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具有复杂性,需要从理论上建构起哲学、政治和历史的逻辑认知,构建确立农牧民主体地位的良好环境。当前民族地区农牧民存在主体认知缺乏、主体角色担当弱化、主体作用发挥缺失等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发育程度不支持、主体能力与主体地位要求不匹配、自上而下的乡村振兴推进模式不支撑等。破解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变革“保姆型”角色,充分尊重民族地区发展阶段性特征,构建村两委引导力量;提升农民“主体能力束”;发挥产业利益同农牧民参与的利益粘性作用等举措,构建起完善的路径体系,培育主体力量。
【关键词】农牧民;主体认知;能力匹配;利益粘性
【作 者】郭险峰,四川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四川成都,610072。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0)04-0140-008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起源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各地实践,实践也推动理论演进。当前,学术界对如何認知、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已经形成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在学者们看来,为村民构建丰富的物质生活、建设便捷的交通和创造优美的环境仅是乡村振兴的表征,而乡村振兴的本质和真正目的在于激发和培育村民主体认知和主体能力,重振村民主体地位,树立起乡村持续发展和繁荣的主体支撑。乡村振兴应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增进农民福祉为旨归。
(一)农民主体地位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实际上,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农民主体”[1]的提出,及至潘逸阳论著《农民主体论》的出版,到新农村建设,再到当前的乡村振兴,各个时期学者们对农民主体地位本质内涵、必要性、重要性、制约因素、培育路径等层面都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形成了体系化认知。王春光,高昕,潘坤等(2018)对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内涵进行了剖析。王春光认为,农民的主体性就是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2];高昕提出农民主体性包括利益主体和行为主体两个层次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参与的广泛平等性、程序的完备规范性以及最终结果的受益性[3]。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成效的关键是农民主体地位认同(黄清初,2018)[4];而农民主体地位认同,需要培育农民主体意识(钟光荣,2019)[5]。但不可否认,在现实中农民存在社会主体意识缺位、主体权力缺失、主体能力缺乏[6]和主体作用没有发挥等问题。比如石恩碧(2018)提出,在资本下乡中,农民主体缺位陷入“最后一公里”困境以及处于“被治理”状态[7];包括乡村治理中,也存在主体性弱化危机,需要重构(陈兴宇,2018)[6]。与此同时,高昕等(2018)认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表现为自主性失衡与能动性失调[3]。关于这些问题的成因,王春光(2018)认为原因是多重的,包括人口结构困境、最根本的体制机制问题、社会性困境和文化困境等[8]。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存在的问题,制约了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和高质量发展,亟待破解。关于破解路径,王春光、陈晓莉等达成了共识:对农民增权赋能[9]。而吴重庆等(2018)指出必须以农民的组织化重建其主体性[10];张大维(2019)提出优势治理,强调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有机统一[11];石丹丹(2018)从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回应诉求等方面提出了激活农民主体意识的对策建议[12]。
总体来看,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研究呈现出几大特点:一是丰富了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的内涵。中国乡村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农民主体”内涵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重新思考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具有现实必要性;二是提出了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农民主体地位在现实中是否得到充分实现,存在什么问题,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重点;三是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困境提供了解决思路。这些研究无疑是丰硕的,具有价值的。
(二)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研究起源
如前所述,乡村发展中农民主体性研究现已形成了体系性成果。但很显然,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普遍意义上农民主体地位相关问题的探讨,而对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以及农牧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发挥情况的研究较少,甚至可以说是缺乏。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情况和主体作用发挥情况更缺乏深入的调查。民族地区,嵌入式发展方式明显,政策波尾效应大,宗教文化和经济发展交织程度强,农牧民贫困程度深,决定了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复杂性。而民族地区,通常又是深度贫困地区,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短板和关键,面临着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接续推进的历史任务,更需要从理论体系上建构起农牧民主体地位的逻辑认知,构建确立农牧民主体地位的良好环境;从现实调研中判断农牧民主体地位现状。尤为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全面剖析制约农牧民主体地位确立的原因,从而针对性地建构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路径,为积极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培育主体力量,激发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因此,建构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地位的逻辑认知,梳理农牧民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现状,找出制约因素并加以破解,重构提升农牧民主体地位的路径体系,培育农牧民的主体自觉,从而为民族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现代化进程推进贡献力量,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课题组在2019年7-11月对四川省6个民族县的村庄进行了深入访谈和问卷调查,并以调研结果为分析蓝本,对民族地区提升农牧民主体地位的路径体系,培育农牧民的主体自觉等问题进行了思考。
