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郭墨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在一个人要不要担负刑事责任这件事上,刑事责任年龄是一刀切的,没有商量余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16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满14不满16,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个重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这个规定在世界范围内是高还是低呢?各国刑责年龄存在差别,是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造成的。
有些国家刑责年龄没有下限,也就是说,理论上他们是从0岁开始的。这些国家有法国(2008年预备修改为12岁)、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柬埔寨、波兰等。
有些刑责年龄比较低,安排在7、8、9、10岁的,大多受英国影响,有英国、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刑责年龄在12岁的,大多是非洲、拉美以及《1989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实施后修订刑责年龄的国家,巴西、墨西哥、加拿大、葡萄牙等。
刑责年龄在13岁的,有阿尔及利亚、中非共和国、希腊、科威特等。
刑责年龄在14岁的,有中国、德国、日本、阿尔巴尼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等等。
刑责年龄在15岁的,大多为北欧国家,瑞典、丹麦、冰岛、芬兰等。
刑责年龄在16岁的,有阿根廷等。
综合统计,在联合国192个成员国中,设为14岁的国家是最多的,有14个。但也有至少89个是低于11岁的。
可见中国的刑责年龄安排其实比较随大流,不高不低,你很难说中国安排为14岁是件多么出挑的事。
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生长发育也在提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日趋发达,未成年人很早就对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从认识水平上,完全明白杀人、抢劫就是犯罪。”所以降低刑责年龄是趋势。
主张降低刑责年龄的理由主要在于,降低刑责可以实现打击犯罪,盯紧少年这个目标,法律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治病救人。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刑罚万能论。背后的方法其实仍然是扫清街面,充实监狱。
先不要说国内地区发展、社会发展是否平衡的问题,至少上述认识在国际上谈不上什么共识,更不要说趋势。相反,国际上的主张,是鼓励调高,严防调低。
2007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第32条认为:低于12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平。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将其较低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2岁为绝对最低责任年龄,并继续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
2014年5月,欧洲委员会发布欧洲最新未成年人刑法报告指出,欧洲各国应该尽快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建议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需满14周岁。
报告起草者表示,一个人在14周岁以前,无论在情感、心理还是智力等方面,都还没有发育成熟,根本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将完全负有刑事责任的年龄设限在至少需满14周岁。经验证明,把年龄过小的未成年人视为罪犯,尤其是把他们投进监狱剥夺自由等极端做法,将给他们一生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使其无法重返社会。
现在针对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媒体、网上常年指责不休,认为是毛病要改,尤其是在校园霸凌视频上网刷屏引起社会轰动的时候。这首先应该提出一个个案影响是否被夸大的问题。
主张降低刑责年龄的理由主要在于,降低刑责可以实现打击犯罪,盯紧少年这个目标,法律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治病救人。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刑罚万能论。背后的方法其实仍然是扫清街面,充实监狱。
如果用这种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刑责年龄只会越降越低。因为你看不出定在12岁和定在13岁到底有什么区别,你也看不出定在低于10岁又会有什么不同。
说到底,刑责年龄的划定在立法者那里更是基于观念而不是技术。
一个时期内的犯罪现象,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原因。犯罪率的急剧升跌,一般伴随的是生活方式、社会形态的急剧变迁,人们财富地位和心态的急剧变化。这些都不是刑罚一种手段可以应对和解决的。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个时候单纯的刑罚手段,更像是推卸责任。(节选自腾讯新闻·今日話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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