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醉酒驾驶,我们一直是坚决抵制。因为它害人害己,社会影响恶劣。可就是有些人克制不住自己,喝了酒还非要开车上路,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党员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所说的“醉酒驾驶”,并不以造成交通事故为要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当然也要受到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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