲)。因此在君主制的国家里面,民众对君主的服从就应该像父权家庭里对一家之长的服从是一样的。因此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君主国家。因此,菲尔默得出结论:除了君主制没有其他形式的政府了。

洛克针对菲尔默的论断运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方法来反驳,洛克一直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自然权利就是理性了,这是洛克理论基础的核心。自然权利的中文译名为:“天赋人权”,即自然界在自然状态是每生物所固有的权利,是全部生物天生具有的,不是法律或者某种信仰所赋予的。所以每一个公民对财产的权利是在自然状态下所固有的,是上帝赋予全人类所固有。洛克认为:“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了他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这种权利。”这就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基础,这种权利是排他的,不需要任何人同意。然而当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全人类的时候,个人是如何利用全人类的财产,势必要经过一定同意或者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获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利用财产的时候并没有时刻询问并且获得别人的同意,我们只是恪守着不侵犯别人的私有财产的意愿,那么属于全人类的财产是如何变成个人私有财产的呢?

洛克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必须,人类劳动的原因很简单,主要是为了生存,我们在一开始就论述了上帝是在创造人类的时候,就赋予了人类理性,让人类通过理性获得最大的好处和便利并且利用资源生存下去。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生存的欲望,都要求人类去劳动。洛克的财产理论建立在人所固有的自然权利之上,和通过个人劳动来获得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之上。这一切的根源均离不开洛克的自然法的渊源,洛克的财产理论的思想源于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中。洛克所论述的财产理论围绕着天赋人权的思想进行展开,人之私有权利,私有财产均是人类所固有的,不需要任何规则或者信仰去加以肯定其合法性的存在。

第二,对菲尔默对于格老秀斯主要批判指向的是从共有到私有财产制的转化的反驳。洛克认为政治社会中的财产是约定的,是建立在全体社会人的同意的基础之上的约习性财产理论。洛克对于私有财产是在自然法中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的。这种排他性的权利主要体现以下。

首先,人类在财产共有的状态下所需要遵守的自然法的道德性义务。必须首先体现在对他人的积极的义务。这就是洛克所论证的“人不能通过损害他人来使自己变得富裕。”所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惩罚权,这是政府或者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洛克认为,我们每个人一开始在原始的自然的状态下,我们按照上帝的旨意而生存,而不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意愿而生存的。正是因此,我们才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被上帝赋予一样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一个上帝的臣民所独有的权利,是一种类似有私有财产的权利,所以在洛克的早期的自然法思想中,洛克认为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被上帝所赋予的同样的权利时候,每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己的义务的同时也负有保护他人的义务,每个人都有权利制止违反此种状态下规则或者教义意识(即违法自然法)的试图侵害这种私有财产及其平等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被限制在惩治侵犯破坏自然法理性规则的人的犯罪,不可以作出剥夺或者伤害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生命、自由、健康等私有的权利。这就是洛克笔下政府的权力来源的根源,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们的普遍的授权,因为每个人上帝面前是平等地享有世俗的权利,在同一个社会里面共享一切的权力,政府建立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并且授权才能行使和凌驾于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之上即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概括成为人的一种私有的财产即包括:土地房屋等物质财产,又包括在自然法之下被上帝所赋予的一样的权利。

其次,自然状态下的惩治权,是政府形成的一个渊源,因为作为平等主体的每一个人想要维护自己的一切权利,对抗那些破坏自然法则的行为是十分的脆弱的,所以必须要建立一个我们同意并且统一的联合体来帮助我们在自然状态下取得保护自己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展开一切事物的前提。有了这样一种组织的出现(即原始状态下的政府)我们在受到无故的违法行为的侵害的时候才有救济自我的可能性,这种组织的出现使我们的救济有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这种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权具有稳定性。故惩治权的来源存在两中权利:一,是为了制止犯罪而发生的惩治罪犯的权利,这种惩罚的权利是每人所享有;二,是获得犯罪侵害后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只归受害者享有。在前论述过每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己的义务,因此在受到侵害以后,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卫的权利来获得侵害者的财产把他变为自己的财产。故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保障人们不受侵犯,人人都有权利惩罚犯罪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包括权利)。

最后,我们所有可能受到的侵害不仅只是私人的侵害,甚至有可能受到我们所同意建立的本着保护我们自身安全的联合体的侵害。当政府专断,侵害我们的私有的财产及其私有的正当性的权利的同时,我们有权利反抗并且依据自然法享有最原始状态下的惩罚权。这就为人们对抗政府及其其他的侵害提供了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二)父权的根源以及亚当统治权的转移

洛克认为,父权的根源是其生育权,父母凭借着生育了子女而对子女享有权利,所以子女一出生就属于生育他的人。洛克正是通过父权的权利性质来质疑君主权利的合理性,以及王位继承制。洛克认为,父权的转移以直接生育的子女为基础,父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可以继承的。因生育行为而直接获得对被生育的子女的支配权,是基于特定的生育行为而获得的父子关系,这种父子关系是单向的并且存在于特定的人当中,父子关系本身是无法继承。那么这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呢?理由如下。

