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反奢华浪费剑指“三公”经费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公”经费不得摊派转嫁,机关应采购中低档货物和服务,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国务院法制办在2011年11月21日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机关经费、资产严格管理的精神。
在经费管理方面,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为防止花钱大手大脚,《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车购买使用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已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应当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针对公务接待铺张浪费严重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同时,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费用的;
●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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