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忻州市纪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 忻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斌公车私用、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王斌多次驾驶公车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出办理个人事务,并将产生的过路费、汽油费共2665元在单位报销。此外,王斌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6416.3元在本单位报销。接受组织调查后,王斌退赔了相关费用。经忻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神池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周浩宇公车私用的问题。2013年4月以来,周浩宇将神池县人民法院公务用车长期存放于忻州供其本人私用。直至2015年12月,组织审查期间,周浩宇才将该车交回神池县人民法院。期间,用公款支付过路费、燃油费共4633元。经忻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浩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程序免去其神池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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