假设父子的关系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说父亲对其直接生育的后代的支配的权利,可以随着父亲的去世而转移的,那么就无法解释上帝的继承人亚当与其他人的关系。我们假设,上帝把万物的所有权都交于亚当,那么亚当理所当然的就成为了万物的直接并且合法的继承人,因为亚当是人类的始祖。当亚当开始繁衍后代,如果按照封建专制的君主继承制度,在亚当去世的时候,他是否可以将上帝因为创造亚当而享有对亚当的支配权一并转移给亚当的后代呢?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上帝与亚当的这种关系是不可以继承的。假设他们可以继承,那么亚当直接继承人与其他兄弟的关系有是怎样的呢?很显然亚当的直接继承人是不能享有其他兄弟的继承权的,因为享有支配权的前提是通过直接的生育来获得的。所以封建的君主继承的制度是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所以君主专制下的财产制度不具有其正当性。

(三)财产权作为主权的根源的转移

首先,我们在上文论述了,父权及其转移的根源,其实是父子关系的支配權,这种支配权包括财产权。那么亚当从上帝那里得到的对万物的所有权按上文所说是不可以被继承的。在亚当去世后,我们在这里引用一段洛克在《政府论》中话来说明这个问题:“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人类根据上帝的特许和旨意已经拥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了。”人类对万物的财产权建立在他能使用万物之上,亚当在世的时候,上帝就赋予了亚当和他所有孩子同样的权利,因此亚当的直接的继承人并没有高出其他孩子的特权,因此财产权是不能被专属继承给某一个人的,而是上帝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赋予给了每一个人,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并且以支配财产为基础。因此,亚当的继承人并没有高出他其他的孩子的特权,他不能剥夺他们利用低等生物来维持自己生活的同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削他人的财产,否则受到惩罚。

其次,根据我们的常识,父母去世后,孩子是如何优先于别人而获得继承权的呢?洛克在《政府论》之后阐述了:“上帝植入人体并融入其最天性的根本,最强烈的愿望,就是保存自己的愿望。”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按照自然法的理性所享有的状态就是保存自我,保存全人类。基于此依照上帝的愿望我们必须繁衍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正是这种愿望赋予了子女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继承他们的财产权利。

1.根据上帝的意愿人类有延续自己后代和保存自己的强烈愿望。那么根据人类生理的发展,孩子生来就是弱小的。不能一开始的时候就脱离父母而独自生存。所以上帝就赋予孩子继承他们父母的财产及其财产性权利来使自己生存下去。这种权利是基于上帝的意愿,人类有延续自己后代的义务。即父母应对自己孩子所尽的义务。

2.对于这种父母对于子女的义务是否一直延续到父母的去世,首先洛克认为父母对我们所尽的义务不仅仅是只停留在勉强可以生存下去,而且使我们过得舒适便利。所以基于此先前义务的来源,当有一天父母离开我们的时候,这种照顾理应长久地维持下去,这种基于直接的生育行为而获得的血缘关系是不会随着父母的去世而消灭的。即使父母离开了人世,也仍然享有由责任和义务照顾自己的子女,这其实就是继承权的来源了。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子女的这种支配权基于父母的直接生育和照顾的义务,因而具有排他性。

3.这种财产权的继承并不是单向,而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是双向的,比如父母耗尽心血地抚养照顾自己的孩子,当孩子没有后代而直接去世的时候,父母当然地享有孩子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的享有其实就是父母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回收,因为先前父母在抚育后代是投入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来维持子女的生活并且使他过得安逸。当父母需要照顾的时候理应得到赡养,包括维持自己的生活和过得舒适。再就是如若这个父母或者子女没有继承人,那么他的财产就会变成社会成员所公有的,任何一个私自的个人都无权去继承或者取得他的所有权。

4.财产权的转移和主权的转移的理论基础是如出一辙的,主权转移根源的理论是财产权转移的理论基础,洛克的《政府论》当初就是为了英国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所做的辩护,《政府论》通篇,尤其是上篇,都是针对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反对君主专制出于神权。洛克的财产理论的来源是政治理论,因为在17世纪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当时神权至上,那时的天主教排斥商业致富和享乐主义,洛克的《政府论》论证了君主神授的不合理性,并且论证了天赋人权,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洛克认为财产权的起源是上帝和自然法,财产理论就是天赋人权的一种体现,私有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质的实体财富,还包括私有之权利。此一切之权利均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所固有的。上帝创造亚当时就赋予了全人类以理性的方式生存,这种理性体现在规则上就是自然法,体现在财产理论上就是生存,但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就是劳动。

最后,洛克的财产理论,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必须,洛克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利并列为人的三大基本权利,生命权和自由的权利是财产权利获得基础。那么在以所有权表现方式里的财产权是理性的自然权利和通过劳动来获得的,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拥有和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而劳动是支配自己身体的产物。人通过劳动使原本自然状态下的东西具有社会属性,这种添附是劳动的结果,所以人们理应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获得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洛克对此的限制有以下两点:1.必须留有足够的和自己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2.个人取得财产的数量以够个人享用为限度,不能无节制地使用消耗原本人类所共有的财产。”在满足这两个条件之后,个人就可以通过劳动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而不需要别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占有是别人不可以侵犯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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