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0
江秀珍
摘要:作为一名专利事务服务咨询员,前段时间收到很多公众关于发明人错填漏填变更的咨询,他们问题的中心思想总结起来其实就一句话:发明人错填漏填了,还能再变更吗?
关键词:专利法的简称;发明人的权益
原来是近期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做发明人错填漏填变更的时候,明明依照以往的手续提交了著录项目申报书和全体申请人及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声明,变更费也按期缴纳成功,但最终却收到了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且这种情况不是个例,而是普遍出现,也难怪申请人的第一反应会是“难道发明人错填漏填不能再变了吗?!”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事实是,为了确保发明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审查流程更加严格规范,不再给部分没有正当理由只是因为自身利益“想变而变”的申请人“钻空子”的机会。
既然如此,大家可能会更加关心的是,如果我有充分的理由,那么该如何办理变更手续以达到变更的目的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分析审查员审查发明人变更手续的审查依据了。但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明晰几个基本概念:
发明人的权益V.S. 发明人变更法律依据
发明人有以下权益:署名权(法[]17条);奖励权(法16条,细则[]77条);报酬权(法16条,细则78条)等。
发明人变更法律依据: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细则119条,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2)。
发明人或设计人 V.S.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细则13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可通过转让或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法10条,细则119条)。也因此引申出的以下两个需要明晰的概念:
非职务发明 V.S.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法6条)。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法6条)。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3)。
因此非职务发明,如果在发明人变更理由中明确了变更后的发明人为真正的发明人,则如权利转让,转让后的权利人应与变更后的发明人一致,除非转让后的权利人与变更后的发明人对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另有约定。
第一类:职务发明,发明人由A变更为B /AB。
变更费200元;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3.全体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4.变更请求所主张的发明人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明材料;5.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及变更请求所主张的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变更声明(注明变更原因,承诺变更要求和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合法)。
第二类:非职务发明,发明人由A变更为B /AB,申请权或专利权未变化。
第一类变更情况中的1-5;6.拟变更后发明人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署的权利约定/权利转让协议。
第三类:为非职务发明,发明人由A变更为B /AB,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此类情况下,如果专利权转移后专利权人为拟变更后发明人,则只需要提供:第一类变更情况中的1-4;5.变更前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及变更请求所主张的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变更声明(注明变更原因,承诺变更要求和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合法);全体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专利权转移后专利权人非拟变更后发明人,则除了以上手续外还需要提供:拟变更后发明人与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署的权利约定/权利转让协议,专利权转移的其他证明文件手续等。
以上可以说是最常见的三类发明人变更情形了,只是在实际变更过程中,种类可能更加多变,情况可能更加复杂,涉及的手续和产生的问题也会更加繁杂,比如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协议的审核,签章的核实,变更证明的一致性以及其他特殊案例等。但万变不离其宗,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于所有发明创造的审查都是有法可查,有据可依,有迹可循的。只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根据变更的实际原因和理由,正确办理相关手续,发明人还是可以变更成功的!
审查杜绝“钻空子”,就是为知识产权人谋福利,为知识产权维权添助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增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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