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远龙 李 婕
我国西南边陲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封闭,尽管现代民族文化发展稍显滞后,但其有着现代社会不可比拟的传统基础,因而具有较高的考察价值。研究其中的法文化不仅对了解这些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况有帮助,更有利于在少数民族的法文化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可以创制适合当地社会的法律制度,将其补充到我国现行法律之中。本文以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德峨镇保上村阿搞屯、那地村那地寨、八科村团石屯为田野点,调查当地彝族的来源,分析其渊源,观察其表现形式,总结其法文化的特征,最后揭示其法文化的当代变迁。
彝族在滇黔川桂四省均有,学者们对前三者关注较多,而对广西彝族的研究相对较少。广西彝族聚居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我们访谈了当地著名彝族毕摩①毕摩叫王文魁,属于妥阿哲家支,隆林彝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虽然年逾八十,但他仍活跃在民族学研究队伍中,这几年还受邀多次到云南贵州等地参加彝族研讨会,是最早把隆林彝族文化整理成文字的人,经由他出版了众多隆林彝族内部资料,在隆林彝文化研究方面的造诣首屈一指。,并收集和阅读大量藏书。彝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源远流长。隆林彝族何时来到这里,说法不一。黄国政《广西彝族源流初探》一书认为,隆林彝族分两批从云南迁入广西。而根据王文魁的叙述,他们分三批迁来广西,第一批已失传,原因可能是流散到其他地方,也有可能是回到云南去了;第二批黄、王、韦、吴、龙等姓氏在唐朝沿甘肃→陕西→青海→昆明→曲靖→毕节→大方→安顺→兴义的路线迁徙到广西隆林一带,其中龙姓(曾是土司家族,被驱逐)已消失;第三批是杨、李两姓,明朝时南诏被平定后,受战乱驱使,从大理、玉溪等地,大概沿第二批迁徙路线从云南至贵州再到广西一路逃难至此。①广西彝学会副会长王文魁(80岁,男,彝族人)口述。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法文化指人类改造自然及构建社会所依照的方法、惯例、标准、规程等组成的文化的总称。狭义的法文化特指社会强制力量强制执行的标准、规章、制度、法律等及其相关理论、程序、原则、标准、要求、执行组织与规定等共同组成的社会管理文化。我们知道,法文化是一个宏观的范畴,既包括显性概念又包括隐形概念。显性的是指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等,而隐形是指人们普遍形成的法制观念等意识形态。
依照习惯的说法,“法制”只指法律和立法、司法的机构及其运作,而“法文化”则除了“法制”以外还涉及许多与它相关的问题,例如:法律以外的许多社会规范,施行这些规范的制度和实践,思想家有关各种社会规范和社会权威的理论,一般民众的是非善恶观念,他们对规范和权威的看法和态度,产生这些法律、制度、理论、观念、态度和实践的社会情势及其变迁,社会中各色人等希望利用这些规范和制度去追寻的目标,这些人们大致共同的对于一个理想社会的憧憬。[1]10研究法文化首要探寻其渊源,法文化的渊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彝族很崇信鬼神(祖先、土地神等)。历史上,彝族崇尚火葬。乾隆康熙年间,颁布禁令,彝族才从火葬改为土葬。所以彝族先祖的墓地也只能追溯到七八代前,在妥阿哲家支里,也就是到阿海一代,阿海往上都是火葬。火葬不立碑,用马桑树来烧死尸,烧完把骨灰放在四方石坑里,盖上石板,是故子孙后代是找不到先人的墓地祭奠的。②广西彝学会副会长王文魁(80岁,男,彝族人)口述。每户人家都有神台,神台上除了有彝族共同祖先六祖之位,还会有历代宗亲之位。神台大同小异,不同家支略有不同,神龛上写“火人常振火精神,虎族崇拜虎图腾”字样,说明这是一个崇拜虎图腾和火的民族,时刻教诲后人铭记祖流,通过祖先追忆与认同,增强族群的凝聚力。彝族在大小节日时或红白喜事前,都要先供奉祖先,告知祖先,祈求保护后人。