二、农牧民主体地位的理论逻辑认知
主体地位,或者主体性地位,本是哲学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主体是具有认知和实践能力的人或者人的集合体。农民主体性的提出,是对农村建设发展力量逐步认知的结果。在学者们看来,缺乏农民参与的乡村振兴,是缺乏持续性和内生性的。只有充分尊重乡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参与其中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13]。只有农民权益得到维护,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内生动能才能被激发,乡村建设才能获得磅礴和持续的力量。
何谓农民主体性?在不同的乡村建设时期,农民主体性内涵有所不同。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被认为是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创造性活动的发起者,“是农村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统一体”[14],“是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进行文化建设、改善环境的主要力量”[15]。落脚到当前的乡村振兴,学者认为农民主体性是“农民在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拥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消费权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16],其地位体现在“农民是乡村振兴的承载者,也是乡村振兴的受益者,还是乡村振兴效果的衡量者”[17]。结合学者们的观点,我们认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就是指在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发展、组织建设、生态环境治理、文化兴盛中,农牧民构成主体力量,发挥着主要作用,享受着乡村发展成果。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本质即是基于农牧民主体认知和主体能力振兴下的产业发展、环境优化、文化复兴和治理文明。
民族地区,比如四川民族地区,农牧民占比高达65.9%,缺乏农牧民力量投入的乡村振兴是缺乏效能的。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需要从理论上建构起哲學、政治和历史的逻辑认知,并以这种逻辑认知有效引导民族地区在乡村振兴中确立起农牧民主体地位,推动农牧民主体地位实现,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
(一)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哲学逻辑:农牧民行动是民族地区乡村发展内部因素
我国的革命、建设和发展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外因的共同作用推进事物发展。其中,事物发展的根本依据是内因,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条件是外因,外因通过作用于内因而发挥作用。
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不可能依靠单一力量推进,同样需要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外因是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内因是农牧民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创造。我国政府自2004年开始,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关注三农领域,力图从具体层面着力,破解三农问题。乡村振兴战略更是着眼于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力图用改革的方式,推动乡村在保持传统特质的基础上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让乡村该有的“颜值”要有,该有的特质要保持,该有的乡村文化记忆符号要重刻。基于此,政府出台了若干推动乡村变革的政策和规划。但这些政策和规划的落实,根本还是依赖于当地农牧民的行动作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建设者、措施评价者、成果享受者等都是生活于斯的农牧民,农牧民要作为内因发力,发挥主动参与性、创造性和积极能动性,施力于乡村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以使政府政策和规划落地落实,发挥效能。
(二)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的政治逻辑:农牧民主体性是人民主体性的地域显现
坚持人民群众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坚持的主张。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是历史的物质承担者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人类史同自然史的区别在于,人类史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而自然史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18]429。人民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人民群众内生力量的激发,才能有效推动历史前进。作为马克思主义优秀承继者的***同志,也一贯坚持和主张人民主体性。在推进乡村发展中,他一贯坚持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他指出,“要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19]。2018年“两会”期间他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0]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农民主体地位[21]。
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是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农牧民是人民的一员,在民族地区总人口中占据了绝大多数。当前,民族地区城镇化率普遍不高,大多数人民还生活在乡村,比如四川民族地区2018年城镇化率基本在40%以下,人口中的60%是农牧民(如表1所示)。因此,坚持人民主体性原则,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中就是要坚持农牧民主体性原则,由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担当起主体力量,发挥主体作用,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振兴成果。
(三)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历史逻辑:农牧民是民族地区乡村演进的主体力量
