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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租共享中,信用监管问题如何解决?

时间:2024-04-24

杭州市发改委课题组

共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產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相对于传统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个“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产权清晰和信息对称。

短租公寓是共享经济催生下的新租赁模式,其特色在于线上平台为有住宿需求者和个人房东提供了交流平台,促成了闲置资源的高效利用。与传统中介相比,线上平台只是扮演协商、媒介的角色,不占用任何一方的资源,甚至不用承担后期的维护费用。由于监管机制的相对滞后,短租共享领域暴露出较多问题,而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或规避失信行为和违规现象,更合理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短租共享领域乱象丛生

根据第三方大数据统计显示,中国在线短租行业市场规模2018年达到165亿元,同比增长37.5%。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预测,2020年,中国的共享住宿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500亿,共享房源超过600万套,房客数超1亿人次。现阶段,由于短租房监管体系不成熟,参与各方的失信行为屡有发生,亟须通过信用监管等手段加以规范。

短租平台信息审核不严,消费误导时有发生。房东上传房屋信息照片后,因平台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用户入住的房间与平台发布的位置、房间条件等信息严重不符。一些短租房由民房私自改造,没有牌匾和标识,网上大肆宣传实则无照经营。由于准入门槛和退出成本较低,许多在线短租商家往往采取重新注册平台等方式消极应对投诉。

承租方对房屋不加爱护,肆意破坏行为频发。由于短租市场很难对租客进行迅速有效的约束,租客严重破坏房屋卫生、损坏或盗窃房屋设施设备等问题时有发生。

出租方市场化意识偏弱,优质供给较为稀缺。出租方服务意识普遍较低,房屋消防安全、住宿条件、日常保洁、入住接待、紧急事务处理或维修等环节问题较为突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部分房东将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不达标的房屋租给用户,漠视后者的身体健康。

信用监管在共享经济领域的应用原理

共享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政府及监管部门应从法规制度层面对共享经济予以引导和规范,从共享经济的“准入”开始,到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再到“信用信息管理”“红黑名单”发布以及信用预警等机制构建,逐步使共享经济有序发展、有法可依。

共享经济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共享经济领域信用融合的监管规则,并负责落实信用融合监管工作;第二类是共享经济平台方;第三类是共享资源的供给方;第四类是共享资源的需求方。

共享经济的信用监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退出监管,针对共享经济企业要坚持“凡进必监督”的原则,要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以探索分级监管为手段,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体制。二是日常经营监管,具体包括共享经济领域的信用考核机制、信用评级机制、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信息安全机制、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等。三是市场容错监管,主要包括共享经济领域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风险处置机制;四是市场退出监管,具体指共享经济领域的信用退出机制。

信用监管在短租共享领域的应用构想

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针对短租共享平台方,信用规范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营运企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营运企业并非违法失信企业;二是营运企业应将相关数据接入地方房屋租赁监管平台,作为取得营运地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前提。针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和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针对租赁双方的违约行为或不良行为,设定扣分机制,交易双方可以根据累计评价和信用评级来进行双向选择。仅允许信用积分在一定分值以上用户,可享受房屋共享租赁服务。

在日常经营监管方面:针对短租共享平台方,侧重考核企业的信用履约能力,主要从信用资质、信用能力、运营能力和风险防控四个维度进行考核,具体包括市场准入、信用历史、资金实力、盈利能力、运营条件、运营质量、风险处置等。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可将企业划分为A、B、C等不同信用等级。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奖惩措施。针对出租方和承租方,短租共享平台方应及时提供用户红黑名单,以便对红黑名单人员实施联合奖惩。同时,将共享经济领域众多行业发生的失信行为纳入用户经济行为中,形成完整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如针对优质承租方,可享受免押金、品质升级等服务,针对黑名单用户则增加其失信成本。针对政府监管部门,建议有序开放政府数据,线下整合公安、法院、央行等行业主管部门记录,线上与各共享平台数据对接,构建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的信用安全环境。同时,要对运营企业的资金流进行监测,具体指标包括资方撤资或资金断裂、流动性比例等。依据信用风险监测结果,建议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企业信用违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当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可由监管部门牵头,进行紧急接管,并牵头成立救助委员会,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倒闭形成的社会问题。

在市场容错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方面:监管部门要明确短租平台运营企业、租赁双方信用修复的标准和范围,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包括提交修复申请材料、签署信用承诺书、提交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等。依据信用评价结果,连续多年信用评价为C的短租平台运营企业,应责令其退出营运,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租赁双方用户信用积分低于临界值以下,也将终止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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