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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限制未接种者出行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时间:2024-04-23

沈岿

近日,有些地方发布文件,宣告自特定日子开始,将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进入超市、酒店、医院(住院部)、学校、车站、养老院、图书馆、政务大厅、羁押场所、娱乐体育场所等各类重点公共场所。

然而,自今年4月以来,国家卫健委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表示,疫苗接种工作中出现的简单化、“一刀切”、强制要求全员接种的情况,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早在2020年2月份就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从围墙式防控到接种疫苗后群体免疫的防控模式的转型,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细致研究、周密规划的吃劲时候,不能忽视乃至无视法治的要求。未来走向群体免疫的道路究竟仍然是自愿接种,还是在全国疫苗接种速度减缓的形势下代之以强制接种,目前不能妄下断言。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地方上以文件或通告的形式限制未接种疫苗者进出重点场所,是违背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依法防控疫情原则的。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疫苗管理法》(2019)第六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居民接种疫苗的义务仅限于免疫规划疫苗。而《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还指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见,若要强制实施新冠疫苗接种,就必须由国家卫健委会同财政部将其拟订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这也体现国家法律对强制施种疫苗的高度谨慎。即使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也是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本身没有权限作出强制施种或变相强制施种的决定。

接受采访的时候,地方表示“不可能强制接种,只是动员大家的积极性。文件里也说是‘原则上,具体要看最后的执行”。这些回应其实反映出法治思维在基层行政和治理中的缺乏,若“最后的执行”以例外为多,那么,“原则”就不成其为原则,就没有必要出台这种带有威慑力的限制性文件。

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推动该目标实现的力度不应该是一种强制力度,而可以是其他的激励性措施。在强制接种新冠疫苗没有成为一项合法要求的情况下,各地的限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法律对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对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的确定主体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新冠疫苗是否需要强制接种,必须由中央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理性分析必要性、可行性,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作出相应的决策。绝对不能容许地方违法出台相关文件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接种。在此,笔者强烈呼吁各地已经发布相关文件的应当撤回,尚未发布类似文件的地方不应群起效尤。

“紧急不避法治”。这是一个有法治追求的国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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