中国的发展历程和乡村建设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农民主体性才能获得成功和发展。历史证明,中国乡村每一次振荡和涤新,每一次繁荣和失败,实际上都取决于能否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能否激发农民内生动能。鸦片战争后,也有无数的党派,无数的仁人志士为救中国于水火而做出了努力,如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但都因为缺乏对农民的动员,缺乏农民的参与而失败了。就乡村来说,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也有大批的知识分子比如梁簌溟、晏阳初、黄炎培等希冀通过推广职业教育、建设乡村试验区等措施,改革乡村面貌,掀起乡村建设运动,但最终却以失败而告终。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虽名为乡村建设运动,却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自上而下的运动,没有认识到农民在乡村社会建设和民族复兴历史伟业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动员农民积极主动参与,没有激发农民主体力量;农民内生动能被抑制、被忽略,最终因“农民不动”而失败。比如晏阳初河北定县实验中,就是带领一批高学历人才举家迁往农村,开展乡村建设运动,时称“博士下乡”。当时的博士主要是一些学习农学和教育学的人[22],试图通过教育,改变农民“愚、贫、弱、私”的问题。但农民是被动接受教育,接受科学,自我改革和自助的意识并未觉醒,由此最终导致乡村建设运动失败。而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建设和改革,则因为农民的积极主动参与而成效卓著。比如土地改革后农民自发成立了互助合作组,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了乡村生产力发展;1978年小岗村由18个农民自发组织的“大包干”,则推动了乡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积极性被激发,让中国人均粮食产量在1984年时即接近当时世界平均水平,基本解决了我国温饱问题。由此,历史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当前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也必须以农牧民为主体,让农牧民“动”从而乡村才能“动”,乡村振兴战略才能朝前蓬勃推进。
综上,如图1所示,哲学、政治和历史逻辑显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激发农牧民内生动能,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以农牧民磅礴力量,为民族地区的脱贫和乡村振兴提供持续力量。
三、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的现实认知
为了解民族地区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的地位和作用情况,日前,课题组采取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两种方式对四川阿坝州和甘孜州的渔子溪村、八十沟村、中查村、永丰村、坪头村、桑堆所冲二村等6个乡村进行了调研。调研共发放问卷370份,收回352份,有效问卷338份。经对这些调查问卷和现场访谈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对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现状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并对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根据国家战略安排,当前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在逐步推进中。调研发现,71.1%的民族地区将乡村振兴的主要精力放在推进产业发展上;26.6%的乡村着力于推进乡村人才建设;2.3%的民族地区乡村仍然致力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尚未具体实施。而乡村的治理情况主要在乡村产业发展中体现出来。数据表明,产业发展是民族地区乡村建设的主体内容,在民族地区民众看来,产业兴,则人才兴、组织兴、文化兴、生态兴。在这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之下,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发挥在自我认知、产业发展、乡村治理中就呈现出了一定的地域特点。
(一)农牧民对乡村发展主体地位自我认知缺乏
认知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认知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调研发现,农牧民在乡村发展主体认知上同理论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多数农牧民认为乡村振兴主体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农牧民自身在乡村振兴中的角色是被动参与。比如阿坝州松潘县和汶川县两个村村民问卷调查显示,77.8%的村民认为村两委在乡村振兴中作用最为关键,13%的村民认为“乡镇及以上政府”作用最为关键,只有8.2%的村民认为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最为关键。实际上,近几年来民族地区的脱贫攻坚任务,也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和主导,农牧民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被推着走”思想,导致接续的乡村振兴也就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农牧民对自己在乡村振兴中应该担当起的主体作用缺乏自我认知和认同。
(二)农牧民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主体角色弱化
当前,产业振兴是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和切入点,旨在通过产业发展带动组织振兴、文化振兴和人才振兴。为此,民族地区乡村成立了专合社,重点发展民族文化和乡村旅游、中药材种植、民族特色产品售卖等农旅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发展。其中,35.6%专合社由农牧民自己组织成立,64.4%专合社由外来企业或外来优秀人才牵头成立。在关于农牧民在专合社中地位和发挥作用的调查中,51.1%农牧民认为自己在专合社中的角色是务工者,28.9%农牧民认为自己的作用只是流转土地给经营者,2.2%农牧民认为自己在农民专合社中具有决策权,17.8%农牧民认为自己在专合社中能够参与组织管理。由此可见,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农牧民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参与角色,大多数是作为土地流转方或者提供劳务用工者而存在,而真正由农牧民来组织产业生产,并使他们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具有决策权和组织管理权的只是少数。这种现实同理论上农牧民应该在产业发展中具有主体地位并发挥主体作用,是存在偏差的。这种偏差,一方面源于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发展模式的时期性因素,另一方面源于农牧民自身的认知。
(三)农牧民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主体作用缺失