正是这种祖先崇信,才从内心产生自我强制的教化作用,使他们从内心相信好人有好报,自愿用更高的道德标准去自我约束,对预防犯罪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社会组织生活是法文化的重要来源,许多制度就是源于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隆林彝族被当地地主、富农掌控。据不完全统计,解放前二三十年,乡长9人中,地主占8人;村长15人中,地主10人,富农1人。这些掌权者不仅对彝族进行压迫和剥削,对其他民族也不例外。[2]238国民党时期抓壮丁,当时的征兵政策规定“五丁抽二,三丁抽一”,但对有钱有势人家或者地主家的男丁不征用,对贫苦人家却是只有单丁也要抽走。征兵拉夫,使得人民妻离子散,倾家荡产,过着苦不堪言的生活。乡村长常常在征兵中榨取钱财。[3]330
为了适应生产生活需要,一些法规范应运而生。先看议婚碑。德峨镇那地村那地寨的“那地议婚碑”记载有当时彝族婚姻法文化规范:“有钜繁设立定价,物阜财量,重索繁深,不分富贵难之易,嫁妇索多,动害财礼之重价,目睹金富者随可承办,贫者为力不及,延误值时桃李的情况下,为兴利除弊,众寨头目人会聚商议定出新的比较合理的,又能使民众都能承担得起的条例,并一并勒碑以定,永远遵守铭刻。”随着时代的进步,有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文化观念被扬弃,改革后大致表现为:不准同姓为婚;婚姻要倡导自由,反对舅权制度;对于闺女、孀妇、寡妇等不同身份,不同年龄,议定了不同的婚价;对头价婚礼价、母舅、长房、抬夫、上辈及若霜、寡妇等价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也规定了男嫌妻者、女嫌人者处罚的具体金额;禁止窝藏贱匪嗑索等,或者口角是非者各管各寨惩罚的难易,并经众头目谈妥,如果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人不服,就交由官府处置。[4]22这个碑刻反映了彝族先民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用自身的聪明才智和力量去更新本民族传统文化,并推动了法文化向好的方向发展。也说明了彝族头目凝聚本民族人民的力量,牵头自主处理民族内部矛盾的能力。遗憾的是,这块唯一反应彝族婚姻生活、对研究彝族民族法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碑刻,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推到,被当做洗衣板用,如今有些字迹已辨别不清。
再看用水公约。隆林各族自治县南部德峨镇田坝村南面有一条建于1874年约1公里长的古渠。古渠道经过一段石崖壁间,人们用依山就势的方法来建,古渠由渠道、渡槽、储水池、分水闸及分渠道组成。人们就古渠达成一个用水公约,规定按各支流的下游田亩数量为单位,计算钻开闸水口流量,水自然地流入各条支流线,何时谁人都不能贪心去堵塞其他股的闸口。在农耕文明时期,用水是一个大问题,由于争水引发的矛盾也很多,经常因抢水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份壁刻不仅反映了当时彝人的智慧,修建的水利工程既省时省力,用水契约还避免了用水争端。
道德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道德的强制作用甚至大于法律。彝族注重内部教育,出了问题也讲究内部解决。首先他们强调修养教育,在礼仪和教养方面都是从小就谆谆教导,彝人养成了举止文明、谈吐谦虚的作风。禁止翘二郎腿,不得好吃懒做,不能弄虚作假,要努力勤奋,善良热心等。他们不会去偷、抢、乞讨,甚至很少犯罪。谁犯了事,首先会受舆论制约,外界施压,如果仍不悔改,就会有头人出面解决。[5]851
法的形式是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法文化可表现为有关法律、制度、实践和法理四大类。法律类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社团约章等项;制度类包括立法、司法二项,司法又分官方与民间二目;官方一目下再分审判与审级等细款;实践类包括立法、审理、执行等项;法理类包括法之目的和功能、法与其它规范的关系等项。
