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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为什么“牛”

时间:2024-04-24

■刘 典

《唐律疏议》由两部分组成,当时的立法者创造性的在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这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水平高低,从颁布的法典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法治情况。因为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书面体现,法治的进程与立法水平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一个社会繁荣昌盛的背后,必有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在支撑运作。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内涵和精神令人称道。在唐朝,中华法系在发展到巅峰的同时,一部伟大的法典见证了这段历史,这部法典就是《唐律疏议》。

不搞“山寨”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19人编定。653年颁行,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所编定的《唐律》而成为唐朝的根本法典。

《唐律疏议》的正式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是后世对这部法典的通称。

《唐律疏议》的诞生,是唐朝执政者不断发展、完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产物。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6月下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同年11月颁布53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法典。

但《武德律》实质上是对隋朝《开皇律》的照搬照抄,是个“山寨版”,因此这部法典已经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于是,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唐律疏议》就是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而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于是由长孙无忌等人编定了《永徽律》,分为12篇,502条。《永徽律》就是《唐律疏议》的主体。

《永徽律》制订后,由于律文追求宽平简明,而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标准。这样就造成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的裁量幅度,科举考试的法律内容也缺乏统一标准,影响到唐律的实施效果,由此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所以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的法律条文逐条进行“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是以律疏的形式体现,与《永徽律》合为一体,这些律疏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正式的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因此,《唐律疏议》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当时的立法者创造性的在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这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这种立法手段,一直被后世的历朝历代所沿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行的是“礼法合一”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体现了古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这点与当今的“去死刑化”趋势相类似。

《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在《唐律疏议》中,“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是一种特权制度。

在唐律的具体内容上,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这些内容都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而且,《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社会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法律与历史的结合

《唐律疏议》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其内容以刑罚为主,同时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将法律和历史结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律史内容,堪称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其中有许多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所有篇目的内容中都有历史含量,要深入理解它们,不知晓它们的历史还真不行。

不过,《唐律疏议》制定者已考虑到这一问题,并在律条后增加“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种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是把法律内容与儒家经典结合。《唐律疏议》中有些内容与儒家经典关系密切,通过两者结合,反映出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不睦”罪名设立的依据是《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是儒家经句与罪名结合的产物。《唐律疏议·名例》揭示了这种结合:“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

第二是法律内容与历史演变过程的结合。《唐律疏议》有些内容都有其演变过程。它把这些历史过程阐述出来,使得与历史发展结合起来,“十恶”就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说,汉代以来就出现了一些“十恶”中的罪名,以后《北齐律》创制“重罪十条”,隋《开皇律》确立了“十恶”,唐朝沿用,“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第三是以上两种途径的结合,即把法律与历史上的经典和历史演变过程结合。“八议”制度就是如此。它的确立既与《周礼》有关,又与自身演变过程有关。

这种法律与历史紧密结合的方式,无疑有利于人们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极大地增强了法典的历史底蕴,从历史的继承上去发现和树立权威。

《唐律疏议》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其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都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这部《永徽律》不仅是部唐朝的法典,还是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典,其立法精神和水平广受古今中外学者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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