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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救人是否可将功抵过引热议

时间:2024-05-10

2017年10月8日,杭州余杭区南苑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自己停在小区围墙外的轿车车内财物失窃,3000块钱不翼而飞。民警勘查后发现,车门并没有被撬动的痕迹,但车内有被人翻动过的迹象,车主钱包内的现金全部被偷走,就剩钱包被扔在车座上。附近路段监控显示,当天凌晨3点左右,有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事发车辆周围逗留,有重大作案嫌疑。

就在同一晚,南苑派出所还接到一位女子报警说,自己的闺蜜失足落入上塘河。民警赶到后,发现落水女孩已经被3个年轻人救上岸。出人意料的是,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救人的3个小伙子就是此前盗取轿车内财物的3人。从打开车门盗取他人财物到深夜下水救人,中间仅仅相隔1个小时。盗窃后救人,3人的行为能否功过相抵,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助人向善是为大善

一个人既是小偷又是见义勇为者,似乎有些自相矛盾,可这样的事在现实生活里却真实地发生了,而且不止一个人,乃是3个年轻人。人们或许会有些费解,他们既然本性不坏,何不老老实实做事赚钱,何必去搞这些小偷小摸的勾当?但我们要知道,人性是复杂的,其行为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诸如价值观、道德修养、克制力、法律意识、经济状况等,很难用单一的思维去评判。3人盗窃财物是事实,下水救人也是事实,但二者并非同时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从法律角度看,应对盗窃行为依法处罰,考虑到盗窃财物并不多、盗窃次数也少,且社会危害性很小,量刑应该不会太重。而其救落水女子的行为,警方亦应给予表扬,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则归属见义勇为基金会调查判定,如果符合标准的话,亦应给予相应奖励。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公众的围观与热议。绝大部分人都认为他们虽然有偷盗行为,但从下水救人的行为来看,其本性并不坏,在生死关头没有犹豫,勇于出手拯救落水者,体现出做人的基本底线。这种看法虽是基于社会常识,却符合旌善惩恶的道德习俗,亦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不应予以忽视。对于他们的处罚,不宜太重,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何况他们也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应鼓励他们继续向善,压制住内心的不良欲望,继续做好人。在雨果的名著《悲惨世界》里,有一句名言“最高的法律是良心”。法律需要尊重和遵守,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乃是理所应当。但从拯救个体生命的立场出发,社会则应站在“最高的法律”之上,用良心去对待他们,以激励他们走上向善之路。

“先盗窃后救人”并不能将功补过

余杭区这3名男子“先盗窃后救人”确实不适用将功折罪。一则是因为,他们的盗窃行为属于既遂行为,对既遂的盗窃行为进行量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判处,如果允许将功抵过,则是逾越法律规矩、挑战法律威严与公正,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原则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二则是因为将功抵过中的功与过,要有最起码的关联性。比如在关联犯罪中,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时,才可能获得将功抵过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而上述案件当中,3名盗窃者的盗窃行为,与其后实施的救人行为,并没有关联,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后一行为并没有阻止之前的犯罪行为。那么,对盗窃与救人,则应当分别评价、分别处置,该法办的要法办,该表彰的要表彰,不可混淆在一起将功抵过。

在现代法治语境下,我们强调依法治理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将功抵过,或者说将功折罪,理当越少越好,直至彻底摒弃。实际上,将功抵过是一种人治思维,故在我国古代经常出现将功折罪、戴罪立功的判例。功与过,其实是两个客观存在的不同事实,功就是功,过就是过,功过不宜简单相抵。韩非子因此主张“赏有功,罚有罪”,《圣经》中也有一句“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的谚语,都表达了赏罚分明的理念。若功成了过的“护身符”和“漂白剂”,又何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须知在法律面前,既没有“特殊人”,也没有“议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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