在奴隶制时代,彝族家支内部职能主要是通过习惯法来维护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社会习惯法也大多是保护奴隶主的财产和人身名誉不受侵犯,保障奴隶主最大化地剥削奴隶的劳动,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保障黑彝的特殊贵族地位。对内:家支保证违反习惯法的人的判决与执行。习惯法的推行,是以家支成员全体武装来保证实现的,这支武装把社会的一切矛盾维持在习惯法规定的“秩序”之内。对外:家支发动家支血族复仇、对外掠夺战争等。同时,各家支又联合起来,反对大汉族主义的统治,防御外部入侵。[6]321
隆林彝族的家支制度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很多事情都是通过家支内部解决,不让家丑外扬。彝族重视名声,他们有句俗语“女人一世不出丑,男人一生不犯法”。其判案原则是“小事不出门、中事不出家支、大事送官府”。
1.牲畜损害庄稼。一般若损害十坑以上(玉米)按量赔偿。假若牲畜主加工补肥,使被损害的作物生长正常,那么可取消赔偿。损害在十坑以下,提出批评,不赔偿。
2.越界开荒、砍柴的处理。凡是与田地接壤的山坡,可归田主所有。若别人随便乱开荒或砍柴,必收归原主,并罚款请酒等。其次,在山坡上开荒,规定三年以后就交租,租额是产量的1/3。[2]240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彝族赏罚分明。
彝族迷信鬼神,他们认为人死后还有精灵,它会给子孙带来祸福,故墓葬很讲究风水。人死后由巫公为死者引程通往阴间,因而在出殡前夕,请巫公来念经,直至出殡为止。①广西彝学会副会长王文魁(80岁,男,彝族)口述。如果要追问彝族信仰什么宗教,恐怕能总结出来的就是信仰祖先的力量了。巫公用的经文是彝文,也用彝语来念。出殡时,奔丧的人都跟在灵柩的后面上坟地,入土后始归。
根据那地石碑记载,彝族规定,同姓不许结婚、给什么长辈送多少钱聘礼都有明确规定,不同年龄不同情形男女方离婚退婚者价钱也不一样。彝族处理离婚,不管男方或女方提出,负责处理的人会将两条已破的约一尺长左右的竹片,当面分交给男女双方,并且交代,若夫妻中谁提出再婚,就必先将那块竹片吞食。所以夫妻离婚必须谨慎,离婚又再婚是很困难的。②德峨镇阿稿村杨某(60岁,男,彝族,曾任村支书)口述。
老人死后,其财产由其子均分。大哥死了又无亲生儿子的,财产由二哥继承,其他依次类推。女子没有继承权,只是到出嫁时,父母争取多送些嫁妆。不均分的情况也会出现,困难之子或多尽抚养义务之子也能多分些。③王文魁老先生的夫人(80岁,女,彝族)口述。继承不用写成文遗嘱,只要商量确定好,就杀一头猪请家支里的人吃一餐饭就算明示了,也就生效了。
彝族社会很少出现偷盗现象。一旦出现,凡是牛、马、猪、狗、玉米、谷子、衣物等一切物品,一律退回。然后再看案情轻重给予罚款。并且要杀鸡、猪给负责办案的人员(乡村长等)大吃一餐,然后将偷盗者上押处理,其若被释放回家必须出一笔罚款。罚请吃饭和喝酒,目的之一是通过这种形式让其认罚,向被害人道歉并求得原谅;之二是教育他本人及社会大众,以儆效尤。
属于强奸犯罪的,犯罪人被脱光游街,要求主动承认错误,并求得当事人原谅;属于通奸犯罪的,一般认为初犯者需罚款几十光洋,并杀鸡请酒,重犯者立即监禁。但这些也仅仅是针对普通群众,统治者往往逍遥法外。
如果是白彝把黑彝杀了,白彝要为黑彝“垫底”,也就是在埋葬黑彝时要把杀人者活活埋在黑彝的棺材下面。反之,黑彝把白彝杀了的话,只要把白彝埋完就好了。可见,当时阶级分化是很严重的,各等级间非常不平等,白彝作为奴隶长期受到歧视和随意被剥夺生命权。④德峨镇团石村王某(男,彝族)口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黑彝白彝之分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我们已经找不到所谓奴隶主和奴隶了,贵族血统的黑彝也不再声称自己是黑彝,听到别人再提黑彝、白彝的时候也会严肃地纠正人家说都是彝族。这种观念的改变还得感谢党的政策引导和各民族文化的不断交融。
彝族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彝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是彝族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法规范、习惯法行为和习惯法的实物形态的总和。受彝族社会的封闭性、习惯法不成文特点、强烈的敬老观念和传统教育方式等的影响,彝族法文化主要通过口头和行为两种方式进行传播、继承,具有前塑文化的特点。
