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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时间:2024-04-24

1952 年11 月,中共中央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并按规定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1953 年1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 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的制定及按照选举法进行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个地区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普通百姓也能参加选举,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事情。各地在举行选举大会那一天,都像节日一样的热闹,选民们穿戴得整整齐齐,把选民证和红花戴在胸前,敲锣打鼓地走进会场。在少数民族地区,各族妇女都穿着本民族的盛装去参加选举大会。

1953 年12 月8 日,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等在中共中央所在地的投票站——勤政殿,把自己的选票投进了票箱。

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除少数暂不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以外,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有21万多个,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78 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在全国基层选举工作即将完成的基础上,县、市、省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1226 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宪法。毛泽东对宪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他不但担任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而且亲自挂帅,领导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进行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

1953 年12 月24 日,毛泽东即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名成员,踏上了南下列车,离开北京来到杭州。在此后的三个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先后起草并修改出了四稿。1954 年3 月上旬,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第四稿后,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初稿,先后召开了七次会议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宪法草案。

1954 年6 月14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广泛开展讨论,发动人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在大规模宣传的基础上,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 亿人之多,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

1954 年9 月15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为大会致了《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开幕词,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全体代表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充分的讨论。9 月20 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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