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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

时间:2024-04-24

◎刘瑛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简称《纲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1]。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的迫切要求,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现实选择[2]。

知识产权信用之概念界定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其中在“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规划和目标。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纲要》和之前的有关决定等逐渐明晰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规划和目标、内容,但都未对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作出界定。信用本质上是指社会单体或群体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过程中,权利人及其相关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其含义也可以从知识产权失信中理解,常见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品盗版及抄袭、知识产权服务不达标准等。可见,知识产权信用体现一种社会关系,即发生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过程中的权利人(授信人)和相关行为主体(受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的权利人包括商标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业秘密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行为主体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司法及仲裁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与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知识产权的第三人(单位和个人)等。成千上万的授信人和受信人发生知识产权信用关系,行为主体时而是授信人,时而是受信人,身份在不断变换。

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之建设现状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1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201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印发的《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侵权假冒行为进行监测与评价,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并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在2014年初的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着重强调2014年的重点工作包括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的基本准则,依法及时公开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201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首次增订诚实信用原则。

2016年1月,《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提出了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即到2020年,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工作机制基本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制度基本完善,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系统运行良好,有关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发挥作用,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在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健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整合信息系统、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系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步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地维护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和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工作安排,广州、深圳、温州等城市已经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此外,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上,工商、文化、农业、林业等部门也在积极行动。2018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总之,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正在根据《纲要》的规划,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参与、社会监督,加快建设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积极营造促进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3]。但与《纲要》要求和社会需求相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

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之系统建议

根据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自身包含的内容和运行规律,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信用征信体系、信用评估评级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保护体系以及信用文化教育体系六大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促进、共同作用,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信用法治系统。

1.知识产权信用征信体系

信用数据记录的完整性是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征信、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目前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4]。所以,在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这是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的前提。

知识产权征信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国外征信立法的最初目的并不是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而是防止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被征信人作为信息主体,其信息应当公开到什么程度,以及出现信息泄露后如何进行救济等,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条约明确要求“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要寻求平衡”,这也应是我国知识产权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应该遵循的原则。

2.知识产权信用评估评级体系

信用评估是授信者利用各种评估方法,分析受信者在信用关系中的履约趋势、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并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估的活动。信用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包括选择评估方法、制定评估制度、总结评估结论等多项内容。它的评估方法有两种:一是财务评估法,二是信用评级法。财务评估法是企业传统的评估方式,只注重评估客观的财务要素,不能反映企业信用要素的其他特征。信用评级法是量化反映企业信用的所有要素,根据综合得分结果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知识产权信用评估应选择信用评级法。

第三方信用评级是解决市场主体信用问题的组织保障,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评级的本质是对信息的识别和加工,这一本质决定了信用评级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信用评级远不是一个具体业务的概念,它承载着信用社会体系的发展与安危,是信用时代一个民族走向复兴的历史责任[5]。它是信用服务业的高端产品,服务形式和内容与征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有根本区别,是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高度集中的知识密集型特殊行业。随着信用评级公信力的树立及影响力的扩大,信用评级必将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3.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

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普遍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关键性环节。加强征信业的监督管理是征信业健康、有序、规范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建议尽快形成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征信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的监督管理体制。

2018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信用监管,打造充满活力又公平有序的市场。今年1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年检、信息公示和加强监管等多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提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这是征求意见稿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最为重要的进步和亮点。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18份惩戒决定书治理专利代理非正常申请行为,也正研究出台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专项工作方案,推进从加强主动监测、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综合治理、建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等方面加大主动监管力度,创新“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健全监管办案、代理援助奖励、举报投诉、督查督办等监管制度,通过强化监管能力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和专业支持机制等措施,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公正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我国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提供支撑保障。

4.知识产权信用标准体系

知识产权信用标准规定知识产权信用应满足的要求,用以指导和规范信用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信用行为的标准。如信用惩戒的标准如何划分,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主体如何确定等重大法律问题等。知识产权信用标准体系是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的系统集成,是知识产权信用标准按照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知识产权信用标准化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知识产权信用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信用服务的过程。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建设知识产权信用标准体系是推动知识产权信用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规范知识产权信用行为、提高信用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信用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建立知识产权相关信用标准,提高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透明度,及时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

■ 蕊香蜂竞 布和/摄

5.知识产权信用保护体系

目前,知识产权信用保护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保护也未融入社会权利保护的大格局。主要表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反应较为迟钝。虽有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侵权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为信用体系提供的“黑名单”,但整体上讲,知识产权信用保护仍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

依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是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保护体系的重要支点。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这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因此,建议依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对其法理基础和运行保障都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而非只停留在指导意见层面。

6.知识产权信用文化教育体系

信用文化教育是信用体系的内在需要,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长期的基础工程。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我国信用经济发展先天不足,信用文化教育体系不够健全,要改变信用文化建设滞后的问题,就必须在全社会倡导诚信文化和道德教育,加大对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建立全面的信用文化教育体系。

信用文化教育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内在支撑。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增强了,知识产权信用知识增加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期待社会各界相关行为主体共同重视和参与建设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以期用较短的时间、较低的社会成本,使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形成科学的、动态的、有效的整体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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