“面子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于国人的行为习惯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中国人特有的文化心理现象,面子文化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面子文化的产生与儒家传统文化、耻感文化、社会取向的文化以及中国是人情社会有极大的关系。“面子”的符号象征功能、社会交换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不仅调节了中国人的交往关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彝族有句谚语“彝人不怕苦,不怕死,就怕羞”。是故,彝族社会几乎不会有偷盗和乞讨发生。因为一旦被发现,整个家支都要丢脸,不但自己受到谴责,整个家支也要承受舆论的压力。家支内有穷人或者无以为生的人,也不会放任他出去乞讨,家支会商量一起凑钱来养活这个人,否则,整个家支都会被耻笑。“女人一世不出丑,男人一生不犯法。”①德峨镇阿搞屯杨某(60岁,男,彝族,曾任村支书)口述。彝族以此来自我约束,由此可见面子何等重要。
前文已述,彝族不写成文遗嘱,只要商量确定好,杀一头猪请家支里的人吃一餐饭就算明示,生效了。②隆林县城西大道王ZY(化名)(50岁,男,彝族)口述。根本不会有反悔或者其他的意外发生,这说明彝族很注重契约精神。因为他们认为冥冥中有一股力量在保护他们,所以他们要遵守自己曾答应的事情,这样的人才能更好地“受保护”。
地处德峨镇保上村小地名一小山卵石壁上有一个崖刻,当地称为“小河李氏地契崖刻”,这处摩崖地契石刻叙述了原保上村阿搞屯彝族李氏祖宗李阿打留的田地。[7]25按一般习俗,女孩出嫁以后,无权与男孩分享父辈田产家业,但父辈有嘱咐并刻在石崖上,兄弟们就不能违反了,妹妹分得的这份田,称为“姑妈田”。这在当地被传为佳话,广而传之。这个习惯被李氏家族世代一直承袭下来,实在是难能可贵。
纯洁是一种内在品质。彝族结婚行嫁娶之礼时对媒人要求甚高,最重要的是要纯洁、家庭和睦、伴侣安康健在,离异丧偶的没有资格说媒。
彝族做事公道,以理服人,不贪财求官。觉得钱财不那么重要,不贪财求安全就行。不求横财霸礼,以己之力赢得为主。讲究礼节,衣着得体,对虚心求教的人有求必应。③德峨镇阿搞屯杨N(化名)(40岁,男,彝族)口述。讲良心的观念体现在许多小事情上,在地界种个瓜,瓜藤自己牵到邻居家结果,邻居也不会贪掉。恶霸家有灾难,尽管心里还是看不起,也会去帮忙。最看不起横行霸道、吹嘘、懒惰、耍牌子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少数民族非常重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隆林各族自治县是中国仅有的两个各族自治县之一,被誉为“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国家每年拨给民族经费,从经济上给予扶持,从物质上给予帮助,还着手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学,民族经济文化也有了很大发展,少数民族干部也随之成长起来。
除了设置民族自治地方外,国家还制定法律和政府规章来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最早在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7]1根据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各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8]12这些规定明确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彝文规范方案》在四川试行后,全国各地彝区全面开展了用彝文进行干部培训、职工教育及农民的扫盲工作。在隆林,几乎所有的彝族人都能用彝语交流,遗憾的是懂得彝文的人不多,但他们自己也意识到要补救,正如我们拜访的王家一样,他们家族正派一个年轻的后辈去云南进行为期三年的彝文学习培训,预计毕业之后回来教更多的彝人学习和使用彝文。
