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吕峰
摘要:当前,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已成高等教育界的研究热点之一,而此工作中的诚信教育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纵观以往的研究成果,关于高校自主育人工作的诚信教育往往侧重于贫困资格获取的弄虚作假、助学偿贷的恶意拖欠等方面,显得有失偏颇。本文基于契约论视域,从高校资助工作的本来含义出发,正视高校资助工作在贫困生学业诚信中的作用发挥问题,研究高校资助如何做到资助与诚信育人相结合以真正发挥资助应有效用。
关键词:契约论;高校;资助育人;诚信教育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由此可见,贫困生资助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校也意识到对贫困生不仅要给予物质和经济资助,更要将资助和育人结合。相应地,关于贫困生资助育人工作的研究也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界當前研究热点之一,而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之一,其教育工作理所当然也成为资助育人的重要研究内容。以往关于资助育人工作诚信教育的研究成果,基本侧重于贫困资格获取的弄虚作假、助学贷款的恶意拖欠等方面,显得有失偏颇。事实上,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并不存在贫困资格获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状态不佳,从而成为经济学习双困学生,这已非以往研究成果所能涵盖的了。本文另辟蹊径,在契约论视域下,从高校资助工作本来含义出发,正视高校资助工作在贫困生学业诚信中的作用发挥问题,研究其如何约束进而激发受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提升学习状态,从而做到资助与诚信育人相结合,以真正发挥其应有效用。
一、契约论视域下受助学生与资助方的关系探讨
(一)关于契约的基本理论
所谓“契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契约可以分为精神契约和文字合同契约。契约的对象范围很广,契约可以用“文字合同”来约定,可以用“语言”来约定,亦可是“无言”契约。
余雅风(2007)指出:“契约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这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体现出不同利益的个体在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的博弈、合作、协商和对话。”
(二)受资助贫困学生与资助方存在事实上的双重契约关系
以往的研究成果有少数提到了“契约”或“契约精神”,如刘有升(2011)、肖桃(2015)等,但刘有升所论“契约”还是更多地偏重于学生贫困事实的认定,而肖桃所述“倡导契约精神”则是为促使学生及时履行助学贷款合同。两者所论“契约”或“契约精神”均与我们所论不尽相符。
我们所论的“契约”是指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成功获取资助后就与高校在学习方面确立了一定的契约关系。高校资助主要是以助学金形式帮助家庭贫困学生更好地专心完成学业,而不用被学费、生活费等困扰。这是一种针对贫困学生的补助,隶属教育补助体系,但也是一种有指定目标的补助。其不仅是一种帮助,更是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个人的信任和希望。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教育经费补贴,是各级政府下拨的对贫困学生的专项补助,高校也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的资金,如南通大学就明确助学资金来源之一是学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社会助学金则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用来资助在校期间成绩优良、生活俭朴、积极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具体发放中,都是通过学校根据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完成助学金评定、报批和发放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受资助学生不仅和资助方存在契约关系,同时也和高校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应以实际行动向资助方和学校践行自己的约定。
二、契约论视域下受助学生学业诚信的具体解析
(一)关于诚信的阐释
诚信是道德范畴,是公民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一诺千金。
大学生诚信守则主要分五个方面,经济生活方面要求大学生科学理财、守信还款,自觉抵制恶意拖欠助学贷款等不正之风,将诚信作为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二)受助学生学业诚信的具体解析
显然,如果没有助学金资助,相关学生需要将更多时间投入劳动力市场以赚取一定学费和生活费从而满足自己的求学需求。而助学金的资助免去了相关学生的后顾之忧,可让经济困难学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去。
所以,受助学生在受到资助时,事实上已和学校签订了契约。助学金主要是用来资助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的。因此,学生在受到资助的同时,也就承诺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这本是助学金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此,受助学生在受到资助后认真学习,就是将助学金用到了该用的地方,属信守诺言的表现;如获得资助后不能发奋学习,并未使助学金真正落实到帮助学习上,就属诚信缺失了。
