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咨 询 台

时间:2024-04-24

咨 询 台

如何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读者赵艳芝问:如何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本刊编辑部答: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应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本职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具体地说,就是要从发展对象的实际行动和实际表现中着重看他是否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拥护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为人民服务;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模范地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离退休人员如何申请入党?

读者梁宝山问:离退休人员如何申请入党?

本刊编辑部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各地和各单位情况不同。离退休人员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就向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单位负责的,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生活、管理与原工作单位基本脱离关系,主要社会活动在居住地的,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并由居住地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党组织在接收离退休人员入党前,应向他们的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对发展对象的培训时间有何规定?

读者王国欣问:新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要求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的培训,那么培训的时间是不是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就可以进行的呢 ,还是要求发展对象政审完成后才可以去培训呢?

本刊编辑部答: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查,政审通过后,再组织他们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加工厂擅自毁约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刘金贵问:去年7月,我们与某加工厂签订了一项购销5000个柳条包装筐的合同。合同规定,由我们按加工厂要求的规格供货,加工厂分期提货付款,第一批1500个定于当年9月底供货。我们立即组织生产。但是加工厂在临近第一批提货日期时,却以他们加工的产品销路不好,企业准备转产为理由,通知我们解除合同,可这时我们已经编好了1000多个柳条筐,我们要求加工厂赔偿,却遭到拒绝,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马文成答: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94条还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根据以上规定,这家加工厂因转产向你们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他们应当负责赔偿。他们拒绝赔偿是不合法的。对此,你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读者王风芝问:前不久,劳改释放人员王某突然闯进我家,用捅火棍和铁锹将我丈夫打伤,经住院治疗,至今胳膊上的伤口没有长好,还留下了脑震荡后遗症。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马文成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我国法律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做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是重伤,由公安机关侦察后,人民检查院依法提起公诉。如果是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察的轻微伤害案件,则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加害人不论是要承担伤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轻伤害的刑事责任都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只要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就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立案后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哪些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读者张改香问:立案后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哪些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执纪审查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审查对象采取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在执纪审查中,认为审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对其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违纪事实的审查对象,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对其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对其予以免职。

商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读者王国义问:前不久,我在当地商店买了一台电冰箱,使用了两个月以后,发现有漏液现象,制冷效果很差,我找商店要求退货,营业员却说,商品的质量有问题,我们也没办法,这样的事情谁碰上谁就自认倒霉。请问,难道真是这样吗

律师马文成答:我国 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或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有权向该商店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他们拒绝承担责任,你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郭宁虎)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