彝族虽然历史悠久且文化灿烂,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彝族先民以无比的智慧和惊人的创造才能,造就了灿烂的文化,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五彩斑斓的彝族文化,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其价值不容否定,但在彝族社会没有和汉族社会交融的时候,其中有一些法文化还是落后的,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推进和国家力量的不断渗透,彝族地区慢慢摒弃了原有的落后文化。[9]153
彝族婚姻方面曾经存在很多陋规习俗,如繁重的彩礼,给许多普通家庭造成了极大困境,许多家庭因为娶媳妇,债台高筑。后来他们逐渐改变这些陈规陋俗,“那地议婚碑”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碑文不仅摒弃了封建婚礼定价,新建了合理的婚价钱,还根据不同家庭不同身份制定了不同的身价钱,深得彝人认同并流传下来,反映了彝族先民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用自身的聪明才智去更新本民族存在的陋习。
转房制度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彝族姑娘是悲哀的,一嫁由父母,二嫁由公婆。彝族姑娘自己是没有婚姻自主选择权的。转房是指妇女在丈夫死后,如正处于生育年龄而子女又尚未成人,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转嫁给死者的同胞兄弟或远亲的习俗。隆林彝族的转房制度并没有四川彝族那么严格,大概是跟隆林的地域不比四川更开阔有关吧,到20世纪70年代后转房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了。
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同姓不婚)、姑舅表优先婚与姨表不通婚制的改变。同族内婚是指婚配双方都必须是彝族,严禁与其他民族通婚。等级内婚规定,人们的婚姻配偶,只能在自己与生俱来的等级内选择,不允许跨等级择偶。家支外婚,规定同一家支内部严格禁止通婚,配偶必须在家支外选择。姑舅表优先婚是指姑舅表兄弟姐妹有优先婚配的权利。按传统,彝族姑母的女儿生来应该是舅父的儿媳。而姨表不通婚制则是根据母系计算的姨表兄弟姊妹,也如同根据父系计算的嫡亲堂兄弟姐妹,被视为同胞兄妹一样。现在去走访隆林彝家,会发现彝族小伙子娶的姑娘也不仅仅有彝族女孩了,苗族、汉族女孩都有。地域也不再限制,除了当地的女孩,有的也会娶贵州、四川、甚至江浙一带的媳妇儿,有的还招江浙地区的上门女婿。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彝族头人都是用自己的土办法破案。这些方法有:
油锅破案法。假如有偷盗的事情发生,首先请毕摩作法,再起一口油锅,等油沸腾之后,嫌疑人排队逐个把手伸进油锅,如果是被冤枉就不会被烫手,如果是真小偷,就会被烫手。用这种方法来鉴别小偷。
煮米(蛋)破案法。事先起一口油锅,嫌疑人或者全村人每人自己从家包一把米或者一个鸡蛋,做好记号同时放进油锅,等待一定时间捞起来,谁的米或鸡蛋没熟谁就是小偷。
扫把神破案法。取一把扫把,中间横插一根小棍子并给扫把挂上一件衣服,这就是“扫把神”了。由毕摩作法,由两个50岁以上的阿婆各用一只手握一小撮扫把角,把扫把放在地上,念一段咒语,扫把就在地上上蹦下跳。嫌疑人挨个来到“扫把神”面前陈述,“扫把神”对常人无动于衷,只对小偷朝前拜三拜;如果没有嫌疑人,“扫把神”作了法之后会自动跳到小偷家,还沿着小偷往返路线走,引领众人去到赃物所藏之地。“扫把神”曾在寨子里破过案,找到小偷并查获赃物。①王文魁老先生的夫人(80岁,女,彝族)口述。
以上方法多少有点神秘色彩,但大家都信服这些方法,没有提出质疑,对这种判案方法的正当性和公平性深信不疑,对当地的乡土社会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内部解决机制,既维护了本家族的名誉,又大事化小,有利于当事人继续友好相处,对家族团结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还节约了社会司法资源,好处众多。
时过境迁,社会在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里的情况发生了转变,从隆林各族自治县与同地区较为发达的田阳县同期法院收结案数据对比可见一斑(见表1):
表1 隆林法院2017年1—9月各类案件收结案情况统计表