(三)当前资助育人工作诚信教育的问题
当前,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对学生诚信问题非常重视,相关研究成果也很多。但是,高校资助育人工作诚信教育方面尚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对“诚信”的理解失之偏颇
如上所述,以往大多数关于资助育人的诚信研究基本侧重于贫困资格获取的弄虚作假、助学贷款的恶意拖欠等,有失偏颇。事实上,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并不存在贫困资格获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受资助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总体学习状态不佳,从而扭曲了助学金的真正用途。这已非以往研究成果所能涵盖的了。
2.对思想引导的环节不够重视
尽管很多高校意识到对贫困生不仅要给予物质和经济上的资助,更要将资助和育人结合,但在对受助学生思想引导方面仍需更加重视。当前,或多或少存在着“重经济援助,轻思想引导”的现象,使部分受助学生只知享受资助,而不知勤奋向学以回报社会和学校,这就未能从思想层面让学生意识到不努力学习也是一种失信行为。
3.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健全
当前,高校基本已建立各类学生资助管理规章制度,但很多规章制度对受助学生不能认真学习没有明确处置规定,从而在如何处理学业失信受助学生问题上无“法”可依。因此,助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还需健全。
4.资助育人过程管理尚需加强
目前资助育人工作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学校比较重视资助对象的确认、资助程序的合法等方面,一笔助学金到位发放完毕后,资助育人工作就告一段落。其实,这样的做法只是强化了资助工作,但却弱化了育人工作,过程管理薄弱,未能真正将资助育人相结合。
三、契约论视域下高校资助育人工作中做好学业诚信教育的路径探析
在契约论视域下考察高校资助育人工作,我们认为,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尚需积极探索受助学生学业诚信教育的相关路径,如此,方能约束学生践行契约,勤奋学习,以充分发挥助学金的最大效用。
(一)拓宽育人理念
如前所述,当前,高校资助工作对“诚信”的理解有失偏颇。我们认为,要拓宽育人理念,认识到“诚信”不仅限于通常所认为的是否确属贫困、能否按时还贷,因为对于确实贫困的学生是不存在贫困资格获取有没有弄虚作假之类问题的。
但是,由于助学金是用来资助贫困生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如受助学生不认真完成学业,同样属于不信守诺言,不践行契约,同样属于失信表现。因此,我们需要拓宽育人理念,将“诚信”理念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二)加强思想引导
以往研究也有少数提到资助工作中思想引导的问题。如张雪松(2002)指出:“鼓励特困生扎实学好本领……作为在校大学生,学好专业本领是最重要的……学好知识,以优异的成绩向社会、学校和曾帮助过他们的人回报也是他们应尽的责任。”
我们认为,从契约论视域关照受助学生诚信教育问题,在思想引导上还需做到以下方面。在相关学生成功获得受助资格后,应让其认识到他们之所以能顺利完成学业是因为受到国家和学校的资助,因此,他们理应认真学习,以践行其与学校之间的契约,体现诚信品质。如不能勤奋学习,既是失信表现,同时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三)严格建章立制
虽然资助工作主要是以助学金形式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同于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但是由于助学金是用来资助学生学习的,因此,在建立各类学生资助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时,也应该考虑到相关学生的学习情况。事实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4条即明文要求“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伯藜助学金”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指出:受助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学年内考试挂科2门以上(含2门)且补考不及格不予以资助或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取消其受助资格。
有的高校在资助规章中已有类似规定,如清华大学就要求“关注受助学生的学习与学风问题。在评定助学金时,要求院系对受助学生进行談话,向学生强调学业问题的重要性……奋发向上。”南通大学也明确指出:“学校的各项资助均优先考虑资助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对因违反纪律受党、团或行政处分或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的贫困生中止各项资助。”
(四)做好过程管理
建章立制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在平时资助工作中,高校应做好过程管理。要杜绝学年之初确认完资助对象、将信息录入系统等助学金发放到位就大功告成的现象。在过程中要认真关注受助学生是否勤奋学习,使助学金的作用充分发挥。如相关学生因为主观原因未努力学习,高校应采取措施,严格按所立规章制度管理,确保受助学生认真履行契约,这样,高校方能将受助学生的学业诚信教育落到实处,真正做到资助育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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