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0
陈方淑 王荣 张璟怡
摘 要: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在法学教学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脱轨,传统的单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高等院校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通过对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性、必然性、可行性进行分析,为国家建立和实施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机制提供正当性基础,以期为高等教育的变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人才;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G4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11-0216-02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性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内涵
目前很多学者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进行了论述,但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却不多。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刘晓霞在2007年甘肃政法学院教改重点资助项目“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中给复合型人才定义为:“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一般是两个)专业(或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人才。一是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以及多种专业的复合;二是指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复合”。①重庆大学贸易及法律学院副教授黄锡生给复合型法律人才定义为:“所谓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着重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塑造,使之成为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和懂计算机的“五懂”通才”。②
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应有更加广泛和深层的内涵:“复合”就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因素的有机结合。首先,由通才转向专才,再由专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化,并不是一种回归,而是在更高起点上的又一次质的飞跃,具有更广泛、更丰富的内涵。其次,他不仅仅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学科或专业的基本知识的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知识的交叉结合只是复合型人才的一种培养手段。再次,这种复合是从所学专业学科的角度来进行。它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主,综合多种知识和能力,并没有背离法学专业的独立学科性质。复合型培养就是要打破传统的和现行的高等学校单纯拘泥于某一个学科内的某一个专业所进行的人工试管培养,寻求不同学科之间以及同一学科内专业之间的契入点,通过分析彼此之间的深层联系来促使不同学科、专业的有机结合,培养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要求的人才。
(二)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意义
第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将有助于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到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中。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被人们称为“守法”教育,法学专业划分过细,而且僵化,学生知识面过窄的问题甚为突出。这既妨碍了对本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和掌握,又影响建立在广博知识基础之上的创新能力的激发,进而影响到法律人才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更加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第二,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适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想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培养的素质高、能力强、知识面广,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既懂科技,又懂外语、有专攻、能应变,顺应了市场经济时代对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需求。
第三,有利于推动中国的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对各类法学人才的需要将越来越大,法学专业不仅仅为法院、检察院、律师业培养人才,而应该面向全社会培养管理国家、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社会事务的高级人才。因此,唯有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才能满足依法治国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人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司法改革基本目标的制定、实施与实现,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高层次的职业法律队伍,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第四,培养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有利于法学教育多元化发展。各法学院可根据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条件、不同的优势,在不同学科之间来选取与法学相关的专业领域有侧重地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便打破“千人一面”或者“千校一面”的僵化模式,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二、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必然性
(一)法学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失业分为三种:总量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知识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而引发的失业。摩擦性失业,是由于人们在不同地区、职业或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变动职业而引发的失业。结构性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了变化,现有劳动力的知识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引发的失业。③进入21世纪后,一方面随着大学每年的不断扩招,毕业生的数量急剧增加,对于许多大学生来说“毕业即意味着失业”。另一方面复合型人才已成为目前我国企业领域最稀缺的人才资源,是企业争夺人才的焦点。复合型人才将越来越被社会和用人单位所采用,随着人才竞争的进一步加剧,被打上复合型人才“标签”的人才,将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这意味着目前我国大学生失业主要是总量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法治国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此我国需要大量的法学人才,各高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吸引生源并不断扩招,近年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数量剧增,但由于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及其调整都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显得过于统一而僵化,缺乏灵活的适应性,专业结构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导致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并不理想,法学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因此应当拓宽法学专业口径,法律人才不仅应当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其他一些专门领域的知识有基本了解。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当前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首选培养目标。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未来需求
全球化是指超越构成现代化世界体系的民族国家(包含着社会概念)的复杂多样的相互联系和结合,它确指一种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在地球某一地方的事件、活动、决定会给遥远的另一地方的个人、群体带来重大影响。经济全球化不仅带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密切合作,也必然要求国际交流规则的统一化,即交往各方所遵循的经济活动规则日益趋同,从而带来法律的全球化趋势。邓小平提出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家邱汉平也认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要认识时代的精神及时代倾向,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要熟谙审判方式及应用心理学,要知悉人情世故及社会的复杂组织,要有道德涵养并能舍弃小己。法律全球化趋势对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就是教育要面向世界,培养具有全球意识、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和具有适应未来世界变化能力的高素质。这就必然要求高等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所谓法学教育国际化,是指法学教育的对外开放,表现为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内容、方法等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内容的设置上,更注重与其他学科的进一步交叉和重合,注重对通行规则的传授。加强外语与计算机技能的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分析
专业是高等学校根据社会分工需要和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划分的学科门类。高等学校课程是指在高等学校指导下的和学生自我安排的学习、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学习活动本身及其过程中的非计划因素。高等教育课程的安排要与所划分的专业相一致,但这并不是说必须严格按照所确定的专业来安排课程,而不能跨越专业的界限来引进相关专业的课程。专业的划分与课程的设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尤其同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文化的传承有着密切的联系。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文化内涵的不断扩充、交融,我国高等学校的从1952年起至今已经进行了四次本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高等学校的课程体系也相应地经过进行多次的改革。现代社会是一个科技的社会,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正处在以高技术为龙头的新的技术革命的历史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呈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的趋势,科技的进步必然促使课程体系的变革,即作为科学技术发展成果的高校课程内容也应当不断加强课程间的有机联系,课程的综合化已成为当今高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定向。当今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学作为一门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社会科学,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的新变化也急待法学专业的知识体系做出回应,这一切都决定了需要对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改革。淡化法学专业本身,强化其课程体系的综合化,充实法学专业的知识体系,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实践上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就是以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它面向已经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第一学士学位的人士招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在两年内学生要学完法学学士的主要课程。这样经过4年其他专业的训练和两年法律训练(“4+2”),学生可以成为既懂法律又懂另外一门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实践也证明,这样的毕业生适应性强,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方面有明显的优势。伴随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能够同时以英语(或者其它语种)作为工作语言、有海外学习或工作背景,有中国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面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海外和国内双重法律服务的涉外性法律人才;针对法律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能够面向具体行业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具备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方面管理和诉讼事务经验具备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双重资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将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现在许多高校已经开始改革传统的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尝试制定新的培养方案,重新调整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广东商学院等高校都提出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④从以上各高校的法学教育理念中不难看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其法学教育共同的培养目标,这些院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已得到了实践的充分论证。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高等院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与调查报告”(项目编号:2013Y331)
注释:
①梁文彩,刘晓霞.浅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的建构.社科纵横,2008(1).
②黄锡生,陈德敏,曾文革,蔡维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研究.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③胡卫,张继玺.新观察:中国教育热点透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7.
④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综述(1999).政法论坛第4期.
参考文献:
[1]梁文彩,刘晓霞.浅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的建构.社科纵横,2008(1).
[2]黄锡生,陈德敏,曾文革,蔡维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研究.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3]胡卫,张继玺.新观察:中国教育热点透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7.
[4]谢安邦.比较高等教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59.
[5]徐平.当代澳大利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载于霍宪丹主编.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05—375.
[6]袁雪,邓志宏.中外法学教育模式比较研究.法制与经济,2008(10):117.
[7]刘国福.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质量控制.太平洋学报.2006(7).
[8]谭金土.回顾东吴大学法学院.检察日报,2003-02-14.
[9]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2002年-2004诊所法律教育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
[10]钟秉林,杨祥,世纪之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教学改革.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50-551.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