农牧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作用缺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牧民对乡村事务关注度低。调研发现,56.2%农牧民表示基本不关注乡村事务,28.4%农牧民认为村上的事务完全由村两委安排,只有15.4%的农牧民比较关注乡村事务。关于村务公开问题,40%的村民认为村上事务部分公开,53.3%村民认为村上所有事务公开,6.7%村民认为村上事务完全不公开。而对于“村民反馈意见,能否被采纳”的问题中,62.2%农牧民认为,村上的事务,即使反馈了意见,也完全没有被采纳。汶川村庄调查显示,关注村庄事务的主要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外出不关注村庄事务,在家的也缺乏关注热情。另一方面,对乡村事务关注度低直接导致农牧民乡村事务治理程度低。当前,民族地区乡村事务治理主体依然是村两委,村民对乡村各项事务处理几乎没有参与,即使参与也只是受村两委委托,提供部分劳务活动。比如稻城县村庄调查显示,该村基本上一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村委所在地通常处于关闭状态。对此村民却并无怨言,反而坦然接受。因此,农牧民无参与、不愿参与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普遍现状。缺乏参与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农牧民主体地位也就无法得到体现,更无法发挥主体作用。
四、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尚未凸显的原因认知
当前,民族地区乡村发展中农牧民主体地位、主体作用存在理论和现实的偏差,是社会发育程度滞后、主體能力不匹配和推进模式不支撑等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民族地区社会发育程度滞后引致农牧民主体地位难以确立
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同社会发育程度特别是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具有正相关关系。当外界特别是政府和人民群众自身都对人民主体性具有相当认知时,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凸显和体现。当前民族地区尚处于精准脱贫最后攻坚阶段,经济较为落后,社会发育程度比较低,特别是公民社会几乎没有发育,农牧民的教育水平和思想观念不足以激发主体意识,尚习惯于被领导、被决策、被组织。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如何防止农牧民返贫才是政策的关注点和建设的重点。农牧民们自身关注的也是如何在政府引导和政策实施下奔向经济小康。至于乡村事业发展的主动性、乡村事务治理的权利相关性很难纳入政府和农牧民思虑的视野和范畴,而这种状态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农牧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农牧民主体能力与主体地位要求不匹配制约了主体作用发挥
农牧民要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作用,前提是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但民族地区乡村一方面长时间缺乏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经验,农牧民丧失了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农牧民受制于较为低下的教育水平,缺乏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如何参与乡村振兴,如何组织、调动乡村资源和要素,如何在产业发展中科学决策,如何有效治理乡村社会等,更是农牧民在现有能力下无法回答的问题。调查问卷显示,62%的人认为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参与程度不高的原因是农牧民的知识体系不完善、能力不强所致。
(三)自上而下的乡村振兴推进模式不支撑农牧民发挥主体作用
乡村振兴,是在中国广袤农村地区进行的长期作战任务,现阶段的战略实施主要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推进模式。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是主要的推动力量。具体模式是中央以及省上出台政策,县和乡镇一级政府用财政和金融政策撬动社会资本落地实施,农牧民通常是被动接受和参与,被动裹挟其中。该模式的长期运行和固化,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导致农牧民在乡村振兴中缺乏能动性和创造性。农牧民愿意共享成果,却难以参与共同生产和共同治理。
五、激活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地位的路径构建
乡村振兴战略能否有效推进,关键还是在于能否夯实农牧民主体地位、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但对于民族地区来说,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根据民族地区发展阶段性特征,逐步有序推进。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建构激活农牧民主体地位的发展路径。
(一)民族地区政府变革“保姆型”政府角色,着力于显化农牧民主体意识
当前民族地区政府大多还属于保姆型政府,一方面过于相信政府力量;另一方面过于不相信农牧民的力量,导致不愿放手,不能放手。扭转这种局面,需要让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在于“引导”而非“主体”,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应该是农牧民,农牧民内生动能一旦激发,将形成磅礴的力量,掀起巨大的乡村振兴势能。但民族地区农牧民主体意识尚在“潜伏”中,承担主体作用的当前能力尚未匹配,也需要政府“扶上马,送一程”。一方面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激发农牧民“潜伏”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为当地产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引导民族地区构建完善的产业链条和良性的产业经营利益分配机制。当农牧民主体力量和参与意识凸显后,政府真正放手,协调乡村产业、文化资源等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各自发力,良性运转。
(二)充分尊重民族地区发展阶段性特征,着力于建构村两委引导力量
民族地区农牧民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传统习俗、教育水平等因素,完全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还不现实,还需要时间培育。同时放弃自上而下的乡村振兴推进模式,放弃政府的引领作用,也既不利于培育农牧民主体性地位,也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推进。可行的路径是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以时间换格局,一方面充分意识到完全以政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主体是违背理论逻辑的,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当前无法真正依赖农牧民主体,而是要以介于政府和农牧民两端的自治组织即村两委为引导力量,利用村两委对政策理解把握深、能力水平较普通农牧民偏高,跟农牧民具有贴近性和带动性的优势,释放村两委引导力量,积极发展民族村集体经济。同时通过村两委的引领带动,逐步发动农牧民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切实介入到乡村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和文化振兴中。