表2 田阳法院2017年1—9月各类案件收结案情况统计表
通过对隆林法院与田阳法院2017年1—9月的收结案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当今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隆林已经和百色市其他较发达地区相差不远,从各类案件的收案数和结案率来看,不仅普通群众对国家法律有着较高的崇敬和信任,隆林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态度也值得肯定。可见国家法律已深入到彝族地区,凡事都以现行法来处理,前文的神灵破案已不复存在了。
彝族人崇尚火,火葬文化历史悠久。几乎每位彝族人家的神台上都有“火人常振火精神,虎族崇拜虎图腾”等字样。清代乾隆以前,彝族都是火葬的。乾隆年间,政府推行土葬,迫于压力,彝族才慢慢由火葬变为土葬。但走访德峨镇的阿搞屯时,我们看到许多当年的阿搞火葬墓群,这是为何?妥阿哲家支毕摩王文魁说,从他这一辈往上数五代是土葬,故找得到这几辈先人的墓地,五代之前(大概三百年前)都是火葬。如今响应国家政策就又改回了火葬。所以,彝人社会的丧葬制度历经了从火葬到土葬又回归火葬的历程。
从前黑彝白彝之间一般不通婚,即使结婚,白彝都会受到歧视。①峨镇阿搞屯杨某(60岁,男,彝族,曾任村支书)口述。不平等的奴隶制度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后才彻底消失,黑彝白彝之争也落下帷幕。现如今的隆林已经没有黑彝白彝的区别了,人们的观念不断进步。现在,各支系友好平等相处,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社会更加和谐,再也没有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各种动荡因素。
1.封建等级制严重。如果闹出人命,低等级听从高等级的处理。如果白彝剥夺了黑彝的生命权,白彝要给黑彝“垫底”(把这个白彝活埋在黑彝下葬的棺材下面)。反之,黑彝剥夺了白彝生命权,只要埋葬就平息了。②广西彝学会副会长王文魁(80岁,男,彝族人)口述。不同等级之间对待同一案件的处理办法相差甚远,这是彝族落后的刑事法律文化的表现。
2.同等级之间发生刑事案件,彝族可以用“赎买”的方式来解决。一般家支内部出现矛盾,就由头人出面,根据各方说辞和证据判定孰是孰非,然后做出决策。如果是家支间出现争端,则是由两个家支的头人出面,根据证据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很少会闹到官府。犯了错的家支内会集体筹钱赎回罪犯。如果是过失杀人的情况,罪犯只要出钱好好埋葬死者并对死者的父母生养死葬,这事就了结了,不必非得坐牢。社会在变革,人们在进步,现在彝族已经逐步改变了这种传统法文化,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遇到刑事案件都会遵照国家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置,不再是民间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了。
从前彝族地区发生纠纷,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调解,二是械斗。前一种解决方式适用最广,其作用也值得肯定。械斗往往会带来惨重的后果,有死伤,有家庭毁灭。现在的隆林彝族,已经转变,遇到不能自己解决的矛盾,一般都会向政府请求帮助解决,有时也找调解机构调解,甚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隆林彝族法文化源于图腾崇拜:崇信祖先,畏惧鬼神;源于社会组织:设计制度,维护统治;源于生产生活:追求美好,创造幸福;源于伦理道德:心理教化,道德强制。经过千百年的积淀和揉和,逐渐实现了从“转房”“通婚禁忌”到婚姻自主和自由,实现了从神灵断案到依法判决、从火葬到土葬再到火葬的回归,从限制人身自由到自由枷锁的打破,从传统刑事“赎买”到现行的罪刑法定,从“野蛮”的血亲复仇到文明的纠纷解决的历时性转变。适应社会,自我调节,继承精华,扬弃糟粕,最终走向人类法文化之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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