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设立了专门章节对慈善信托作出规定,并将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法规定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日前,为规范慈善信托,加强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九章72条,涵盖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流程、财产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共9个方面的内容。《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及其相关活动。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明确慈善信托主体
《实施细则》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实施细则》对慈善信托设立的目的、信托涉及的主体、信托财产、信托文件,信托名称等设立条件进行规范,对慈善信托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保管人、事务执行人等主体概念作出界定。
二、规范慈善信托登记备案
针对慈善信托的备案、变更备案、重新备案的办理程序以及需提交材料等事项,《实施细则》明确,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明确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
为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实施细则》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设立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
四、加强慈善信托财产管理
在资金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对于资金类慈善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公开信息
在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慈善信托信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自《慈善法》实施以来,广东省备案慈善信托共18宗,合计资金达6.185亿元,居全国前列。同时,全国首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首例慈善组织单独作为受托人、首例政府机关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均在广东省民政厅备案,为广东乃至全国慈善信托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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