(三)积极实施宣传教育,着力于培育农牧民主体性认知体系
农牧民能否发挥主体作用,根本上依赖于是否构建起了自身主体地位认知体系。当前,乡村振兴中农牧民缺乏能动性,缺乏参与,观望被动多于融身其中,根源还是在于对自我主体地位认知的欠缺。在农牧民对乡村振兴力量认知体系中,政府才是主体,自己只是按照政策被动作为而已。基于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特别是能够贴近农牧民生活、被农牧民理解的形式宣扬培育农牧民主体理念,切实做到“理论入户、理念入心”,以理念的确立引导行动自觉,在乡村发展中做到主动担当,能动实施、积极融入。比如可以通过农牧民喜闻乐见的歌舞剧形式,将乡村振兴中农牧民主体地位理论体系贯入其中,或者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办宣传专刊、张贴宣传标语、入户宣传、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牧民主体性理论的宣传和教育,让农牧民切实意识到乡村的发展是农牧民自己的事,良好的政策关键还是要靠农牧民自己贯彻落实,美好生活构建还是需要农牧民自己作为才能持续。
(四)改善教育环境和组织化程度,着力于提升农牧民主体“能力束”
农牧民主体作用发挥,需要相应的主体能力供给。缺乏能力匹配性的主体地位是虚无的,不现实的。当前乡村振兴中,对农牧民主体能力的需求,主要集中于产业经营能力、乡村治理能力、文化资源调配能力等。换句话说,乡村的产业发展、村级治理、文化兴盛等内容都对民族地区农牧民的能力提出了要求,需要农牧民提升乡村发展“能力束”,满足乡村振兴需求。
第一,改善民族地区整体教育环境。提升农牧民主体能力,需要民族地区整体教育环境的改善。通过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为民族地区乡村发展供应高质量的人力资本。具体可以通过诸如控辍保学、减免学费、加强职业教育、师资输入等措施,在民族地区兴起“教育强,乡村兴,农牧民富”的意识和风气,促进农牧民自愿和主动接受各种學历和职业教育培训,提升科学技术素质,涵养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为农牧民勇担当、有作为奠定能力基础。
第二,提升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以组织体系提升主体能力。应该着重在民族地区乡村中发展产业经营组织、乡村治理组织等,通过组织的力量,实现农牧民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利。要着力破解当前民族地区农牧民专合社“有名无实”“合而不为”“建而不用”等问题,加强专合社动态监测,改革专合社发展模式,推进专合社规范化发展,提升专合社组织的内黏性。
第三,规范农牧民参与村庄自治的流程,让村干部的角色更倾向于村民的“代言人”而非“决策者”,拉近农牧民与村集体的关系。制度化管理、组织化运行、规范化操作是村庄良好自治表现出来的重要特征。在县乡两级指导下,民族地区各村庄要自己讨论确定村庄管理办法,包括决策与监督、项目实施与参与办法、乡村治理积分制等各项决策操作手册,并下发到各村民小组。这些操作手册,既规范了相关管理,确保治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又为后续考核提供了依据,真正实现了农牧民拥有对村庄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发展乡村产业,着力于释放产业利益同农牧民参与的利益粘性作用
受传统和世俗影响,民族地区农牧民在积极进取上较为欠缺,部分人只有在看到现实利益时才会有参与积极性,农牧民主体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粘性。基于此,当地政府要出台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村两委自治组织积极发展乡村集体产业,利用现实的产业利益引领带动,激发农牧民的进取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技术指导、市场开拓、资金供给支持等方式,促进乡村产业经营体良性运转,让农牧民看到乡村产业发展带来的切实利益;二是在产业经营体中,构建好确保农牧民利益的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建设农牧民和产业经营体“利益共同体”,切实破除阻隔农牧民参与产业经营利益的藩篱,让农牧民切实感受到产业发展给他们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仅仅是“看着别人赚钱”。只有这样,农牧民才有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其主体作用才可能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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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刘振.试论留学生对民国社会工作教育本土化的贡献[J].社会工作,2013(4).
Abstract: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us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is complicated. It requires theoretically constructing a logical cognition of philosophy,politics and history to build a good environment for establishing the status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At present,the farmers and herdsmen in the minority areas have some problems,such as the lack of subject cognition,the weakening of subject role and the lack of subject function. The root of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lack of support of the stage and degree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 mismatch of the main body ability and the main body status,and the lack of the top-down mod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government needs to change the role of "Nanny",fully resp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stages of ethnic areas,build the village two-committee guiding force,and enhance the farmers' "main ability";Give play to the industrial interests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and take measures to build a complete path system and cultivate the main force.
Keywords:farmers and herdsmen; subject cognition; ability matching; interest stickiness
﹝責任编辑: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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