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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华的第一个租界是何时取得的?

时间:2024-05-10

施 辉

(启东市大江中学 江苏 启东 226215)お

签订于1845年(道光25年)的《上海租地章程》通常被视为英国在华取得第一个租界的标志,它开了资本主义列强在中国内地划地立界,建立殖民地制度的先例。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后,感到这种认识混淆了租地与租界的区别,很不妥当。

租地,乃是土地的出租,政府保留领土主权,对行政,司法等有干预权。而租界,俗称“国中之国”。列强在租界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司法权、立法权,有自己的警察、法院、武装军队,它实行的是完全独立于中国的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以外的一套统治制度,即资本主义的殖民地制度。因此,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当然,由租地而租界,这倒是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所采取的一个手段,这也是近代中国国势衰落的必然结果。

在鸦片战争前,英政府一再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让英在广东省城附近或舟山群岛之中开辟澳门式的居留区域,但清由于执行闭关锁国政策,予以回绝。鸦片战争中,在英坚船利炮打击下,清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封建的壁垒被打破,英取得了五口通商的权利,而且英国人同时也享有寄居权,英方力图在各通商口岸自拣地基。并曾在上海、宁波等地查勘。中方以“若不问何人之地,擅自拣择造屋,直是与民为难,中国民众势必群起而攻”为理由,与英切磋,英方最终同意应由双方官员会同商定英人租地造屋地点。因此,1843年10月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表明清政府有关不准英人自行择地的交涉取得成功。清政府由此进而限定外国人居留区的范围。英方对此并不反对,认为经营一个英人集中居留的区域,较之自由地散居在通商口岸的城区乡村,可获得更多的利益。应该指出,当中国国势强盛之际,划定外人居留区域便于中国政府对外人的管理,到清政府已畏惧外人的年代,划出成片土地供外人专用,致使当地集结了大批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侨民,这就为他们侵夺当地的行政管理权创造了客观环境。不久后发生的历史事实说明,正是这一根植于封建闭关思想的政策,成为外国租界的成因之一。当然,在《南京条约》签订的最初几年,允许外人在通商口岸择地居留,那还只是租地,不能算是租界。1845年的《上海租地章程》是一个有23条法规汇总的章程,对英人在租地内实行了一系列极其特殊的政策,但行政和司法主权仍归中国掌握,而且其土地为永租而非卖绝,至于广州、福州,由于受到当地官员、土绅极力反对,英虽然在条约上取得五口通商的权利,获准在通商口岸携带家眷,择地造房。但事实上并没有完全兑现,租地发展成为租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1853年,太平军攻克南京后,继续东进,有席卷江浙的态势,这给了英法美列强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他们决定在外人租地内组织民兵性质的义勇队,成立有5名委员的协防委员会,修筑永久性的防御工程,并宣布外人租地在战争中“中立”,禁止清军或太平军进入。这样,就使这一居留、贸易区域变成了设防严密的军事要塞。紧接着,驻扎在租地附近的清朝军队又被英美军队及义勇队用武力逐走。中国官府已不能过问外人租地内任何日常的行政事务,连界内的中国居民也完全受外人的行政管理,一度还受他们的司法管辖。为使他们夺得的新的侵略权益合法化,英法美擅自对1845年的《土地章程》进行修订,于1854年7月搞了一个新的《土地章程》,并利用小刀会起义的时机,强迫清政府的上海道台接受。这个《土地章程》就成为外国侵略者把上海的英、法、美三国居留地变成为他们自己的领土——租界的“宪章”,中国在租地内保有的权利也基本被排斥。行政委员会后改称市政委员会,中国居民所称的工部局,从仅负责征税的事宜发展为拥有管理当地各种行政事务的权利,对中国居民行使征税权和司法权;而且,在界内设立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警察武装,即中国人所说的巡捕。至此,上海的外人租地终于发展成为拥有独立的市政机器及警察武装,在行政体系方面近似西方自治城市,完全摆脱中国行政管理而由外人实行属地管理的“国中之国”——租界。

由此可见,英在华攫取第一个租界的时间应为1854年,而不是18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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